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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四章日本臣服三
附加條款中最重要也是最沒實際意義因為即使沒有這一條規定,結果也不會任何區別,它的存在隻是為了明確雙方應盡的道義罷了。的一條,是規定若兩國之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發起敵對行動包括軍事、政治、經濟等多方麵,如支持反*政*府武裝、經濟封鎖、與另一方的明確敵對國公開往來等等。或是未能履行協議包括附加條款中提及的應盡義務,那麽該協議自動作廢,背信棄義的責任也將落到該國頭上,而主動撕毀協議的,則更不用說了。
更具實際意義的是,兩國之間以後將在軍事、經濟、政治等多個領域展開全麵的合作,雖然這將令日本各方麵都受製於大宋,但隻要兩國一直保持良好的關係,這並不是什麽嚴重的問題,因為以兩國之間在國力與軍力上巨大的差距,日本若是與大宋交惡,就隻有死路一條,有沒有這些合作根本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影響,最多隻相當於斬立決與秋後處決的區別而已。平清盛身為日本目前最為卓越的領袖人物,自然明白這一點,而且他一向重視商貿,深知日本與大宋全麵合作後所能得到的好處,所以這一係列的條款對日本其實是十分有利的,其中比較重要的內容包括:
宋軍在日本全境享有無條件的軍事通行權,但不能在日本境內修築永固性的軍事設施含工事、軍營、城池等等,一些不易拆毀的民用設施也在此內。,也不能在某片領地以相同領主為標準,也即是說如果一隊宋軍在日本一個村子駐紮了二十天,再轉移到鄰村駐紮了二十天,而這兩個村子分屬於不同的領主,則該行為不算違約;而如果宋軍在日本的關東平原駐紮了二十天,隨後前往京都又花了十幾天,而沿路經過的地區與關東地區都是源氏的領地,則該行為算作違約。內連續逗留超過一個月。
此外,宋軍未經日方同意日本朝廷與此地領主隻要有一方同意就行,若領主並非大名,則其所屬大名同意也行。,不能擅自進入城町,如果造成財產損失例如踐踏田禾,則要按照市場價格對受害者予以賠償,違法犯罪也要按照日方當地律法處理,但需要判處死刑的重罪,則需由兩國朝廷派員協商,殘毀肢體的肉刑則根據大宋的律法,轉換為相當的其他刑罰予以懲處。
而大宋的海軍更是可以自由進入日方港口停泊,不需要征得日方的同意,前提是水兵不上岸。而且時間不受限製,但是他們必須向港口所屬的領主支付相應的停泊費。作為交換條件,大宋將位於瀨戶內海東部、日本三島這個年代日本人尚未踏足北海道中心位置的洲本島交還給日方,但江川島等外圍島嶼則繼續由大宋支配。後來,根據這一細則,大宋又將種子島等不少當初日本並未割讓或租借給大宋的島嶼也強占了,日本高層畏懼大宋的強大,也不舍得放棄其在高麗占領的土地,最後連屁都不敢放一個,而那些失去領地的島主們就隻能自認倒黴了
二,日本人到大宋留學,除了大學院校需要通過入學考試之外,進入其他的學校就讀都不會有任何障礙,不過義務教育的待遇日本人是不能享受的,他們必須支付全部的學雜費,食宿問題校方也不負責解決。不過,如果能夠考入大學,在獎學金等諸多製度上,日本學生將享有與大宋學生同等的待遇,但助學金和學費減免隻有大宋學生可以獲得。而且日本留學生隻要能在大學畢業,就可以申請獲得大宋國籍,這條路子比起其他途徑要方便迅捷得多。
三,日本人到大宋經商、辦廠,將享受與大宋工商業主同等的待遇,但購買土地、開礦、建設交通水利設施因為建設這些大工程需要事先對涉及到的地段進行詳細的勘察,如果交給日本人來幹的話,難免會造成情報泄露,誰能保證他們沒有歹心?則會受到嚴格限製。宋人到日本經商、開礦、辦廠、承包土地因為日本的土地屬於領主,是不能買賣的。,在稅率上與日本商人采取同一標準,但在個人地位上至少不能低於下級武士這也是沒辦法的事,以日本目前野蠻的律法,武士砍了平民都不犯法,而商人雖然有錢,卻也屬於平民階層,是不能與日本的三大統治階層――公卿、武士、僧侶相提並論的,另外若宋人在日本犯法,日方有必要知會大宋駐日大使或者當地領事,視案情嚴重程度與影響大小而定。與官吏和軍人不同,大宋平民在日本犯罪後的判決和處刑可以由日方獨斷,但如果判決不公,大宋朝廷有權為事主討回公道,如果事主已死,朝廷也可以代其索賠。
四,為了顯示宗主國的恩德,大宋還將向日本轉讓一大批先進其實大都是那些已經開始在大宋逐漸淘汰的落後技術的技術成果,以幫助日本人民發展生產,使其早日過上溫飽的幸福生活,盡管到那個時候,大宋的百姓恐怕早就基本實現小康了
但不管怎樣,這一條款被後世的日本史學家們認為是最物超所值的,要不然以當時日本的貧困,在大宋的《專利法案》正式頒布、並以其天下無敵的精兵捍衛該法案的權威以後,想要引進科技將經濟發展起來,根本就沒有半點可能。但他們都沒想到,若不是這個時空發生了改變,曆史發展下去,日本將會有一天超過那個隔海相望的龐然大物,而不像現在這樣,一直都用高山仰止的目光看著西邊那個幅員萬裏的強大帝國,連與之比肩的心思都不敢有,以致於幾乎每一個日本人都以加入大宋國籍、當一個宋人為榮
第四百五十四章日本臣服三
附加條款中最重要也是最沒實際意義因為即使沒有這一條規定,結果也不會任何區別,它的存在隻是為了明確雙方應盡的道義罷了。的一條,是規定若兩國之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發起敵對行動包括軍事、政治、經濟等多方麵,如支持反*政*府武裝、經濟封鎖、與另一方的明確敵對國公開往來等等。或是未能履行協議包括附加條款中提及的應盡義務,那麽該協議自動作廢,背信棄義的責任也將落到該國頭上,而主動撕毀協議的,則更不用說了。
更具實際意義的是,兩國之間以後將在軍事、經濟、政治等多個領域展開全麵的合作,雖然這將令日本各方麵都受製於大宋,但隻要兩國一直保持良好的關係,這並不是什麽嚴重的問題,因為以兩國之間在國力與軍力上巨大的差距,日本若是與大宋交惡,就隻有死路一條,有沒有這些合作根本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影響,最多隻相當於斬立決與秋後處決的區別而已。平清盛身為日本目前最為卓越的領袖人物,自然明白這一點,而且他一向重視商貿,深知日本與大宋全麵合作後所能得到的好處,所以這一係列的條款對日本其實是十分有利的,其中比較重要的內容包括:
宋軍在日本全境享有無條件的軍事通行權,但不能在日本境內修築永固性的軍事設施含工事、軍營、城池等等,一些不易拆毀的民用設施也在此內。,也不能在某片領地以相同領主為標準,也即是說如果一隊宋軍在日本一個村子駐紮了二十天,再轉移到鄰村駐紮了二十天,而這兩個村子分屬於不同的領主,則該行為不算違約;而如果宋軍在日本的關東平原駐紮了二十天,隨後前往京都又花了十幾天,而沿路經過的地區與關東地區都是源氏的領地,則該行為算作違約。內連續逗留超過一個月。
此外,宋軍未經日方同意日本朝廷與此地領主隻要有一方同意就行,若領主並非大名,則其所屬大名同意也行。,不能擅自進入城町,如果造成財產損失例如踐踏田禾,則要按照市場價格對受害者予以賠償,違法犯罪也要按照日方當地律法處理,但需要判處死刑的重罪,則需由兩國朝廷派員協商,殘毀肢體的肉刑則根據大宋的律法,轉換為相當的其他刑罰予以懲處。
而大宋的海軍更是可以自由進入日方港口停泊,不需要征得日方的同意,前提是水兵不上岸。而且時間不受限製,但是他們必須向港口所屬的領主支付相應的停泊費。作為交換條件,大宋將位於瀨戶內海東部、日本三島這個年代日本人尚未踏足北海道中心位置的洲本島交還給日方,但江川島等外圍島嶼則繼續由大宋支配。後來,根據這一細則,大宋又將種子島等不少當初日本並未割讓或租借給大宋的島嶼也強占了,日本高層畏懼大宋的強大,也不舍得放棄其在高麗占領的土地,最後連屁都不敢放一個,而那些失去領地的島主們就隻能自認倒黴了
二,日本人到大宋留學,除了大學院校需要通過入學考試之外,進入其他的學校就讀都不會有任何障礙,不過義務教育的待遇日本人是不能享受的,他們必須支付全部的學雜費,食宿問題校方也不負責解決。不過,如果能夠考入大學,在獎學金等諸多製度上,日本學生將享有與大宋學生同等的待遇,但助學金和學費減免隻有大宋學生可以獲得。而且日本留學生隻要能在大學畢業,就可以申請獲得大宋國籍,這條路子比起其他途徑要方便迅捷得多。
三,日本人到大宋經商、辦廠,將享受與大宋工商業主同等的待遇,但購買土地、開礦、建設交通水利設施因為建設這些大工程需要事先對涉及到的地段進行詳細的勘察,如果交給日本人來幹的話,難免會造成情報泄露,誰能保證他們沒有歹心?則會受到嚴格限製。宋人到日本經商、開礦、辦廠、承包土地因為日本的土地屬於領主,是不能買賣的。,在稅率上與日本商人采取同一標準,但在個人地位上至少不能低於下級武士這也是沒辦法的事,以日本目前野蠻的律法,武士砍了平民都不犯法,而商人雖然有錢,卻也屬於平民階層,是不能與日本的三大統治階層――公卿、武士、僧侶相提並論的,另外若宋人在日本犯法,日方有必要知會大宋駐日大使或者當地領事,視案情嚴重程度與影響大小而定。與官吏和軍人不同,大宋平民在日本犯罪後的判決和處刑可以由日方獨斷,但如果判決不公,大宋朝廷有權為事主討回公道,如果事主已死,朝廷也可以代其索賠。
四,為了顯示宗主國的恩德,大宋還將向日本轉讓一大批先進其實大都是那些已經開始在大宋逐漸淘汰的落後技術的技術成果,以幫助日本人民發展生產,使其早日過上溫飽的幸福生活,盡管到那個時候,大宋的百姓恐怕早就基本實現小康了
但不管怎樣,這一條款被後世的日本史學家們認為是最物超所值的,要不然以當時日本的貧困,在大宋的《專利法案》正式頒布、並以其天下無敵的精兵捍衛該法案的權威以後,想要引進科技將經濟發展起來,根本就沒有半點可能。但他們都沒想到,若不是這個時空發生了改變,曆史發展下去,日本將會有一天超過那個隔海相望的龐然大物,而不像現在這樣,一直都用高山仰止的目光看著西邊那個幅員萬裏的強大帝國,連與之比肩的心思都不敢有,以致於幾乎每一個日本人都以加入大宋國籍、當一個宋人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