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12月15號不遠了,梅西亞沒什麽心情去俱樂部,所以就關心起來了這個。


    首先我們了解一下事情的起因,為什麽會出現。


    1990年夏天,效力於比甲rfc列日隊的中場球員讓·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在賽季末同原俱樂部的合同到期,俱樂部準備將其年薪削減60%,因此博斯曼希望轉會到法國的敦刻爾克俱樂部。


    但當時敦刻爾克無力支付列日俱樂部開出的高額轉會費,導致轉會泡湯。


    在舊有轉會體製下,即使球員合同到期,別的俱樂部要招入他,也必須向球員的原俱樂部支付轉會費才能成行。


    在接受了法律谘詢後,博斯曼在當年8月份將列日隊和比利時足協告上法庭;11月,比利時一家地方法院裁定博斯曼轉會合法,比利時足協敗訴;半年後,比利時上訴法庭裁定駁回上訴;1992年1月,博斯曼向政府申請失業救濟被拒,一怒之下將官司打到位於荷蘭海牙的歐盟法院,索賠100萬美元,理由是俱樂部不放自己轉會違反了歐盟“關於歐盟各國公民有權自由選擇居住地和自由擇業”的《羅馬條約》。


    博斯曼同時要求歐盟責令歐足聯放開對非歐盟球員的限製,因為這種限製從根本上來說是一種種族歧視。


    歐盟法院於1995年12月15日作出了有利於博斯曼的裁決。


    法則內容


    合同期限


    俱樂部和球員最長的合同為期5年


    二十八歲以下球員


    二十八歲以下球員(不包括二十八歲)自從簽定合同的當日內合同三年受到保護,之後兩年可隨時接受其它俱樂部的出價,而這時他一旦答應加盟新球隊,那麽新球隊將支付一個相當於他剩餘合同上的工資作為賠償


    二十八歲以上球員


    二十八歲(包括)以上球員的相應的保護期為兩年


    而所有合同的最後半年屬於合同結束階段,任何俱樂部隻要能夠給出該球員滿意的合同,那該球員將可以在合同最後半年結束之後自由轉會去新的俱樂部而新俱樂部不用支付任何費用給原俱樂部


    這是合同上的一點說明


    還有關於歐洲十六歲以下青訓合同


    合同隻能一年一簽,並且可以自由轉會去其它俱樂部,而新俱樂部則要支付給原俱樂部一筆賠償金,以鼓勵青訓培養。


    “博斯曼法案”法認可有歐洲聯盟公民資格的足球運動員,在與俱樂部合同期滿之後,有權在不支付任何轉會費的情況下到歐盟另外任何國家踢球;其次,有歐洲聯盟公民身份的運動員在歐洲聯盟任何地方踢球時,有關“外國運動員限製”的規定予以廢除。這項法案的出台,歐盟範圍內的球員開始加速流動,有效的保護了球員的切身利益。


    這個東西出來後,球員高興壞了,但是俱樂部卻都不是很爽,但沒辦法隻能接受。


    紛紛擾擾的博思曼過去後,生活還得繼續,時間來到了2月份。


    曼城的球迷已經對球隊不報任何希望了,現在基本上都沒什麽人去看了,輸的有點太多了,輸球沒關係但是也別輸人啊。


    他們倒好,一看要輸球了,就開始在場上散步,一點也沒有想著翻盤了事情,似乎滿臉都是,我認了。


    看著太可氣了,都有人去舉報說曼城對待比賽不尊重等等。


    梅西亞沒去管,現在是他們表現的越不好,下個賽季梅西亞才能有充足的理由下狠手,正愁用什麽理由呢,這不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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