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的租庸調製與均稅製,是借用了唐朝的賦稅製度。當然實際穿插在文中時,某越有所借鑒刪減,也把兩稅法改名為均稅製,和中國古代曆史有所區別。為了方便各位親們了解這兩種稅製的背景,某越將借鑒的文章抄錄如下:
公元一六九年,即李淵稱帝的第二年,唐王朝定下租庸調製。五年以後,與均田製同時頒布執行。這一製度,是以丁男授田百畝為前提,所以它的基礎是均田製。但是租庸調製和均田製一樣,都是前有所承,而不是唐初的什麽創造。《資治通鑒》卷一八七記載:“武德二年,初定租庸調法。每丁租二石,絹二匹,綿三兩。自茲以外,不得橫有調斂”(“絹二匹”的匹字,當依《唐會要》作丈)。胡三省注雲:“租庸調之法,以人丁為本。梁、陳、齊、各有損益。”可知在唐以前,已有一些朝代實行過這種製度。如果再推廣一點,實源於北魏到隋以均田製為基礎的租、調、力役製度。唐初不過綜合曆代所行而把它固定下來罷了。它的內容,正如後來陸贄在《奏議》中所指出的:“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所以即稱之為租庸調製。
唐初由政府所頒下的詔令,不過粗舉大要而已。據《唐六典》記載:“凡賦役之製有四: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曰雜徭。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隨鄉土氧,綾、絹、迤(音施,是一種粗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迤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二斤;皆書印焉。凡丁歲役二旬(有閏之年加二日),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庸調俱免(通正役並不得過五十日)。”這說的比較詳悉,可知當時除以租庸調為主要稅收外,還有雜徭。根據其他文獻反映的情況,此外還有按戶稅等高下所征收的戶稅和按每畝交納二升的地稅。
唐朝皇室、外戚、各級官吏等地主階級的主要階層,享有免稅特權。他們廣占耕地,卻不納稅,把賦役的負擔全部都轉嫁到農民頭上。據舊史記載,僅以唐玄宗天寶八年(公元七四九年)為例,全國共有存糧九六○六萬石,以當年有七六六萬課口計算,把這些存糧平均分攤,則每丁納粟竟合十二石五鬥。唐代租庸調法,自高祖李淵時起,經太宗整頓,曆高宗、武後、中宗、睿宗至玄宗開元年間,一直沿用不變,前後共一百二十多年(公元六一九——七四一年)。
唐朝為了防止農民逃避或漏交租課,定出了極其嚴密的辦法,責令農村基層組織的裏正,直接負責向農民催繳租調,攤派徭役。每年春天,他們對本地農戶的人口、年齡以及相貌特征等,每人當麵查對核實一次,叫做“團貌”;然後將“團貌”記錄編訂成冊,叫做“手實”、“計帳”就是裏正向農民催課的依據。每隔三年的正月,各縣又將本地各鄉村的“手實”、“計帳”收齊一次,交給所屬的州,由州匯總,按一定格式編製成戶籍。每鄉的戶籍裝訂為一卷,卷上注明“某州某縣某年戶籍”等字樣。這戶籍就成為當封建政權檢查農民納課情況、考核各級官吏政績的依據。在敦煌發現的唐代戶籍殘卷,其格式和內容,正與此相同。
唐朝對農民征收的稅額,是按每丁受足百畝田地而規定的。但是,由於普遍受田不足,而納課不能或減,所以租庸調之製,一開始就成為農民的沉重負擔。隨著生產的恢複發展,對農民的剝削量更不斷增加,廣大農民是十分痛苦的。即以徭役而言,農民也被壓得喘不過氣來。早在貞觀十一年(公元六三七年),監察禦史馬周在《上疏》中指出:“今百姓承喪亂之後,比於隋時,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繼;兄去弟還,首尾不絕;遠者往來五六千裏,春秋冬夏,略無休時。陛下雖每有恩詔,令其減省,而有司作既不廢,自然須人,徒行文書,役之如故(見《舊唐書》卷七十四,《馬周傳》)。”由此可知當時封建政權有關徭役限額、減免租調的規定,等於一紙空文,從來沒有實現過。
唐高宗以後,特別到了唐玄宗時期,土地兼並不斷加劇,農民的土地多被侵奪。常規的租調之征,本已不堪承受;巧立名目的額外征取,又層出不窮。唐玄宗時的財政大臣,都是搜刮能手。或命令州縣將應繳租課換成綾羅、珠寶、瓷器、海味送到長安;或以運輸腳力為名加征;或以粟布浸漬傷耗為由加征。廣大農民既失去土地,又困於重課,無以為生,隻好離鄉別井,四處流亡。唐玄宗時為了製止農民脫籍,保證租調來源,實行檢括逃戶。開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勸農使”宇文融在全國查出八十餘萬逃戶,重新登記入籍。同時,政府又推行殘酷的“攤逃法”,將逃戶應繳的租課,攤派給他的親戚、鄰居代繳。這樣,便逼使更多的農民逃離鄉土,人丁流動,戶籍不實,租庸調製已無法繼續施行。安史之亂以後,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改行兩稅法。
唐朝到了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國家府庫雖很富裕,社會經濟也很繁榮,但對農民的剝削也特別苛重。《通典?食貨六》即已指出當時“錢穀之司,唯務割剝。回殘剩利,名目萬端。府藏雖豐,閭閻(指鄉裏居民)困矣”。《通典》作者杜佑(七三五——八一二年),生值其時,目睹其實,這種反映是可靠的。後來歐陽修在《新唐書?食貨誌》談到“租庸調之法,以人丁為本。自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造,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其後國家侈費無節,而大盜起,兵興財用益屈,而租庸調法弊壞。自代宗時,始以畝定稅,而斂以夏秋,至德宗相楊炎,遂作兩稅法。”這卻將兩稅法所以代替租庸調製的原因說的很清楚。代宗大曆元年(公元七六六年),以國用急需為理由,不能等到秋禾黃熟,即按青苗莊稼每畝斂錢十五,又征地頭錢每畝二十,通稱青苗錢。這是田賦從青苗征斂稅錢的開始。大曆五年又規定:夏,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四升;秋,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三升;青苗錢畝加一倍,而地頭錢不在其內。這樣的橫征暴斂,對舊的租庸調製早已破壞無遺,朝廷無法緩和階級矛盾的日益尖銳,勢不得不推行新的剝削辦法來代替舊剝削方式。於是在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采用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
兩稅法的主要內容,在體不外下外幾點:
一、以戶為征收單位,不論主戶、客戶一律在當時居住的地區登記,編入戶籍。按各戶土地財產的多少,來確定應納稅額的多少。這是戶稅。
二、以大十四所(公元七七九年)墾田數字為依據,按畝多少征收田畝稅。這是地稅。
三、地稅是按畝納米、麥;戶稅是按戶等高低定稅錢多少。最初的地稅,大約為每畝納米、麥五升至九升五合;戶稅則由官府按貧富將居民分作九等戶。居民各階層各屬哪一等,都有明文規定。官府還按照三年一大稅(多征),常年一小稅(相對地少征)的慣例,具體規定了每個戶等的稅額。征收戶稅時,責令稅戶折交絹布實物,很少斂取錢幣。
五、除田畝稅交納穀、麥外,蓁多折合成錢交納。
六、每年的稅,分夏秋兩委征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
從上述情況來看,可知兩稅法的立法原則不同於租庸調製。租庸調製是以人丁為征收單位,丁無貧富,田無多少,都負擔一樣的賦稅;兩稅法則以每戶的財產和田地多少交納不同的賦稅,多者多納,少者少出。標誌著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製度發生了重要的變革。
按照規定,自王公百官到一般百姓都要交稅。流散他鄉的浮戶、蔭庇於豪強的客戶、往來貿易的商人,以前不納租調的,這時也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納稅麵。兩稅法頒行以後,唐王朝的經濟狀況一度得到改善,歲入大增,呈現出比過去不同的景象。
當開始頒布兩稅法時,曾有一條規定說:“敢在兩稅之外加征一文錢者,以枉法論。”但事實不僅不是如此,反而橫征暴斂,超過以往。就在頒布兩稅法的同一年,唐王朝即宣布征收竹木茶漆的什一稅。德宗建中三年(公元七八二年),朝廷既批準了淮南節度使陳少遊在本道的兩稅錢上每千文錢增收二百文請求,而且通令各道同樣征收。十所以後,又應劍南西川觀察使韋皋的請求,兩稅又加征十分之二。德宗為了對作亂的藩鎮兵,曾下令在長安向商賈進行“借商錢”的勒索,派官府武裝搜掠商戶財貨,甚至逼死人命。市民的住房要納稅,按房屋的好壞規定稅額,稱“間架稅”。交易買賣,每成交一貫錢納稅五十文,稱“除陌錢”。這些苛征雜稅,雖招致天下仇恨,但統治者卻在所不顧,變本加厲。有些地方甚至規定:商旅過路要交稅,蔬菜瓜果要交稅,人口死亡要交稅,到了無物不稅的地步。
兩稅法比租庸調製進步,意味著統治者手段的改進。實質上,兩稅法使窮苦大眾跌入了苛征暴斂的新羅網,受著重重壓迫,長期不得翻身。正如晚唐詩人杜荀鶴(八四六——九○四年)在《時世行》中所反映的:“桑拓廢來猶納稅,田園荒後尚征苗,”“任是深山更深處,也應無計避征徭。”這確是兩稅法實行以後的八百年間,構成了唐後期到明中葉分夏秋兩次征稅的田賦製度的基礎,直至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後,才開始改變。
————摘自中國農村稅費改革研究第二章中國古代的賦稅製度第五節(未完待續)
公元一六九年,即李淵稱帝的第二年,唐王朝定下租庸調製。五年以後,與均田製同時頒布執行。這一製度,是以丁男授田百畝為前提,所以它的基礎是均田製。但是租庸調製和均田製一樣,都是前有所承,而不是唐初的什麽創造。《資治通鑒》卷一八七記載:“武德二年,初定租庸調法。每丁租二石,絹二匹,綿三兩。自茲以外,不得橫有調斂”(“絹二匹”的匹字,當依《唐會要》作丈)。胡三省注雲:“租庸調之法,以人丁為本。梁、陳、齊、各有損益。”可知在唐以前,已有一些朝代實行過這種製度。如果再推廣一點,實源於北魏到隋以均田製為基礎的租、調、力役製度。唐初不過綜合曆代所行而把它固定下來罷了。它的內容,正如後來陸贄在《奏議》中所指出的:“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所以即稱之為租庸調製。
唐初由政府所頒下的詔令,不過粗舉大要而已。據《唐六典》記載:“凡賦役之製有四: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曰雜徭。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隨鄉土氧,綾、絹、迤(音施,是一種粗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迤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二斤;皆書印焉。凡丁歲役二旬(有閏之年加二日),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庸調俱免(通正役並不得過五十日)。”這說的比較詳悉,可知當時除以租庸調為主要稅收外,還有雜徭。根據其他文獻反映的情況,此外還有按戶稅等高下所征收的戶稅和按每畝交納二升的地稅。
唐朝皇室、外戚、各級官吏等地主階級的主要階層,享有免稅特權。他們廣占耕地,卻不納稅,把賦役的負擔全部都轉嫁到農民頭上。據舊史記載,僅以唐玄宗天寶八年(公元七四九年)為例,全國共有存糧九六○六萬石,以當年有七六六萬課口計算,把這些存糧平均分攤,則每丁納粟竟合十二石五鬥。唐代租庸調法,自高祖李淵時起,經太宗整頓,曆高宗、武後、中宗、睿宗至玄宗開元年間,一直沿用不變,前後共一百二十多年(公元六一九——七四一年)。
唐朝為了防止農民逃避或漏交租課,定出了極其嚴密的辦法,責令農村基層組織的裏正,直接負責向農民催繳租調,攤派徭役。每年春天,他們對本地農戶的人口、年齡以及相貌特征等,每人當麵查對核實一次,叫做“團貌”;然後將“團貌”記錄編訂成冊,叫做“手實”、“計帳”就是裏正向農民催課的依據。每隔三年的正月,各縣又將本地各鄉村的“手實”、“計帳”收齊一次,交給所屬的州,由州匯總,按一定格式編製成戶籍。每鄉的戶籍裝訂為一卷,卷上注明“某州某縣某年戶籍”等字樣。這戶籍就成為當封建政權檢查農民納課情況、考核各級官吏政績的依據。在敦煌發現的唐代戶籍殘卷,其格式和內容,正與此相同。
唐朝對農民征收的稅額,是按每丁受足百畝田地而規定的。但是,由於普遍受田不足,而納課不能或減,所以租庸調之製,一開始就成為農民的沉重負擔。隨著生產的恢複發展,對農民的剝削量更不斷增加,廣大農民是十分痛苦的。即以徭役而言,農民也被壓得喘不過氣來。早在貞觀十一年(公元六三七年),監察禦史馬周在《上疏》中指出:“今百姓承喪亂之後,比於隋時,才十分之一。而供官徭役,道路相繼;兄去弟還,首尾不絕;遠者往來五六千裏,春秋冬夏,略無休時。陛下雖每有恩詔,令其減省,而有司作既不廢,自然須人,徒行文書,役之如故(見《舊唐書》卷七十四,《馬周傳》)。”由此可知當時封建政權有關徭役限額、減免租調的規定,等於一紙空文,從來沒有實現過。
唐高宗以後,特別到了唐玄宗時期,土地兼並不斷加劇,農民的土地多被侵奪。常規的租調之征,本已不堪承受;巧立名目的額外征取,又層出不窮。唐玄宗時的財政大臣,都是搜刮能手。或命令州縣將應繳租課換成綾羅、珠寶、瓷器、海味送到長安;或以運輸腳力為名加征;或以粟布浸漬傷耗為由加征。廣大農民既失去土地,又困於重課,無以為生,隻好離鄉別井,四處流亡。唐玄宗時為了製止農民脫籍,保證租調來源,實行檢括逃戶。開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勸農使”宇文融在全國查出八十餘萬逃戶,重新登記入籍。同時,政府又推行殘酷的“攤逃法”,將逃戶應繳的租課,攤派給他的親戚、鄰居代繳。這樣,便逼使更多的農民逃離鄉土,人丁流動,戶籍不實,租庸調製已無法繼續施行。安史之亂以後,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改行兩稅法。
唐朝到了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國家府庫雖很富裕,社會經濟也很繁榮,但對農民的剝削也特別苛重。《通典?食貨六》即已指出當時“錢穀之司,唯務割剝。回殘剩利,名目萬端。府藏雖豐,閭閻(指鄉裏居民)困矣”。《通典》作者杜佑(七三五——八一二年),生值其時,目睹其實,這種反映是可靠的。後來歐陽修在《新唐書?食貨誌》談到“租庸調之法,以人丁為本。自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造,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其後國家侈費無節,而大盜起,兵興財用益屈,而租庸調法弊壞。自代宗時,始以畝定稅,而斂以夏秋,至德宗相楊炎,遂作兩稅法。”這卻將兩稅法所以代替租庸調製的原因說的很清楚。代宗大曆元年(公元七六六年),以國用急需為理由,不能等到秋禾黃熟,即按青苗莊稼每畝斂錢十五,又征地頭錢每畝二十,通稱青苗錢。這是田賦從青苗征斂稅錢的開始。大曆五年又規定:夏,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四升;秋,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三升;青苗錢畝加一倍,而地頭錢不在其內。這樣的橫征暴斂,對舊的租庸調製早已破壞無遺,朝廷無法緩和階級矛盾的日益尖銳,勢不得不推行新的剝削辦法來代替舊剝削方式。於是在德宗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采用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
兩稅法的主要內容,在體不外下外幾點:
一、以戶為征收單位,不論主戶、客戶一律在當時居住的地區登記,編入戶籍。按各戶土地財產的多少,來確定應納稅額的多少。這是戶稅。
二、以大十四所(公元七七九年)墾田數字為依據,按畝多少征收田畝稅。這是地稅。
三、地稅是按畝納米、麥;戶稅是按戶等高低定稅錢多少。最初的地稅,大約為每畝納米、麥五升至九升五合;戶稅則由官府按貧富將居民分作九等戶。居民各階層各屬哪一等,都有明文規定。官府還按照三年一大稅(多征),常年一小稅(相對地少征)的慣例,具體規定了每個戶等的稅額。征收戶稅時,責令稅戶折交絹布實物,很少斂取錢幣。
五、除田畝稅交納穀、麥外,蓁多折合成錢交納。
六、每年的稅,分夏秋兩委征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
從上述情況來看,可知兩稅法的立法原則不同於租庸調製。租庸調製是以人丁為征收單位,丁無貧富,田無多少,都負擔一樣的賦稅;兩稅法則以每戶的財產和田地多少交納不同的賦稅,多者多納,少者少出。標誌著中國封建社會的賦稅製度發生了重要的變革。
按照規定,自王公百官到一般百姓都要交稅。流散他鄉的浮戶、蔭庇於豪強的客戶、往來貿易的商人,以前不納租調的,這時也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納稅麵。兩稅法頒行以後,唐王朝的經濟狀況一度得到改善,歲入大增,呈現出比過去不同的景象。
當開始頒布兩稅法時,曾有一條規定說:“敢在兩稅之外加征一文錢者,以枉法論。”但事實不僅不是如此,反而橫征暴斂,超過以往。就在頒布兩稅法的同一年,唐王朝即宣布征收竹木茶漆的什一稅。德宗建中三年(公元七八二年),朝廷既批準了淮南節度使陳少遊在本道的兩稅錢上每千文錢增收二百文請求,而且通令各道同樣征收。十所以後,又應劍南西川觀察使韋皋的請求,兩稅又加征十分之二。德宗為了對作亂的藩鎮兵,曾下令在長安向商賈進行“借商錢”的勒索,派官府武裝搜掠商戶財貨,甚至逼死人命。市民的住房要納稅,按房屋的好壞規定稅額,稱“間架稅”。交易買賣,每成交一貫錢納稅五十文,稱“除陌錢”。這些苛征雜稅,雖招致天下仇恨,但統治者卻在所不顧,變本加厲。有些地方甚至規定:商旅過路要交稅,蔬菜瓜果要交稅,人口死亡要交稅,到了無物不稅的地步。
兩稅法比租庸調製進步,意味著統治者手段的改進。實質上,兩稅法使窮苦大眾跌入了苛征暴斂的新羅網,受著重重壓迫,長期不得翻身。正如晚唐詩人杜荀鶴(八四六——九○四年)在《時世行》中所反映的:“桑拓廢來猶納稅,田園荒後尚征苗,”“任是深山更深處,也應無計避征徭。”這確是兩稅法實行以後的八百年間,構成了唐後期到明中葉分夏秋兩次征稅的田賦製度的基礎,直至明代實行“一條鞭法”後,才開始改變。
————摘自中國農村稅費改革研究第二章中國古代的賦稅製度第五節(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