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米楠的神色猶豫,一副欲言又止的樣子。


    方木心裏一動,停下腳步,用眼神詢問她。


    “你有沒有想過,”米楠斟酌著詞句,“像凶手那麽謹慎的人——甚至在有些現場還用了腳套——怎麽會留下足跡呢?”


    自本年度9月份起,本市接連發生三起手法詭異的殺人案,經警方分析認定,可初步判斷三起案件係同一人所為。


    從生理屬性來看,凶手為男性,年齡在25歲—35歲之間。身高在170—175cm之間,體重在75—80公斤左右。體格健壯,體表特征及步幅特征不詳。慣用手為右手,肢體無殘疾。


    對凶手的生理屬性的分析結論較為模糊。原因在於凶手除了半枚殘缺足跡外(在第47中學殺人案現場提取),並沒有在現場留下可供鑒證的痕跡。因此,隻能大致描繪出凶手的身高及體重。不過,從三起凶殺案件的現場來看,凶手曾有徒手製服死者及負重等情節,方木據此推斷凶手為體力較好的青壯年。從其中兩起案件中,束縛死者手腳的膠帶纏繞方向,可推斷出凶手的慣用手為右手。


    從社會屬性來看,凶手未婚或已離異,沒有子女,獨自居住,或另有住處。居住地物品擺放有序,環境整潔。經濟狀況尚可。主要依據是凶手往往要為犯罪做大量準備活動,如果與他人同居會有諸多不便。另外,現場的種種痕跡表明凶手擁有可自行支配的機動車輛,據此可推斷凶手的經濟狀況。


    凶手有較高學曆或通過自學而具有相當文化程度。關注社會動態。有閱讀報紙及新聞的習慣。可能從事技能型工作或自營職業,有一定可供自由支配的時間。其中,凶手所處的環境可能接觸到非常用類藥品,例如乙醚等強效麻醉劑。凶手有相當程度的反偵查能力,可能專門學習過刑事偵查策略或曾受過打擊處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比較偏愛刑偵涉案類題材的文藝作品。


    從地域屬性來看,三起殺人案件均無現場感知人,因此,無從得知凶手的口音、衣著打扮等信息。但是,三起殺人案件均發生在本市,且分散於不同地區。據此,可以推斷凶手為本市居民。凶手非常熟悉作案現場的周邊環境,現場出入口都經過精心安排。因此,凶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


    對凶手的心理屬性分析是方木的犯罪心理畫像的重點。在方木看來,凶手具有異於常人,且相對穩定的心理素質。有獨特的報應觀念,相信惡行與惡果之間的必然聯係。從認知風格來看,偏愛獨立且細致入微的思考方式,很少征求他人意見。敏感,多疑,自我控製能力強。對作案現場條件有較高的觀察力,應變能力及行動能力較強。情感豐富,有獨特且強烈的善惡觀。可能有宗教信仰。行事風格謹慎、周詳,執行果斷。


    盡管上述分析表明凶手是一個內心強大的人,然而,方木仍然認為他存在某種程度上的心理異常。鑒於三起殺人案中均無女性被害人,且現場信息中並沒有性行為反常的因素,因此,方木認為凶手的心理異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礙上。


    首先,凶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壞性和攻擊性,行為受較原始的報應觀念(以牙還牙,以血洗血)驅使。以凶手自身的素養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軍、薑維利及吳兆光的所謂“惡行”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輕微刑事犯罪,甚至隻是違反道德。然而,他仍然固執地認為他們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方可消弭其罪過。在這個過程中,凶手可能在內心完成自我道德辯護,消除自我約束的屏障。同時,也可能對死者進行醜化,甚至將其視為實現其價值觀念的工具,而不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從而一再強化殺死對方的動機。值得注意的是,富都華城縱火殺人案反映出凶手開始有意將犯罪手段升級,從危及單個人生命安全擴展至公共安全。換句話來說,為了實現其內心的所謂“公平”與“正義”,不惜威脅到吳兆光以外的其他住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反社會型及偏執型人格障礙。


    其次,凶手有意選擇一些引起較大社會反響的新聞事件的當事人作為加害目標。然而,從案發期間來看,具有轟動效應的負麵新聞何止這三起?從工程事故到食品安全,在全市乃至全國範圍內層出不窮。凶手隻選擇在本市發生的新聞事件,且隻選擇魏明軍等三人則耐人尋味。一方麵,凶手可能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長時間離開本市,難以擴大其“以惡製惡”的範圍;另一方麵,同期發生的、具有較大社會反響的負麵新聞中,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為女性,例如虐待公婆的兒媳、拋棄親生女兒的母親等等,從“惡行”的程度來看,絲毫不亞於魏明軍等三人,凶手為什麽隻選擇這些男性當事人下手呢?方木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凶手自我評價很高的心態。也許在凶手看來,殘害女性是相當低級且有違道德的行為。換句話來說,凶手將殺害與自己同樣性別、同等體力、同樣具有攻擊本能的男性視為實現自我價值的一種方式,而殺害女性則不能帶來同樣的成就感。他甚至會覺得以女性作為殺害目標是一件有損個人尊嚴、恥辱的事情。因此,他不屑或者不願選擇那些女性新聞當事人。這似乎意味著凶手同樣帶有一定程度的強迫型人格障礙。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凶手應該是一個性心理及性行為正常,格外尊重異性,對女性彬彬有禮的人。這也可以在某個角度對凶手進行外貌刻畫:頭發整潔,注重外表和衣著,相貌中等偏上,至少不惹人討厭。


    此外,方木認為,凶手即使是刻意選擇男性被害人,魏明軍等三人最終成為目標也具有某種典型意義。如果將三名被害人的所謂“惡行”進行總結的話,分別是過分懲罰、忤逆和漠視他人安全。


    在道德底線一再跌破的當下,人們似乎早已對各種背德行為習以為常。在案發期間,媒體刊載的國內社會新聞中,有70%以上屬於負麵新聞。令人氣憤難平的社會現象並不罕見。凶手為什麽單單對這三種行為產生過激反應呢?根據方木的推測,也許是凶手曾深受類似“惡行”之苦,因此才會比其他看客更有“感同身受”的體會。這也是方木推測凶手沒有子女的原因。因為同期還發生一起幼兒園為兒童提供過期、變質食品的事件,相關責任人同樣推卸責任,態度惡劣。然而,凶手似乎對這種“惡行”毫無反應。如果方木的推測成立,那麽凶手的早期經曆應該比較坎坷,也許曾經曆家變、父親一方的虐待、學校開除以及就業困難等。


    最後,凶手的犯罪重點在形式,而非結果。實際上,他所追求的是一種“報應儀式”的表演。表演,就必然要在萬眾矚目下進行。為了達成這種表演的效果,凶手可謂不遺餘力。他並不刻意隱瞞罪行,而是竭力讓犯罪現場原貌展現在公眾麵前。第47中學殺人案中,屍體被擺放在教室裏。富民小區殺人案中,寓意為子宮的水囊被懸掛於室外走廊。富都華城殺人案是唯一一起主現場位於室內的犯罪,也采用了縱火這種勢必產生轟動效應的手段。凶手有渴望被公眾認知的強烈願望,並宣稱自己有加以懲罰的權力,而這一點又與其謹慎的行事作風矛盾。據此,方木認為凶手似乎有某種人格分裂的趨向。表麵上,他是一個內向、沉默、待人接物彬彬有禮,人際交往正常的人,而在他的內心深處,有獨特的價值觀念,渴望被矚目及認可,同時表現出對他人的漠視,甚至是物化的心態。


    從凶手的既往犯罪屬性來看,方木認為第47中學殺人案並非凶手的初次作案。他應該有犯罪前科,並可能受過刑罰。此外,方木還重點分析了凶手在現場實施的慣技行為、標記行為以及反偵查措施。


    所謂慣技行為,是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相對固定的行為模式。從這三起係列殺人案來看,凶手習慣單獨作案,且犯罪前經過周密策劃,精心選擇作案時間及地點。並且,凶手都對死者進行過一段時間的守候與跟蹤。從犯罪手段來看,凶手都采取了先控製(鈍器敲擊及藥物麻醉),繼而殺害的過程。在方木看來,凶手這麽做並不是出於對自身犯罪能力的不自信,而是不讓搏鬥破壞“報應儀式”的完美。以第47中學殺人案為例,如果直接致魏明軍於死地,恐怕就會使犯罪現場的震撼效果大打折扣。至於加害方式,三起案件有一個明顯的共性,那就是凶手都不曾直接殺死被害人,而是借助某種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即失血、溺水、縱火。魏明軍和吳兆光在死前都處於意識清醒狀態,即使是薑維利,也曾在水囊中有過短暫的掙紮。這似乎意味著凶手在剝奪死者的生命之前,曾給對方追悔的機會。然而,這種追悔並不是為了減輕報應程度,而是增加被害人臨死前的心理恐懼,以及增加公眾對這種“報應儀式”的心理震撼效果。上述慣技行為能夠證明凶手與被害人之間並無生活上的交集,且犯罪預備活動充分,作案手法愈加熟練,自居為懲罰者的心態強烈。


    所謂標記行為,則是指犯罪行為人為了滿足某種心理上或情感方麵的需要而實施的一種特殊行為方式。從有據可查的連環殺人案件來看,凶手在現場留下標記行為的不勝枚舉。例如“惡魔的門徒”理查德·拉米雷茲。他在1984年至1985年期間,在美國洛杉磯連續犯下多宗命案。在犯罪現場,他都會留下特殊的標記——一個倒轉的五角星。再如“約克郡屠夫”彼得·薩特克裏夫。他在1975至1980年期間,在英國多地殺死13個女人。作案後,他喜歡在被害人手裏塞入一張五英鎊麵值的鈔票。這些標記行為的共同點是並非實現犯罪目的所必需的。因此,可以明顯地反映出犯罪行為人的特殊心理需要。那麽,在這三起係列殺人案中,凶手的標記行為是什麽呢?從表麵上來看,犯罪現場並沒有留下凶手的明態標記。從潛態標記來看,最能夠反映出凶手特殊心理需要的,恐怕就是那些個性鮮明的“報應儀式”。無論是用血墨水解題獲取密碼,還是寓意為子宮的水囊,再到完美複製的火災,都反映出凶手對“善惡有報”的執意追求。一方麵,凶手表達出自己對死者的憎恨與憤怒,另一方麵,他也通過這種報應儀式宣告自己有報複的權力。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視為是對自身犯罪能力的展示。反映在凶手的日常生活中,他可能是一個具有強烈的道德感,善惡觀念分明,對任何侵犯自身的行為均無限放大,甚至帶有強迫觀念(例如聯想、回憶、對立思維等),進而圖謀報複等等。


    從凶手實施的反偵查措施來看,他具有相當程度的反偵查意識及能力,且呈不斷升級的形態。在三起殺人案的現場均未發現指紋、頭發及完整足跡。從清除現場痕跡的手段來看,凶手在前兩起案件中采用了事後清掃的手段,而在第三起案件中,有合理理由懷疑凶手使用了腳套。這會縮短他在現場停留的時間,且不會因再次接觸器物留下新的痕跡。這表明凶手的作案手法日益嫻熟,並具有一定的總結和提高能力,時時修正和改善犯罪手段。在生活中,凶手也許對司法活動及法製事件高度關注,並通過自學或其他途徑了解刑事偵查策略與措施。


    根據上述對凶手的屬性分析及描述,方木認為凶手將再次犯案,目標是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新聞事件當事人。犯罪地點為公開場合。犯罪手法取決於新聞事件的內容與性質,但一定體現出“報應儀式”的特點。同時,方木不無擔憂地提出,凶手為了追求更強烈的轟動效應,很可能再次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


    盡管方木對凶手的犯罪心理畫像已經做到盡可能詳盡,然而,圈定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相當大的難度。專案組經過研究,做出如下工作安排:


    第一,協同交通管理部門,查看三個案發現場附近的道路視頻監控錄像,尋找在案發期間同時出現的可疑車輛。


    第二,通知網監部門,查找針對三起新聞事件及三起殺人案的網絡評論中,內容措辭激烈,帶有引導性及預測性(例如新聞媒體並未公布的案件細節)的發言人。


    第三,采取新聞封鎖措施,案件偵破進展要絕對保密。同時,會同宣傳部門,要求新聞媒體盡量減少對負麵新聞的宣傳與渲染,減少新聞當事人被害風險。


    在現有線索有限的情況下,上述偵查活動純屬不得已而為之,其範圍之廣,工作量之大可以想見。於是,各路人馬按部就班,紛紛忙碌起來。相比之下,方木暫時清閑下來。然而,在他心中卻總有隱隱的不安,似乎自己忽略了什麽。


    幾天下來,匯總至專案組的情報少之又少。一些專案組成員甚至動用了自己的刑事耳目。一張無形的大網悄悄地在c市拉開,然而,那條魚,卻依舊毫無蹤影。


    方木無意全盤否定這些偵查措施,不過,在他看來,針對這樣的犯罪人,常規的偵查思路很難發揮作用。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本起係列殺人案相當於無動機案件。在沒有明確嫌疑人範圍的前提下,任何偵查活動都無異於大海撈針。如果能進一步縮小嫌疑人的範圍——


    方木覺得,自己還需要做點什麽。


    寬城分局地下停車場總麵積為1800平方米左右,主要用來停放公務用車。其中,有一塊區域專門用來停放作為物證的車輛。在那片圍著警戒線的區域裏,方木很快找到了那輛灰色五菱麵包車。


    上汽通用五菱出產,1.3升排量,2009款標準型。方木圍著這輛車轉了幾圈。盡管車身上已經蒙上了薄薄一層灰塵,但是看得出,這輛車還是得到了車主的精心保養。除了車尾處被消防車撞開所造成的幾處破損外,其他部分基本光亮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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