?南宋的滅亡,對於中華文化的傳承可以說是受到相當深遠的打擊。


    但是在某個意義上,滅亡南宋的元帝國,本身就起到了對相應文化傳承的作用。


    比如說在元帝國中後期的政治格局當中,蒙古人受到中華文化的影響可以說越來越大。


    但是這種影響對於元帝國的根本是沒有什麽重大的改變。而後世對於這種漢化的情況,認為是元帝國進行的漢化是相對畸形的。


    隻不過正如某種觀點所言的一樣,與農耕民族越接近的民族,對於漢化的接受程度就越大。而蒙古人本身是遊牧民族,其對漢化的接受程度自然遠不如作為漁獵體係為主的民族,比如說女真,鮮卑等要深入。


    ……


    中國古代諸北族王朝,在入主中原後受到漢族農業文明的熏陶,走上漢化道路,是一個總的曆史趨勢。但如具體分析,它們各自受漢文化影響的深淺和疾緩,是大有差別的。就元朝而言,它的漢化道路與北魏、金、清等進入內地的北族王朝相比,顯得尤為艱難、尤為迂回曲折,可用“遲滯”二字概括。所謂“遲滯”,不是指停止不動,而是指進展遲緩。


    大蒙古國的草原本位政策,決定了蒙古大汗對漢地隻采取間接統治,重搜刮而輕治理,造成“漢地不治”的局麵。忽必烈即位後,改弦更張,推行漢法,將統治重心由漠北移到漢地,從而在漢化道路上邁出了關鍵的一步。然而忽必烈推行漢法的方針,從一開始就是不徹底的。


    隨著政權設置大體完備和儀文禮製初步告成,進一步推行漢法、彌合文化差異的工作趨於停滯。此後終元一代的漢化進程,雖在個別問題上還有發展,但總體來看並未越出忽必烈所畫的圈子。大量阻礙社會進步的蒙古舊製,因為牽涉到貴族特權利益,都在“祖述”的幌子下得到長期保存。統治者熱衷於對外擴張、對內斂財,使社會元氣在尚未充分恢複的情況下不斷受到新的打擊。


    凡此種種,都使得元朝成為一個沒有“盛世”、享年不永的大一統王朝。文化上的畸形漢化


    蒙古貴族起初信仰多神的薩滿教,後來皈依喇嘛教,尊奉吐蕃僧侶為帝師,對其狂熱崇拜,皇帝親自從之受戒。


    相比之下,儒學在蒙古統治者心目中的地位要遜色得多。由於社會文化背景的差異,他們對儒家學說的概念、體係感到難以理解。忽必烈早年曾對儒學產生一些興趣,但體會粗淺,後來在理財問題上與儒臣發生分歧。直到元亡前夕,可以說儒家思想始終沒有被明確樹立為治國主導方針,失去了“獨尊”的地位。語言文字的使用也反映出類似情況。忽必烈命八思巴仿藏文字母創製“蒙古新字”,頒行天下,凡官方文書必用其書寫。為推廣這種文字,朝廷在地方上廣設蒙古字學進行教授。


    大批漢人為獲進身之階,入蒙古字學讀書。精熟蒙古語、取蒙古名字、具有蒙古化傾向已成為漢族社會中並不鮮見的事例。而漢語文對蒙古貴族的影響,卻比對其他北族王朝的統治民族弱得多。宮廷中主要使用蒙語。


    史料記載忽必烈與儒臣許衡的對話情況說:“先生每有奏對,則上自擇善譯者,然後見之。或譯者言不逮意,上已領悟;或語意不倫,上亦覺其非而正之。”


    可見忽必烈雖有一定程度的漢語水平,但仍不能完全脫離翻譯。作為統治者,對漢語文如此生疏,其統治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而蒙古文的基礎可以說在當其時而言,是最為淺薄的文字體係。


    蒙古文字是用來書寫蒙古語的文字,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蒙古族通用的回鶻式蒙古文;以及蒙古國主要使用的西裏爾蒙古文。


    蒙古文字從蒙古人開始紀錄自己的語言以來,就有很大的變化。在過去蒙古語還未有文字的年代,要記錄蒙古語就要采用其他友好鄰族的語言文字。傳統蒙文是在回鶻文字母基礎上形成的。


    早期的蒙古文字母讀音、拚寫規則、行款都跟回鶻文相似,稱作回鶻式蒙古文。


    蒙古人發跡於斡難河之時,本來是沒有文字的。


    1204年,成吉思汗征討乃蠻人之時,乃蠻人掌印官回鶻人塔塔統阿雖然遭逮捕,依然守著國家的印信。成吉思汗非常嘉許他忠於自己國家的行為,遂命令他掌管蒙古國的文書印信,並命令他教授太子、諸王畏兀字以書寫蒙古語。蒙古人至此時便采畏兀字母以書寫蒙古語,學界稱為回鶻式蒙古文,蒙古族開始采用回鶻字母拚寫自己的語言。


    這種書寫係統是現行蒙古文的前身。其字母讀音、拚寫規則、行款都跟回鶻文相似。回鶻式蒙古文字母表至今尚未發現直接的文獻記載。


    據後人對這種文字材料進行分析,歸納出19個字母。其中,5個表示元音,14個表示輔音。每個字母視其出現在詞裏的位置不同,寫法略有變化,分詞首、詞中、詞末3種變體。拚寫時一般以詞為單位,上下連書。


    但是,有時一個詞也可分作兩段書寫。拚寫規則不嚴密,重文別體較常見。字序從上到下,行序從左到右。標點符號有單點(相當於逗號)、雙點(相當於句號)和四點(用於段落末尾)3種。現存用回鶻式蒙古文寫成的文獻中,最早的是《也鬆格碑》。


    元世祖忽必烈1269年頒行“蒙古新字”(不久改稱“蒙古字”,今通稱“八思巴文”)後,回鶻式蒙古文的使用一度受到限製。元代後期,回鶻式蒙古文又逐漸通行。到17世紀時,回鶻式蒙古文發展成為兩支,一支是通行於蒙古族大部分地區的現行蒙古文,一支是隻在衛拉特方言區使用的托忒文。


    自元世祖委托國師八思巴另製八思巴文,每以“畏兀字”呼之,以示區別。但雖然禁令屢下,當時的蒙古人仍然喜歡使用蒙古文字,八思巴文遂轉以拚寫他族語音。直到明朝建立,元順帝北返,新字遍罕見有人使用。嶺北等處諸蒙古人仍以畏兀兒字母為正宗。


    十六世紀蒙古人信奉佛教,廣譯遍傳佛經,蒙古文字因而普及、定型。因此十六、十七世紀之交,為蒙古之文藝複興。在這之前書寫蒙古語的之部分缺失,皆改進之。此時引入許多藏語、梵語之內典用語,取代以往蒙古人使用的詞匯。並且為了便於表示藏、梵語音,另造變體字母。字母之改良以阿裏嘎裏為大宗。


    1587年,喀喇沁翻譯者阿尤希固什修改舊有的字體,自創了阿裏嘎裏文,這種文字可以表達所有的藏、梵語語音,且可以表達諸蒙古語所無之輔音群。此時部分古語遂棄而不用。學界謂此時之書麵蒙文為古典蒙文。


    而從這一點而言,作為一款新興的文字體係,蒙古文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器相應的傳播基礎。


    而光從這一點來看,即使是元帝國在統治中國期間,用學習蒙古文作為官員的一個考核標準,最終也因為蒙古文難以讓更多人學習而失去其傳承的重要前提:


    當其時的元帝國為推廣這種文字,朝廷在地方上廣設蒙古字學進行教授。大批漢人為獲進身之階,入蒙古字學讀書。精熟蒙古語、取蒙古名字、具有蒙古化傾向已成為漢族社會中並不鮮見的事例。蒙古語的語法、詞法還滲入漢語當中,形成一種非常有特色的“元代白話”文體。


    在中國曆史上,遼、金、清諸朝都曾創立自己的文字,但沒有哪種文字能對漢族地區產生這麽大的作用力。而漢語文對蒙古貴族的影響,卻比對其他北族王朝的統治民族弱得多。


    這也說明了相當一部分的中華文化固然是在元帝國的一些方麵的政策下得以傳承下去,但是毫無疑問,在元帝國時期的中華文化的發展,更多是停滯不前的。


    ……


    而之所以說元帝國的漢化算是“畸形”,其國家統治製度固然是有著中華文化的影響,但是在某一些方麵而言,元帝國並不滿足用中華文化進行統治,選擇的是多種製度並存的相應格局。這一種方式對於一個國家而言,可以說是相當致命的。


    因為這對於凝聚一個國家的民族力量而言,百害而無一利。


    元朝的政治體製呈現出鮮明的二元色彩,即所謂“既行漢法,又存國俗”。史學家孟森說:“自有史以來,以元代為最無製度,馬上得之,馬上治之,於長治久安之法度,了無措意之處。”


    所謂“無製度”,不能理解為沒有製度,而應當是指其製度具有二元性,與漢族王朝傳統的典章製度差距較大,或者名同實異。


    元朝製度的二元性與遼代南北麵官並立的形式不同,而表現為“蒙漢雜糅”北魏、金、清諸朝製度都有類似性質,但不如元朝明顯。


    首先,在紀年和國號方麵,1260年,忽必烈建元中統,這是蒙古國采用中原王朝傳統紀年之始。


    1271年,也就是至元八年,停用“蒙古國”號,建國號“大元”,這是取《易經》“乾元”之意。同時,這一做法也改變了此前中國各大一統王朝沿用了數千年的以發祥地為國號的舊傳統,開創了以吉祥字詞為國號的新時代。


    其次,繼承漢人前朝以及遼、金的舊傳統,建立起中央集權王朝的官僚機構,在中央施行省院台製度,也就是中央機構以中書省、樞密院和禦史台為核心。除此之外,又設置宣政院掌佛教,通政院掌驛站,以及翰林院、集賢院、太常禮儀院、太史院、太醫院、將作院等機構。


    蒙元政府實行重農政策。元朝統一後,蒙古統治者在中原和江南地區高度發展的農業經濟影響下,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棄落後的遊牧經濟和剝削方式,開始重視農業,進行一些恢複農業生產的措施。元世祖曾多次頒布諸王貴族不得因田獵踐踏田畝和不得改田畝為牧場的禁令。


    法製上,蒙古國落後的社會組織形式決定了它的法製必然是沒有經曆考驗的基礎。


    隨著蒙古國統治地區的擴大,社會治安、吏製等問題日益嚴重。成吉思汗生前定下的類似於部落聯盟內部規矩的“紮撒”根本不能適應複雜的社會形勢。當時州郡長官貪暴肆虐,富豪任意兼並土地,地痞流氓殺人越貨的現象十分嚴重。


    耶律楚材針對社會現實,本著中原的若幹法律原則提出了《便宜一十八事》作為臨時法律。對地方官吏擅自科差、商人侵吞官物、蒙古色目貴族不納稅、貪汙官物、死刑判決等方麵的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這使得當時的社會情況有一些好轉。


    蒙古人的文明程度決定了他們無法製定出合乎中原地區的法律,加上金朝由於漢化的程度較深,其《泰和律》是比較完善的法律並且比較適用於中原地區,蒙古人就偷了個懶,在占領的中原地區內采用《泰和律》。後來,元朝建立,忽必烈幾乎沒有重新製定什麽法律,而是在《泰和律》的基礎上改動了一下,頒布了《元典章》,這裏麵除了有漢法的結構外,還加入了適應民族等級製度的法律條文,其規定有著明顯的蒙古族本有的習慣法的痕跡。


    忽必烈通過定都漢地、尊崇儒學、任用漢人官僚等政策,推行他的漢化方針。但是,忽必烈除了推行漢法以外,他的也對蒙古固有的政策進行了延續。他繼續推行民族歧視政策,實行“四等人製”,實行怯薛護衛軍製,實行站赤製度,推行諸色戶計製度。


    蒙製與漢製、回製,諸製並舉,造成了社會製度的極端混亂,元朝不足百年而亡,不能說與忽必烈有意識地保留大量蒙古舊沒有關係。蒙古貴族為了維護其統治權益而必具的保守性,導致了有元一代的政治製度始終具有既行漢法,又有“國俗”的二元特點。(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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