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人修鐵路既然也是一種投資行為,就有投資預算或投資額度地限製。做為投資方,在修成鐵路的前提下,當然是期望投入越少越好。


    諸如對占用土地的賠償,對投資方來說,肯定是越少越好。但對於土地的主人,對於接受賠償方,當然是賠償的越多越好。涉及到各自的切身利益,這本來就是一對很難解決的矛盾。


    加之清政府官場和官員的腐敗,土地賠償款經過層層盤剝,到真正受補償者手裏,已經所剩無幾,更加劇了這個矛盾。


    當然,在這些矛盾中,也有文化差異和破除迷信的問題。


    比如修鐵路遇到墳地,不可能見墳地就避開,要是那樣,鐵路就沒法修了。


    按德國人的想法,我占用你墳地給你土地占用費和墳墓遷移費就可以了。


    但當地民眾可不是這樣認為,墳地是有風水的,關係到後代子孫,怎麽能遷移呢?這可不是給補償就能解決的問題。


    就高密事件而言,當地民眾提出的排澇問題,當然是屬於合理的訴求。但如果鐵路修高架從那裏通過,恐怕也是鐵路投資方無法承受的。


    而高密民眾反對修鐵路,應該也摻雜著仇外和排外的情緒在其中。


    高密事件,是前任巡撫留給袁世凱的燙手山芋。


    到袁世凱來處理時,已經不是簡單的修路糾紛。經過幾次流血衝突,已經演變成了德國人和當地民眾,清廷的當地政府和當地民眾仇怨了。


    清政府急著解決高密事件,是怕德國人借口高密事件出兵中國。膠州灣的借故被侵占曆曆在目,清廷已經嚇破了膽。


    按朝廷的想法,袁世凱手裏有軍隊,派軍隊把當地民眾打壓下去就完事了。


    袁世凱經過了解,發現事情並不那麽簡單,如果輕率的采取鎮壓的手段,很容易激起民變。


    有了糾紛,就需要調解,但調解的前提是糾紛雙方有共同遵循的東西。而要解決高密事件,缺少的就是這樣一個東西,一個類似於德國方和中國方在修鐵路協議的東西。


    有了協議,就有了共同遵循的準則,辦事就有了透明度。


    比如土地賠償,一畝地賠償多少錢大家都知道了,也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中間盤剝了。


    德國人不是不知道這個理,但是,他們更喜歡暗箱操做。通過賄賂當地官員,買通官員去壓迫當地民眾,這樣可以常常能花小錢來解決大問題。


    隻是在高密,他們的這個伎倆沒能行得通,因為當地政.府已經失去了當地民眾的信任。


    袁世凱認為,要解決高密事件,首先必須要有所遵循。沒有章程,“不能按照約章持平辦案”,遇到民路糾紛沒有法律依據,交涉往往無從處理。


    袁世凱一麵派當地有名望的紳員勸解安撫百姓,一麵致電德國膠澳總督葉世克,請其派員到濟南另訂詳細的路礦章程。


    德國鐵路公司迫於高密、濰縣人民的反抗,不得不派人員到濟南與袁世凱談判,訂立詳細的路礦章程。


    經過雙方多日協商和艱苦談判,於一九零零年三月二十一日,最終訂立了《中德膠濟鐵路章程》二十八款,同時也議定了關於礦務的詳細章程《山東德華礦務章程》二十款。


    二合同的主要精神是基本一致的,規定了由德商、華商共同集股辦理路礦;堪查、購地、租地、建房以及對損害人民財產賠償等都做了明文規定。


    章程議定後,袁世凱命人刊印多本,下發給各級官員。有了章程,德國辦事人員也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各級官員也能夠有所遵循。


    在章程的約束下,袁世凱又派官員調解德方鐵路公司和民眾的衝突。雙方也都做出了一些讓步,比如鐵路方把一段鐵路北移了一公裏,增加了一些泄洪的小橋和涵洞。雙方的矛盾逐漸得到了緩和。


    不是所有的矛盾都是可以調解的,特別是對民眾的有些過激行動,袁世凱采取了一些手段進行彈壓,抓捕了幾個代頭鬧事的領頭人。


    對於不做為和在當地民眾口碑特別不好的官員,袁世凱也進行了適當的撤換。


    總之,經過多方的努力,德國人修造的膠濟鐵路,得以順利施工。


    高密事件,也基本得到了解決。


    德國人修築膠濟鐵路,固然是為了在中國擴大自己的勢力範圍,掠奪中國的資源;但也更想通過這條鐵路為其謀得巨額的利潤。


    他們曾經計算過這條鐵路的創利能力,按照他們的設想,這條鐵路簡直可以成為他們的聚寶盆。


    但是,他們失算了。


    鐵路投資的特點是投資大,見效慢。獲利是靠遠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的收益,近期投資的效果都不理想。由於運輸增加是需要時間,加之運營成本維修成本和試運營的支出,最初幾年能做到保住運營本身不虧損就不錯了,談不上投資收入和回本。


    膠濟鐵路是一九零五年全線通車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日本以英日聯盟為由,在一九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對德國宣戰進攻青島。


    這一年的十一月,駐青島的德軍向日本投降,青島和膠濟鐵路都落入了日本人之手。


    德國人試運營與運營膠濟鐵路,總共不到十年時間,怕是連投資都沒能收回,是為日本做了嫁衣裳。


    到中國抗日戰爭的勝利,日本經營了膠濟鐵路幾十年,可謂賺得盆滿缽餘。


    當然,這是後話。


    一九零零年一月九日,清政府來電詢問袁世凱:在平原鎮壓義和拳被當時的山東巡撫毓賢奏請革職的,袁世凱的二哥袁世敦是否離開山東?如未離開,著即驅逐回原籍,以息人言。


    繼而收到在京城的徐世昌來信,告訴他京城盛傳袁世凱在痛剿義和拳,參奏他的奏折接二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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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時候,他已經看完了濟南、東昌、泰安三府和臨清州稟報的一百四十六起案件,其中擾害教民的一百二十七起,共三百二十八家。擾害平民十九起,共二十八家。


    對義和拳的搶劫財物,擾亂社會,為害百姓的真實情況有了更加深刻地認識。


    他覺得他對義和拳剿滅的做法沒有錯,對於自己剛上任沒多少時間,就有這麽多人參奏自己很惱火。對於自己二哥因為鎮壓義和拳而遭到免職,更是感到不公。


    他知道盯著他二哥的肯定是毓賢,也清楚針對自己是毓賢這一類人在背後搞鬼。


    一月十一日,清廷發布上諭稱:安分良民學習技藝,自衛身家,或聯村眾互保閭裏,不能目為會匪。


    今後處理教案,隻問其為匪與否,肇釁與否,不論其會不會,教不教。這在無形中把義和拳默認為合法組織,義和拳的頭目們見有機可趁,借機把義和拳改為義和團。


    為了防止毓賢這些人在朝廷裏興風作浪,袁世凱認為自己應當向朝廷表明自己的態度。


    一月十三日,他上奏朝廷:“民教積不相能,推究本原,實由地方州縣各官平時為傳教洋人挾持,不能按照約章持平辦案……該匪(義和拳)等雖托名仇教,而觀其舉動,實祇在於聚眾劫財。得財稍多,則蓄馬購械;分髒不勻,或互鬥交毆。乃猶立幟大書,侈口於洋人可滅,借以行其聳動號召之私,而不知其伎倆毫無。……


    “該匪等一經勇隊抵禦,即不能知,況能舉強盛之洋人而滅之乎!就使真能糾合百十萬人,鞭撻五州,而該匪等勢成燎原,不可向邇,國家又何以製其後!且膠澳、威海逼處強鄰,倘騷擾過久,洋人借口助剿,派兵深入,則山東全省必將震動。……


    “統籌全局,應分別治本、治標。所謂治本者何?在於調和民教而已。而調和民教又在於頒示約章,整頓吏治。……教不得依勢淩民,淩民者許民指控;民不得借端鬧教,鬧教者按律究治。又通飭各屬遇案不分民教,但論曲直,不許教士幹預詞訟,嚴禁胥役籍案勒索……”


    “所謂治標者何?在於綏靖地方而已。而綏靖地方又在於清楚匪類,化民愚氓。一麵命官員和紳士前往開導,設法解散,一麵懸賞購線,緝拿案犯首要,不操切以激變,亦不養癰以貽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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