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裏今年37歲,家裏還有三個姐姐和一個弟弟。他們從小就跟著父母搬來搬去,沒有一個固定居住的家。


    在成年後,他曾經加入過海軍,但是很快就因為擦槍走火的時候傷到自己退伍。


    之後他結了一次婚,有了一個孩子,但是沒幾年婚姻失敗了。


    婚姻失敗的原因雖然沒有明說,但是追溯他的曆史就可以看出來,拉裏在少年時期就曾經因為性猥褻女性親屬被舉報,婚姻存續期間,他也曾經多次因為性騷擾和強奸的指控被逮捕甚至坐牢。


    拉裏27歲那年,他和妻子一起住在南卡。一天的清晨,他開車的時候看到一個年輕的金發女郎,忽然心生邪念,下車過去攔住她,邀請對方上車一起爽爽。在被拒絕後,他立刻拿出一把匕首抵住她的肚子,抓住她往車上拖。還好附近的人們聽見了女孩兒的尖叫,立刻出來阻止並且報警。


    當時拉裏跳上車逃跑了,但是當天他就被警方找到,然後被正式逮捕。不過當天晚上,他被妻子用5000保釋金保釋出獄。


    對這起綁架未遂,他用精神不正常作為理由辯護,最後隻獲得了5年刑期,但是又被賦予了5年緩刑。而受害人對這個審理和判刑的過程一無所知。


    第二年拉裏再次因為襲擊一個南卡大學的女學生被捕判刑。因為是二次犯罪,他本來可能被判30-40年徒刑,然而他又再次提出精神病的理由,並且保證一定會去看病。於是他隻坐了21個月的牢就重獲了自由。


    除了這些有據可查的犯罪之外,圍繞著拉裏還有兩起神秘的金發女郎失蹤案。一位是他同事的女友,另一位是他的鄰居。


    這兩位女孩兒的共同特征都是年輕漂亮的白人金發姑娘,都是20出頭。但是警方從未找到確鑿的證據把她們的失蹤與拉裏聯係在一起。


    同時拉裏是個電工。埃利斯平時雇傭拉裏來家裏做些粗活,當他們夫婦去外地的時候,也請拉裏來幫他們看房子。


    埃利斯回憶起來,最後一次他們去阿拉巴馬看望兒子的時候,曾經把兒子的聯係方式在紙上寫下留給拉裏,以便他有急事時聯係。


    在埃利斯的家裏,警方找到了他當時寫的那張紙條。這張紙與從遺書上拓寫下來的痕跡完全吻合。莎倫就是在這張紙下的另一張紙上寫下了最後文字。


    在埃利斯離開家去阿拉巴馬州探望兒子的期間,拉裏綁架了莎倫,帶回了埃利斯的家,在埃利斯家中,警方找到了6根屬於莎倫的金發。


    他寄往莎倫家的那封信上的郵票,證明是從埃利斯家撕的,埃利斯家還保存著沒用完的剩下的郵票。


    6月27日,莎倫被綁架的3個星期後,警方正式逮捕了拉裏。


    拉裏在被捕後,到被審期間,可以說竭盡全力的扮演了一個精神病患者的角色。他否認了一切與案件相關的指控,翻來覆去的說,“這個拉裏沒有殺人,是那個壞的拉裏幹的。”


    這一次他又故技重施的聲稱自己是精神病人,需要治療而不是懲戒。


    在法庭上,拉裏各種“失常”表現,他甚至多次打斷自己辯護律師的發言,最後被忍無可忍的法官驅逐出法庭。


    控方在起訴的時候,提出了死刑要求,辯護律師為了幫助拉裏保命,沒有提出無罪申請,而是提出了“因為精神有問題的認罪協定”。


    也就是說,辯護律師表示拉裏承認自己犯下了綁架和殺害莎倫的罪行,但這都是因為他腦子有病造成的。如果這個罪名成立的話,他將接受精神病治療,而不會去監獄坐牢。


    在這裏給大家一個小科普。關於精神病犯罪的辯護,有兩種不同的罪名,一種是gbmi(認罪但是請考慮精神病的影響),還有一種是ngri--notguiltybyreaso


    ofi


    sa


    ity(因為是瘋子所以無罪)。


    近年來gbmi獲得越來越多的認同,因為當辯方意識到犯罪證據十分確鑿無懈可擊的時候,清楚的知道不可能逃脫“有罪”的判定,就會提出認罪,但是請求輕判。


    這也是給陪審團提供了一個選項,當被告存在精神問題的時候,如果僅僅隻有有罪和無罪兩種選擇,那罪犯要麽很可能會以精神病為借口逃離懲罰,或者的確是有病卻得不到治療。


    檢控官在最後陳詞的時候,把莎倫的那封遺書展示給陪審團,告訴諸位陪審員說,這個女孩兒在明知道自己很快就會死去的時候,還有如此勇氣寫下這樣一封平和從容的告別信,請想象一下當她簽下自己的姓名時,曾有過什麽樣的心情。


    所以在座的諸位,你們是否有同樣的勇氣,在這個罪犯的死刑判決書上,簽下你們的名字呢?


    47分鍾後,陪審團員們回到法庭,宣布拉裏一級謀殺和綁架罪名成立,判處死刑。


    不久後,拉裏因為綁架和謀殺9歲的黛布拉再次受審,這次陪審團依然宣布一級謀殺和綁架罪名成立,判處死刑。


    y在初審判決結果下來後,立刻起訴,表示不服判決。


    大致有如下幾個理由:首先他認為法庭給自己指派的律師不給力。明明自己是精神病人,為什麽提出認罪要求?壓根就應該要求無罪啊。


    關於這個理由,拉裏(和他的新律師)洋洋灑灑的寫了很多很多的內容,總之就是說一審辯護律師的無能造成了目前的結果,因為上來就說了(有精神病情況下的)認罪,陪審團當然不會考慮他無罪的情況,所以他沒有受到公正的審判。


    上訴法庭駁回了這個說法,判決書上掰開了嚼爛了解釋說,人家辯護律師是考慮到你犯罪的證據實在是無法辯駁,確鑿無疑,如果走無罪辯護的路線,隻怕會引起陪審團更大的反感,反而給你判決死刑。


    而提出(有精神病的)認罪,好歹你有了認罪的態度,陪審團可能會考慮到你會去治病,也會受到約束和懲戒,從而不選擇死刑判決。人家明明是要救你一命啊...


    更何況,這不是你跟辯護律師之前就討論好了的辯護策略嗎?


    判決書上又列舉出大量證據證明拉裏其實根本是知道而且認同這種策略。


    然後拉裏提出法庭指派的精神鑒定師是政府雇傭的,有偏見!


    判決書解釋說,拉裏成功的接受了3次庭審,每次庭審前後都有專家鑒定他的精神狀態足以參加庭審,這些專家裏有法庭指認的,也


    y自己花錢雇的。


    控辯雙方的專家都得出同樣的結論,就別說什麽偏見了。然後拉裏又提出庭審的法官不公正,明明自己有精神病(當庭撒潑),法官還是判定他有行為能力,這個判定與事實不符。


    判決書又十分耐心的解釋說,法官對他行為能力的判定,並不取決於他在法庭上的表現,或者他是不是配合他自己的律師,而取決於拉裏是否能理解和交流。隻要他的理解能力和交流能力沒問題,再怎麽裝瘋賣傻也沒用。


    拉裏還提出,在初審的時候,他的辯護律師的總結陳詞很差勁,他當時就提出了抗議打斷他,結果法庭忽略了他的反對,還直接把他轟出了法庭,這侵犯了他的權利!


    另外法官宣布這個案件的審理不對外公開,拉裏覺得這也侵犯了他的個人權利。總之,拉裏提出了各種你能想到或者不能想到的理由,要求推翻一審判決。


    但是最後都被一一駁回。


    不過他還是沒放棄折騰,一直到死,他都聲稱自己是耶穌本人。


    在被判死刑的10年後,拉裏被執行死刑,死於電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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