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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刨除《尉繚子》當中,部分事實上算是有點扯談的內容,在軍事項目的內容當中,《尉繚子》確實算是值得被列入《武經七書》的內容當中。<strong>.</strong>


    《戰威?第四》:


    凡兵,有以道勝,有以威勝,有以力勝。講武料敵,使敵之氣失而師散,雖形全而不為之用,此道勝也。審法製,明賞罰,便器用,使民有必戰之心,此威勝也。破軍殺將,乘闉發機,潰眾奪地,成功乃返,此力勝也。王侯如此,所以三勝者畢矣。


    夫將之所以戰者民也,民之所以戰者氣也。氣實則鬥,氣奪則走。


    刑未加,兵未接,而所以奪敵者五:一曰廟勝之論;二曰受命之論;三曰逾垠之論;四曰深溝高壘之論;五曰舉陣加刑之論。此五者,先料敵而後動,是以擊虛奪之也。


    善用兵者,能奪人而不奪於人。奪者心之機也,令者一眾心也。眾不審則數變,數變則令雖出眾不信矣。


    故令之之法,小過無更,小疑無申。故上無疑令,則眾不二聽,動無疑事,則眾不二誌,未有不信其心而能得其力者也,未有不得其力而能致其死戰者也。


    故國必有禮、信、親、愛之義,則可以饑易飽;國必有孝、慈、廉、恥之俗,則可以死易生。古者率民必先禮信而後爵祿,先廉恥而後刑罰,先親愛而後律其身。


    故戰者必本乎率身以勵眾士,如心之使四肢也。誌不勵則士不死節,士不死節則眾不戰。


    勵士之道,民之生不可不厚也。爵列之等,死喪之親,民之所營不可不顯也。必也因民所生而製之,因民所營而顯之,田祿之實,飲食之親,鄉裏相勸,死喪相救,兵役相從,此民之所勵也。


    使什伍如親戚,卒伯如朋友。止如堵牆,動如風雨,車不結轍,士不旋踵,此本戰之道也。


    地所以養民也,城所以守地也,戰所以守城也,故務耕者民不饑,務守者地不危,務戰者城不圍。三者,先王之本務也,本務者兵最急。


    故先王專務於兵,有五焉,委積不多則士不行;賞祿不厚****不勸;武士不選則眾不強;器用不便則力不壯;刑罰不中則眾不畏。務此五者,靜能守其所固,動能成其所欲。


    夫以居攻出,則居欲重,陣欲堅,發欲畢,鬥欲齊。


    王國富民,霸國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亡國富倉府,所謂上滿下漏,患無所救。


    故曰:「舉賢任能,不時日而事利;明法審令,不卜筮而事吉;貴功養勞,不禱祠而得福。」又曰:「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聖人所貴,人事而已。


    夫勤勞之師,將必先己,暑不張蓋,寒不重衣,險必下步,軍井成而後飲,軍食熟而後飯,軍壘成而後舍,勞佚必以身同之。如此,則師雖久,而不老不弊。


    這一卷的內容,有可能是魏繚在麵見秦王政之時而給秦王政進行的解說內容之一。


    而這一卷在某個意義上也可以算是確定了大秦帝國鞏固某一個方麵的軍事製度方針指導。


    在魏繚進入秦國之前,秦王政在即位初期,先是經曆了第五次關東諸國合縱攻秦之戰,然後再經曆了嫪毐之亂,秦國當時的政治製度雖然已經有所恢複,但是更多的是因為連場的大戰而導致的耗損嚴重。


    魏繚在這個時期,向秦王政提出關於很多政務上的見地,雖然事實上與當其時的秦國國政有一定的衝突甚至是不合時宜,但是毫無疑問,魏繚在軍事方麵的見地,確實是打動了當其時年輕的秦王政。


    這也很有可能是魏繚得以被拜為國尉的重要基礎。


    而《尉繚子》接下來的內容,在很多方麵似乎證明了這一點:


    《攻權?第五》:


    兵以靜勝,國以專勝。


    力分者弱,心疑者背。夫力弱故進退不豪,縱敵不擒,將吏士卒動靜一身。心既疑背,則計決而不動,動決而不禁,異口虛言。將無修容,卒無常試,發攻必衄,是謂疾陵之兵,無足與鬥。


    將帥者心也,群下者支節也。其心動以誠,則支節必力;其心動以疑,則支節必背。[.想看的書幾乎都有啊,比一般的小說網站要穩定很多更新還快,全文字的沒有廣告。]夫將不心製,卒不節動,雖勝幸勝也,非攻權也。


    夫民無兩畏也,畏我侮敵,畏敵侮我。見侮者敗,立威者勝。凡將能其道者,吏畏其將也;吏畏其將者,民畏其吏也;民畏其吏者,敵畏其民也。是故,知勝敗之道者,必先知畏侮之權。


    夫不愛悅其心者,不我用也;不嚴畏其心者,不我舉也。愛在下順,威在上立,愛故不二,威故不犯。故善將者,愛與威而已。


    戰不必勝,不可以言戰;攻不必拔,不可以言攻。不然雖刑賞不足信也。信在期前,事在未兆,故眾已聚不虛散,兵出不徒歸,求敵若求亡子,擊敵若救溺人。


    分險者無戰心,挑戰者無全氣,鬥戰者無勝兵。凡挾義而戰者,貴從我起,爭私結怨,應不得已。怨結雖起,待之貴後,故爭必當待之,息必當備之。


    兵有勝於朝廷,有勝於原野,有勝於市井,鬥則得,服則失,幸以不敗,此不意彼驚懼而曲勝之也。曲勝,言非全也。非全勝者,無權名。故明主戰攻日,合鼓合角,節以兵刃,不求勝而勝也。


    兵有去備徹威而勝者,以其有法故也。有器用之蚤定也,其應敵也周,其總率也極。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萬人而將,已周已極,其朝死則朝代,暮死則暮代,權敵審將,而後舉兵。


    故凡集兵千裏者旬日,百裏者一日,必集敵境。卒聚將至,深入其地,錯絕其道,棲其大城大邑,使之登城逼危,男女數重,各逼地形,而攻要塞。據一城邑,而數道絕,從而攻之,敵將帥不能信,吏卒不能和,刑有所不從者,則我敗之矣。敵救未至,而一城已降。


    津梁未發,要塞未修,城險未設,渠答未張,則雖有城無守矣。遠堡未入,戍客未歸,則雖有人無人矣。六畜未聚,五穀未收,財用未斂,則雖有資無資矣。夫城邑空虛而資盡者,我因其虛而攻之。法曰:「獨出獨入,敵不接刃而致之。」此之謂矣。


    《守權?第六》:


    凡守者,進不郭圉,退不亭障,以禦戰非善者也。豪傑雄俊,堅甲利兵,勁弩強矢,盡在郭中,乃收窖廩,毀拆而入保,令客氣十百倍,而主之氣不半焉。敵攻者,傷之甚也,然而世將弗能知。


    夫守者,不失險者也。守法,城一丈十人守之,工食不與焉。出者不守,守者不出,一而當十,十而當百,百而當千,千而當萬,故為城郭者,非特費於民聚土壤也。誠為守也。


    千丈之城則萬人守之,池深而廣,城堅而厚,士民備,薪食給,弩堅矢強,矛戟稱之,此守法也。


    攻者不下十餘萬之眾,其有必救之軍者,則有必守之城;無必救之軍者,無必守之城。


    若彼城堅而救誠,則愚夫愚婦無不蔽城,盡資血城者。期年之城,守餘於攻者,救餘於守者。若彼城堅而救不誠,則愚夫愚婦無不守陴而泣下,此人之常情也,遂發其窖廩救撫,則亦不能止矣。必鼓其豪傑雄俊,堅甲利兵,勁弩強矢並於前,幺麽毀瘠者並於後。


    十萬之軍頓於城下,救必開之,守必出之。出據要塞,但救其後,無絕其糧道,中外相應。


    此救而示之不誠,示之不誠,則倒敵而待之者也。後其壯,前其老,彼敵無前,守不得而止矣,此守權之謂也。


    《武議?第八》:


    凡兵不攻無過之城,不殺無罪之人。夫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財貨,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盜也。故兵者所以誅亂禁不義也。兵之所加者,農不離其田業,賈不離其肆宅,士大夫不離其官府,由其武議在於一人,故兵不血刃,而天下親焉。


    萬乘農戰,千乘救守,百乘事養。農戰不外索權,救守不外索助,事養不外索資。


    夫出不足戰,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市者,所以給戰守也。萬乘無千乘之助,必有百乘之市。


    凡誅者所以明武也,殺一人而三軍震者,殺之。殺一人而萬人喜者,殺之。殺之貴大,賞之貴小,當殺而雖貴重必殺之,是刑上究也。賞及牛童馬圉者,是賞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賞下流,此將之武也,故人主重將。


    夫將提鼓揮枹,臨難決戰,接兵角刃,鼓之而當,則賞功立名,鼓之而不當,則身死國亡。是存亡安危在於枹端,奈何無重將也。


    夫提鼓揮枹,接兵角刃,居以武事成功者,臣以為非難也。古人曰:「無蒙衝而攻,無渠答而守。是謂無善之軍。視無見,聽無聞,由國無市也。夫市也者,百貨之官也,市賤賣貴,以限士人。人食粟一鬥,馬食菽三鬥,人有饑色,馬有瘠形,何也?市有所出,而官無主也。夫提天下之節製,而無百貨之官,無謂其能戰也。


    起兵,直使甲胄生蟣虱,必為吾所效用也。鷙鳥逐雀,有襲人之懷,入人之室者,非出生也,後有憚也。


    太公望年七十,屠牛朝歌,賣食盟津,過七十餘而主不聽,人人謂之狂夫也。及遇文王,則提三萬之眾,一戰而天下定,非武議安得此合也。故曰:「良馬有策,遠道可致;賢士有合,大道可明。」


    武王伐紂,師渡盟津,右旄左鉞,死士三百,戰士三萬。紂之陳億萬,飛廉、惡來身先戟斧,陳開百裏。武王不罷市民,兵不血刃,而克商誅紂,無祥異也,人事修不修而然也。


    今世將考孤虛,占鹹池,合龜兆,視吉凶,觀星辰風雲之變,欲以成勝立功,臣以為難。夫將者,上不製於天,下不製於地,中不製於人。故兵者,凶器也。爭者,逆德也。將者,死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


    無天於上,無地於下,無主於後,無敵於前。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風如雨,如雷如霆,震震冥冥,天下皆驚。


    勝兵似水,夫水至柔弱者也,然所以觸,丘陵必為之崩,無異也,性專而觸誠也。今以莫邪之利,犀兕之堅,三軍之眾,有所奇正,則天下莫當其戰矣。


    吳起與秦戰,舍不平隴畝,樸嫩蓋之,以蔽霜露,如此何也?不自高人故也。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責禮,故古者甲胄之士不拜,示人無已煩也。夫煩人而欲乞其死,竭其力,自古至今,未嚐聞矣。


    將受命之日,忘其家,張軍宿野忘其親,援枹而鼓忘其身。吳起臨戰,左右進劍。起曰:「將專主旗鼓爾,臨難決疑,揮兵指刃,此將事也。一劍之任,非將事也。」


    三軍成行,一舍而後成三舍,三舍之餘,如決川源。望敵在前,因其所長而用之。敵白者堊之,赤者赭之。


    吳起與秦戰未合,一夫不勝其勇,前獲雙首而還。吳起立命斬之。軍吏諫曰:「此材士也,不可斬!」起曰:「材士則是也,非吾令也。」斬之。


    《伍製令?第十四》:


    軍中之製,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


    伍有幹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什有幹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誅。屬有幹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屬有誅。閭有幹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閭有誅。


    吏自什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幹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之,皆與同罪。


    夫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奸,無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況國人聚舍同食,烏能以幹令相私者哉。


    《分塞令?第十五》:


    中軍、左、右、前、後軍,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無通其交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之,伯不誅與之同罪。


    軍中縱橫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與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將吏之符節,不得通行。采薪芻牧者皆成伍,不成伍者不得通行。吏屬無節,士無伍者,橫門誅之。逾分幹地者,誅之。故內無幹令犯禁,則外無不獲之奸。


    《束伍令?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收於將吏之所,亡伍而得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複戰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


    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將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大將軍無不得誅。


    《經卒令?第十七》:


    經卒者,以經令分之為三分焉:左軍蒼旗,卒戴蒼羽;右軍白旗,卒戴白羽;中軍黃旗,卒戴黃羽。卒有五章:前一行蒼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黃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


    次以經卒,亡章者有誅,前一五行,置章於首;次二五行,置章於項;次三五行,置章於胸;次四五行,置章於腹;次五五行,置章於腰。如此,卒無非其吏,吏無非其卒,見非而不詰,見亂而不禁,其罪如之。


    鼓行交鬥,則前行進為犯難,後行進為辱眾。逾五行而前進者有賞,逾五行而後者有誅,所以知進退先後,吏卒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霆,動如風雨,莫敢當其前,莫敢躡其後。」言有經也。


    《勒卒令?第十八》:


    金、鼓、鈴、旗四者各有法。鼓之則進,重鼓則擊。金之則止,重金則退。鈴,傳令也。旗麾之左則左,麾之右則右,奇兵則反是。


    一鼓一擊而左,一鼓一擊而右。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趨鼓也,音不絕,鶩鼓也。商,將鼓也。角,帥鼓也,小鼓,伯鼓也。三鼓同,則將、帥、伯其心一也。奇兵則反是。


    鼓失次者有誅,喧嘩者有誅,不聽金、鼓、鈴、旗者有誅。


    百人而教戰,教成,合之千人。千人教成,合之萬人。萬人教成,合之三軍。三軍之眾,有分有合,為大戰之法,教成,試之以閱。


    方亦勝,圓亦勝,錯斜亦勝,臨險亦勝。敵在山緣而從之,敵在淵沒而從之,求敵如求亡子,從之無疑,故能敗敵而製其命。


    夫蚤決先敵,若計不先定,慮不蚤決,則進退不定,疑生必敗。故正兵貴先,奇兵貴後,或先或後,製敵者也。世將不知法者,專命而行,先擊而勇,無不敗者也。


    其舉有疑而不疑,其往有信而不信,其致有遲疾而不遲疾,是三者戰之累也。


    《將令?第十九》:


    將軍受命,君必先謀於廟,行令於廷,君身以斧鉞授將曰:「左、右、中軍皆有分職,若逾分而上請者死,軍無二令,二令者誅。留令者誅。失令者誅。」


    將軍告曰:「出國門之外,期日中設營,表置轅門,期之,如過時則坐法。」


    將軍入營,即閉門清道,有敢行者誅,有敢高言者誅,有敢不從令者誅。


    《踵軍令?第二十》:


    所謂踵軍者,去大軍百裏,期於會地,為三日熟食,前軍而行,為戰合之表。合表,乃起踵軍,饗士,使為之戰勢,是謂趨戰者也。


    興軍者,前踵軍而行,合表乃起,去大軍一倍其道,去踵軍百裏,期於會地,為六日熟食,使為戰備,分卒據要害。戰利則追北,按兵而趨之。踵軍遇有還者誅之。所謂諸將之兵,在四奇之內者勝也。


    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為之職,守要塞關梁而分居之。戰合表起,即皆會也。大軍為計日之食起,戰具無不及也,令行而起,不如令者有誅。


    凡稱分塞者,四境之內,當興軍踵軍既行,則四境之民,無得行者。奉王之軍命,授持符節,名為順職之吏,非順職之吏而行者誅之。戰合表起,順職之吏,乃行用以相參,故欲戰先安內也。


    ……


    從以上的內容可以明確看到,這些內容的範疇,嚴格來說甚至是可以算是國尉的職責所在。


    而這一點從某個方麵反映,秦王政當其時認同魏繚對軍事建設方麵的見地,而否定了其根本不符合秦國國情的政治方麵的製度。而由此可見,若是當其時秦王政全麵認可魏繚的建議,那麽魏繚的官職,並不是國尉,而是丞相。


    至於秦王政當其時為何不認同魏繚在政治製度方麵的見地,張嘉師眼下的認為,就是當其時秦國的政治製度,在經過了商鞅的創立,以及幾十年時間的改良發展之後,很明顯要比起魏繚所主張的內容,符合秦國的國情。再者,若是貿然選擇魏繚的製度方針,誰都不知道這樣的結果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


    而在想到了這一點之後,張嘉師想起了一個他來到大秦帝國的時候所聽到的一個傳聞,那就是魏繚與水工鄭國一樣,其入秦更多的是打算“疲秦”,而非助秦,但是到了最後,也許是由於鄭國在修築鄭國渠完畢之後,秦國關中變成了千裏沃野,而魏繚的軍製也讓秦軍變得更加戰鬥力強悍,也就是因為如此,鄭國與魏繚,最終還是得以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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