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月為什麽突然想要見見優優我不知原委,他們在獄中相會的情形我也未親見,因而我無法想像優優的心情究竟是激動還是欣喜,是悲傷還是悔恨——當她身臨絕境時夢中的白馬王子突然駕風而至,趕來解救她於縲絏倒懸……我知道優優是一個最易被幻想蒙蔽的女孩,她也許真會把周月的出現當成一場現實的童話,從而像吸了毒似的,讓瀕死的身心麻醉在一個海市蜃樓式的樂土中間。


    也許幻想真是一劑精神鴉片,足以帶領那些渴望的靈魂抵達非凡境界。優優因為幻想而持久了那場無望的愛,很可能,也因為幻想,荒唐地殺了乖乖。所以,幻想對那些年輕幼稚的dd、mm來說,是一把福禍莫測的雙刃劍!


    根據我的猜想,優優和周月的見麵,諒無多少激情可言,至少他們彼此的身份,使那些即便會有的回憶和感動,都隻能藏於內心。他們不再是青梅竹馬的年齡,不再是兩小無猜的少年,他們在鐵窗之下隔案而坐,一個是正氣凜然的人民警察,一個是引頸待斬的重罪嫌犯。


    那天會見現場的實際情形對周月來說,更沒有多少含情脈脈的空間,因為他並非一人獨往,他到看守所會見優優,是經了檢察機關的批準,而且是兩人同行。


    而且,與他同行的是一個年輕的女人。


    那個女人就是周月為優優請到的律師。


    直到優優的案子開庭那天我才知道,這位律師在我那部小說的前半部分曾經露過一麵,她就是以前常到公安醫院看望周月的那個大名叫梅肖英的小梅。小梅已經從中國政法大學畢業,並且已經在司法局當上了一名國家幹部。周月後來對我說過,小梅是他認識的惟一一位考過律師證書的人,也是他心目中最優秀最敬業的一名公務員。


    那天去法庭旁聽的人並不算多,目力可及的都是相熟麵孔。我最先看到的是優優的大姐,她讓阿菊扶著來得最早。來得早的還有死者年輕的母親仇慧敏,她帶了一副很大的寬邊墨鏡,身邊陪了兩個同齡的女伴,挑了個不前不後的座位就坐。就坐後她摘了墨鏡四下巡睃,一下就盯住了坐在不遠的優優的大姐。我注意到她的目光充滿仇恨和鄙夷,可以看出她顯然知道大姐和阿菊的身份。


    在法院開庭的前一天傍晚,淩信誠給我打了電話,就他要不要去旁聽審判一事,征求我的意見。他說醫生堅決不讓他去,但他想去。我毫不猶豫地附和了醫生的告誡,反對他去經受這場神經考驗。我說信誠你也是個大人了,而且是個男人,該忘掉的事情要堅決忘掉,要有能力從過去的回憶中拔出腳來。信誠說:我恨殺我兒子的罪犯,但我就是不相信優優就是這個罪犯。我想去聽聽她到底是怎麽回事,就算是她幹的,我想問問她到底為了什麽!


    我沉默半晌,依然反對他去旁聽。但我答應在審判結束之後,會將審判的詳細過程及優優的答辯,原汁原味地向他轉述。我說,這樣對你的身體可能好些。


    信誠終於沒來。


    但周月來了。


    周月幾乎是在開庭前的最後一分鍾內才匆匆趕來,我招手示意他坐到前邊,他搖頭表示就坐後麵,然後就近在後麵一個最不引人注目的角落,悄悄地坐了下來。


    檢察官和律師分別入場,書記員等人也各就各位,接下來三位法官魚貫而入,穿著剛剛改裝的深色長袍。我沒有聽到有誰發布口令,但見大家紛紛自動站起,就像看見老師走進課堂的學生。我也跟著站了起來,直到法官莊嚴入座,我等聽眾才跟著重新坐下。


    審判長是位形象幹練的中年女士,兩位審判員則都是男的。開庭後最先進行的程序具是出自律定,雖然煩瑣卻不能稍稍省略——帶被告人到庭、宣布案由、宣讀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和公訴人和辯護人等等一大堆名單、告之被告人享有的權利等等,程序漫長,無甚新鮮。


    隻是在開庭後優優被法警帶進大廳的時候,旁聽席上曾發生過短暫的騷亂。那時聽眾都在側目注視優優進場,誰也沒有提防身邊突然有人尖聲叫喊:


    “殺人犯!你還我兒子!你這個惡魔!判她死刑,判她千刀萬剮!千刀萬剮!”


    誰都聽得出來,叫喊的是死難兒童的母親。對這種心碎的嘶聲泣喊,人人麵色凝重,無人阻止,連法官都容忍了片刻,才出聲打斷:


    “肅靜!請肅靜!”


    喊聲停了,仇慧敏被她同來的女伴勸回座位,那座位上很久很久都斷斷續續地響著壓抑的啜泣。


    庭審進入正式程序,第一項是由檢察官宣讀起訴書全文。起訴書這類文體顯然要求言簡意賅,字字鏗鏘,用非常凝練的語言,非常有力的論據,將被告人殘忍的罪行,統括描述出來。在我聽完這篇義正詞嚴的起訴書後,我想也許在座的所有旁聽者都已預見到了那個不難預見的宣判。


    連我在內,誰也沒有想到這場原以為不過是程序性的審判,會在後麵出現一個好萊塢式的逆轉,使這個本來注定平淡無奇、毫無懸念的上午,變得高潮迭現。我也沒有料到在這場高潮中力挽狂瀾的角色,會是那位文文靜靜,並不顯山露水的律師小梅。


    那確實是一場艱難的挽救,公訴人提出的證據相當充足,有公安機關勘查和搜查的記錄;有醫院的血液化驗證明;在公訴人的要求下還當庭出示了從淩信誠家搜出的那桶汽車防凍液;被召至法庭的證人也有一堆,有淩信誠的保姆、司機、醫生和秘書,還有薑帆,還有那天薑帆帶到淩家的同事,他們的證詞都在重複一件事情,那就是優優與孩子劍拔弩張的關係。


    在宣讀醫院出具的血液化驗證明和死亡診斷書時,旁聽席上的仇慧敏再度情緒失控,哭喊聲驚動全場:“處死她!把她千刀萬剮,給孩子報仇!”審判長一再勸阻無效,示意法警請其出場。法警與仇慧敏的兩個同伴交涉少時,那兩個年輕女人便連扶帶勸,把淚流滿麵的仇慧敏攙出了大廳。


    當仇慧敏的哭聲在審判廳門外消失之後,法庭傳喚淩信誠的保姆第二次出庭,保姆第一次出庭是為了敘述優優與孩子的緊張關係,而這一次則是作證孩子兩次發病時優優在場的情形。證明優優確實進入過案發現場的還有錢誌富的一篇證詞,因為開庭前公訴方沒有找到錢誌富本人,無法通知其到庭,所以他的證詞隻好由法庭工作人員代為宣讀。那篇證詞實際上是公安機關找其談話的一篇筆錄。


    被梅肖英抓住不放的,就是這位保姆的發言,還有錢誌富的那篇筆錄。


    保姆的證詞照例先由檢察官予以提問,他的提問意在指引作證時口齒不甚清楚的保姆進一步強調出證言中的某些細節。


    檢察官問:“證人,孩子第一次中毒發病那天,你是否一直在家?”


    保姆說:“我一直在家。”


    檢察官問:“你一直看著孩子嗎?”


    保姆說:“是的,那天小誠,啊,就是孩子的爸爸,不在家裏,孩子隻能是我看著。”


    檢察官問:“你剛才說那天你下樓去給淩信誠送過衣服,是誰讓你去的?”


    保姆指指被告席上的優優:“是她讓我去的。當時司機老楊打電話上來,說他就在樓下,因為樓下不讓停車,所以讓我們趕快把小誠的衣服送下去。她就讓我去了。”


    “你剛才說孩子隻能你帶,而被告人又不能接近孩子,那照理應該由被告人去送衣服,讓你留下來看著孩子,你當時沒有提出來你走不開嗎?”


    “我,我提沒用的,我是給人家做工的,人家要我做什麽我就要做什麽,我沒有辦法的。”


    “你下樓去送衣服以後,家裏還有誰在?”


    “隻有她在。哦,還有乖乖。”


    “你下樓前孩子的情況怎麽樣?有沒有生病的樣子?”


    “沒有,我下樓前孩子很好的,他還在睡覺嘛。”


    “你下樓去了多長時間,大約。”


    “大約,十分鍾有吧,因為電梯要等啊,後來我在電梯口又碰上一個老鄉,非要拉著和我說話。”


    “你回來以後孩子正在哭嗎?那時候你看見被告人在什麽地方?”


    “她正好從孩子的屋子裏走出來,我看到她時她正從那邊走出來。”


    “她當時跟你說了什麽?”


    “我問她孩子睡得好好的怎麽哭了。她說不知道怎麽哭了。我跑進去一看孩子,啊呀吐了一身,而且人也昏昏沉沉很不精神,哭都沒力氣的樣子。我回身出來還想問問她怎麽回事,一看,她不在了,她自己上樓去了。”


    “你是什麽時候發覺孩子中毒了?”


    “那是天快黑的時候,孩子全身一抽一抽的,又吐又哭,哭也哭不出來的。我一摸孩子發起燒來了,就趕快到樓上叫她,告訴她孩子病了要送醫院的。她讓我打電話叫司機回來,我說來不及了,就坐出租車吧。後來我們就坐出租車,我問司機哪個醫院近,司機說東直門醫院最近,可丁優非讓司機繞遠帶我們到愛博醫院去,結果第一次中毒就差點把孩子耽誤了,醫生講再晚五分鍾孩子就沒命了。”


    檢察官滿意地頓了一頓,接下又問:“孩子第二次中毒之前隻有你一個人在家嗎?當時家裏還有沒有別人。”


    保姆回答:“沒有,就是我一個人在家,後來丁優就回來了。”


    “她回家的時候你在什麽地方?那時候大約是幾點鍾?”


    “我在衛生間。我聽到她開門進來,聽到她的腳步聲,很輕很輕的。後來我從衛生間出來,看見她從孩子那邊走過來。那時候大概是下午兩三點鍾吧。”


    “被告人進屋後,多長時間你才從衛生間裏出來的?”


    “大概……五六分鍾總有的,那天我肚子不適宜。”


    “你從衛生間出來看到被告人,被告人的表情怎麽樣?”


    “很尷尬的,跟我打了個招呼就急急忙忙上樓了。後來我聽到孩子又哭了,本來睡得好好的,可她一回來孩子又哭了。我過去一看,又在吐。到了傍晚又是發起燒來了,送到醫院就沒救了。”


    檢察官轉臉麵向法官,躊躇滿誌地微微頷首,表示:“我提問完了。”


    法官的目光移向梅肖英,問道:“辯護人要求提問嗎?”


    梅肖英舉了一下右手,表示有話要問。她的問話在我最初聽來,並無任何驚人之處,也無多少奧妙可言。


    “證人。”梅肖英問:“孩子第一次中毒前,當時你送完衣服從樓下回來,你第一眼看到被告人時,你在什麽位置?”


    “我一進家門就看見她了,因為孩子在哭,所以我一回家就往孩子的房間那邊看,就看見她了。”


    “你第一眼看見被告人時,被告人在什麽位置?”


    “她好像是剛從孩子屋裏出來麽,我看見她的時候她就在孩子的屋門口。”


    “孩子第二次中毒前,你第一眼看見被告人時,被告人在什麽位置?”


    “也是在那邊,在孩子房間那邊。”


    “具體是在哪裏,是在孩子屋裏,還是屋外?”


    “好像在門口吧,剛剛從屋裏走出來的樣子。”


    “證人,你說她好像是剛剛從孩子屋裏出來,好像,是什麽意思?”


    保姆一下愣了,接不上話。梅肖英接下去問:


    “好像,是不是說她從孩子屋裏走出來,隻是你的感覺,是你的推斷。你感覺她是剛剛從孩子的屋裏走出來的,對嗎?”


    “她就是從孩子屋裏出來嘛,要不她站在那裏做什麽。你去我們家裏看了就曉得了,孩子住的屋子外麵就是一個空走廊,旁邊沒有其他房間的,她要不去孩子屋裏麵,站在那裏做什麽!”


    梅肖英馬上接了她的話:“對,你說得沒錯。孩子的屋外是一條空著的走廊,這條走廊約一米寬,二點一米長。走廊的出口與整套公寓的大門成十五度角,在大門的位置根本看不見孩子的屋門,隻有穿過四分之三的客廳,也就是說,要從大門朝那條走廊的方向走五至六米遠,才能看到孩子房間右側的門框。我向這幢公寓的開發商索要了這套房子的平麵圖紙,我還去這幢公寓相同戶型的一套待租的房子實地測量了一下,我手裏這份房屋平麵圖請證人看一下,是不是和你家的戶型完全一樣。”


    經審判長許可,法庭工作人員從梅肖英手中接過圖紙,遞到保姆手上。保姆對圖紙這種東西顯然有些陌生,端詳半天似乎找不著方向。審判長連問了兩遍,她才含糊地點頭。


    “差不多吧,和我們家差不多。”


    梅肖英接下來替那保姆做了結論:“證人,你剛才說孩子第一次中毒前你到樓下送衣服,回來後剛一進門就看見被告人了。你又說被告人當時站在孩子房間的門口,而你當時的位置,即便是你那時已經走到了客廳的中央,你都不可能看到孩子的屋門。孩子第二次中毒之前,你是從衛生間一出來就看到被告人了,而在這套公寓一層衛生間的門口,你就更不可能直接看到孩子的屋門。也就是說,你認為被告人是從孩子屋裏走出來的,隻是你的感覺,隻是你的推斷,或者說,隻是一種猜測,是不是?”


    保姆結巴了一下,似乎被這種文字遊戲弄得有些亂了,以為有什麽陷阱,不免出語躊躇。但她最後還是答道:“啊,我就是感覺她剛從屋裏出來麽,不然孩子怎麽會哭。她不碰孩子孩子很少很少哭的。”


    保姆的聲音雖大,但氣勢已露出些勉強,露出色厲內荏的敗相。梅肖英機智地並不戀戰,並未窮追猛打,甚至沒有給保姆繼續說下去的半點縫隙,使用斬釘截鐵的語調向法官示意:“辯護人的問題問完了。”使保姆意猶未盡的爭辯被戛然而止。


    梅肖英的提問顯然讓兩位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發覺自己也有一根軟肋,我看到他們神色凝重地交頭接耳,緊張地討論應變的對策。接下來又有幾項證據和鑒定呈堂公示,但公訴人和辯護人均未多加置評,在法庭進入辯論程序之前,一切都進行得波瀾不驚。


    法庭辯論照例先由檢察官做出支持公訴的發言,口氣雖慷慨激昂,但內容多屬重複。主要強調被告人因為自己的個人利益而殘忍地殺害兒童,並且一次不成又來二次,可見毫無人性,社會影響惡劣,主觀惡性極大,要求法庭依法從重懲處,以保護兒童,伸張正義。在公訴人發言之後,辯護人梅肖英做了辯護發言,同樣咄咄不讓,列舉公訴人提供的人證物證,逐一加以分析評判,認為所有這些證詞和鑒定,均無法絕對證明被告人肯定犯有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罪名,因此,依據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之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依法宣布被告人無罪。


    梅肖英為自己的分析排列了如下順序:第一,公安機關在被告人丁優的住處搜出的豐田汽車防凍液,因被告人確有正常用途而不能作為被告人用其毒殺兒童的定案物證。被告人那一陣正在學習汽車駕駛,使用的正是一輛豐田汽車。那桶防凍液原來放置於汽車的後備箱中,因汽車刹車和轉彎時總是發出晃動,因而被被告人取出,存放於儲物間內。公訴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害兒童血液裏的乙二醇毒素,肯定源自這桶防凍液中。第二,被告人自我描述的關於被害人兩次中毒發病前的情形,情節合理,邏輯暢通,公訴方的證據無法得出其不能成立的結論。按照被告人的說法,被害人第一次中毒發作前,保姆下樓去送衣服,被告人在樓上聽到被害人不停啼哭,遂下樓前去察看。看到被害人的屋門大敞,被害人獨自躺在床上,被告人因擔心引發被害人對她的恐懼反應,故而未敢進屋。控方證人的證詞中說被告人好像從屋裏走出,應屬個人主觀的猜測,並非親眼所見的事實。被害人第二次中毒發作之前,被告人回到住處,因為想請證人幫她找出她用的一隻皮箱,故而去被害人房間門口探望,見證人不在屋內隨即退回,並未進屋。而現場的房屋平麵結構也證明證人兩次見到被告人的位置,均無法看到被告人是否從被害人屋內走出。第三,公安機關在對證人錢誌富的詢問筆錄中,錢誌富隻說了他在何年何月何日何時,用自己的汽車載被告人去了案發現場,並沒有看到被告人在案發現場做了什麽。而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機關審訊時,已經說明自己因與淩信誠的關係發生一些問題而準備回老家仙泉,走前回到淩信誠家來取自己的東西,可見,被告人是有正當理由進入案發現場的。對錢誌富的詢問筆錄隻能證明被告人曾經進入案發現場,不能證明其確有投毒行為。第四,愛博醫院提供的血液化驗證明隻能證明被害人死於血液中乙二醇類有毒物質過量,也不能證明就是被告人有意投毒致死。第五,薑帆等若幹證人關於被告人與被害人關係緊張,被害人不能接受被告人的證詞,可以證明被告人存在犯罪動機,但不能證明被告人已經犯罪的事實。


    綜上所述,盡管被告人具備了犯罪的時間,具備了犯罪的動機,具備了犯罪的工具,但沒有任何一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確實實施了起訴書中所指明的犯罪。因此對被告人的指控是不能認定的,是不能成立的。


    梅肖英的辯護發言,洋洋灑灑,滔滔不絕,讓旁聽席上的聽眾,全都鴉雀無聲。


    辯護發言結束之後,檢察官再次要求發言,進行辯論。但檢察官的二次發言並未提出新的觀點和新的證據,隻是強調雖然沒有被告人投毒的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客觀真實,非常充分,互相印證,來源合法,已然形成了一條連續完整的證據鎖鏈,完全可以據此認定被告人犯下十惡不赦的滔天罪行,法庭應予采信。而且公安機關在調查中,未發現除被告人之外的任何人,具備全部犯案條件,所以真正的罪犯非被告人莫屬。針對公訴人的堅定抗辯,梅肖英的回答極其簡潔:沒錯,你們的證據非常充分,來源也很合法,可惜沒有一條確鑿!


    審判長見雙方辯論的內容已無新意,適時地宣布辯論結束。宣判前的最後一道程序,是被告人自己的最後陳述。


    當審判長把優優的這項法定權利告之她時,優優很長時間沒有出聲,以致審判長再三發問:“被告人丁優,根據法律規定,你有最後陳述的權利,你要陳述嗎?”直到審判長問出“被告人丁優,我最後問你一遍,你是否放棄最後陳述的權利”時,丁優的嗓子才沙啞地發出聲音。


    “我,我不知道說什麽。我沒有害那個孩子。但我對不起信誠,我對不起他的父母,如果是老天爺讓我這樣來贖罪,那你們,你們怎麽判我……都行。”


    優優說到這裏,聲音有些哽咽,審判長以為她陳述完了,剛要開口說話,不料優優哽咽的聲音接著響起:


    “我惟一舍不得的,是我的大姐,還有……還有我愛的人!”


    審判長不知是否出於惻隱之心,沉默了很長時間,讓全部聽眾,都在寂靜中聽到了優優壓抑的啜泣。


    也聽到了旁聽席上,優優大姐的啜泣。


    然後,審判長宣布休庭。


    審判長和公訴人、辯護人等一一退場,優優也被帶下去了。大部分聽眾沒有離座,似乎還沉浸在剛才的氣氛中,沉浸在不知所措的矛盾的心情中。無論心情還是氣氛,都表現在一片低聲的議論和爭執中……


    半小時後,法庭再次開庭。台上台下,所有人都按原位依次入席,莊嚴就座。最後一個登堂入室的仍然是審判長和她的助手,當審判大廳安靜下來之後,審判長起立,別無囉唆,當庭宣布:


    根據人民檢察院剛剛提出的建議,因本案證據不全,需要補充偵查,因此經合議庭研究決定,本案延期審理,暫時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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