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張嘉師的思路而言,想要在這個時期實施他對教育帝國子民的想法,還需要有一個最根本的東西,那就是改變一些似乎是自古以來就有了的觀念。
在先秦時期甚至是遠在傳說時代,從事貿易的人一般而言都不會被人太看重,而在確定了士農工商的階級理念之後,這一點則是出現了非常極端的變化。
在很多朝代當中,從事貿易的人員的地位不高之餘,甚至還會被其他階層處於歧視的心態來對待。
而這種從事貿易的人員被稱之為商人,似乎有著這麽一個起源:
夏以後的商朝,逐漸建立了奴隸製國家。隨著生產力不斷提高,商朝的商業貿易也得到空前發展並出現了水陸運輸行業化和專門從事商品流通和交換的商人。但是,當時卻並不叫商人也並沒有商人這個名稱。公元前16世紀時,商族在一個叫亳的地方(今天的河南商丘北)建都,後又遷往殷地,即今天的河南安陽小屯村,史稱‘殷商’。商族主要活動在當時被稱為滳河的清漳、濁漳兩河流域。
在殷商建國的600年間,雖曾八遷都城,但一直在清漳、濁漳兩河一帶。商,之所以為商即名於此。後來,武王伐紂,商朝滅亡。可是周公旦對商朝心存疑慮、仍不放心,為了消除商朝的曆史痕跡,遂將滳河改名為漳河。周王除了對商朝的貴族集中於一處嚴加管束外,對其善於經商的商遺民也基本限製其自由,並隻準許其繼續經商。
這些被集中管束的商遺民經商者被通稱為‘商人’,以便與周朝人區別開來,這顯然帶有輕蔑和歧視之意。年深月久,人們慢慢淡忘了商人“賤民”的含義而成為了買賣人的代稱。三千多年來,‘商人’的稱呼遂一直經久不衰。”
周武王滅商後,商的遺民被周公遷移至商丘,由於失去土地無以為生,這些人隻好靠小買賣維持生計久而久之,做買賣成為他們專門的職業,因為他們是商朝的遺民,所以被稱為“商人”,而買賣的職業也被稱為“商業”。
最初,人們把做販運貿易的叫做“商”,坐售貨物的叫做“賈”,即所謂“行曰商處曰賈”。到了春秋時期的商賈,已被列為四民之一。
在《管子》當中,也就是很有可能是在戰國時期中期之前,“士農工商”的階級觀念已經出現了萌芽。
……
《管子?士農工商》的內容本身並沒有什麽歧義:
黃金者,用之量也。辨於黃金之理,則知侈儉;知侈儉,則百用節矣。[更新快,網站頁麵清爽,廣告少,無彈窗,最喜歡這種網站了,一定要好評]故儉則傷事,侈則傷貨。儉則金賤,金賤則事不成,故傷事;侈則金貴,金貴則貨賤,故傷貨。貨盡而後知不足,是不知量也;事已而後知貨之有餘,是不知節也。不知量,不知節,不可,為之有道。
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器之製也。天下乘馬服牛,而任之輕重有製。有一宿之行,道之遠近有數矣。是知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所以知地之小大也,所以知任之輕重也。重而後損之,是不知任也;輕而後益之,是不知器也。不知任,不知器,不可,為之有道。
地之不可食者,山之無木者,百而當一。涸澤,百而當一。地之無草木者,百而當一。樊棘雜處,民不得入焉,百而當一。藪,鐮纏得入焉,九而當一。蔓山,其木可以為材,可以為軸,斤斧得入焉,九而當一。泛山,其木可以為棺,可以為車,斤斧得入焉,十而當一。流水,網罟得入焉,五而當一。林,其木可以為棺,可以為車,斤斧得入焉,五而當一。澤,網罟得入焉,五而當一。命之曰:地均以實數。
方六裏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無市****乏。五聚命之曰某鄉,四鄉命之曰方,官製也。官成而立邑:五家而伍,十家而連,五連而暴,五暴而長,命之曰某鄉,四鄉命之曰都,邑製也。邑成而製事:四聚為一離,五離為一製,五製為一田,二田為一夫,三夫為一家,事製也。事成而製器:方六裏,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馬也;一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車兩,器製也。
方六裏,一乘之地也;方一裏,九夫之田也。黃金一鎰,百乘一宿之盡也。無金則用其絹,季絹三十三製當一鎰。無絹則用其布,經暴布百兩當一鎰,一鎰之金,食百乘之一宿。則所市之地,六灸一豆鬥,命之曰中歲。
有市,無市****不乏矣。方六裏,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亦關市之賦。黃金百鎰為一篋,其貨一穀籠為十篋。其商苟在市者三十人,其正月十二月,黃金一鎰,命之曰正。分春曰書比,立夏曰月程,秋曰大稽,與民數得亡。
三歲修封,五歲修界,十歲更製,經正也。十仞見水不大潦,五尺見水不大旱。十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二三,二則去三四,四則去四,五則去半,比之於山。五尺見水,十分去一,四則去三,三則去二,二則去一,三尺而見水,比之於澤。
距國門以外,窮四竟之內,丈夫二犁,童五尺一犁,以為三日之功。正月,令農始作,服於公田農耕。及雪釋,耕始焉,芸卒焉。士,聞見、博學、意察,而不為君臣者,與功而不與分焉。賈知賈之貴賤,日至於市,而不為官賈者,與功而不與分焉。工治容貌功能,日至於市,而不為官工者,與功而不與分焉。不可使而為工,則視貸離之實,而出夫粟。
是故,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教民。非一令而民服之也,不可以為大善;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為大功。是故,非誠賈不得食於賈,非誠工不得食於工,非誠農不得食於農,非信士不得立於朝。是故,官虛而莫敢為之請,君有珍車珍甲而莫之敢有,君舉事臣不敢誣其所不能。君知臣,臣亦知君、知己也,故臣莫敢不竭力,俱操其誠以來。
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民乃知時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饑寒之至於身也。是故,夜寢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民不憚勞苦。故不均之為惡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殫。不告之以時,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為。與之分貨,****知得正矣;審其分,****盡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
從《管子?士農工商》的內容可以看到,除非是擁有官職身份的人,無論是學者學子,農戶,工匠以及商人,他們都需要為國家付出自己的利益代價。
這一點在某一方麵而言,正好是證明了士農工商在《管子》當中,事實上是平等對應的下級階層,而非高下之分。
在先秦時期,擁有官職身份的商人,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是很快,這些擁有官職身份的商賈階層,很快就被大商人階層所取代:
《國語?晉語八》雲:“夫絳之富商,韋藩木楗,以過於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車,文錯其服,能行諸侯之賄,而無尋尺之祿”。
在戰國時期,大商人階層甚至是能夠影響一個國家的朝政運作。
就好比是呂不韋,他本身也就是大商人階層的一員,而後來的趙國奸臣郭開,據說同樣也是大商人階層出身。
可以說,雖然在戰國中後期已經逐漸出現“士農工商”的階級分化,但是毫無疑問的是,大商人階層的影響力是不容忽視的。
……
而在呂不韋死後,當其時秦國已經初步實行重農輕商的國策,這一點可以從修改的秦律看出:
商人不能穿戴絲綢贅婿後父沒有地位。
從這句話可以看出秦朝時期的三種人的待遇情況:
秦代,軍人、官吏和有土地的自耕農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享有人身、財產、婚姻和單獨立戶的權利。但因為國家政策和社會觀念,商人、贅婿、後父三種人的權利卻受到限製。
國家推行“重農抑商”,認為農耕是本業,經商是末業,所以商人階層受到歧視,他們可以積累大量財富,法律卻禁止他們穿戴絲綢衣物、乘坐華麗的車駕,被稱為“雖富無所芳華”。商人和他們的子女都不能從政做官,而且他們被發送邊疆從事開荒活動的可能性比普通人更大。
贅婿和繼父就更沒地位了,他們婚後都要到妻子家中生活,子女隨妻姓,喪失了自立門戶的權利,更沒有獨立的財產權。
漢朝的商人地位實際上好不到什麽地方: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手工業者為“賤民”。
漢朝初年,法律規定男子滿15歲為成年人,開始交納人頭稅;23歲開始服徭役,到景帝時降為20歲。達到法定年齡便具備了完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同時也開始承擔義務。
但漢代是等級分化非常嚴重的封建社會,民事權利義務在不同身份的主體之間也有著不同的分配。貴族、官僚不僅不用承擔各種封建義務,還享有種種特權,占有大量田宅和奴婢。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田地,而且需要向政府申報財產,交納財產稅。如果申報不實,被人揭發,全部財產就要被沒收,還要被罰戍邊一年。
手工業者被視為“賤民”,與商人一樣,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權利和國民資格是不完整的。
奴婢是最低賤的社會階層,雖然漢代法律禁止主人隨便殺死奴婢,但他們僅僅是主人的私有財產,可以被拿來買賣、轉讓、贈與,完全屬於民法上物的範圍,與牛羊無異。
唐朝的商人地位比起漢朝有部分提升,因為不少商人能夠在積累地位之後,成為一個地主。當然,這一點還有一個不足之處。
《均田令》的規定,成年男女都可以無償分到一定的土地自由耕種,國家賦稅也比較輕。商人、贅婿依然不能入朝為官,一些來華的外國人卻可以獲得國民資格並參加國家組織的科舉考試,而且考中的還可以做官。
宋朝應該是古代商人地位相對較高的朝代,很有可能也就是因為這一點,商人為宋朝帶來了相對較多的賦稅收入,而讓宋朝的賦稅收入成為中國王朝之冠:
兩宋時期商品經濟高度發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民事主體的範圍隨之擴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
第一,農民獲得更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前代相比,宋代無地農民可以依照自願的原則與地主簽訂租佃契約,租期屆滿,農民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繼續租下去,享有租佃和退佃的自由權。
地主想賣掉租給農民的土地時,租地的農民是第一順序的購買人。
第二,宋代以前,奴婢是主人的私人財產,沒有民事主體資格,隻是“會說話的工具”而已。到了宋代,主人和奴婢之間也要本著自願的原則簽訂雇用契約。
雇主要按契約約定向仆傭支付工錢,仆傭甚至有權控告雇主。所以說原來的奴婢取得了主體資格,不再是“會說話的工具”。
第三,商人比以前獲得了更多的權利。社會對商人的歧視有所降低,法律對他們的限製有所動搖。
在商品生產和服務行業中出現了雇主與雇工這種毫無人身依附性質的新型民事關係,契約期滿後,雇工有權自主決定去留,雇主要向雇工支付報酬。
清朝時期的商人是最為獨特的,因為他們是中國古代唯一一個能夠參與到官場之中的商人政治格局。
無論是胡雪岩,盛宣懷,亦或者是清朝的捐官,正式對商人開放,無一例外都說明了這一點。
………………………………………………分割線…………………………………………
張嘉師自己並不歧視商人,而他本身也算是大力發展商業的人。
無論是蒸餾酒,蜂蜜,海鹽等等,都是張嘉師擁有不少產業的行當,所以張嘉師本身也算是利用豐厚的商業利潤,來逐漸恢複大秦帝國千瘡百孔的局麵的重要幫助。
來自後世的張嘉師,很清楚商業的賦稅一來要比起農業的稅收更多,二來,商業的賦稅是更容易取得的。
當然,這個還是不處於殺雞取卵的前提。
而大力發展商業,不等於是商人地位的必然提升。
張嘉師知道,眼下完全將商人的地位平等其他職業階層,事實上是很困難的事情,隻不過,張嘉師能夠做的事情也不少,就好比是減少對商人不可理的國家政策對待等等。
這一點毫無疑問會讓更多人投入到商業環境當中,為大秦帝國的恢複發展有著不少的作用提升。
在先秦時期甚至是遠在傳說時代,從事貿易的人一般而言都不會被人太看重,而在確定了士農工商的階級理念之後,這一點則是出現了非常極端的變化。
在很多朝代當中,從事貿易的人員的地位不高之餘,甚至還會被其他階層處於歧視的心態來對待。
而這種從事貿易的人員被稱之為商人,似乎有著這麽一個起源:
夏以後的商朝,逐漸建立了奴隸製國家。隨著生產力不斷提高,商朝的商業貿易也得到空前發展並出現了水陸運輸行業化和專門從事商品流通和交換的商人。但是,當時卻並不叫商人也並沒有商人這個名稱。公元前16世紀時,商族在一個叫亳的地方(今天的河南商丘北)建都,後又遷往殷地,即今天的河南安陽小屯村,史稱‘殷商’。商族主要活動在當時被稱為滳河的清漳、濁漳兩河流域。
在殷商建國的600年間,雖曾八遷都城,但一直在清漳、濁漳兩河一帶。商,之所以為商即名於此。後來,武王伐紂,商朝滅亡。可是周公旦對商朝心存疑慮、仍不放心,為了消除商朝的曆史痕跡,遂將滳河改名為漳河。周王除了對商朝的貴族集中於一處嚴加管束外,對其善於經商的商遺民也基本限製其自由,並隻準許其繼續經商。
這些被集中管束的商遺民經商者被通稱為‘商人’,以便與周朝人區別開來,這顯然帶有輕蔑和歧視之意。年深月久,人們慢慢淡忘了商人“賤民”的含義而成為了買賣人的代稱。三千多年來,‘商人’的稱呼遂一直經久不衰。”
周武王滅商後,商的遺民被周公遷移至商丘,由於失去土地無以為生,這些人隻好靠小買賣維持生計久而久之,做買賣成為他們專門的職業,因為他們是商朝的遺民,所以被稱為“商人”,而買賣的職業也被稱為“商業”。
最初,人們把做販運貿易的叫做“商”,坐售貨物的叫做“賈”,即所謂“行曰商處曰賈”。到了春秋時期的商賈,已被列為四民之一。
在《管子》當中,也就是很有可能是在戰國時期中期之前,“士農工商”的階級觀念已經出現了萌芽。
……
《管子?士農工商》的內容本身並沒有什麽歧義:
黃金者,用之量也。辨於黃金之理,則知侈儉;知侈儉,則百用節矣。[更新快,網站頁麵清爽,廣告少,無彈窗,最喜歡這種網站了,一定要好評]故儉則傷事,侈則傷貨。儉則金賤,金賤則事不成,故傷事;侈則金貴,金貴則貨賤,故傷貨。貨盡而後知不足,是不知量也;事已而後知貨之有餘,是不知節也。不知量,不知節,不可,為之有道。
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器之製也。天下乘馬服牛,而任之輕重有製。有一宿之行,道之遠近有數矣。是知諸侯之地、千乘之國者,所以知地之小大也,所以知任之輕重也。重而後損之,是不知任也;輕而後益之,是不知器也。不知任,不知器,不可,為之有道。
地之不可食者,山之無木者,百而當一。涸澤,百而當一。地之無草木者,百而當一。樊棘雜處,民不得入焉,百而當一。藪,鐮纏得入焉,九而當一。蔓山,其木可以為材,可以為軸,斤斧得入焉,九而當一。泛山,其木可以為棺,可以為車,斤斧得入焉,十而當一。流水,網罟得入焉,五而當一。林,其木可以為棺,可以為車,斤斧得入焉,五而當一。澤,網罟得入焉,五而當一。命之曰:地均以實數。
方六裏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無市****乏。五聚命之曰某鄉,四鄉命之曰方,官製也。官成而立邑:五家而伍,十家而連,五連而暴,五暴而長,命之曰某鄉,四鄉命之曰都,邑製也。邑成而製事:四聚為一離,五離為一製,五製為一田,二田為一夫,三夫為一家,事製也。事成而製器:方六裏,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馬也;一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車兩,器製也。
方六裏,一乘之地也;方一裏,九夫之田也。黃金一鎰,百乘一宿之盡也。無金則用其絹,季絹三十三製當一鎰。無絹則用其布,經暴布百兩當一鎰,一鎰之金,食百乘之一宿。則所市之地,六灸一豆鬥,命之曰中歲。
有市,無市****不乏矣。方六裏,名之曰社;有邑焉,名之曰央。亦關市之賦。黃金百鎰為一篋,其貨一穀籠為十篋。其商苟在市者三十人,其正月十二月,黃金一鎰,命之曰正。分春曰書比,立夏曰月程,秋曰大稽,與民數得亡。
三歲修封,五歲修界,十歲更製,經正也。十仞見水不大潦,五尺見水不大旱。十一仞見水輕征,十分去二三,二則去三四,四則去四,五則去半,比之於山。五尺見水,十分去一,四則去三,三則去二,二則去一,三尺而見水,比之於澤。
距國門以外,窮四竟之內,丈夫二犁,童五尺一犁,以為三日之功。正月,令農始作,服於公田農耕。及雪釋,耕始焉,芸卒焉。士,聞見、博學、意察,而不為君臣者,與功而不與分焉。賈知賈之貴賤,日至於市,而不為官賈者,與功而不與分焉。工治容貌功能,日至於市,而不為官工者,與功而不與分焉。不可使而為工,則視貸離之實,而出夫粟。
是故,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教民。非一令而民服之也,不可以為大善;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為大功。是故,非誠賈不得食於賈,非誠工不得食於工,非誠農不得食於農,非信士不得立於朝。是故,官虛而莫敢為之請,君有珍車珍甲而莫之敢有,君舉事臣不敢誣其所不能。君知臣,臣亦知君、知己也,故臣莫敢不竭力,俱操其誠以來。
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民乃知時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饑寒之至於身也。是故,夜寢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民不憚勞苦。故不均之為惡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殫。不告之以時,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為。與之分貨,****知得正矣;審其分,****盡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
從《管子?士農工商》的內容可以看到,除非是擁有官職身份的人,無論是學者學子,農戶,工匠以及商人,他們都需要為國家付出自己的利益代價。
這一點在某一方麵而言,正好是證明了士農工商在《管子》當中,事實上是平等對應的下級階層,而非高下之分。
在先秦時期,擁有官職身份的商人,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但是很快,這些擁有官職身份的商賈階層,很快就被大商人階層所取代:
《國語?晉語八》雲:“夫絳之富商,韋藩木楗,以過於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車,文錯其服,能行諸侯之賄,而無尋尺之祿”。
在戰國時期,大商人階層甚至是能夠影響一個國家的朝政運作。
就好比是呂不韋,他本身也就是大商人階層的一員,而後來的趙國奸臣郭開,據說同樣也是大商人階層出身。
可以說,雖然在戰國中後期已經逐漸出現“士農工商”的階級分化,但是毫無疑問的是,大商人階層的影響力是不容忽視的。
……
而在呂不韋死後,當其時秦國已經初步實行重農輕商的國策,這一點可以從修改的秦律看出:
商人不能穿戴絲綢贅婿後父沒有地位。
從這句話可以看出秦朝時期的三種人的待遇情況:
秦代,軍人、官吏和有土地的自耕農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享有人身、財產、婚姻和單獨立戶的權利。但因為國家政策和社會觀念,商人、贅婿、後父三種人的權利卻受到限製。
國家推行“重農抑商”,認為農耕是本業,經商是末業,所以商人階層受到歧視,他們可以積累大量財富,法律卻禁止他們穿戴絲綢衣物、乘坐華麗的車駕,被稱為“雖富無所芳華”。商人和他們的子女都不能從政做官,而且他們被發送邊疆從事開荒活動的可能性比普通人更大。
贅婿和繼父就更沒地位了,他們婚後都要到妻子家中生活,子女隨妻姓,喪失了自立門戶的權利,更沒有獨立的財產權。
漢朝的商人地位實際上好不到什麽地方: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手工業者為“賤民”。
漢朝初年,法律規定男子滿15歲為成年人,開始交納人頭稅;23歲開始服徭役,到景帝時降為20歲。達到法定年齡便具備了完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同時也開始承擔義務。
但漢代是等級分化非常嚴重的封建社會,民事權利義務在不同身份的主體之間也有著不同的分配。貴族、官僚不僅不用承擔各種封建義務,還享有種種特權,占有大量田宅和奴婢。
商人依然不能做官,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田地,而且需要向政府申報財產,交納財產稅。如果申報不實,被人揭發,全部財產就要被沒收,還要被罰戍邊一年。
手工業者被視為“賤民”,與商人一樣,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權利和國民資格是不完整的。
奴婢是最低賤的社會階層,雖然漢代法律禁止主人隨便殺死奴婢,但他們僅僅是主人的私有財產,可以被拿來買賣、轉讓、贈與,完全屬於民法上物的範圍,與牛羊無異。
唐朝的商人地位比起漢朝有部分提升,因為不少商人能夠在積累地位之後,成為一個地主。當然,這一點還有一個不足之處。
《均田令》的規定,成年男女都可以無償分到一定的土地自由耕種,國家賦稅也比較輕。商人、贅婿依然不能入朝為官,一些來華的外國人卻可以獲得國民資格並參加國家組織的科舉考試,而且考中的還可以做官。
宋朝應該是古代商人地位相對較高的朝代,很有可能也就是因為這一點,商人為宋朝帶來了相對較多的賦稅收入,而讓宋朝的賦稅收入成為中國王朝之冠:
兩宋時期商品經濟高度發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民事主體的範圍隨之擴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
第一,農民獲得更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前代相比,宋代無地農民可以依照自願的原則與地主簽訂租佃契約,租期屆滿,農民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繼續租下去,享有租佃和退佃的自由權。
地主想賣掉租給農民的土地時,租地的農民是第一順序的購買人。
第二,宋代以前,奴婢是主人的私人財產,沒有民事主體資格,隻是“會說話的工具”而已。到了宋代,主人和奴婢之間也要本著自願的原則簽訂雇用契約。
雇主要按契約約定向仆傭支付工錢,仆傭甚至有權控告雇主。所以說原來的奴婢取得了主體資格,不再是“會說話的工具”。
第三,商人比以前獲得了更多的權利。社會對商人的歧視有所降低,法律對他們的限製有所動搖。
在商品生產和服務行業中出現了雇主與雇工這種毫無人身依附性質的新型民事關係,契約期滿後,雇工有權自主決定去留,雇主要向雇工支付報酬。
清朝時期的商人是最為獨特的,因為他們是中國古代唯一一個能夠參與到官場之中的商人政治格局。
無論是胡雪岩,盛宣懷,亦或者是清朝的捐官,正式對商人開放,無一例外都說明了這一點。
………………………………………………分割線…………………………………………
張嘉師自己並不歧視商人,而他本身也算是大力發展商業的人。
無論是蒸餾酒,蜂蜜,海鹽等等,都是張嘉師擁有不少產業的行當,所以張嘉師本身也算是利用豐厚的商業利潤,來逐漸恢複大秦帝國千瘡百孔的局麵的重要幫助。
來自後世的張嘉師,很清楚商業的賦稅一來要比起農業的稅收更多,二來,商業的賦稅是更容易取得的。
當然,這個還是不處於殺雞取卵的前提。
而大力發展商業,不等於是商人地位的必然提升。
張嘉師知道,眼下完全將商人的地位平等其他職業階層,事實上是很困難的事情,隻不過,張嘉師能夠做的事情也不少,就好比是減少對商人不可理的國家政策對待等等。
這一點毫無疑問會讓更多人投入到商業環境當中,為大秦帝國的恢複發展有著不少的作用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