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校長為落實助學金求縣長簽字竟被停職拘留》
盡管對時下很多怪事見怪不怪了,但讀罷《校長為落實助學金求縣長簽字竟被停職拘留》的報導,我還是驚詫不已。這篇報導堪稱新《拍案驚奇》。對此報導,我有“三拍三驚”:
一拍一驚:
在高倡“執政為民”的今天,校長高勇要求縣長崔博簽個字,為什麽如此之難?!
報導稱政策明文規定:“學校要於學生入學一個月內將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那麽,中學一般是9月1日開學,按規定應在10月1日前,將助學金發給受助學生,為什麽距此時限55天之時,還須校長去向縣長要求同意發放的簽字?!
中國的“官本位”思想,至今仍十分嚴重:為了請縣長簽字,校長已跑了縣府5次沒能找到,直到2007年12月25日上午8點多,好不容易才在縣長辦公室找到了崔縣長。為了不打擾縣長聽取紀檢部門一負責人的工作匯報,高校長又耐心地在門外等候。等到9點左右,縣長急匆匆下樓,高勇隻能跟隨縣長身後邊下樓邊匯報,從三樓到一樓。
高校長一直請求縣長盡快簽字。下樓後,高校長見縣長的專車已經停放在樓前,連忙幫縣長開車門,希望崔縣長上車坐好後能給他簽字。結果崔縣長坐上副駕駛座位就關了車門。心急如焚的高校長又拉開了縣長的車門,再次請求崔縣長簽字,崔縣長不僅不簽字,反而立即大喊縣政府辦公樓內警務室的保安人員。
看到此,我拍案驚奇:為什麽要縣長簽個遲遲未簽的字竟如此之難?!
二拍二驚:
在高倡“依法行政”、“保障人權”的今天,高校長的合法舉動,反遭停職拘留處罰?!
蔡鍔將軍說過:“教育者,國之根本也。”助學金製度的設立,就是為了使無錢而好學的窮人的孩子讀得起書,這是利國利民之舉。
高校長為對學生負責,對教育事業負責,向崔縣長乞求簽字,這是合法之舉,是善舉,是其對工作高度負責的表現,可是,如此善舉卻被縣教育局做出三條處罰決定:一是責令高勇立即停職,二是要他向縣長賠禮道歉,第三是要他在政府合適場合做公開檢查。縣公安局決定對高校長行政拘留7天,理由是妨礙公務……
看到此,我不禁又一次拍案驚奇:當地政府的如此行政距“依法”有多遠?!
三拍三驚:
在高倡“為民公仆”的今天,六條處理措施中涉及對崔縣長等責任人的一、四兩條是否有輕描淡寫“化大為小”的“走過場”之嫌?!
崔博的瀆職行為,已是禿子頭上的虱子一目了然:
崔博身為縣長,負有按時簽發助學金之職責,其於超期55天之後,當高校長苦苦乞求他簽字時,仍然拒不簽字,這是明擺的瀆職行為!
崔博身為縣長,不思勤政為民,卻對自己瀆職行為不僅沒有絲毫愧疚之心,反而要叫保安對付高校長,當高勇受了教育局長批評被迫向崔縣長“賠禮道歉”時,崔博卻當場說出了這樣“石破天驚”的話:“從個人上說,我已經對你諒解(評:真是不知廉恥,黑白顛倒);從政府方麵說,你還有責任,如果群眾都像你一樣,縣長還怎麽當(評:做官當老爺,不僅老虎屁股摸不得,就是乞求其依法行政也求不得!這就是當前管治矛盾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如此作為,如此素質,連當一個合格公民也不符合條件,怎能當縣長呢?!距做人民公仆的距離究竟有多遠?!
問題既然涉及如何做“公仆”,我們不妨取其六條處理措施中的第三條“……樹立公仆形象”的主題品之恍然大悟:因為,處理措施亦僅僅要求政府官員“樹公仆形象”而不是“做公仆”,因為“形象”僅僅是“形象”,是“樹”給人“看”的,而非骨子裏的東西,當地事後還有此僅“樹公仆形象”的吏治環境,無怪乎崔縣長會有拒簽而自視“正確”,接受道歉而“自鳴得意”,不肯放過高勇,還要從政府方麵追究高勇的責任,因此,出現縣教育局對高勇決定“停職”,公安局對高勇決定“行拘”絕非偶然。
由古諺的“民不與官鬥”,發展到今天的“民不向官求”,這是吏治的倒退,是吏治腐敗的表現之一,江澤民同誌曾說過:“司法腐敗和吏治腐敗是最大的腐敗!”貪官汙吏吞噬了財物,固然可惡,應依法予以懲處,但這本“官本位”的思想和行為,在社會上已形成“四難”的描繪:“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說,事難辦”,這種腐敗對人民的侵害較之錢財之貪,對“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黨的宗旨和黨的形象的敗壞,對政府威信的敗壞,對國家長治久安的敗壞更甚:像本案的縣長、公安局長、教育局局長的心目中,已沒有國法和政策,視法律和政策如無物,他們的心中隻有自己的“官位”和“淫威”,什麽人民的利益,什麽人民的教育事業,根本不當一回事。
假如,他們心中若還有一點法律、政策和人民利益,還有一點做人的起碼良知,就會想到國家設立助學金製是為民解決受教育的困難,就會想到窮困的學生們是如何的急需助學金的救助,就想到作為縣長就有責任以最快的速度能使助學金發到受助學生手上,uu看書ww.uukanshu就會想到高校長為這助學金東奔西跑的不易和對工作何等負責,會想到自己怎麽會簽個字的時間都沒有?為什麽遲遲不簽字?為什麽,還要動用保安?為什麽反而會覺得有這樣為民較真辦實事的校長而自己的縣長沒法當?!這一切的一切不正是對黨中央的“親民政策”的踐踏嗎?!
夠了!這樣的人還配當人民政府的一縣之長嗎?
還有公安局長難道連什麽叫“妨礙公務”都不懂嗎?縣教育局長難道連高校長為學生求縣長簽字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都看不清嗎?非也!
他們的水平決不會低到這樣的程度,而是其心不正,其行必歪:用法律“歪”打老百姓。如此“歪打”,打掉法律的尊嚴,打掉黨的優良傳統,打掉政府的威信,因此,我對六條處理措施中的第一條第一項措施:“立即撤銷縣公安局、教育局的兩個處分決定”的果斷糾錯之舉深表欣慰,但對該條其後兩項措施:“綏德縣縣長、公安局局長、教育局局長要向綏德職業中學校長道歉。縣長向市委寫出書麵檢查;公安局、教育局向綏德縣委寫出書麵檢查”,實覺蒼白無力,因為,“一葉知秋”,從本案的行為中,已充分證實:該縣的崔縣長,公安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實在不稱職,應依法起動“罷免”程序,將其罷免!
當然“三拍三驚”之餘,當地官方已給社會一個承諾:那便是六條措施中第四條“設組調查”“並依法追究責任人”。我相信全社會有成千上萬乃至上億雙眼睛“拭目以待”!
但願新《拍案驚奇》給社會有個圓滿的答卷,以利國家長治久安。
盡管對時下很多怪事見怪不怪了,但讀罷《校長為落實助學金求縣長簽字竟被停職拘留》的報導,我還是驚詫不已。這篇報導堪稱新《拍案驚奇》。對此報導,我有“三拍三驚”:
一拍一驚:
在高倡“執政為民”的今天,校長高勇要求縣長崔博簽個字,為什麽如此之難?!
報導稱政策明文規定:“學校要於學生入學一個月內將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那麽,中學一般是9月1日開學,按規定應在10月1日前,將助學金發給受助學生,為什麽距此時限55天之時,還須校長去向縣長要求同意發放的簽字?!
中國的“官本位”思想,至今仍十分嚴重:為了請縣長簽字,校長已跑了縣府5次沒能找到,直到2007年12月25日上午8點多,好不容易才在縣長辦公室找到了崔縣長。為了不打擾縣長聽取紀檢部門一負責人的工作匯報,高校長又耐心地在門外等候。等到9點左右,縣長急匆匆下樓,高勇隻能跟隨縣長身後邊下樓邊匯報,從三樓到一樓。
高校長一直請求縣長盡快簽字。下樓後,高校長見縣長的專車已經停放在樓前,連忙幫縣長開車門,希望崔縣長上車坐好後能給他簽字。結果崔縣長坐上副駕駛座位就關了車門。心急如焚的高校長又拉開了縣長的車門,再次請求崔縣長簽字,崔縣長不僅不簽字,反而立即大喊縣政府辦公樓內警務室的保安人員。
看到此,我拍案驚奇:為什麽要縣長簽個遲遲未簽的字竟如此之難?!
二拍二驚:
在高倡“依法行政”、“保障人權”的今天,高校長的合法舉動,反遭停職拘留處罰?!
蔡鍔將軍說過:“教育者,國之根本也。”助學金製度的設立,就是為了使無錢而好學的窮人的孩子讀得起書,這是利國利民之舉。
高校長為對學生負責,對教育事業負責,向崔縣長乞求簽字,這是合法之舉,是善舉,是其對工作高度負責的表現,可是,如此善舉卻被縣教育局做出三條處罰決定:一是責令高勇立即停職,二是要他向縣長賠禮道歉,第三是要他在政府合適場合做公開檢查。縣公安局決定對高校長行政拘留7天,理由是妨礙公務……
看到此,我不禁又一次拍案驚奇:當地政府的如此行政距“依法”有多遠?!
三拍三驚:
在高倡“為民公仆”的今天,六條處理措施中涉及對崔縣長等責任人的一、四兩條是否有輕描淡寫“化大為小”的“走過場”之嫌?!
崔博的瀆職行為,已是禿子頭上的虱子一目了然:
崔博身為縣長,負有按時簽發助學金之職責,其於超期55天之後,當高校長苦苦乞求他簽字時,仍然拒不簽字,這是明擺的瀆職行為!
崔博身為縣長,不思勤政為民,卻對自己瀆職行為不僅沒有絲毫愧疚之心,反而要叫保安對付高校長,當高勇受了教育局長批評被迫向崔縣長“賠禮道歉”時,崔博卻當場說出了這樣“石破天驚”的話:“從個人上說,我已經對你諒解(評:真是不知廉恥,黑白顛倒);從政府方麵說,你還有責任,如果群眾都像你一樣,縣長還怎麽當(評:做官當老爺,不僅老虎屁股摸不得,就是乞求其依法行政也求不得!這就是當前管治矛盾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如此作為,如此素質,連當一個合格公民也不符合條件,怎能當縣長呢?!距做人民公仆的距離究竟有多遠?!
問題既然涉及如何做“公仆”,我們不妨取其六條處理措施中的第三條“……樹立公仆形象”的主題品之恍然大悟:因為,處理措施亦僅僅要求政府官員“樹公仆形象”而不是“做公仆”,因為“形象”僅僅是“形象”,是“樹”給人“看”的,而非骨子裏的東西,當地事後還有此僅“樹公仆形象”的吏治環境,無怪乎崔縣長會有拒簽而自視“正確”,接受道歉而“自鳴得意”,不肯放過高勇,還要從政府方麵追究高勇的責任,因此,出現縣教育局對高勇決定“停職”,公安局對高勇決定“行拘”絕非偶然。
由古諺的“民不與官鬥”,發展到今天的“民不向官求”,這是吏治的倒退,是吏治腐敗的表現之一,江澤民同誌曾說過:“司法腐敗和吏治腐敗是最大的腐敗!”貪官汙吏吞噬了財物,固然可惡,應依法予以懲處,但這本“官本位”的思想和行為,在社會上已形成“四難”的描繪:“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說,事難辦”,這種腐敗對人民的侵害較之錢財之貪,對“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黨的宗旨和黨的形象的敗壞,對政府威信的敗壞,對國家長治久安的敗壞更甚:像本案的縣長、公安局長、教育局局長的心目中,已沒有國法和政策,視法律和政策如無物,他們的心中隻有自己的“官位”和“淫威”,什麽人民的利益,什麽人民的教育事業,根本不當一回事。
假如,他們心中若還有一點法律、政策和人民利益,還有一點做人的起碼良知,就會想到國家設立助學金製是為民解決受教育的困難,就會想到窮困的學生們是如何的急需助學金的救助,就想到作為縣長就有責任以最快的速度能使助學金發到受助學生手上,uu看書ww.uukanshu就會想到高校長為這助學金東奔西跑的不易和對工作何等負責,會想到自己怎麽會簽個字的時間都沒有?為什麽遲遲不簽字?為什麽,還要動用保安?為什麽反而會覺得有這樣為民較真辦實事的校長而自己的縣長沒法當?!這一切的一切不正是對黨中央的“親民政策”的踐踏嗎?!
夠了!這樣的人還配當人民政府的一縣之長嗎?
還有公安局長難道連什麽叫“妨礙公務”都不懂嗎?縣教育局長難道連高校長為學生求縣長簽字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都看不清嗎?非也!
他們的水平決不會低到這樣的程度,而是其心不正,其行必歪:用法律“歪”打老百姓。如此“歪打”,打掉法律的尊嚴,打掉黨的優良傳統,打掉政府的威信,因此,我對六條處理措施中的第一條第一項措施:“立即撤銷縣公安局、教育局的兩個處分決定”的果斷糾錯之舉深表欣慰,但對該條其後兩項措施:“綏德縣縣長、公安局局長、教育局局長要向綏德職業中學校長道歉。縣長向市委寫出書麵檢查;公安局、教育局向綏德縣委寫出書麵檢查”,實覺蒼白無力,因為,“一葉知秋”,從本案的行為中,已充分證實:該縣的崔縣長,公安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實在不稱職,應依法起動“罷免”程序,將其罷免!
當然“三拍三驚”之餘,當地官方已給社會一個承諾:那便是六條措施中第四條“設組調查”“並依法追究責任人”。我相信全社會有成千上萬乃至上億雙眼睛“拭目以待”!
但願新《拍案驚奇》給社會有個圓滿的答卷,以利國家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