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35


    物權法熱點亮點麵麵觀(十五)


    〖第二部分:熱點亮點問題〗


    【物權法熱點亮點的概念】


    【提示】


    物權法熱點、亮點的概念,是反映物權法熱點、亮點問題的要領或者綱要。其精義是社會反響強烈的物權法問題和值得讚許的物權法價值,人們通過了解、接觸熱點、亮點事件後感到非常有趣,增強了研習物權法的注意力與積極性,在解決焦點、難點問題上有了奮鬥的目標與前進的動力。官方對於群眾反響強烈的問題進行適當處理,彌補了物權法的缺點,從而衍生出了新的亮點。


    物權法是由眾多熱點、亮點問題組成的熱點團、亮點團,並與某些焦點、難點問題或某些焦點團、難點團形成交叉關係。由此可見,有相當一部分物權法熱點、亮點的概念,不是純粹的,而是交叉的。很多時候人們僅僅了解到熱點、亮點問題的概貌,一不留神就接觸到焦點、難點問題上去了。


    有些熱點問題,是由隱蔽的焦點問題曝光為熱點問題的。熱點問題與曝光率呈正比,曝光率越高、爭論規模越大、持續時間越長,熱點值則越大。某種重大的熱點問題具有頑固性的特征,一旦構成社會化的事件之後,並不因為風波的結束而結束,隻是以焦點、難點問題暫時隱蔽起來,但隨時可以再度發生爭議,把熱點問題激活起來。


    有些亮點問題,是從難點問題上演化而成的,或從熱點問題上升華而成的。它代表了大眾利益或者大眾價值觀,顯示了有作為、有成績、有貢獻的能力與績效,遂由亮點問題終結了難點問題或者代替了熱點問題。大量亮點問題是客觀存在的,人們感知得越多,發覺亮點問題越多,成就感受和幸福指數就越大。物權法條文非常枯燥、晦澀難懂,而讀者興趣盎然、手不釋卷,首先是因為有大量亮點問題如磁鐵一樣吸引著他。


    對於物權法,每個人需要反反複複的通讀,更需要反反複複的精讀,對於其中熱點、亮點問題是最好的興趣範圍,很有可能引申至焦點、難點的興趣範圍。全能型物權法學者不僅僅是為自己著想,而且要為其他人著想,興趣轉移是很常見的事情。


    物權法問世後,人們從此揭開了物權世界神秘的麵紗,宣布13億中國人民已經進入到嶄新的物權法新時代。無論你是哪一類物權人,都能從這裏找到人生的物權法坐標,徜徉在熱點亮點中享受樂趣。好好琢磨,細細品味,把握機遇就是掌握未來,一份耕耘便有一份收獲!


    一、熱點


    1、概念


    熱點,是指物權法中熱門的關注點和熱敏點,也是大家興奮點或爭議點的代名詞。它是熱點團的分子數,可以單獨存在,也可以合並成立。


    物權法中熱點事件接踵而至,熱點問題如層層剝筍般展開,彰顯出這部特種民法無窮的魅力。絕大部分熱點問題,並不是體現在、停留在討論物權法草案階段,而是成長在、瀦留在普法、用法、執法、修法階段,有些熱點問題是不會隨著時光的流逝而衰亡的。


    一部中國物權法之所以成為全社會關注度特高的法律,是因為物權法的親和力、向心力以及關注點、熱敏點很特別,能夠把冷冰冰的文字化作熱辣辣的語境。其中一些條文與廣大的物權關係人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很多主客觀原因促成人們聚焦、熱議,遂成為大討論大辯論的熱潮。爭先恐後地炒作物權概念遂形成蝴蝶效應,以點帶麵地把相關的問題信息爆炸性地擴散。


    眾多的熱點,是由相應的熱敏詞匯反映出來的,所謂“文如其人”、“文為心聲”是也。一部3萬多字的物權法,竟然包藏了數千個詞匯,裏麵的熱敏詞層出不窮,並且總數上是有增無減,絕大多數熱敏詞長盛不衰。伴隨著新問題的新發現如星星之火到處燎原。


    這一部奇特的當代宏觀物權法幾乎是包羅萬象的,什麽物權主體、客體和關係點都有,幾乎是人人都有希望並人人都有失望的一麵,歸納、概括起來就是一連串的熱敏詞。


    2、示例


    所謂熱點,並不限於某一個“點”,往往是多個點、縱橫交叉的點。因為物權法涉及麵非常廣泛而條文相當濃縮,討論時從一個“點”接觸到幾個“麵”是常態。


    如不動產物權法,是由數百部法律法規串聯而成的,一旦發生征收這樣的行政幹預行為,就會牽動很多的法律關係,整個兒聚焦為“熱點團”。


    又如,“房隨地轉”、“地隨房轉”、“地役權”、“不動產相鄰關係”、“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所有權的特別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等,熱點問題不勝枚舉。


    相當一部分熱點、亮點問題,也包含了焦點、難點問題,但有缺陷的焦點難點問題不會構成“亮點問題”。


    有些熱點問題,原物權法草案中沒有的,後來官方采納了大家的建議添加上去了。如“小區綠地歸誰所有”、“車位、車庫歸誰所有”、“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續期”、“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和“依據憲法,製定本法”等等,並且由“熱點問題”上升到了“亮點問題”。


    有些熱點問題,原物權法草案中有的,後來官方采納了專家的建議刪除掉了。如“居住權”、“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等等,並且由“紙麵上的熱點問題”轉折到了“口頭上的熱點問題”,或變成焦點、難點問題。


    有些熱點問題,官方或采取折中主義的辦法,或暫時擱置起來等候時機成熟時再考慮。如是否在物權法中明文添加“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保護國家財產不受訴訟時效限製”等,改為“根據憲法,製定本法”的關鍵語。


    (二)熱點團


    1、概念


    熱點團,亦即熱點簇、熱點麵。是指多個熱點聚合在一起的大熱點,常常是由一個熱點觸發了其他的熱點甚至一連串的熱點,驟然增加熱敏詞,許多人被動地卷入這個物權圈子或者討論圈子,用自己的見解來看待某一類物權事物,享受民權的樂趣。


    物權法熱點之多、密集性程度之高,這種奇特的爭議現象在民法中是絕無僅有的,在公法中也是十分罕見的。物權法之所以曆經13年才通過,主要原因是熱點團和焦點團太多,使得官方拿不定主意,形成製定物權法的一個個瓶頸而耽誤了時間。


    物權法並不刻意炮製熱點事件,隻是“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飾”。製造熱點和熱點團,前提條件是需要合乎邏輯,否則是不能成立的,或者是芸花一現的。


    2、示例


    所有的大概念都是熱點團。如物權法,國家,集體,基本原則,自然資源,不動產,動產,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動產登記,物權的保護,物權的變動,物權的消滅,征收,征用,公共利益,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私人財產防火牆等等。


    新中國成立近60年才頒布第一部物權法,大家對於這樣的新生事物既感到既新鮮又刺激,又對其充滿了好奇與期望。整部物權法也可以看作集團型熱點簇、總熱點。物權法儼然是一座龐大的百花園,裏麵各種各樣的奇花異卉爭開鬥豔,吸引著眾多的蜜蜂蝴蝶采花蜜,一個個沉醉其間流連忘返,好一派繁榮的景象。


    關於“物”、“物權”、“物權法”,與生俱來是熱點問題。一個熱點團中包裹了很多熱點問題,置身其中如置身迷宮一樣找不到出口。尋找熱點問題猶如龍宮探寶,誰有勇氣與力量,誰有神仙指路,誰得到的寶貝就越多。


    相信絕大多數熱敏詞是新迭出的品種,卻也不排除複古的熱敏詞。如“業主”這個詞語是宋代盛行的,一直持續到清末就遇到了辛亥革命,導致這個熱敏詞銷聲匿跡了100年。當代物權法根據需要,又把這樣陳舊的熱敏詞複活起來了。如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14個條款中密集性地疊加了48個“業主”的主語(目錄上的一個除外),平均每個條款多達3.5個,是全法同一熱敏詞體係中密度最大的詞匯。


    由古典熱敏詞“業主”到創新的熱敏詞“業主委員會”,構成最古老與最新穎相結合的雜交熱敏詞。名為一個詞,實為一個詞組,是“業主+委員會”這樣的並列詞組。


    “業主”是祖國的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詞匯,是個中性詞,與“不動產所有權”這個烈性詞相對,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中國古代律法中從來沒有“所有權”這樣的概念,不動產所有權稱之為“業主權”,動產所有權稱之為“物主權”,體現了東方法與西方法分野的界線。


    歐洲的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等大陸法,言必稱“所有權”,許多時候相當的別扭。既然領土主權是國家的,那麽單位與個人怎麽是土地所有權人呢?那豈不是在一塊土地上同時存在兩個甚至多個“主”人了嗎?


    中國古代的律法規定“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國的實際土地所有權人是國家,私人隻能取得信托式的土地所有權,所以一直以來排斥“土地所有權”這樣公權私化的熱敏詞。


    現在我們不妨試驗一下。倘若把第六章全部的“業主”換成“所有權人”,就顯得既累贅又別扭,而且往往是詞不達意。


    當代中國實行的是土地所有權公有製,私人隻能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業主”僅僅針對建築物的所有權——專有權與共有權,建築物以下和周圍的土地權屬是土地使用權專有使用權與共有使用權,這個當代的“業主”比古代的“業主”詞義相對狹窄一些。


    《日本民法典》中也收錄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法”,共有70條。從頭到尾都見不到關鍵詞語“業主”兩個字,多數條文中沒有主語,顯得非常淩亂,既累贅又別扭。看看日本人笨蛋成什麽樣子了?日本人自從唐代時起就大量啟用漢字作假名,竟然至今連“業主”兩個字也不會引用,簡直是笑話!


    我國於2005年7月10日之前,曆次由官方製定公布的物權法草案,均直接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而2005年7月10日由官方公布的物權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則另辟蹊徑,在該名稱之前添加了“業主”關鍵主語與關鍵詞語,形成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盡管有的專家對於添加“業主的”之主語與定語表示不同意見,認為“業主”之外延過大,建議將來在製定民法典時去掉這三個字,然而,大家認為這種擔心是多餘的,這樣的名詞不是缺點,而是亮點。


    二、亮點


    (一)亮點


    1、概念


    亮點,是指物權法中豁達的閃光點、敞亮點、亮堂點或幸福點。物權法是專門為物權人吃定心丸、謀幸福和排憂解難、助人為樂的,也是平衡法律關係的一把好手,如陽光一樣的照到哪裏哪裏亮堂堂。


    物權法原理,既不同於一般民法的原理,也不同於公法的原理。物權法揭示了成千上萬種物權價值規律,點綴成數百個等級物權製度,能夠在嚴格的物權製度下規範與調整“平等保護”機製,巧妙地運用了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從“相輔相成”到“相反相成”,解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麵的成效令人拍案叫絕。


    物權法實行普惠製,所以亮點特別多也非常集中。其兩個基本點是確認和保護物權,確認是手段,保護是過程,使得物權成為圓滿狀態是目的。物權法確認和保護物權有其獨到之處,其他法律不能解決的問題也能夠解決,這是法律效力上的亮點。


    物權法能夠為物權人謀幸福、謀福利,讓有恒產者有恒心,讓無產者在某種時空條件下也能夠取得物權,亦即讓幸福的人各有各的幸福,這裏主要是法定的亮點,也包括機遇上的亮點。


    2、示例


    物權法是基本物權製度法、基本權源法,也是宏觀民法、綱領性民法,總之是“民法中的基本法”或“很多法律的母法”,故許許多多的熱點亮點問題集團式地聚集於此。


    物權法頒布不久,就有近20部公法和民法按照物權法的原則精神相繼集中頒布實施。一部法律尤其是一部民法,能夠如此“天女散花”,對公法和對其他民法的影響力如此之大這不僅在中國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絕無僅有的。


    如《企業國有資產法》、《不動產登記條例》、《土地登記辦法》、《侵權責任法》、《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房屋登記辦法》和《民事訴訟案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等近20部法律法規,在物權法頒布後的短短幾年內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就是受到物權法的啟發或者指導下完成的新法。


    其立法依據,完全是或者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原則精神製定的。除《企業國有資產法》這樣特別的公法之外,其他這些小法基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衛星法或者補充法,包括實體法和訴訟工具法在內。


    《物權法》是後起之秀,眾星捧月,鶴立雞群,一鳴驚人,一花引來萬花開。無論是對於眾多民法或者部分公法都產生巨大影響,不僅充分發揮自己的帶頭作用,而且帶動其他法律一起發揮集群作用。


    首先,是其占領了民法的大量地盤,取代了《民法通則》的領主地位和《擔保法》的參謀長席位。


    近30多年來,《民法通則》於普法教育中享有至高無上的地位,《物權法》問世後即喧聲奪人,凝聚力、影響力遠遠超過了《民法通則》。《物權法》之“擔保物權編”對《擔保法》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補充,使得《擔保法》退居二線,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


    其次,其法律地位或者風頭甚至強於《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公法。


    很多法律法規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聲明“根據某某法製定本法”,都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排在《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公法的前麵,這叫“打破常規”,彰顯了此法獨特的魔力。


    一般而論,公法的重要性強於民法,往往把公法排在前麵、民法排在後麵。後來凡是出現並列法律依據時,都往往把此民法即《物權法》排在前麵、把該公法排在後麵,這樣的現象是絕無僅有的。


    許多公法與民法、實體法與工具法,都不約而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來製定,而且排位總是靠前的。但是,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唯一依據是“根據憲法,製定本法”(見第一條),並不把其他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二)亮點團


    1、概念


    亮點團,亦即亮點簇、亮點麵。是指多個亮點聚合在一起的大亮點,常常是由一個亮點觸發了其他的亮點甚至一連串的亮點。它是亮點團的分子數,可以單獨存在,也可以合並成立。


    物權法亮點之多、密集性程度之高,這種奇特的幸福現象在民法中是絕無僅有的。


    物權法豁達而敞亮的特征,物權人因此受益良多,幸福感、成就感普遍增強,大家感到很實在、很放心。物權法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地服務於全體物權人,是人們一生的指路明燈。無論你走到哪裏,它就嗬護到哪裏。


    物權法從法定的物權關係到意定的物權關係,如天空上的繁星點綴在其中,照亮了每個人的星途。隻要看準了北鬥星,黑夜中也不至於迷失方向。


    朋友,您可曾知道物權法到底是幹什麽用的?其最大功效是什麽?


    有的說物權法是用於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有的說物權法是用於調整人與物之間的關係的,還有的說物權法是既用於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又調整人與物之間的關係。


    以上的各種說法都有一定的理由。但是,其最大功效是處理法律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的。物權法承擔了承上啟下、繼往開來的重大曆史使命,不但要使得本身產生許許多多的亮點團,而且還要促使其他法律產生許許多多的亮點團,如同聖火到處燎原。


    所謂“上”,亦即憲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電力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電信條例、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環境保護法之類的上位法(公法)。物權法作為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製度法,不失時機地把眾公法的權屬對象移植到民法中來,既激活了公法的亮點團,也萌生了民法的亮點團。


    所謂“下”,亦即《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不動產登記條例》和《民事訴訟案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等下位法(民商法),物權法作為母法,將亮點傳導給這些子法,從而催生出更多的亮點團。


    物權法在數十部法律、數千部法規中牽線搭橋,為平衡公法、私法、民法、商法之間的法律關係貢獻巨大,幾乎把物權法打造成“民事關係的憲法(根本大法)”,所以其熱點團如群星燦爛。


    2、示例


    中國物權法亮點團是成建製湧現的,亮點多多,亮點團自然奇多。這種現象並不奇怪,因為此類物權法是係統性物權法,各個大小係統是牽連在一起的,往往由一個亮點牽扯出多個亮點出來,如牽牛花一般的串連在一起。


    譬如,“小區綠地歸誰所有”、“車位、車庫歸誰所有”、“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續期”、“拾物得賞”、“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票據質權”、“債券質權”、“基金份額質權”、“股權質權”、“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應收賬款質權”、“民事留置權”、“商事留置權”、“特別留置權”和“法定物權”、“物權優於債權”等等,亮點問題不勝枚舉。


    技術性亮點,是中國物權法一改往年各國關於物權概念不科學、不準確的嚴重缺陷。“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以及“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和“留置權”等重要概念,權能設計上、內涵與外延上都準確到位。可以說,中國物權科學技術水平已經走在世界的前列。


    更大亮點,是科學規定了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私人財產防火牆。從規範化保護到製度化保護,從個別化保護到一體化保護,從實體法保護到工具法保護,從舊式保護到新式保護,從5項式保護到4項式保護和3項式保護,可區分為第一梯隊、第二梯隊、第三梯隊不同層次的財產保護方式。


    物權法的最大亮點,是“依據憲法”,一舉攻克了“民法是私法”、“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堡壘,大量公法的內容挺進到了物權法裏麵,把微觀物權法改造成宏觀物權法,物權法的質量基本得以保障。


    當今世界,是時勢造就物權法,不是物權法造時勢。物權法可以改變人們的精神麵貌,讓人們過上更加美好的法律生活,但無法保證每個人都能脫貧致富。


    就是說,物權法有很多亮點和亮點團,隻是為大家提供了平等競爭的機會,而每個人的基礎條件和發展機遇並不相同,人與人之間的差別不是一下子能夠消除的。


    物權法有很多亮點和亮點團,是專門為物權人送權力、送財富、送金錢和送定心丸來的,在確認、保護與規範、調整物權方麵別具一格,令每個當事人心服口服。由於是公法、私法、民法、商法“四合一”式的宏觀物權法,故溯及效力、追擊效力、執行效力是一流的。


    物權法是新一代的戰鬥機,有很多綿裏藏針的威力。他打破了《合同法》的常規,把合同生效主義提升到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動產交付生效主義。他並不強迫你登記,也不強迫你交付,隻是告訴你這是物權變動的規矩,你自己看著辦吧。


    倘若隻迷信合同生效主義,不相信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動產交付生效主義,偏偏要與物權法對著幹,那麽到時候你吃不了兜著走,自釀的苦果各自嚐。


    物權法特意選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這些物權性擔保的類型,沒有把定金、保證金這些金錢擔保的類型收錄其中,彰顯了“物權優於債權”的道理,同時把不清晰的擔保法變成了清晰的擔保物權法。定金、保證金一般是普通合同的擔保方式,列入普通債權範疇,故其屬於一般財產法對象。


    擔保物權法的特點是,能夠讓擔保物權人控製以至占有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形成更加高效的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和排他關係,而且可以把短期的擔保關係變成長期的擔保關係。


    物權法既不提倡、也不反對你選擇定金、保證金這些金錢擔保的方式,也不強迫你成立擔保物權關係。倘若你一味為迷信定金、保證金這種低端的擔保方式,不相信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這些高端的擔保方式,那麽你自己遲早是要吃虧的。


    試想一下,作為生意場上買賣關係的夥伴,你老是向對方索要定金、保證金,人家就認為你不信任他、欺負他,是在侮辱他的人格,這樣的生意是做不長久的。


    擔保物權關係是相對寬容的擔保關係,債權人讓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慢慢還債,不至於把債務人逼迫得那麽急;債權人能夠控製甚至直接占有債務人的擔保財產,當然不擔心跑了和尚又跑了廟。債權人與債務人合作輕鬆而愉快,一拍巴掌,就來個最高額抵押權;興致更高的,就來個最高額質權。這樣就由短期合作變成了長期合作,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各得其所,最後皆大歡喜。


    三、產生熱點亮點問題的原因


    物權法構成熱點、亮點問題的原因很多,而主要的是由以下因素成就的。


    第一,當代宏觀物權法海納百川,故這個大本營集結了大量的熱點、亮點問題。


    中國物權法,是當代宏觀類型的物權法,容量非常之大,包容性很強,這個大本營集結了大量的熱點、亮點問題,而古典微觀物權法則根本沒有這麽大的凝聚力、展示力。


    中國物權法集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和各種權利義務主體於一體,巧妙地利用了法律資源,是個豐富的法律寶庫,法律關係縱橫捭闔,視角、觸角、覆蓋範圍、曝光程度都和期望值很大,權利義務關係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從而為聚焦和展示大量的熱點、亮點問題提供了現實基礎。在開門立法和社會各界人士參與討論物權法的運動中,大量的熱點、亮點問題和焦點難點問題如雨後春筍般湧現,有些重大的熱點、亮點問題如巨大塑像般地矗立在人們的心田之中。


    物權法以“物”為本原,以“物權”為切入點,以“物權關係”為活動範圍,這本身是個偉大的創舉,是立法史上的偉大裏程碑。集結了大量的熱點、亮點問題。在古典物權法基礎上創建當代物權法,在微觀物權法基礎上創建宏觀物權法,更是很了不起的偉大創舉,集結了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熱點、亮點問題。


    倘若把一般民法、普通財產法比喻為“下裏巴人”,那物權法一定是“陽春白雪”。倘若把西方物權法比喻成“樹苗”,那中國物權法一定是“大樹”。倘若把西方物權法定義為“初級物權法”,那中國物權法一定是“高級物權法”。倘若中國物權法修改成物權法典,那熱點、亮點問題的倉庫是極大的倉庫。


    物權法是個新生事物,是世界法製史上一顆耀眼的明珠,民法中的寵兒,鶴立雞群而傲視群雄。她萌芽於19世紀的德國,****於大陸法係和東方法係,甫一登場就受到全體國民的密切關注,把眾多熱點、亮點問題和焦點、難點問題展現在世人麵前,自然而然地提振了全體公民學習物權法的積極性。


    中國製定物權法,在古為今用、洋為中用、承前啟後、推陳出新上下了很大的功夫,根據國情果斷地拋棄西方式微觀物權法,選擇了中國式當代宏觀物權法。曆經13年的刻苦磨礪和8稿定讞的漫長過程,遂把物權法大量的焦點、難點問題加工成熱點、亮點問題。物權主體是西方物權主體的4倍,物權客體呈幾何級暴增,熱點、亮點問題亦呈幾何級暴增,體現了當代宏觀物權法的巨大優勢。


    目前的中國物權法,仍然是個試驗品,隻有247條,篇幅上不及德國物權法的一半,熱點、亮點問題比德國物權法多數百倍,還有大部分熱點、亮點問題沒有發掘出來。預計不遠的將來,中國物權****大踏步前進,打造世界上最完美的當代宏觀物權法。


    毫無疑問,如果當初不製定當代宏觀物權法,隻是簡單粗暴地製定古典微觀物權法,絕對無法出現這麽多的熱點、亮點問題,而遺留下來的焦點、難點問題就會堆積如山,物權法的應用範圍和實際效力大打折扣。


    全世界所有的微觀物權法學者,根本不懂21世紀當代世界物權法的新潮流,根本不懂什麽是當代宏觀物權法,根本無法理解為什麽中國物權法為什麽出現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四合一”的格局,用西方陳舊過時的理念當作製定物權法的“標準”,指責物權法的“得”為物權法的“失”,嘰嘰喳喳吵吵嚷嚷的爭論不休,真正是“五十步笑一百步”!


    第二,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夯實了宏觀物權法根基,成就了大量的熱點、亮點問題。


    中國物權法製定的時候是個特殊的非常時期,這個時候呈現利益多元化、開放化甚至共同化特征,為厚積薄發的物權法創造了非常有利的契機。經過近幾十年來的不懈努力,全國基本建立了相對完整的法製體係,各種憲法、行政法、經濟法、行政經濟法、民法和地方法規、部門法規、規章製度等多達12000多部,積累了豐富的立法經驗,為物權法的建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物權法作為民法中的核心法律,是基本物權製度法、基本權源法,有人稱之為“民事關係上的憲法”,關係到全社會各個利益階層各色人等方方麵麵的利害關係,所擔負的曆史責任十分重大,故必須以十分審慎、嚴格的態度來正確製定物權法。


    經過專家學者多年來的研究,已經初步掌握了一些古典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的原理,但關於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原理的探討才剛剛起步。在這個十字路口上,自發性地運用了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彌補了物權法原理不足的缺憾。


    關於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這對於經濟學家來說並不陌生,屬於宏觀經濟學範疇,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丁伯根、弗裏希、薩繆爾森、希克思、阿羅、德布勒、阿馬蒂亞-森等一大批卓越的經濟學家,就是因為倡導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為平衡經濟界的利益關係而廣受稱讚。


    不過,把經濟學上的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借用到物權法上來,需要青出於藍而勝於藍,還要經過一番精加工製作和大力升華過程,不能照抄照搬。這裏有很多需要區別對待的地方:


    (1)關於恒定性與浮動性的區別。


    物權法所展示的利益關係是客觀性的和嚴格的,所有製關係法原則上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各階層的利益基本恒定在一個水平上,僅允許在特定情勢下作小範圍或者小幅度的調整,並且僅限於意定權利方麵進行適當調整,法定的權利是強製執行的。權利人在享受權利的時候需要履行義務,而且往往是先履行義務然後再享受權利。故其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往往是恒定的和全麵的,對於當事人的約束力是高尚的。


    經濟學所展示的利益關係是主觀性的和有彈性的,市場經濟成份多了就退讓一部分給計劃經濟,市場經濟成份多了就退讓一部分給市場經濟,甚至於在“國退民進”與“國進民退”之間進行互換或者加減乘除。政治格局的變動、經濟形勢的變化、產業經濟的調整、勞動力及其他生產要素的浮動等許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容易導致宏觀經濟學理論失靈。經濟學還往往隻談權利,不講義務。故其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往往是漂浮的和不夠全麵的,對於當事人的約束力是低下的。


    (2)關於原則性與自由性的區別。


    物權法是官方製定的利益關係法,全是由一係列原則、規則、規矩組成的,對於任何組織、個人而言隻能服從,不能違反。所有原則、規則、規矩是鐵定的,當事人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知法的要執行,不知法的也要執行。當事人不能以沒有獲得利益為由拒絕履行法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義務人行使權利時不能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物權法上的自由,僅僅對於圓滿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以自由,行為上有瘕疵的權利人以及相關的第三人不一定獲得自由。故其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會有質的飛躍,所導出的原則遂成為每個人的行為規範,大大縮小了自由空間。


    經濟學是興起於民間的一類突出的學說,自古以來學派林立眾說紛紜,涉及經濟領域的麵非常廣泛,是學術界的輕騎兵。經濟學理論隻有上升為政策或者經濟法的高度,才能產生社會化的約束力,故絕大多數理論隻是一些建議。有的人還為政府或者為企業提供決策方案,遂成為比律師還吃香的一類人才。多數經濟學家是專門為特定的利益階層服務的,他們的觀點甚至於遊移不定,把自己的經濟理論當成社會規矩,常常撇開法律規範談經濟自由,一些正直的經濟學家對他們束手無策。故其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雖然對社會有益,卻難以克服其軟弱性的缺點。


    (3)關於規律性與不確定性的區別。


    物權法遵從的是物權價值規律,物權價值規律高於並優於經濟規律。物權價值規律,是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的並且受成文法所規定的規律,反映標的物的支配權人之排他權、優先權、控製權,在所有製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和占有保護法等方麵體現出等級差別的物權價值。在一物一權主義的情勢下,有產者與無產者都可以成為物權對象,一定的權利與一定的義務大致相等,權利人不一定要付出金錢的代價取得利益,但免費取得權利者需履行更多的義務。故其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與物權價值規律非常吻合,嚴謹性、適用性、協調性程度很高。


    經濟學探討的是經濟價值規律,是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的非成文法所規定的規律,亦即理論界抽象的規律。這種規律是隨商品的價值浮動而浮動的,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價值大起大落,經濟價值規律跳躍多、拐點多,令人捉摸不透,常常使得宏觀調控失靈。偏重於研究利益、很少研究義務,偏重於研究有產者的利益、很少研究無產者的利益,整個經濟學體係無法形成十分嚴謹的理論體係。故其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與經濟價值規律瑣碎吻合,嚴謹性、適用性、協調性程度較低。


    很多人會認為物權法與經濟學是不搭界的,其實不然。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所對應的是宏觀經濟學原理,而宏觀物權法需要對應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於是就從“不搭界”變成了“搭界”。物權法還原則規定了堅持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製度,把物權製度與經濟製度結合起來統一考量,當然離不開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這個思想工具哪!


    第三,物權法是處理法律關係的最佳人選,公法和民法上大量的熱點、亮點問題都集中到物權法方麵來了。


    物權法在民法中享有崇高的地位,處理法律關係方麵是絕佳能手。民法中無法解決的問題,一到物權法這裏就迎刃而解了。公法中遺留下來的問題,物權法也可以幫助其解決。物權法取之於現存的眾法,又反饋於其他的眾法,在大量公法、私法、民法、商法中穿梭往來,如聯合國全權大使一樣的從事重大的國際關係。


    已知物權法之重中之重是不動產,不動產之重中之重是土地,而事關土地的法律法規多達2000多部。物權法取其精華部分進行整合,讓所有製關係、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和占有關係全部清晰起來,把各種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人事關係牽連起來,物權法集大量公法、私法、民法、商法的優點於一身,數不盡的熱點、亮點問題都集中到物權法方麵來了。


    物權法並不滿足於已有的大量的熱點、亮點問題,還在不斷製造大量的熱點、亮點問題。物權法頒布之後不久,緊接著有近20部實體法和工具法依據物權法原理或原則、規則而麵世,如《土地登記辦法》、《土地調查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房屋登記辦法》、《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條例》等實體法,又如《民事訴訟案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等工具法,依據物權法原理或原則、規則而麵世,物權法大量的熱點、亮點問題在其他法律法規中生根開花並結果。


    物權法於改進舊民法方麵的熱點、亮點問題也很多,如物權法之“擔保物權編”共71條,對於《擔保法》的改進達上百處之多,這裏產生了數百個熱點、亮點問題。


    動產交付生效主義優於合同生效主義,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優於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和優於合同生效主義,物權優於債權,擔保物權優於普通物權,擔保債權優於普通債權,高級物權優於中低級物權,高級物權優於低級物權,排隊妨害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製等等,物權法的這些新原理新規則,對於舊民法的舊原理舊規則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更新,這裏產生了數百個非常重要的熱點、亮點問題。


    為什麽說我們在享受物權法的饕餮盛宴?那是因為物權法的熱點、亮點菜式實在是太豐富太豐富了,那菜點實在是太美味太美味了!


    相關法律:


    《物權法》擔保物權編,《擔保法》相關內容,《擔保法司法解釋》相關條文。


    相關詞匯: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1——957-2-34


    〖本文要點〗


    物權法是由眾多熱點、亮點問題組成的熱點團、亮點團,並與某些焦點、難點問題或某些焦點團、難點團形成交叉關係。由此可見,有相當一部分物權法熱點、亮點的概念,不是純粹的,而是交叉的。很多時候人們僅僅了解到熱點、亮點問題的概貌,一不留神就接觸到焦點、難點問題上去了。


    了解物權法精髓、物權法價值和有關益處等,首先得從了解物權法熱點、亮點問題開始。興趣培養起來了,大家就不覺得這種民法不那麽枯燥乏味、晦澀難懂了。興趣濃厚起來了,你就手不釋卷了,自覺地把物權法當作人生的必修課了,到時候你不想成為物權法專家也難哪。


    對於物權法,每個人需要反反複複的通讀,更需要反反複複的精讀,對於其中熱點、亮點問題是最好的興趣範圍,很有可能引申至焦點、難點的興趣範圍。全能型物權法學者不僅僅是為自己著想,而且要為其他人著想,興趣轉移是很常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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