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漢居民法》依照荀況的禮製之學,將居民分成了王族、親爵、爵、官、民、奴六等,各製禮儀、行為規範,使其上下序,各安其業。


    居民法中對人數最眾的平民所涉最多,規定諸平民平等,無分上下,禮儀一致,鼓勵學文習武,學習六藝百技。


    居民法規定奴仆也必須單獨建立戶籍,明確主人,主人可隨時赦免其奴仆身份,歸而為民。


    按照淩雲誌的提議並沒有把士列為一個單獨的等級,這樣除了王族、親爵外,其他各等級都可通過努力奮鬥而改變身份。


    居民法還規定凡漢國子民皆為華夏族人,嚴禁私設他族,分裂民族的行為。


    居民法還規定了婚姻登記製度,隻有到內政專門機構登記、造冊才為合法婚姻,無論妻妾都需登記認可。子女不分嫡庶,按長幼排序,繼承家產之子女必須尊老愛幼,奉養父母(含父之所有妻妾),孝敬老人,寬待兄弟姊妹。


    子女無論是否繼承家產,均有奉養父母(含父之所有妻妾),孝敬老人的義務。


    居民法還鼓勵生育,並規定了具體的補貼政策。


    《大漢財稅法》以律令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國家財政貨幣的保管、支出製度,國家糧食儲備的購買、管理、支出製度,國家財政審批支出製度,王室、爵位列項支出、王室費用支出製度。


    明確規定了各行業的收稅的種類、標準、稅率、計算方法,再次明確不收農業賦稅,規定了調整稅收種類、標準、稅率的步驟和方法,它規定必須通過成文律令的方式才能進行調整,任何人、任何機構都沒有權利單獨進行調整。


    規定了郡縣稅收上繳國庫,繳後分成返還的製度等。


    《大漢經濟法》最是繁雜,主要包括四個方麵的主要內容:


    一是保護國家居民的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在不違反已發布律令的情況下,任何機構和個人均無權侵犯居民的私有財產,後麵還特別注明包括國王。


    二是規定領地內實行長子繼承製,其餘子女年滿十八歲必須離家獨自立戶,可得到不超過4%的財產資助,田地由國家另行分配。此舉主要是為了培養後人的開拓進取精神和避免財產分散而阻礙整個社會生產的進步發展。


    三是推行契約製,鼓勵經濟活動以契約的方式確定權責利,其中包括了借貸、交易、勞役等諸多方麵的經濟活動,國家保護契約雙方的合法利益,並以契約憑證對違約方進行處罰。


    四是製定了新的統一度量衡製,所有經濟活動均須遵此例行。其中;度製定為,1裏=150丈,1丈=10尺,1尺=10寸,1寸=10分


    淩雲誌根據史載戰國時期原燕國1尺=.1厘米,而後世的1尺=.厘米,兩下換算後,確定出標準分的距長,從而製造出標準的以分為基本單位的刻花鏤刻精美銅尺。


    同理他先後又確定衡製為1擔=10斤,1斤=10兩,1兩=10錢,並精確造出了衡製器具秤杆,秤錘。


    量製確定為1石=10鬥,1鬥=10升,1升=10合,1合=10勺。並製造了標準器具。


    統一度量衡製規定所有度量衡器具均由商部統一製造,嚴禁私製。


    度量衡製的統一,保證了商業上的正常交往,促進了手工業的發展。


    法令對分封製進行嚴令禁止。


    法令還對各行各業的經濟行為進行了規範,對經濟糾紛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以上律法參議閣略加修正就予以通過了,唯有討論到了《大漢刑律》時卻發生了巨大紛爭,辯論不休,辯論的焦點就在於開篇所確定的基調,‘刑無等級,諸等級罪等同’。


    荀況素來主張政治上尊王,主張王權**,豈能容忍刑律將王權也包攬進去,馬上提出了反對意見。


    施英作為刑部尚書,這些律法的起草自然摻雜了他的想法,不過他所代表的法家推崇的是尊主明法,刑法當然是王家的刑法了,隻是迫於淩雲誌的壓力,才不得不這麽定調。作為起草者他也表示反對,並說明了這一基調的來源。


    南宮吟、公輸梨以及各學宮、學院的學士們共口一詞,刑不加國王,隨即又擴大了範圍刑不加王族。最後竟有人提出刑不加官以上各等級,頓時就有人提出了反對意見,兩方頓時引經論典展開了大辯論,辯論來辯論去連王族也有人感覺應該受到刑律的製約。


    淩雲誌、鬱心怡、宇文芳華、嫣公主靜靜地坐在那裏看著這些各家各派的學士們辯論。


    從早上辯論到晚上,越辯分歧越大,淩雲誌沒有發表任何傾向性的意見,宣布討論告一段落,明天繼續討論。


    往後宮走的路上,嫣公主有些擔心地說道:“這刑法加於我們身上也就罷了,反正我們都是能自製之人,倒是不慮觸犯刑律,可是要是加於我們的孩子身上,那可怎麽是好,難道我們能眼睜睜地看著他們受刑律處罰嗎?”


    鬱心怡、宇文芳華聞言均是嬌軀一顫,顯然嫣公主的話也引起她們的共鳴了,神色凝重,低頭沉思。


    淩雲誌冷眼旁觀,心中不由歎氣,自己的想法是好的,可是看嬌妻們擔心的樣子,頓時也生出後悔之心,暗自苦笑,想使國運綿長,必然要觸及自己的痛楚,難怪古來帝王未有加刑於己身及皇族的,有幾人能做到不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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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之所以把自己也列入刑律之中,不過是起起示範作用而已,心裏明鏡的諸位學士肯定不會通過的,這在內閣討論時已經證明了。


    他現在為難的是,是否要把子女們也推入刑律的管轄範圍之內,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道理已經經曆了幾千年的驗證,他自然清楚無比,如果不把子女們加入進去,一旦後代真的出幾個禍害,惹出民怨來,豈不是要危及江山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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