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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攸在成為一個長城戍卒之前,本身就是在一個在楚國滅亡之後,返回故裏的楚國廷理(負責掌管楚國刑獄的官員)的教導下,學習一些楚國的律令以及文字。


    但是在隨之而來的大秦帝國推行統一文字的國策之後,景攸在這方麵的學習變得有些偷偷摸摸。


    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因為在隨後的《挾書律》的頒布,一旦被人發現學習楚國本身的文字甚至是法律的話,會遭受到很嚴重的處分。


    當然,族誅什麽的,笑一下就好,因為哪怕是在泰山封禪的時候被所謂的博士們落了麵子之後,始皇帝最終還是沒有舉起屠刀。


    隻不過漢代學者屢屢把“挾書律”與秦朝的短命相聯係。


    秦自商鞅以後,法家思想占據統治地位,一直奉行以法治國的政治策略。法治使秦國走向強盛,並最終統一中國。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亡國之恨和秦朝的高壓政策,激起了六國遺民的怨恨。加上春秋戰國“百家爭鳴”思想的餘波,各種思想包括對秦不滿的言論仍在社會中流傳。


    秦相李斯進言:“入則心非,出則巷議,非主以為名,異趨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他上書建議秦始皇:“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等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其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由於秦法極端殘酷和酷烈,“焚書”、“坑儒”、“挾書律”等殘酷的思想****手段也無濟於事,反而出現“奸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的局麵,使秦王朝迅速走向了崩潰,最終以“暴秦”的形象載入史冊。


    為了避免重蹈秦之覆轍,漢代士人不斷反思秦亡的原因。他們認為秦朝滅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完全拋棄了古代聖王重視禮樂教化的傳統而專任刑罰。西漢儒學宗師董仲舒認為古代聖王治理天下“莫不以教化為大務”,“立太學以教於國,設庠序以化於邑,漸民以仁,摩民以誼,節民以禮,故其刑罰甚輕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習俗美也”;“秦??????重禁文字,不得挾學,棄捐禮儀而惡聞之,其心欲盡滅先王之道,而顓為自恣苟簡之治,故立為天子十四歲而國破亡矣。”大意為秦朝卻一反先王的做法,采用申商韓非之說,嚴法治國,禁止私學和民間藏書,使人們逐漸拋棄禮儀傳統而輕於犯法,最終導致了秦朝的滅亡。


    東漢思想家王充的看法與此相似,“始皇前歎韓非之書,後惑李斯之議,燔五經之文,設挾書之律……殄賢聖之文,厥辜深重,嗣不及孫”,他認為秦朝焚燒五經典籍,禁止民間藏書,極大地破壞了聖賢所確立的優良傳統,使秦朝的統治無法長久持續下去。實際上,漢代士人並不反對統一思想,比如董仲舒就提出了“罷黜百家,表章六經”的著名建議。不過他們主張采取溫和、誘導的方式來教化百姓,對秦王朝粗暴的行政強製手段非常反感,因而往往將秦朝的短命與它推行的諸如“挾書律”等暴政行為聯係起來。


    麵對這種觀點,張嘉師隻能夠表示:你們家的劉邦跟劉盈實行《挾書律》的時間,並不比大秦帝國短多少,你們這種選擇性無視,算是好事麽?


    但是相比起這個小事情,景攸卻能夠對比出楚國律法與秦律之間的巨大差距:


    ……


    楚國律法哪怕是在後世有出土竹簡,都算是散失不少。


    但是觀其部分內容,就可以看到楚國律法的局限性:


    楚國最重要的根本大法是“國典”。《國語?楚語上》記:“刑在民心而藏在王府”,這就是所謂“國之典”。憲令是國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戰國時,屈原被懷王委以重任,“造為憲令”。


    楚人將各類法律條文編輯成書,命名為《雞次之典》,吳人入郢,將楚國法律簡策破壞殆盡,幸得蒙穀深入大宮,背負雞次之典從水逃出。楚昭王複國後,蒙穀獻出《雞次之典》,使楚國在“五官失法”的情況下又回複到了百姓大治的局麵。楚人有種類繁多的法律文書作為執法的依據。


    如楚文王時製定有《仆區之法》,這是一部關於懲治窩藏罪的刑律。《仆區之法》規定:“盜所隱器,與盜同罪。”


    楚莊王時,有關王宮禁衛的法規稱為“茅門之法”,茅門楚王宮宮門之一。《茅門之法》規定:“群臣大夫諸公子入朝,馬蹄踐[雨留]者,廷理斬其輛,戮其禦。”此外,還有入宅之法,即沒收罪人的房屋等財產。


    如《戰國策?楚策一》所記郢人請宅卜罪事,即屬此例。相坐之法,即一人得罪,刑及妻、子等親屬。楚國有專門關於楚王遺體保護的法令,規定:“麗兵於王屍者罪”,以兵器傷楚王屍體者,誅殺無赦,且刑及三族。公元前381年楚悼王去世,因吳起變法而受損的楚國貴族乘機發難,在射殺吳起時兵器並中楚悼王屍體而犯下重罪,因此依法夷宗而死者,竟達70餘家。


    楚國所使用的刑罰,計有滅族、烹、車裂(或稱支解、轅、磔)、斬、宮、刖、劓、墨、笞、鞭、貫耳、梏、囚、放、沒為官奴等。如此眾多的酷刑,讓當時人也為之驚歎。楚康王時,蔡大夫聲子至楚,與令尹子木會談,言及晉楚兩國政事與人才優劣,聲子指出:“楚多淫刑,故諸大夫獲罪懼誅常逃死於四方,成為別國謀主,轉而侵害楚國。”


    這也是楚國政治中之最大弊端之一。後代史家論及楚國政治都指出楚國刑罰苛嚴,不僅一般臣民動輒觸禁受刑,甚至令尹等重臣,“少自憤事,旋即誅死”(《春秋大事表?楚令尹論》)。


    滅族即一人有罪,盡誅親族。春秋時,楚令尹子常殺費無極與鄢將師後,“盡滅其族”。又曾發生楚子殺鬥成然,而“滅其族”的事情”。


    烹即將刑犯煮之於鑊。《史記?伍子晉列傳》有“烹石乞”的記載。這是一種酷刑,所見不多。


    肢解之刑,是極刑之尤極者,通常為車裂,吳起變法打敗後,有記載說吳起是車裂而死。肢解也稱為“磔”刑,如《韓非子?內儲說上》記載荊南產金,凡私采者,“得而輒辜磔於市”。


    楚國已有完整的司法訴訟程序。司法部門受理案件後,要在規定的時期內審理案件。在此期限內,司法官員必須將所接受的告訴予以審理,否則就是瀆職,告訴人於期內享有督促司法官員審理告訴的權力。司法官員如果審理不當或判決有誤,被告人也可在此期間提出申訴。包山楚簡的“受期”簡,就是執法人員因瀆職而受到控告的記錄。


    審理案件時,司法官員要“聽獄”,即聽取爭訟雙方的申述。包山楚簡簡記雲:“執事人詛陰人宣相。苛冒、舒遜、舒腥、舒慶之獄於陰之正,思聽之。”繼而記述舒氏父於與宣、苛二人雙方的言辭,為聽獄的實錄。


    司法官員要聽取能對案件提供證據的非當事證人的陳詞。按楚法規定:“同社、同裏、同官不可證,匿至從父兄弟不可證。”包山楚137號簡記“執事人為之盟證、凡二百人十一人。”可見證人之多。


    結案時,要按律定罪,即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決稱為“斷獄”。


    《周禮?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


    後世的包山楚簡記載了舒慶殺人一案,因遲遲未斷而驚動楚王,以至左尹以王命告湯公命“為之斷”。


    楚國有多種多樣的律令,楚國統治集團中的一些有識之士,一般能奉公守法,秉公執法,楚莊王、令尹於文、孫叔敖、石渚等是其佼佼者。


    楚莊王時,太子違犯茅門之法,廷理依法處理,太子哭著要莊王誅廷理。莊王說:“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故能立法從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是真吾守法之臣也”。對廷理不僅不予加罪,反而益爵二級,太子則請罪認錯。此事被傳為美談。


    子文為令尹時,廷理因犯法者為子文族人而釋之,子文指責廷理說:廷理之職為“司犯王令而察觸國法也”,“今棄法背令而釋犯法者,是為理不端,懷心不公也”。身在“上位”的子文,為“士民”作出表率,受到了國人的愛戴。


    《說苑?至公》記,虞丘子薦孫叔敖為令尹後,虞丘子家人幹法,孫叔敖執而戮之,虞丘子對楚王說:“臣言孫叔敖,果可使持國政,奉國法而不黨,施刑戮而不委,可謂公平。”孫叔敖和虞丘子都以國法為重,不徇私狂法,因而受到後人的稱頌。


    而相對於楚國的法律,秦律先不說比起楚律人性化多少,光是一個普及開來的《法律答問》,就足以甩楚律幾條街:


    [害盜背著遊徼去盜竊,應當加罪。]什麽叫“加罪”?五人共同行盜,贓物在一錢以上,斷去左足,並黥為城旦;不滿五人,所盜超過六百六十錢,黥劓為城旦;不滿六百六十錢而在二百二十錢以上,黥為城旦;不滿二百二十錢而在一錢以上,加以流放。求盜與此同樣論處。


    求盜盜竊,應刑為城旦,問是否應像害盜那樣加罪?應當。


    甲主謀派乙去盜竊,一天,乙去行盜,還沒有走到,就被拿獲,甲乙都應判處贖黥。


    男奴甲主謀叫婢女乙偷主人的牛,把牛賣掉,帶著賣牛的錢一同逃越國鏡,出邊塞時,被拿獲,各應如何論處?應按城旦的樣子施以黥刑,然後分別交還主人。


    甲偷牛,偷牛時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問甲應如何論處?應完城旦。


    有人偷摘別人的桑葉,贓值不到一錢,如何論處?罰服徭役三十天。(這個也許也算是秦律殘暴的一個“佐證”)


    司寇盜竊一百一十錢,先已自首,如何論處?應耐為隸臣,一說應貲二甲。


    甲盜竊,贓值一千錢,乙知道甲盜竊,分贓不滿一錢,問乙應如何論處?與甲同樣論處。(秦律不管你有沒有盜竊,主要是處置乙方知情不報以及參與分贓之罪。)


    甲盜竊不滿一錢,前往乙家,乙沒有察覺,問乙方如何論處?不應論罪。如係知情而不加捕拿,應罰一盾。(這個是主要處置知情不報的罪行。)


    甲盜錢用以買絲,把絲寄存在乙方處,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盜竊的事,乙方如何論處?不應論罪。(人性化的不知者不罪。)


    甲乙素不相識,甲去丙處盜竊,剛到,乙也去丙處盜竊,與甲交談,於是分別偷盜,其贓物各值四百錢,在離開丙處後同時拿獲。如有預謀,應將兩人贓數合並一起論處,沒有預謀,各依所盜贓數論罪。


    工匠偷東西,贓不滿一錢,其同班工匠應否答打?不應答打。(大秦帝國時期的工匠看來地位不低。)


    丈夫盜竊一千錢,在其妻處藏匿了三百,妻應如何論處?妻如知道丈夫盜竊而藏錢,應按盜竊三百論處;不知道,作為收藏。(後麵那個該怎麽理解???)


    丈夫盜竊三百錢,告知其妻,妻和他一起用這些錢飲食,妻應如何論處?沒有預謀,應作為收藏;如係預謀,與其夫同罪。丈夫盜竊二百錢,在其妻處藏匿了一百一十,妻應如何論處?妻如知道丈夫盜竊,應按盜錢一百一十論處;不知道,作為收藏。


    ……


    毫無疑問,有著這麽明顯的處置解釋,即使是景攸這個粗通楚律以及秦律的人,都知道誰更好一些。


    而一個能夠有效實施其法令的國家,其法令的相應性質,足以奠定這個國家的國力強盛與否。(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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