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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史記跟趙正書兩個記載來看,有一個地方,或者說是一個人,其為了大秦帝國的平穩過渡,最終選擇了放棄了抵抗的這個決定。請大家搜索()看最全!更新最快的


    而這個人就是始皇帝的長子扶蘇。


    在史記當中,扶蘇是被禦史以毒酒賜死。而趙正書則是指出了一點,那就是扶蘇是死於胡亥的命令之下。


    而作為與扶蘇年紀相仿的子嬰,也曾經為了讓扶蘇活下去而做出相應的努力。


    隻不過,無論是趙正書當中描述的胡亥是合法的始皇帝繼承人,秦帝國的二世皇帝,亦或者是史記當中描述胡亥得位不正,在即位之初就殺死了包括扶蘇在內的兄弟姐妹,事實上也是有一個必然的情況,那就是長子繼承製度在當其時已經頗為流行,甚至是占據主流。


    ……


    嫡長子繼承製是宗法製度最基本的一項原則,即王位和財產必須由嫡長子繼承,嫡長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長子。廣義的“長子”是指排行最長的子女,換言之長女也可能包括在內,狹義的則隻包括兒子,女兒的繼承順序較兒子後,甚至沒有繼承權。一些母係社會中則是由長女擁有優先繼承權。


    宗法製度是由氏族社會父係家長製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製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


    這種製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製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宗法製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製。


    宗法製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係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製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核心是嫡長繼承製,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中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製,但也有“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


    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製。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製,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製。


    在這個時候的長子繼承製度確立之後,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係子孫,而小宗則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對於大宗則都為庶。依照宗法的規定“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5]。因為大宗的始祖隻能有一個,不可能有兩個。所以大宗永遠是大宗。至於小宗由於族類繁衍的結果,分家出去,另立門戶的人越來越多,小宗也就不斷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須分出一些子孫。就是:“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在繼高祖者也;是放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稱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有一句話明確指出宗法製度演變成長子繼承製度的情況:“宗法何昉乎?古之時,諸侯之嫡長子為世子,嗣為諸侯;其餘支庶之後,族類繁多,懼其散而無統也,因製為大宗小宗之法。”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長子武王是大宗,被封為諸侯的文王其他的兒子如周公,就是小宗。


    根據《禮記?喪服小記》和《大傳》為代表的漢儒的解釋,宗法製度是卿大夫士的繼統法,與天子諸侯無涉。所以他把君統與宗統分開,以為天子諸侯的繼統為君屬於君統,卿大夫士的繼統才是宗統,而宗法製度是指後者說的。因此有“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的說法。清代學者更加強調這點,例如穆瑤田就把宗法製度看成是“以兄統弟”的“兄道”。


    同時,《史記?殷本紀》載:“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從而造成“比九世亂”、“諸侯莫朝”的局麵。殷商後期,兄終弟及製為父子相承製代替。如帝乙的長子微子啟生在“微”,封為子爵,名啟;因啟的母親身微,非正妻,因此啟雖為長子卻不能承襲帝位。帝乙的小兒子辛(即紂王),因其母是正宮,嫡出,故繼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這位辛使殷商走向滅亡。這說明殷商末期,嫡長繼承製已經確立。


    據黃河流域周原(今陝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時,嫡長繼承製還沒完全確立。古公少子季曆繼承了王位,而長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長江三角洲,後來建立了吳國。季曆傳位於長子姬昌,姬昌又傳位於長子姬發。姬發滅商後,大力推行嫡長子繼承製。自此宗法製度被作為立國的原則世世代代延續了下來。


    根據宗法製,“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的精神,周王朝規定:隻有嫡長子才是繼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法者,庶子即使比嫡長子年長或更有才能,也無權繼承。這就使弟統於兄,小宗統於大宗。庶子雖然不能繼承王位,但他們可以得到次於王位的其他爵位。


    隻不過後世有人認為,這種看法與古籍、金文所載不合,因而頗難成說。例如《詩經?大雅?文王篇》雲:“文王孫子,本支百世”,是說文王既然為君,他的子子孫孫就是百世不遷的大宗。


    《詩經?大雅?板篇》又說:“大邦維屏,大宗維翰。”“大邦”,指諸侯;“大宗”,鄭玄注雲:“王之同姓之適(嫡)子也”,前句是就政治關係而言,後句是就宗法關係而言。這裏是把周天子和同姓諸侯的政治關係和宗法關係視為一體的。這種思想在金文中也有反映。例如《善鼎》雲:“餘其用格我宗子雩百姓。”這裏是把“宗子”與“百姓”對列,似也說的是本宗子弟。


    特別是1956年出土的《盠駒尊》銘文中,說得更為明白。這個貴族自稱是周天子的“舊宗小子”,即周天子的同族人,在“對揚”天子的寵遇時說:“萬年保我萬宗!”,在另一銅器《盠方彝》銘中又說:“萬年保我萬邦:”這裏的“萬宗”是就宗法關係而言,“萬邦”則是就君臣關係而說的,也沒有把君統與宗統分開。正是因為周天子有這種關係聯係著,他在當時才能具有無上的權威。《詩經?小雅?角弓》雲:“騂騂角弓,翩其反矣!兄弟昏姻,無胥遠矣!爾(指幽王)之遠矣,民胥然矣!爾之教矣,民胥效矣!此令兄弟,綽綽有裕:不令兄弟,交相為瘉。……毋教猱升木,如塗塗附,君子有徽猷,小人與屬。……雨雪浮浮,見鱸渙鼇H緶如髦,我是用憂!”詩中一再宣揚:必須團結宗族,鞏固其統治,然後才能征服“小人”,否則宗族渙散,“小人”反上,如猿升木,則將無法統治。


    所以宗法關係在周天子的眼裏是非常重要的!上引諸例充分證明西周天子和諸侯都以君統與宗法合而為一,這和漢儒以來的宗法說,正好相反。


    ……


    作為宗族首領,宗子擁有高居於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倫理中,宗族成員間隻論宗子與普通人的關係,普通族人“雖富貴,不敢以富貴入宗子之家”。表現在喪葬製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無“五服”之親,也須為之服“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之服同(見喪服)。由於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認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各級奴隸主貴族重視“宗子”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現在祭祀上,但是在當時並非所有的子孫都有祭其祖先的資格。例如繼禰者隻能祭禰,繼祖者祭祖,繼曾祖者祭曾祖,繼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繼,皆不能祭,隻有繼始祖者的“宗子”一係才是有主祭的特權,其餘的都沒有祭始祖的資格。


    但是,不論什麽人又不能不祭祖,而為了要祭祖,隻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禮記?大傳》說:“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這樣一來,“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來,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諸庶子所敬,因而無形中便得到了統治他們的作用。西周時期,從政治上講,一國無二君;從宗法上講,一廟無二祭主。各級宗族成員,都要以各級“宗子”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這就成了維護宗法製度的基本信條。


    宗子對各自範圍內的族人還擁有統率、處置和庇護之權。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裝,統帥就是各宗族的宗子。這些武裝常常與國家軍隊一起對外作戰。如春秋鄢陵之戰中與楚軍作戰的晉軍,就以欒氏、範氏、中行氏、郤氏等的宗族武裝為主力。在國內政治鬥爭中,宗族武裝也往往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宋文公“使戴、莊、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就是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裝翦滅另一些宗族勢力的事例。宗子對族人的財產和人身也有處置權。春秋時晉國趙氏的大宗趙鞅曾強令族人趙午交出其所有的“衛貢五百家”。後因趙午怠慢,竟至將其殺戮。這種對族人的殺戮,在周代宗法製下被視為合理的行為。


    《左傳》中就有晉國貴族知被俘獲釋時表示甘受宗子死刑處罰的記載。宗子對族人的人身處理還包括放逐,晉國趙嬰曾因通奸被大宗趙同等“放於齊”。國家承認並尊重宗子對族人的處置權,對宗族成員實行處罰時,往往先向宗子谘詢。鄭國放逐遊楚,執政子產就先“谘於大叔(遊吉,遊氏大宗)”。國家還承認宗子對族人的庇護權。宗子的庇護,包括給族人以各種照顧及在訟事中袒護族人。《左傳》記載了一個梗陽人“有獄”,“其大宗賂以女樂”之事。


    而後世的學者認為,宗法製度的宗子有著以下四方麵較為明顯的特權:


    (1)宗子有權主持祭祀,主祭權象征著一種身份,在宗法社會中備受重視;


    (2)宗子有權掌管本宗的財產;


    (3)宗子還有權利掌管宗族成員的婚喪等事務。宗族成員每有大事,必須稟告宗子。另一方麵,宗子有責任幫助族人料理婚喪等事務;


    (4)宗子對宗族成員有教導權和懲罰權。


    宗子是族人依賴和服從的主要權威,也是國家借以管轄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內部的廣泛權力,實質上已具有國家基層行政與司法權的性質。周代宗子普遍擁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內部事務的室老和宗老(亦稱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轄地區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隸屬於宰的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財政)、司馬(掌管軍事和軍賦)、工師(掌管營造)等。宗子的這一套家臣組織,實質上就是國家的一種基層政權。但是,宗族在本質上仍然是以血緣為基礎的私人性質的團體,故宗族與國家間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利益上的衝突。周代人們稱宗族為家,意為與“國”相對立的私人團體。宗族成員常常隻知效忠於“家”,而不知有“國”。宗族與國家之間的這種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關係,是引起古代社會關係變動的一個重要原因。(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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