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個相當著名的案例發生在1951年的佛羅裏達州聖彼德,當事人名叫瑪麗·h·裏瑟太太(m


    s.ma


    y.h.reese


    ),1951年7月2日房東卡本特太太(m


    s.pa


    sym.ca


    pe


    te


    )轉交一封電報給她的寡婦租客裏瑟太太,卻發現房門的把手莫名地發燙,在兩名油漆工人的協助下,他們打開了房門,發現房內布滿濃煙,熱力不斷湧出。


    後來,消防員到達檢查現場,發現地板上有一處直徑四尺長的燒焦痕跡,而原有一百七十五磅的裏澤太太,隻剩下不到十磅的殘骸,包括一個燒焦了的肝髒、一隻仍然穿著鞋的腳、一個縮小的頭顱和一堆灰燼,四尺以上的天花和牆壁都鋪滿了一層氣味難聞的油煙,四尺以下的則沒有。


    除了裏澤太太所坐的椅子及旁邊的茶幾外,其餘家俱並無損毀,一份在不足一尺外的報紙更安然無恙。


    這個案子是一個重要案例,因為它是首宗以科學方法去研究人體自燃的案件,包括fbi、病理學專家、研究種火的專家及當地消防部門都介入了調查。


    在之後的調查中,他們否定了漏電、涉及化學劑、閃電、自殺及謀殺等可能,最終當局也承認調查失敗。


    後麵還附有一份享有“骨骼鑒定專家”聲譽的克洛格曼醫生調查瑪麗夫人的死因報告是:整個室內找不到任何助燃化學物品,而隻有經過華氏3000度高溫,她的頭骨才會成為那種樣子。


    沒有發生火災,整個室內找不到火源。房屋火災最高溫度一般為華氏1500度,而實際存在過的溫度比這高一倍,在那種情況下,整個公寓都應燒盡。


    夫人體重170磅,燒成灰後,整個樓內竟沒有任何氣味。頭骨法醫專家了解,能將死者脂肪組織燒盡脫水的高溫應同時把頭蓋骨軟組織全燃毀,使頭骨破裂,而裏瑟夫人卻不如此。


    克洛格曼對上述四點都無法解釋。


    1958年,夏威夷的一位77歲的老人躺在搖椅上麵消遣的時候,忽然身冒藍火,房東太太發現以後,立刻報了警。


    當救援人員趕到的時候,搖椅上麵隻剩下一堆灰燼了。


    1959年一個秋天的夜裏,倫敦市區的一個狂歡的小舞廳裏忽然響起一聲驚叫,人們看到一名20歲的年輕人,慌張地看著麵前的一支正熊熊燃燒著的巨大火柱。與這位年輕人伴舞的女友忽然發生了自燃。


    有人飛速地找來了滅火裝置,可是在這使人望而生畏的藍色火炬麵前,救火裝置一點作用都不起,隻得眼巴巴地望著她變成了骨灰···


    趙繼統把“人體自燃”的案子放到一起比較,發現它們具有以下特征:一、所有案例都發生在室內,並總是致命的。死者總是已獨處了很長時間,發現者即使在附近,也從未聽到任何慘叫或高喊“救命”的聲音。


    二、死者大部分是女性,往往身材肥胖,有酗酒的惡習,而且死亡經常發生於飲酒之後。


    三、死者被焚燒的程度一般比正常的火災嚴重,但是身體的焚燒程度並非均勻分布的。四肢通常未被燒毀,而軀幹被燒的程度最嚴重,在許多案例中,軀幹被完全燒毀,骨頭被燒成了灰燼。


    四、火勢局限於人體和附近,而沒有蔓延開去,周圍的家具一般未受損或損害不大。


    五、屍體、骨灰下麵地板往往複蓋著一層難聞的、粘稠狀的黃色液體。


    最早對人體自燃現象進行係統科學調查的人是德國化學家賈斯特斯·馮·萊比錫。


    他一共檢驗了大約50個人體自燃案例,對於眾口鑠金的酒精原因,他指出就算把解剖樣本存儲在濃度為70%的酒精裏,這些樣本也不會燃燒。


    哪怕是給老鼠注射乙醇(酒精),老鼠也不會著火。


    萊比錫的實驗證明酒精與人體自燃之間幾乎不存在因果關係,但仍有不少研究者對此表示質疑。


    1961年,倫敦驗屍官加文·瑟斯頓在《法醫月刊》上發表論文《人體的異常自燃性》,對人體自燃提出了一種假設。


    該理論認為,少量外部火源例如一枚燃燒的煙頭會燒焦人的衣物,令皮膚綻裂並釋放皮下脂肪,脂肪反過來又被吸入燃燒的衣物,把衣物變得像燭芯一樣。隻要有燃料,這樣的燃燒就會持續。


    動物實驗證實了這一假設,實驗結果與在人體自燃現場采集到的證據吻合。


    一般的人體都在脂肪和其他化合物中存儲著足夠的能量,能支持人體的充分燃燒;就算是很瘦的人,其組織裏也儲存有不少脂肪。這些脂肪一旦被燃燒的衣物加熱,就會通過毛細作用進入衣物,這很像燭蠟(最初的燭蠟正是采用動物脂肪製作的)通過毛細作用流入燭芯,從而源源不斷地為燭芯燃燒提供燃料。


    通常,到達250c時人體脂肪才會燃燒,但如果讓人體脂肪溶化,那麽它在室溫下也能在燭芯上燃燒。


    瑟斯頓拿紗布包裹的脂肪做實驗,發現火焰熱量能夠溶化人體脂肪,產生像蠟燭一樣的持續燃燒。因此,瑟斯頓的理論被稱為“燭芯效應”。


    為了驗證這一理論,實驗的研究人員從屠宰場買了一頭死豬(豬的脂肪含量與人體相當)裹上毛毯,放進一個模擬的房間中,房間裏有一個木架,上麵放著一台電視機。


    實驗研究人員往毛毯上澆上少量的汽油後將其用火星點燃。豬油流出後浸泡毛毯,使之成為了燈芯,火焰便以豬油為燃料持續燃燒了7個小時。


    大約5小時後,豬骨頭被燒裂,流出了骨髓,骨髓大約含有百分之八十的脂肪,因此繼續燃燒,直到把骨頭燒成灰燼,甚至比火葬爐燒得還要徹底(火葬爐焚燒後,還會殘留一些骨頭)。


    而豬身體沒有脂肪的部分,像腳的下部分,則保存完整。周圍的家具都沒有著火,隻有電視機受熱融化了。


    這一結果與所謂的“人體自燃”完全相同。


    以上驗證試驗其實並不嚴謹的能證明人體自燃是燭芯效應,充其量也隻能說人體自燃表現出了燭芯效應。


    從實驗結果可以看出豬的燃燒持續了7個小時,而且從燃燒效果來說隻是豬骨被燒裂,流出骨髓。


    而在以上人體自燃實例中可以看出人體的自燃速度很快,而且燃燒很徹底:被燒成灰燼。


    並且火焰為藍色表明人體自燃時溫度很高。這說明人體自燃要比實驗中的燃燒劇烈,雖然燃燒物質相似,但兩種燃燒為不同機製。


    不管怎麽說,也是為這種現象找到了一個可以解釋的借口,看來在這方麵美國落後了蘇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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