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洪述祖此人實在是不爭氣。在被重用為井陘礦務局總辦時,任內與法國東方匯理銀行簽訂合同,以井陘礦務局的資產為抵押來借款七十五萬兩庫平銀,引起輿論非議,披露並批評他貪圖回扣而出賣國家利益。
宣統二年(1910年)十二月,新任直隸總督陳夔龍彈劾他“辦事荒謬”,遂被革職,留住天津。
他任職時應該是撈了不少油水,故而在天津過著奢華的生活,並結交了原民政部侍郎趙秉鈞。
因對清廷不滿,辛亥革命時,他與其姻親趙鳳昌在暗中活動,圖謀推翻滿清。曾親擬退位詔稿(未被采用)。因此他後來常以“革命元勳”、“共和功臣”自居。
袁世凱成為臨時大總統後,趙秉鈞被任命為內務總長,洪述祖被當時的國務總.理唐紹儀推薦為內務部秘書。
縱觀洪述祖為官,可謂“招權納賄”、“名譽甚劣”。
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洪述祖偕應桂馨南下上海,負責調查歡迎國會團,一月三十一日離滬北返。
在上海,洪述祖、應桂馨注意到了國民黨對袁世凱政權的威脅,因此他們在袁世凱的默許下,先計劃搜集國民黨領袖孫中山、黃興、宋教仁的黑材料與負麵消息,試圖將其散布到社會,但未能得逞。
在“宋案”發後不久,應桂馨、武士英先後在租界落網後。洪述祖於三月二十六日晨逃離北京,躲進德國租借地青島。
五月,青島的德國裁判所審問洪述祖,洪述祖堅稱“毀宋”隻是要破壞宋教仁的名譽,並非肉體消滅之意,因此德國人判他無罪,繼續寄居青島。
關於洪述祖的結局:日本占領青島德國租界,將租界內所有房產充公,洪述祖便化名張皎廠,亡命上海。一九一七年四月行蹤暴露,被上海公廨逮捕,四月三十日被保釋。
然國民黨已得知消息,在洪述祖被保釋而上車離去之時,一群國民黨人前來公廨探聽消息。其中宋教仁之子宋振呂認出上車之人正是洪述祖,立即躍上汽車,將洪述祖扭下。押送至警局,後被解到北京。法院審理過程中,他始終不肯認罪。
一九一八年三月月二十七日,大理院判處洪述祖死刑。四月五日對洪述祖執行絞刑,這也是中華民國第一次使用絞刑機器,行刑時因身體太重、筋骨衰弱,竟然身首異處。洪述祖之妾。找了北京最善於連屍的醫院把頭縫好才下葬。
據說洪述祖臨終前留下對聯曰:“服官政,禍及於身,自覺問心無愧怍;當亂世,生不如死,本來何處著塵埃。”
這為後話。
現在,還是回到宋教仁遇刺案的審理。經多方磋商,租界領事團決定在會審公堂第七次預審結束後,將“宋案”移交給中國當地法庭處理。
得此消息後,國民黨方麵迅速作出反應,並提議在上海組織特別法庭進行審理。之後,負責“宋案”的江蘇都督程德全將此提議電告袁世凱與北京內務部、司法部。
袁世凱當天回電同意設立特別法庭,但在法庭的組織及所在地問題上,北京方麵與國民黨人產生了重大分歧。
司法總長許世英認為,宋教仁遇刺案影響重大,理應提交北京大理院公開審判。國民黨人則認為,既然案件發生在上海,那就應該在上海設立特別法庭審理。
為此,國民黨人搶先組織了以黃郛為主裁,王寵惠、伍廷芳為承審官的特別法庭,並提請中央批準。
對此,北京方麵很是不滿,因為伍廷芳是前南京臨時政.府司法總長,黃郛與王寵惠又都是革命黨人,司法總長許世英考慮再三,隨後又提議由上海地方檢察廳負責審理。
國民黨人不同意此議,據理力爭堅持己見。江蘇都督程德全為難之下,隻好再次致電袁世凱,強調組織特別法庭的重要性。
袁世凱接電後回複,稱司法總長拒絕副署,他也無權駁回,因而無法按國民黨人的意見頒布命令。
之後,許世英再次做出讓步,提議由伍廷芳署理上海地方審判長來審理此案,但國民黨方麵仍堅持原議。就在這南北爭執當中,凶犯武士英卻突然於四月二十四日不治身亡。
“宋案”發生後,江蘇都督程德全與民政長應德閎從南京趕赴上海坐鎮督辦。但就在他們的眼皮底下,最重要的案犯,殺人凶手武士英似乎是莫名其妙的意外死亡,這引起了輿論界的極大不滿。
其實,後來查明了武士英的死因確係是病死,但因為死的時間太過敏感,很容易使人產生聯想。
在此壓力下,程德全、應德閎於四月二十六日,將“宋案”的相關證據,即應桂馨、洪述祖密電函全部公開。
得知總理趙秉鈞、內務府秘書洪述祖涉嫌“刺宋”密謀後,國民黨人群情激奮。
黃興隨後致電袁世凱:直指“國.務.院.總.理趙秉鈞為暗殺主謀之犯”。認為現在都督程德全擬在上海組織特別法庭,遭到司法總長許世英的大力反對別有用心。
按許的主張在北京大理院審理,法院處於政.府的藩籬之下,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審判,罪犯是否會受到應有的懲罰,政.府是否會妨礙司法的公正,這些都令人擔憂。
再者,“宋案”涉及政.府,司法總長本就是國.務.院中的一員,而其上司趙秉鈞為案中巨犯,又怎能不讓人心存疑問?電末,黃興請袁世凱“獨持英斷,毋為所撓”,以“維大局而定人心”。
兩日後,袁世凱回電,稱總.理趙秉鈞與應桂馨隻通過一次信函,即一月十四日附信送達“密碼電一本”,並聲明今後“有電直寄國.務.院”,如果僅憑這一信件就一口咬定趙秉鈞是“宋案”主犯,在法律與證據上都站不住腳。
再者,“近年來那些鬧二次革命、三次革命的,無不假托偉人,如憑為嫁禍之媒,不免人人自危”。
“趙秉鈞、洪述祖、應桂馨三人來往之事,好比甲、乙謀丁,甲騙乙說丙已授意,而丙實際上並不知情,如果以此定丙之罪,未免不公。現在的首要問題,還應請法律部門將各項證據詳細研究,等到人證到齊,審判公開,自能水落石出”。
對於黃興要求他直接命令設立特別法庭之事,袁世凱頗不以為然。他在回電中表示,民國既是立憲國家,司法獨立原則不可輕易摧抑。司法總長許世英為保障法律而拒絕副署,此乃他的職分所在,並無偏私之見。如果任其辭職,法官界未免橫起風潮。如此,對大局影響重大。當下“國事艱難,人心險惡,轉移風氣”,還希望黃興能夠理解。
袁世凱的這段話可謂冠冕堂皇、滴水不漏,一下就把黃興的質問堵了回去。私下裏,袁世凱對程德全、黃興等人的做法大為不滿。
《民立報》一九一三年六月二日報道,譚人鳳、王芝祥於五月十八日拜會袁世凱,袁世凱稱:“人謂我違法,我絲毫不違法。‘宋案’候法庭裁決,借款(指善後大借款,後文將專門談及)聽國會解決。國會議決如何便如何,我何違法之有?宋案證據有黃克強(黃興)蓋印,黃克強既非行政官,又非司法官,何能蓋印?即此已違法,尚責我乎?”
另外,作為政。府官員,程德全又有何權力公布本應由法院公布的證據?至於黃興要求自己獨斷專行,下令設立特別法庭,“豈不是強人所難,好讓自己背負幹涉司法獨立的罪名嗎?”
就司法程序而言,黃興的做法確實不太妥當,如未經審判即一口咬定“總.理為案中要犯”,如要求國.家.元.首幹預司法,這無疑都是違反法治原則的。
對此,副總統黎元洪也發表通電,稱共和國家應首重司法,既不容行政機關非法幹預,也不能讓立法機關隨意侵犯。刺宋一案,純屬法律問題,程德全等宣布證據,不出自法庭而出自軍政.府,未免有違法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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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宋教仁多年的至交,黃興的激動是可以理解的。何況當時的中國缺少法治觀念,民主共和又剛剛確立,所謂“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等,這些東西大多停留在概念層麵,一旦進入操作階段,難免會因為個人好惡或集團利益而導致理念扭曲。
革命黨人這邊,主張對袁世凱持強硬態度的不僅有黃興,另一位革命領袖孫中山更是如此。
宋教仁遇刺後,孫中山在第二天即得知消息並決定立即回國。
四天後,孫中山一行人回到上海,隨後開會討論“宋案”的處置辦法。
黃興等人主張用法律解決,與黃興不同的是,孫中山從一開始就認為是袁世凱在背後策劃了一切。
返回上海的第二天,孫中山即在拜會日本駐上海總領事有吉明時表示:“宋教仁暗殺事件,事頗重大。昨朝返滬以來,根據收到之報道,其數雖少,而出自袁世凱嗾使之證據,曆曆在目。”
宣統二年(1910年)十二月,新任直隸總督陳夔龍彈劾他“辦事荒謬”,遂被革職,留住天津。
他任職時應該是撈了不少油水,故而在天津過著奢華的生活,並結交了原民政部侍郎趙秉鈞。
因對清廷不滿,辛亥革命時,他與其姻親趙鳳昌在暗中活動,圖謀推翻滿清。曾親擬退位詔稿(未被采用)。因此他後來常以“革命元勳”、“共和功臣”自居。
袁世凱成為臨時大總統後,趙秉鈞被任命為內務總長,洪述祖被當時的國務總.理唐紹儀推薦為內務部秘書。
縱觀洪述祖為官,可謂“招權納賄”、“名譽甚劣”。
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洪述祖偕應桂馨南下上海,負責調查歡迎國會團,一月三十一日離滬北返。
在上海,洪述祖、應桂馨注意到了國民黨對袁世凱政權的威脅,因此他們在袁世凱的默許下,先計劃搜集國民黨領袖孫中山、黃興、宋教仁的黑材料與負麵消息,試圖將其散布到社會,但未能得逞。
在“宋案”發後不久,應桂馨、武士英先後在租界落網後。洪述祖於三月二十六日晨逃離北京,躲進德國租借地青島。
五月,青島的德國裁判所審問洪述祖,洪述祖堅稱“毀宋”隻是要破壞宋教仁的名譽,並非肉體消滅之意,因此德國人判他無罪,繼續寄居青島。
關於洪述祖的結局:日本占領青島德國租界,將租界內所有房產充公,洪述祖便化名張皎廠,亡命上海。一九一七年四月行蹤暴露,被上海公廨逮捕,四月三十日被保釋。
然國民黨已得知消息,在洪述祖被保釋而上車離去之時,一群國民黨人前來公廨探聽消息。其中宋教仁之子宋振呂認出上車之人正是洪述祖,立即躍上汽車,將洪述祖扭下。押送至警局,後被解到北京。法院審理過程中,他始終不肯認罪。
一九一八年三月月二十七日,大理院判處洪述祖死刑。四月五日對洪述祖執行絞刑,這也是中華民國第一次使用絞刑機器,行刑時因身體太重、筋骨衰弱,竟然身首異處。洪述祖之妾。找了北京最善於連屍的醫院把頭縫好才下葬。
據說洪述祖臨終前留下對聯曰:“服官政,禍及於身,自覺問心無愧怍;當亂世,生不如死,本來何處著塵埃。”
這為後話。
現在,還是回到宋教仁遇刺案的審理。經多方磋商,租界領事團決定在會審公堂第七次預審結束後,將“宋案”移交給中國當地法庭處理。
得此消息後,國民黨方麵迅速作出反應,並提議在上海組織特別法庭進行審理。之後,負責“宋案”的江蘇都督程德全將此提議電告袁世凱與北京內務部、司法部。
袁世凱當天回電同意設立特別法庭,但在法庭的組織及所在地問題上,北京方麵與國民黨人產生了重大分歧。
司法總長許世英認為,宋教仁遇刺案影響重大,理應提交北京大理院公開審判。國民黨人則認為,既然案件發生在上海,那就應該在上海設立特別法庭審理。
為此,國民黨人搶先組織了以黃郛為主裁,王寵惠、伍廷芳為承審官的特別法庭,並提請中央批準。
對此,北京方麵很是不滿,因為伍廷芳是前南京臨時政.府司法總長,黃郛與王寵惠又都是革命黨人,司法總長許世英考慮再三,隨後又提議由上海地方檢察廳負責審理。
國民黨人不同意此議,據理力爭堅持己見。江蘇都督程德全為難之下,隻好再次致電袁世凱,強調組織特別法庭的重要性。
袁世凱接電後回複,稱司法總長拒絕副署,他也無權駁回,因而無法按國民黨人的意見頒布命令。
之後,許世英再次做出讓步,提議由伍廷芳署理上海地方審判長來審理此案,但國民黨方麵仍堅持原議。就在這南北爭執當中,凶犯武士英卻突然於四月二十四日不治身亡。
“宋案”發生後,江蘇都督程德全與民政長應德閎從南京趕赴上海坐鎮督辦。但就在他們的眼皮底下,最重要的案犯,殺人凶手武士英似乎是莫名其妙的意外死亡,這引起了輿論界的極大不滿。
其實,後來查明了武士英的死因確係是病死,但因為死的時間太過敏感,很容易使人產生聯想。
在此壓力下,程德全、應德閎於四月二十六日,將“宋案”的相關證據,即應桂馨、洪述祖密電函全部公開。
得知總理趙秉鈞、內務府秘書洪述祖涉嫌“刺宋”密謀後,國民黨人群情激奮。
黃興隨後致電袁世凱:直指“國.務.院.總.理趙秉鈞為暗殺主謀之犯”。認為現在都督程德全擬在上海組織特別法庭,遭到司法總長許世英的大力反對別有用心。
按許的主張在北京大理院審理,法院處於政.府的藩籬之下,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審判,罪犯是否會受到應有的懲罰,政.府是否會妨礙司法的公正,這些都令人擔憂。
再者,“宋案”涉及政.府,司法總長本就是國.務.院中的一員,而其上司趙秉鈞為案中巨犯,又怎能不讓人心存疑問?電末,黃興請袁世凱“獨持英斷,毋為所撓”,以“維大局而定人心”。
兩日後,袁世凱回電,稱總.理趙秉鈞與應桂馨隻通過一次信函,即一月十四日附信送達“密碼電一本”,並聲明今後“有電直寄國.務.院”,如果僅憑這一信件就一口咬定趙秉鈞是“宋案”主犯,在法律與證據上都站不住腳。
再者,“近年來那些鬧二次革命、三次革命的,無不假托偉人,如憑為嫁禍之媒,不免人人自危”。
“趙秉鈞、洪述祖、應桂馨三人來往之事,好比甲、乙謀丁,甲騙乙說丙已授意,而丙實際上並不知情,如果以此定丙之罪,未免不公。現在的首要問題,還應請法律部門將各項證據詳細研究,等到人證到齊,審判公開,自能水落石出”。
對於黃興要求他直接命令設立特別法庭之事,袁世凱頗不以為然。他在回電中表示,民國既是立憲國家,司法獨立原則不可輕易摧抑。司法總長許世英為保障法律而拒絕副署,此乃他的職分所在,並無偏私之見。如果任其辭職,法官界未免橫起風潮。如此,對大局影響重大。當下“國事艱難,人心險惡,轉移風氣”,還希望黃興能夠理解。
袁世凱的這段話可謂冠冕堂皇、滴水不漏,一下就把黃興的質問堵了回去。私下裏,袁世凱對程德全、黃興等人的做法大為不滿。
《民立報》一九一三年六月二日報道,譚人鳳、王芝祥於五月十八日拜會袁世凱,袁世凱稱:“人謂我違法,我絲毫不違法。‘宋案’候法庭裁決,借款(指善後大借款,後文將專門談及)聽國會解決。國會議決如何便如何,我何違法之有?宋案證據有黃克強(黃興)蓋印,黃克強既非行政官,又非司法官,何能蓋印?即此已違法,尚責我乎?”
另外,作為政。府官員,程德全又有何權力公布本應由法院公布的證據?至於黃興要求自己獨斷專行,下令設立特別法庭,“豈不是強人所難,好讓自己背負幹涉司法獨立的罪名嗎?”
就司法程序而言,黃興的做法確實不太妥當,如未經審判即一口咬定“總.理為案中要犯”,如要求國.家.元.首幹預司法,這無疑都是違反法治原則的。
對此,副總統黎元洪也發表通電,稱共和國家應首重司法,既不容行政機關非法幹預,也不能讓立法機關隨意侵犯。刺宋一案,純屬法律問題,程德全等宣布證據,不出自法庭而出自軍政.府,未免有違法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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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宋教仁多年的至交,黃興的激動是可以理解的。何況當時的中國缺少法治觀念,民主共和又剛剛確立,所謂“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等,這些東西大多停留在概念層麵,一旦進入操作階段,難免會因為個人好惡或集團利益而導致理念扭曲。
革命黨人這邊,主張對袁世凱持強硬態度的不僅有黃興,另一位革命領袖孫中山更是如此。
宋教仁遇刺後,孫中山在第二天即得知消息並決定立即回國。
四天後,孫中山一行人回到上海,隨後開會討論“宋案”的處置辦法。
黃興等人主張用法律解決,與黃興不同的是,孫中山從一開始就認為是袁世凱在背後策劃了一切。
返回上海的第二天,孫中山即在拜會日本駐上海總領事有吉明時表示:“宋教仁暗殺事件,事頗重大。昨朝返滬以來,根據收到之報道,其數雖少,而出自袁世凱嗾使之證據,曆曆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