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場辭職風波中,司法部長理查森為什麽寧肯丟官去職,也不肯解雇特別檢察官呢?
或者說,美國政*中的官員為什麽會有如此堅強的原則性和良好的法治觀念?
理查森的所作所為與美國憲政體製中的製衡和監督機製有直接關係。美國政*行政部門的重要官員,雖由總統提名,但必須經過參議院批準。
在審批過程中,參議院可以要求被提名的官員作出某種承諾,作為批準任命的條件。
這樣一來,國會在相當程度上控製了行政官員的人事任命權,政*高官若想官運亨通,不僅要聽命於總統,同時也要顧及國會的態度。
原來,理查森也是在"水門事件"中被任命為司法部長的。在國會舉行的任命聽證會上,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特意要求理查森承諾不非法幹涉特別檢察官的決定和行動。
如果理查森言而無信,隨意撤換特別檢察官,將對他的個人信譽和未來的政治前途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實際上,理查森的行為後來得到了回報。水門案後,福特總統於1975年重新啟用理查森,他先後出任商務部長和駐英大使等要職,得到了極高的聲望。
相形之下,1987年裏根總統提名時任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鮑克出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時,遭到了參議院的無情否決,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他在"水門事件"中的不光彩表現。
道德上要求官員堅持原則固然非常重要,"但隻有製度性的監督和保障,使耿直守法之士善終,令趨炎附勢之徒失意,才能真正在各級官吏中形成堅持原則、奉公守法的操守和風氣。"
橫向的權力監督模式,正是這樣的製度安排。
尼克鬆更動員fbi封鎖特別檢察官及司法長官、次長的辦公室,宣布廢除特別聯邦檢察局,把此案的調查權移回司法部。
麵對尼克鬆濫用行政權力來維護自己,招來國民嚴重指責。
新任命的特別檢察官在白宮被迫交出的錄音帶中找到了新證據,有一盤錄音帶上清楚地記錄著水門事件發生後六天,尼克鬆指示他的助手,讓中央情報局阻撓聯邦調查局調查水門事件,這是尼克鬆掩蓋事實真相的鐵證。
整個白宮被驚得目瞪口呆,他們一直相信總統的清白,一直超出自己的職權範圍來保護總統,而總統卻從一開始就掩蓋真相,並欺騙他的顧問、公眾、國會甚至自己的家庭達兩年之久,每個人都感到被出賣了,就連共和黨的一批參議員、眾議員也建議他辭職,尼克鬆終於到了眾叛親離的地步。
1973年10月31日,美國眾議院決定由該院司法委員會負責調查、搜集尼克鬆的罪證,為彈劾尼克鬆作準備。
1974年6月25日,司法委員會決定公布與彈劾尼克鬆有關的全部證據。7月底,司法委員會陸續通過了三項彈劾尼克鬆的條款。
1974年8月8日晚上,尼克鬆不得不向全國發表電視演說,宣布辭去總統職務,成為美國曆史上第一位,也是迄今唯一一位因醜聞而中途下台的總統。
其實挺冤枉的。前世趙繼統一直以為是尼克鬆出於競選目的,指使手下的人闖入民主黨總部搞竊聽,責任難逃,才導致下台。
但是,當親自經曆來了此事之後,發現完全不是這麽回事。
首先,當時的尼克鬆總統確實急於獲取競選對手的動向,可是,對於下麵拿著雞毛當令箭,究竟蠢事幹到什麽地步,他是不知情的。
也就是說,迄此為止,僅限於“水門事件”本身,並不能說尼克鬆本人犯了哪一條規。隻能說是有一些與白宮有關係的人在外麵觸犯了法律。
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們現在所看到的美國政治運作情況,這當然會給競選中的總統帶來麻煩,可是,決不至於就必然導致總統下台。
“水門事件”是在大選幾個月之前。事情出來以後,也立即成為競選中的大醜聞上了報紙的頭條,民主黨自然也不失時機地全力對競選對手的違規作業發動攻擊。
但是,事實上,這並沒有影響尼克鬆在幾個月後以絕對優勢又一次連任總統。這是為什麽呢?
尼克鬆確實曾經在“水門事件”發生以後,做過這樣的表態。他表示自己也是從報紙上才讀到“水門事件”的,他當時認為報導十分荒唐,就把報紙扔在一邊,沒當回事。
兩天以後,他才知道有一些共和黨競選總部的人涉案。
總之,他要人們相信,他對此並不知情,他也譴責這種做法。
那麽,他的優勢獲勝連任是不是說明,美國人民就很相信尼克鬆的這番話呢?
甚至是不是說明他們對於尼克鬆本人就持絕對信任的態度呢?
不可能的!
影響美國人選總統的因素確實是非常複雜的,這使得每一次選舉以前,候選人下麵總有一大套班子在那裏天天分析,其中不乏各種專家。
競選之前,在各種地方發表分析的學者也不計其數。在大的方向上,他們通過選舉,選擇了當時尼克鬆所提出理念。
對於剛剛發生的競選醜聞,他們並不是不在乎,而是把它交給這個製度去繼續調查和處理。
也許,一切如尼克鬆所說,這隻是共和黨內的個別激進分子,在競選中自說自話采取的犯規違法行為。
如果是這樣,在法律麵前他們是咎由自取。
如果有更高一層的人員介入,這個製度的運作也會逐步尋根問底,使他們繩之以法。也就是說,“水門事件”出來的時候,在美國並不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
大家也並不排除是個別激進分子所為的可能性。
可是尼克鬆又當上了總統,繼續大權在握。竟然企圖一手遮天的“掩蓋”行為終於犯了眾怒。
第一總統是不是真的有高於國會法庭的特權?
第二司法部能不能挑戰自己的頂頭上司?
在美國的邏輯下,答案是不難找到的,最終應該是美國人民說了算,國會法庭為此召開了一個曆史性的法庭會議。
23個隨機被抽取的普通美國人代表美國人民一個接一個的站了起來要求尼克鬆必須在指定日期前交出錄音帶,否則就是藐視法庭。
1974年2月25號大陪審團以19比0的表決結果,認定尼克鬆參與了一個欺騙美國並且妨礙司法的陰謀。
8月下旬,國會以412比3的高票通過了彈劾尼克鬆的決議···
或者說,美國政*中的官員為什麽會有如此堅強的原則性和良好的法治觀念?
理查森的所作所為與美國憲政體製中的製衡和監督機製有直接關係。美國政*行政部門的重要官員,雖由總統提名,但必須經過參議院批準。
在審批過程中,參議院可以要求被提名的官員作出某種承諾,作為批準任命的條件。
這樣一來,國會在相當程度上控製了行政官員的人事任命權,政*高官若想官運亨通,不僅要聽命於總統,同時也要顧及國會的態度。
原來,理查森也是在"水門事件"中被任命為司法部長的。在國會舉行的任命聽證會上,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特意要求理查森承諾不非法幹涉特別檢察官的決定和行動。
如果理查森言而無信,隨意撤換特別檢察官,將對他的個人信譽和未來的政治前途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實際上,理查森的行為後來得到了回報。水門案後,福特總統於1975年重新啟用理查森,他先後出任商務部長和駐英大使等要職,得到了極高的聲望。
相形之下,1987年裏根總統提名時任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鮑克出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時,遭到了參議院的無情否決,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他在"水門事件"中的不光彩表現。
道德上要求官員堅持原則固然非常重要,"但隻有製度性的監督和保障,使耿直守法之士善終,令趨炎附勢之徒失意,才能真正在各級官吏中形成堅持原則、奉公守法的操守和風氣。"
橫向的權力監督模式,正是這樣的製度安排。
尼克鬆更動員fbi封鎖特別檢察官及司法長官、次長的辦公室,宣布廢除特別聯邦檢察局,把此案的調查權移回司法部。
麵對尼克鬆濫用行政權力來維護自己,招來國民嚴重指責。
新任命的特別檢察官在白宮被迫交出的錄音帶中找到了新證據,有一盤錄音帶上清楚地記錄著水門事件發生後六天,尼克鬆指示他的助手,讓中央情報局阻撓聯邦調查局調查水門事件,這是尼克鬆掩蓋事實真相的鐵證。
整個白宮被驚得目瞪口呆,他們一直相信總統的清白,一直超出自己的職權範圍來保護總統,而總統卻從一開始就掩蓋真相,並欺騙他的顧問、公眾、國會甚至自己的家庭達兩年之久,每個人都感到被出賣了,就連共和黨的一批參議員、眾議員也建議他辭職,尼克鬆終於到了眾叛親離的地步。
1973年10月31日,美國眾議院決定由該院司法委員會負責調查、搜集尼克鬆的罪證,為彈劾尼克鬆作準備。
1974年6月25日,司法委員會決定公布與彈劾尼克鬆有關的全部證據。7月底,司法委員會陸續通過了三項彈劾尼克鬆的條款。
1974年8月8日晚上,尼克鬆不得不向全國發表電視演說,宣布辭去總統職務,成為美國曆史上第一位,也是迄今唯一一位因醜聞而中途下台的總統。
其實挺冤枉的。前世趙繼統一直以為是尼克鬆出於競選目的,指使手下的人闖入民主黨總部搞竊聽,責任難逃,才導致下台。
但是,當親自經曆來了此事之後,發現完全不是這麽回事。
首先,當時的尼克鬆總統確實急於獲取競選對手的動向,可是,對於下麵拿著雞毛當令箭,究竟蠢事幹到什麽地步,他是不知情的。
也就是說,迄此為止,僅限於“水門事件”本身,並不能說尼克鬆本人犯了哪一條規。隻能說是有一些與白宮有關係的人在外麵觸犯了法律。
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們現在所看到的美國政治運作情況,這當然會給競選中的總統帶來麻煩,可是,決不至於就必然導致總統下台。
“水門事件”是在大選幾個月之前。事情出來以後,也立即成為競選中的大醜聞上了報紙的頭條,民主黨自然也不失時機地全力對競選對手的違規作業發動攻擊。
但是,事實上,這並沒有影響尼克鬆在幾個月後以絕對優勢又一次連任總統。這是為什麽呢?
尼克鬆確實曾經在“水門事件”發生以後,做過這樣的表態。他表示自己也是從報紙上才讀到“水門事件”的,他當時認為報導十分荒唐,就把報紙扔在一邊,沒當回事。
兩天以後,他才知道有一些共和黨競選總部的人涉案。
總之,他要人們相信,他對此並不知情,他也譴責這種做法。
那麽,他的優勢獲勝連任是不是說明,美國人民就很相信尼克鬆的這番話呢?
甚至是不是說明他們對於尼克鬆本人就持絕對信任的態度呢?
不可能的!
影響美國人選總統的因素確實是非常複雜的,這使得每一次選舉以前,候選人下麵總有一大套班子在那裏天天分析,其中不乏各種專家。
競選之前,在各種地方發表分析的學者也不計其數。在大的方向上,他們通過選舉,選擇了當時尼克鬆所提出理念。
對於剛剛發生的競選醜聞,他們並不是不在乎,而是把它交給這個製度去繼續調查和處理。
也許,一切如尼克鬆所說,這隻是共和黨內的個別激進分子,在競選中自說自話采取的犯規違法行為。
如果是這樣,在法律麵前他們是咎由自取。
如果有更高一層的人員介入,這個製度的運作也會逐步尋根問底,使他們繩之以法。也就是說,“水門事件”出來的時候,在美國並不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
大家也並不排除是個別激進分子所為的可能性。
可是尼克鬆又當上了總統,繼續大權在握。竟然企圖一手遮天的“掩蓋”行為終於犯了眾怒。
第一總統是不是真的有高於國會法庭的特權?
第二司法部能不能挑戰自己的頂頭上司?
在美國的邏輯下,答案是不難找到的,最終應該是美國人民說了算,國會法庭為此召開了一個曆史性的法庭會議。
23個隨機被抽取的普通美國人代表美國人民一個接一個的站了起來要求尼克鬆必須在指定日期前交出錄音帶,否則就是藐視法庭。
1974年2月25號大陪審團以19比0的表決結果,認定尼克鬆參與了一個欺騙美國並且妨礙司法的陰謀。
8月下旬,國會以412比3的高票通過了彈劾尼克鬆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