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元二年,八月初五。


    當天朝會,大晉皇帝趙詢,以中書省的名義,繞過政事堂,直接下達聖旨,頒布了改革五項。


    第一項便是稅賦製度的大變革。


    晉初,征收賦稅實行租庸調製。


    租庸調以人丁為依據,所謂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


    晉朝建國以後,土地兼並便在逐步發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百姓增多。


    百姓逃亡,官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百姓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


    與此同時,按墾田麵積征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征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


    晉朝建國已經五百多年,隨著地方藩鎮的越演越烈,朝廷失去有效地控製戶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並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軍政長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中央朝廷批準,於是雜稅林立,中央朝廷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稅製度非常混亂。


    殘酷的剝削與重稅,導致階級矛盾十分尖銳,許多地方相繼出現武裝暴亂,苦於賦斂的百姓紛紛參加。


    李勳與一旁的劉光輝在那裏言語不斷。


    對於這次的大變革,劉光輝雖然沒有發表任何意見,但是從他表情可以看的出來,他是非常激動與興奮的,就內心而言,朝廷的積極變革,劉光輝是極為支持的。


    稅賦變革的內容,李勳不甚明白,於是出言詢問,劉光輝興趣很高,對李勳的提問進行了詳細解說。


    劉光輝說道:“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製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


    聽了劉光輝這一席話,李勳幹咳兩聲,有些尷尬的說道:“劉相國,可否說的簡單一些?”


    劉光輝這麽說,李勳還是聽不明白。


    劉光輝嗬嗬一笑,說道:“打個比方,兩個百姓,最開始都是有十畝土地,一個人呢有十畝土地,另外一個人呢,賣了五畝,還剩下五畝土地,兩個人的土地數量並不一樣,但他們在官府記錄的數量卻是一致的,所以,不管誰的土地少,誰的土地多,他們所繳納的稅賦卻是一樣的,也就是都要按照十畝土地的數量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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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勳說道:“這樣很不公平。”


    “是不公平,所以要改。”


    劉光輝說道:“朝廷這次進行土地改革,從此以後,不在按照人頭收稅,改為按照實際土地數量收稅,土地少的少交,土地多的則是多交。”


    李勳看了劉光輝一眼,這樣一來,對於大地主大家族來說,可不是什麽好事,趙詢的這次土地改革,可以看做是一次財富倒流,對天下財富的分配,重新進行洗牌,從那些掌握巨量土地的豪門大族手中,獲取巨量錢糧,彌補朝廷的財政困難。


    這樣做的好處,減輕了普通百姓的沉重負擔,同時也減輕了雙方的階級矛盾,但是從另外一個方麵來看,趙詢的這種變革,把朝廷和百姓的矛盾,轉移到了門閥世家的身上。


    而且從根本上,以新的稅收製度,代替了均田製以及租庸調製,土地兼並的嚴重性,既然控製不了,那就不控製,趙詢顯然徹底摒棄了曾經的老路,以全新的思想與理念,去走一條全新的道路。


    均田製度及其伴行的租稅製的失敗,不僅說明流通經濟相當發達的今天,不可能再把土地與百姓束縛定著起來,還說明長期因緣積累所逐漸形成的門閥及其有關的政治勢力,再不會允許他們把已經領有或將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權力,交到中央朝廷統製支配,任何土地兼並的措施與政策,必然遭到這一政治階層的全力抵製。


    所以,為了適應這兩種客觀情勢,綜合以前以及現在的局麵,趙詢聽取了好的建議,並且最終下定決心,不在壟斷土地分配權,以長期控有賦稅源泉,而在承認既成土地所有關係,以改進賦稅收入,也就是從土地的根源上去統計收稅,而不再是把人和土地捆綁在一起。


    財政改革的力度很大,也很繁瑣,劉光輝隻是說了一部分。


    邊遠地區,比如嶺南、山南這些地方,土地稅賦的收取,糧食的交付,轉換為等價的白銀、銅錢,這樣可以大大減少路途、押送的損耗與風險,去年,嶺南全道糧食稅收大約兩百萬旦,但是一路的損耗,運到豐京的時候,已經不足一百六十萬旦,這種損耗太大了。


    財政改革的內容,其實主要就四點。


    第一,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製入。


    換言之就是朝廷要用多少錢,就向百姓征收多少。


    具體實施時是參照前幾年財政支出。


    先製定稅收總額,再將這一稅收額分配到各地,各地按稅收配額製定稅率。


    第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取消主籍客籍之分,從法律上承認客戶的地位。


    由於稅率並非由中央朝廷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根據稅收配額製訂,造成往往人口越稠密的地區,人均稅率就越低。在主客籍不分的情況下,其他地方的百姓紛紛遷入這一低稅率地區,這種遷徙又反過來進一步增加了各地人口密度的差異和稅率差異,形成惡性循環。


    第三,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按照資產多少決定納稅額,取消原來按人頭固定征收造成的不公平。


    對於民戶以及地主、豪門的資產狀況嚴格掌握,常年核對,每三年進行一次重新核準,然後按照實際土地數量交稅。


    第四,秋夏兩征之,原有的租庸調三個項目都並入兩稅,地方官府遵照朝廷統一標準,進行征稅,不得自己進行調整與增加,取消所有兩稅之外的一切稅賦,也就是把地方財政大權,全部收歸中央朝廷,地方官府隻是起到一個代為征收的作用,中央朝廷對全國所有稅賦進行統一籌劃,額定之外的稅收數量,地方官府的這個權利,被直接剝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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