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有情


    <strong ss=''red''>【原文】</strong>


    孟氏1使陽膚2為士師3,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 散久矣。如得其情4,則哀矜而勿喜。”


    <strong ss=''red''>【注釋】</strong>


    1孟氏:即孟孫氏,魯國專權的大夫之一。2陽膚:據說是曾子的 學生。3士師:法官。4情:指犯罪的真情。


    <strong ss=''red''>【譯文】</strong>


    孟氏任命陽膚做法官,陽膚向曾子請教。曾子說:“在上位的 人失去道義,民心渙散已經很久了。如果審案時發現犯罪的真情。 應該哀憐同情而不要居功自喜。”


    <strong ss=''red''>【讀解】</strong>


    法內無情,法外有情。


    當一個法官,按法辦理案子,自然不應河情。但了解社會的 實際情形,了解犯罪人的行為動機和導致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也是完全應該的。何況,在公正審案,公正量刑的同時,對罪犯 由於社會的原因而犯罪抱以哀憐同情也是人之常情。誰說法官就 非得是鐵石心腸的人呢?


    曾子的看法是,一方麵要對由於社會和時代的原因造成犯罪 的人抱以哀憐同情;另一方麵不要因為自己審出一個案子而居功 驕傲,沾沾自喜,因為這並沒有什麽可喜的。作為法官,可喜的 應該是自己沒有什麽事情做,沒有什麽案子可審。正如孔子所說: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顏淵》)“必也使無訟乎” 就是讓人們沒有官司可打,自然也就無案可審了。


    “但願世間人無病,何愁架上藥生塵。”當法官的也應有這種 心理狀態才是。或者可以擬為--


    但願世間無官司,何愁法庭鋪灰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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