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30


    物權法熱點亮點麵麵觀(十三e號外)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點難點問題


    1、雜談其他的焦點難點問題


    2、民告官案原告勝訴率低和降低及其他的焦點難點問題


    3、極端分配不公、兩極分化現象麵麵觀


    4、行政幹預的由來與物權法的尷尬


    5、行政幹預對於民間借貸以及抵押權關係的節製作用(a)


    5、行政幹預對於民間借貸以及抵押權關係的節製作用(b)


    ………………


    5、行政幹預對於民間借貸以及抵押權關係的節製作用(號外)


    【號外:天澤案最不可思義最嗟噓不已】


    [提示]廣州天澤公司是新能源行業的一顆新星,儒商曹剛是深受廣大客戶信賴的投資者、社會活動家、慈善家、明星企業家、老年頤康服務行業戰略家,創造了“中國廣州最具公眾形象企業”。


    多年來從中央到地方有數百名新老領導人和許多專家學者親臨公司指導,積極參加天澤公司組織的全國性老年健康產業論壇。當其雄心勃勃地準備大舉進軍老年服務業並已經得到八大部委表示的時候,“一刀切”、“一鍋端”、“大運動”席卷廣州這座大都市,公司被查封,曹剛等數十人被羈押,遂引起眾多投資者的抗議。


    有人嚴重質疑:如果把天澤公司判定為“非法集資者”,那麽全國沒有一家民間借貸的公司是合法集資的了!受理案件的機構至今無言以對……。行政幹預主義氛圍之下,再有名望的企業與企業家不算個啥,每個抵押權人更不算個啥。


    a、平安融資十年後突然變成“非法集資”的嚴打對象


    關於非法集資的性質推定,必須實行客觀標準,這從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上都有這樣的統一要求。倘若不采取客觀標準而采取主觀標準,那麽再遵紀守法的民間借貸者也非常容易扣上“非法集資”的帽子,大量的合法企業甚至明星企業也會被活活地整死。


    最典型的例子,是廣州天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澤公司)“非法集資案”。地方zf對此明星企業和明星企業家是否買賬,如何買賬,什麽時候買賬,買賬到什麽程度等,全憑官員的一句話。一屆zf與另一屆zf的理念也不相同,似乎法律和政策在他們手上變成了彈簧。當該公司平安融資十年之後,一夜之間突然被宣布“非法集資”,對融資人來了個下馬威,令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措手不及。這樣突兀的執法行動,從法理、情理、道理和倫理上如何解釋呢?


    這間公司的獨資法定代表人是曹剛,他的頭銜有: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協委員、湖南省永順縣政協委員;廣東省工商局私營企業協會副會長、廣東省老年基金會副會長、廣東省老年產業協會常務副會長、廣東省直機關天澤文體中心主任等。天澤公司2008年被中央權威媒體評為“中國廣州最具公眾形象企業”,整個企業十年來一直是信譽好、口碑佳、前景強、有實力。由此可見,天澤公司和曹剛比巨人公司和史玉柱,更有名氣,更少缺點錯誤,更有群眾基礎,更有遠見卓識,更符合民間借貸的行為規範,但兩者之間的運氣顯然不同。


    所謂的“嚴打非法集資”運動,已經到了最不可思義、最不可理喻、最嗟噓不已的嚴重地步。什麽法理、情理、道理、倫理,在這種嚴酷的悲催情勢下變得是那樣的蒼白。似乎在告示人們:再有名的民營企業,再好的公益性項目,再多的領導人和專家學者表示大力支持,廣大的投資者再怎麽趨之若鶩,無論如何也逃脫不了挨整的命運。


    我們耳聞目睹過史玉柱案、吳英案、劉曉慶案等典型案件,但怎麽比較也沒有曹剛案這麽離奇。解讀這個案件,不是天書,卻勝似天書。人們有理由向官方提問100個“為什麽?”,而官方始終無言以對。他們無法麵對市場經濟、金融製度改革的滾滾潮流,無法麵對天澤公司報效國家回饋社會的滿腔熱情,無法麵對廣大投資者的各項訴求,無法麵對眾專家學者宏論滔滔的學術立場,更無法麵對各級老首長對於天澤公司無微不至的關懷愛護的盛大情景,根本無視天澤公司合法融資、規矩經營的客觀事實以及合理訴求等。


    廣州天澤實業有限公司是2007年4月29日經廣州市工商局核準,由成立於2005年4月的原“廣州市理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變更而來。天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於2012年3月18日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成立,注冊資金5001萬元,總資產超8億元。旗下擁有五家全資子公司和一家生物能源(生物柴油)產業基地,年產生物柴油70萬噸。其中,永順天澤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被湖南省政府列為重點擬上市企業。


    天澤公司的融資項目,對應於電子高科技、新能源、老年康樂項目,全是國家政策重點扶持的對象。在廣州融資長達十年之久,過去幾年一直是四平八穩的。直到2015年6月24號,廣州官方突然變臉,查封了天澤公司的辦公場所,扣押了公司的財產,凍結了公司的全部賬目,遣散了全體業務員,趕走了數名老客戶,阻擋了決意投資的準客戶,老板曹剛和總經理、部門經理等骨幹80多人悉數拘留,10月初曹剛等人被執行逮捕,目前仍然羈押在看守所。


    在“非法集資”證據明顯不足、適用法律明顯有誤的情勢下,既不進行公開審理,也不無罪釋放被關押的一行人。從法理上說,當地j方是無權占有人;而當地j方卻認為天澤公司是“惡意占有人”。至於什麽是“非法”,什麽是“詐騙”,隻有天知道。作為被執行人也有自我保護與法律辯護的權利,作為債權人也有反映事實真相和言論自由的權利,任何壓製自由搞“一言堂”的行為都是濫用職權的表現。


    2015年7月13日,一家有律師網的帖子稱:“我們公司(廣州天澤能源集團)有10年時間,做融資有9年多時間,從來沒有拖欠過客戶一分錢。客戶的本金和分紅都是按時發放。公司每年都關注災區,每年都組織員工捐助災區和無償獻血,也經常去慰問老人院,獲得社會各界的認可與讚揚。公司主要從事研發銷售生物柴油,還有國外的外貿(商務部發的證書),今年國家給我們企業一個養老項目(天澤頤康城),這是中國第一家養老示範基地。去年9月份中央八大部委也來我們公司召開研討會。12月份中央.省政府的領導都出席參加學術會議(中國老齡事業高層論壇永久落戶廣東清遠),這個論壇也給廣東省政府爭光了。上個月24號公安局就以非法集資的名義給查封了。同時也帶走我們公司的一些同事。再說了:2013年7月份其他省政府也組團到我們單位學習融資的。目前公司查封了,所有的客戶都在擁護公司,維護公司的名義。幾千名客戶聯名以****的形式去上訪(省政府、市政府、中央巡視組)要求把我們老板放出來,恢複企業正常上班。請問:公司這樣還能恢複營業嗎?”


    [簡評]上述白皮書概述了天澤公司的良好風貌,指出從中央到地方以及粵湘各界都在大力支持公司的產業與事業,隻有個別部門才“刮目相看”。如果說執法部門看走了眼、辦錯了案,那麽,錯得實在是太離譜了,辦得太糟糕了。執法部門是為法律服務的,而法律是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如果執法部門不為法律服務,不為經濟建設服務,********地為金融壟斷利益集團服務,或者為任務而任務、為政績而政績,那麽就完全偏離了法治建設的軌道,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對於經濟社會和民間借貸當事人是有害無益的。上級和本級政府都在長期支持天澤公司,唯獨公安部門出麵阻擾,簡直是咄咄怪事!


    2015年7月2日,天澤荔灣分公司公告《給全體客戶的一封信》,令人頓生惻隱之心:


    【尊敬的天澤荔灣分公司的全體客戶們:


    你們好!公司這次的清查行動,你們焦慮、不安和擔心,是人之常情。這幾天,公司客戶的監事和部分員工、黨員、骨幹們都在商討,有幾點共識有必要告知全體客戶們:


    這次公安部門的清查行動,是全國在金融領域部署開展的清理整頓“非法集資”行動,我們認為開展這種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專項清理行動是必要的,也是廣大人民群眾受歡迎的。


    要正確認識“天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旗下“廣東安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麵向社會吸納民間資金參與被列入2015年國家發改委四大重點工程之一的“廣東清遠天澤頤康城”的建設項目,是符合******關於經濟發展策略的做法,充分認清“天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國家發改委重點工程建設的事實與其它從事非法集資公司是有根本區別的。


    天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自2005年4月在廣州成立以來,經過十年的發展,已經成長為擁有相當規模的生物能源產業集團。2015年3月2日,公司在廣州演藝中心召開的春節團拜會,曹剛董事長在會上宣布,公司十年來沒有拖欠任何一個客戶的利息和本金,曹剛董事長說,就算砸鍋賣鐵也要兌現歸還客戶的本金和利息。由此可見,公司是非常誠實守信,受廣大客戶信賴的公司。同時公司熱心公益事業,在四川雅安地震中捐款150萬元,為連州共和小學捐款30萬元扶貧款,走訪慰問東山敬老院、積極開展義務獻血等活動,長期支持和讚助老年的文體活動。


    希望廣大客戶一如既往保持對公司的信賴,不要失去對公司的信心,要耐心等待政府的調查處理、冷靜思考、不要心浮氣躁,對身體不利,也解決不了問題,不如放寬心在家耐心等待。雖然公司暫時不能正常營業,影響了部分客戶眼前到期的利息和本金的領取,但相信黨和政府會很快調查清楚公司的事實和實際情況,到時必將順延兌現客戶的利息和本金。


    相信黨和政府不會隨便輕易否定一個有十年光輝創業曆史且真抓實幹的民營企業,尤其在國家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轉型期,正如省長******在6月27日《廣州日報》頭條刊登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呼籲研究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製的創新部署。


    天澤荔灣


    2015年7月2日】


    [簡評]天澤集團及其各個分公司被當地j方在同一時間內統一查封之後,引起了數千個貸款投資人的恐慌不安。在這個關鍵時刻,社會上各種負麵消息都有,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都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壓力。通過安民告示,謠言止於真相,憤怒止於溫情,驚慌止於承諾,專權止於民權,失望中醞釀希望,失敗後孕育成功。此時此刻整個天澤公司命懸一線,債務人和債權人遂成為難兄難弟,隻有同心協力才能度過難關。


    值得一提的是,整個廣州地區數百家報刊雜誌並非無原則地登載那些無厘頭的負麵新聞,沒有隨便人雲亦雲、隨波逐流,隻有一家小報鸚鵡學舌地亂說一通。


    現在不妨引用一篇新聞看點文章:


    “天澤能源”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被查封


    by信息時報|記者李丹|2015-06-2719:55


    近日,眾多老人聚集在廣州大道中新達城大廈附近,隻因一家名為“天澤能源”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被查封。據悉,該公司多年來以超高回報率做誘餌,吸引老年人做投資,涉及金額達上千萬元,如今仍有不少老人沉迷其中堅稱並未“受騙”。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涉案公司被查封的告示。信息時報記者李丹攝


    低價旅遊給老人洗腦


    記者了解到,參與天澤公司所謂“理財投資”的人大多40歲以上,他們最初接觸該公司皆從低價旅遊開始。作為受害者家屬之一的陳先生告訴記者,早前其母親鍾姨在白雲山遇到一群年輕人派發旅遊券,稱20元就能享受一日遊,老人心動後參加了天澤公司組織的南海影視城一日遊,隨即掉入陷阱。


    如今鍾姨已幡然醒悟,據她回憶,當時整個旅遊並沒怎麽玩,大部分時間都花在吃飯上。飯前,該公司播放了他們關於新能源的宣傳片,然後有個“投資人士”上台講投資,描述投資新能源的美好前景。“宣講後,與我同桌吃飯的老人家就現身說法,稱自己投資後一年就掙了不少。”


    鍾姨告訴記者,每桌都有一個天澤的年輕人,不斷勸說他們。


    拿回錢就要扣兩成本金


    隨後鍾姨簽了5萬元的投資合同,利率為15%,一年期滿之後賺了點兒小錢的鍾姨本想拿回本金,卻再次被對方20%的回報率誘惑,投資增到20萬元。後來鍾姨聽一位朋友說本金拿不回來了,她便找到公司要求退還。幾經爭執,雙方最終按合同辦事:未到合同期拿回本金,須扣除兩成本金和利息共4萬餘元。鍾姨這才發現做了虧本“買賣”。


    不過,在場的多位老人仍堅稱自己並未受騙,“存款上每季度會按時結息,我們都投資七八年了,而且公司經常組織活動。”但記者發現,這些老人一直沒取回本金,而是不斷加大投資。一旦想要回本金,就會遇到同鍾姨一樣的麻煩。早前,已有多人投訴並被媒體曝光。


    公司網站存在虛假宣傳


    天澤能源公司的簡介顯示,其總部設在廣州,從事生物工程技術及生物質能源的開發,旗下擁有5家控股子公司,注冊資金5001萬元,總資產約8億元。實際上,該公司注冊地在湖南省永順縣芙蓉鎮。


    老人們的“投資”,就是與天澤能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為該公司董事長曹剛,該人是“廣東省政協委員、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協委員、廣東省老年產業協會常務副會長”等。然而記者發現,這些名頭皆源自該公司自家的網站,多為虛假宣傳。


    目前,天澤能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資被廣州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其在珠江國際大廈的分公司也同時被查封。警方表示案件仍在調查中,受牽連的市民可攜資料到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和荔灣分局的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谘詢。信息時報記者李丹


    ■警方通報


    廣州警方打掉一特大非法集資團夥


    承諾高額回報,實則非法集資,6月24日,經過縝密偵查,在廣東省公安廳的統一指揮下,廣州市公安局打掉一個以曹某等人為首的特大非法集資團夥,現場帶回涉案人員85名。


    據公安機關初步調查,位於廣州市廣州大道新x城廣場等地的天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隱秘手段涉嫌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活動。該公司員工通過向中老年群體隨機打電話等方式,騙取相關人員前往該公司報名參加免費旅遊,然後在旅遊活動中宣講該公司開展合作借款定期返息等業務項目,許諾年回報23%左右的高額利潤,騙取他人投資,並簽訂《合作經營合同》或《借款合同》,實則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信息時報記者劉軍通訊員龔宣


    對於以上新聞事件,大家應當怎麽看待呢?


    第一,新聞單位並不知道事件的原委與底細,法律知識膚淺,對於警方的查封行為進行了不實報道。最大錯誤在於直接把“涉嫌非法集資”篡改為“非法集資”,把民事糾紛當成了刑事案件。


    對於報社記者來說,是有聞必錄的隊伍,卻以道聽途說的素材來裝點門麵,並未對於天澤事件進行實地調查、分析研究。缺乏辨識能力和對文字內容縝密審核時,往往出現偏差。


    本文的題目是《“天澤能源”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被查封》(以下簡稱《查封》),但在“警方通報”一欄中卻篡改為“廣州警方打掉一特大非法集資團夥”。前後內容不一致,就把“涉嫌非法集資”演變為“非法集資”,對公眾造成了誤導,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妄斷、妄議行為。客觀上是對於明星企業和明星企業家進行公開抹黑,讓不明真相的公眾和部分債權人譴責其“非法集資”,挑動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內鬥,並故意掩蓋官方錯誤的“嚴打”事實。


    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公安分局《告示》上,寫的是“涉嫌非法集資”,為什麽該文中“警方通報”一欄中卻出現了“非法集資”的字眼?為什麽標題關鍵詞與內容關鍵詞不一致?這樣移花接木式的誤導到底有什麽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


    相關單位或個人是否非法集資,連公安部門所下結論都不能算數,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換言之,對於融資的性質認定,一定要以法院的司法公文為準。在司法公文下達之前,任何組織與個人所下的定義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妄下結論。對於新聞單位或個人而言,更不可以這樣妄下結論。


    “涉嫌非法集資”的語義,是介於“非法集資”和“不是非法集資”之間的過渡性語義,所展示的是“可能性”,並不是已然性。


    各個執法部門對於案件性質的推定,隻能根據“已然性”的客觀事實作出正確判斷,所謂“可能性”、“或然性”、“將然性”則不足以憑證。對於新聞報道也有同樣的要求,不能把主觀臆測的東西塞進文章中來。


    然而,“查封”一文中,前麵講的是“涉嫌非法集資”,後麵講的是“非法集資”和“特大非法集資團夥”,完全是自相矛盾的說法,後麵的說法肯定是不實的說法。


    第二,公安部門對於天澤公司的查封純粹是正常履行公務行為,當前並沒有關於“非法集資”的定性報告。現在的中心任務是達成統一認識,而先入為主的新聞誤導是非常有害的。


    據報道,2015年上半年以來,警方在整個廣州市查封過多家融資企業,是按照上級公安部門的統一布置進行的。作為公安部門需應對群眾舉報、相關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或者根據所掌握的線索采取必要措施,這是其履行職責之所在。


    問題在於,對於公安幹警而言,僅僅熟悉非法集資之類的司法解釋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在此基礎上認真掌握一些民法、民法司法解釋之類的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和《物權法》等就是很好的一類明文規定。


    了解天澤公司具體情況的人就會知道,這個集團公司確實存在融資行為不夠規範的方麵。為了教育、挽救這間明星級的公司和曹剛這種明星級的法定代表人,執法部門最好的辦法是促成他們進行徹底整改,從而達到規範化的程度。否則,對於整個天澤集團公司會造成宗法災難性後果,並對於廣大的投資者、債權人造成巨大的損失。


    縱觀各種所有製企業,沒有缺點錯誤的畢竟是少數。倘若對於每個融資企業動輒得咎,非要往刑事案件上扯,那麽全廣州就不存在幾個好企業了。所以,我們還有注意的一點,是執法中還有一個“法不責眾”的土規則。


    近年來我們通過權威人士得知,整個廣州市有十萬家地方國營企業,從1998年開始惡意拖欠、克扣、截留、挪用、搶奪、侵占、私分或者涉嫌貪汙廣大職工的住房補貼費多達1000多億元,18年來的利息也有大約1000多億元,兩者相加涉及2000億元。


    對於惡意欠薪的企業行為,司法上早已入刑法,廣州市也有多個判決的先例。對於這樣的違法企業,首先是追究刑事責任,接著是追究行政罰款的責任,再接著是追究民事責任。但是,惡意拖欠住房補貼費的性質更加嚴重,社會影響更大,廣大職工也是一生中最大的損失。


    迄今為止,沒有一個“惡意拖欠住房補貼費”企業受到刑事處分和行政處分的,甚至於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也很少。主要原因在於,除了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起反作用之外,另有還有“法不責眾”的土規則在起作用。


    相比之下,在廣州市,整個天澤公司還是正規的融資單位。擁有高新技術企業和新能源環保型企業、社會福利型企業,並不是空殼公司,老板也沒有跑路,十年來能夠正常的支付借款的本息。如果將這樣的融資單位定義為非法集資單位,那麽,全中國沒有幾個合法融資的單位,成千上萬個民營企業就會被人為地抹殺掉,後果不堪設想。


    天澤公司多年來受到眾多黨政軍老領導同誌們的密切關注與大力支持,充分說明了這個企業很不一般。該優惠政策的,就應當毫不猶豫、毫不動搖地優惠。


    《查封》充溢著激進的觀點,全是一麵之詞,根本是無法理和無事實的泛泛而談。執法部門沒有結案就推定為“非法集資”、“特大非法集資團夥”,顯然是極不負責任的誇張煽情。


    第三,把正常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直接當成“非法集資”的鐵證,根本不能自圓其說。


    關於鍾姨的投資概況是,第一期出借5萬元,年利息15%;第二期出借20萬元,年利息20%。年利率沒有超過銀行當年法定年利率的四倍,整個《借款合同》是雙方自願的,因而是合法有效的。


    鍾姨在合同屆滿之前提前終止合同,沒有完全履行出借人的義務,違反了《借款合同》第7條的規定。該條約約定: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內,如乙方提前還款,須向甲方支付一年期限的借款利息,如甲方要求提前還款的,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並征得乙方同意,同時約定從還款本金中扣除20%及乙方已支付的利息金額作為提前還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賠償。


    上述的甲方,是指出借方即鍾姨。上述的乙方,是指借款方即曹剛(代表天澤公司)。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約定,無論是哪一方違反約定,都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這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無可厚非的。


    《查封》提到,鍾姨在第一期投資屆滿後,僅僅拿到了利息,沒有拿到本金,公司業務員動員她繼續投資或者加大投資。該業務員的做法確實有不當的地方,但不能據此推定天澤公司存在集資詐騙行為。對於這樣的行為,首先要分清到底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然後再分清相對的過錯責任(非刑事責任)。


    天澤公司從來沒有規定過、也沒有宣傳過什麽“第一期屆滿後一律不支付本金,需要出借人繼續投資”。該公司一向倡導“借款自願,取款自由”的原則,一般不會過於為難借款人。所以,鍾姨與天澤公司或者與曹剛所發生的第一期取款不自由行為,純屬鍾姨與業務員的個人行為,純屬一場誤會。


    實際上鍾姨把其所有的5萬元改投至第二期,年利率由15%增加至20%,不但沒有什麽損失,而且還增加了收益,鍾姨應當感謝天澤公司才對,怎麽反而罵天澤公司“詐騙”呢?究竟其誘因,是“後來鍾姨聽一位朋友說本金拿不回來了”這個情況的出現,是促成鍾姨反悔、毀約的原動力。


    對於鍾姨事件,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切實的了解。


    一則,鍾姨事件純粹是個個案,不是普遍性的事件。


    《查封》武斷地認為“但記者發現,這些老人一直沒取回本金,而是不斷加大投資。一旦想要回本金,就會遇到同鍾姨一樣的麻煩。”隻是針對於“我們都投資七八年了”這些自願和大方的出借人而言的,這隻是整個借貸隊伍中很小一部分人。對於這些人,既可以加大投資,也可以縮小投資。至於“不斷加大投資”的,隻是另外一個類別。


    《查封》同時也承認了“不過,在場的多位老人仍堅稱自己並未受騙”,至少說明了天澤公司還是講誠信的。實際上這不光是多位老人的感覺,而是絕大多數投資者的共同感受。倘若這間公司是欺詐性的非法集資公司,一些老牌投資者根本不可能一如既往地堅持投資七八上十年,很有可能如鍾姨一樣堅持一年後就半途而廢了。


    為什麽其他人能夠一連投資七八年都不覺得麻煩,而鍾姨投資才一年就感到麻煩?主要原因在於每個人的個性不同,心裏承受能力不同。


    二則,出借人不能準時拿回本金,有時候是由客觀原因引起的。


    譬如,本年一連數月又對該公司進行停業調查,天澤公司在被查封的情勢下,自然而然地影響到借款人還本付息的活動。又如,天澤頤康城項目啟動之後,公司資金需求量驟然增加,同時對於業務員的展業造成了很大的壓力,故偶爾出現鼓勵“不斷加大投資”的情況也是有過的。但這種情況絕對不是經常性、長期性發生的,也不是每個投資者都受到這樣的刁難。


    三則,天澤公司無過錯,過錯方在鍾姨。


    如果天澤公司以小於或者等於上一期的利率向鍾姨借款,那麽天澤公司就存在過錯,否則就無過錯。鍾姨在天澤公司無過錯的情勢下單獨毀約,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知道其後果並承擔毀約責任。作為記者和新聞媒體,不同情無過錯方,反而同情過錯方,這樣的立場觀點顯然是完全錯誤的。


    事實上,鍾姨這樣的人並不是受害者。倘若是受害者,她根本不可能自覺自願地從投資5萬元猛增到20萬元,頂多在第二期中繼續投資5萬元而已。至於她單方麵提前終止第二期的合同,賠償損失後又感到委屈與後悔,那都是咎由自取。


    四則,天澤公司的融資行為可能存在瘕疵,但不足以構成非法集資的檔次。


    天澤公司這幾年來樹大招風,由於名氣大而影響到同行們的羨慕妒忌恨,有向該公司的業務員和客戶挖牆腳的,有以30%至36%的優惠價惡性競爭客戶的。為了取得競爭優勢,天澤公司接二連三地在廣州成立了幾個分公司,甚至把分公司開到珠江新城“金融中心”那邊去了。


    珠江新城是廣州市的金融中心,著名的金融中心大廈也在那裏。這樣一來,就引起了眾多金融機構的恐慌,背後裏放冷箭告陰狀的肯定會有的。珠江新城分公司才開張幾個月就出事被查封了,這個事情肯定是有隱情的。


    類似於鍾姨這樣的人,也是被競爭者分化瓦解的對象,隻要抓住天澤公司的一個把柄就見效了。當然,金融機構那一邦人是高智商的人,要排斥天澤公司那樣的融資競爭者是更加容易的。所謂嚴打小組,裏麵就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席位在內。這樣的人就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分分鍾可以黑打競爭對象。


    b、根本無法解釋的嚴重問題


    關於天澤案,是比吳英案和史玉柱案更具爭議性的案件。對於以下焦點問題,當地j方無法正麵解釋。


    一問:為什麽天澤公司在民間借貸十年後才被定性為“非法集資”?


    我國金融製度改革已經穩步地向前推進,民間借貸的自由空間得以拓展,天澤公司的融資、投資行為更加規範,並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高科技、新能源產業和老年健康服務業亦受國家政策重點扶持,曹剛及其天澤公司受到從中央與地方上百名新老領導人的支持。如果之前不存在“非法集資”行為,那麽如今更能證明其民間借貸行為完全是合法的和清白的。


    倘若法定代表人曹剛及其天澤公司是“非法集資”的隊伍,難道說那麽多的老領導不進行阻止而親臨會議現場對天澤的活動進行大力支持?有那麽多的官方媒體對此進行公開的報道?


    我們應當堅信,那些有長期革命工作經驗的老同誌、老領導,法律意識並不比別人差。說一個革命老人老糊塗也許可以成立,說上百名革命老人都一同老糊塗,根本就說不過去!說一家官方大媒體糊塗也許可以成立,說上百家官方大媒體都一致性地糊塗,根本就說不過去!


    執法部門不僅要尊重天澤、尊重曹剛和尊重廣大的投資者,而且更要尊重中央、地方的各位老同誌、老領導!而且更要尊重各大新聞媒體的政治敏銳性和新聞洞察力!不要一時半會兒的意氣用事,一定要尊重事實、尊重客觀規律,總之一定要實事求是!否則,今後還不知道會生出什麽事端來的!


    事實證明了這樣的道理:天澤公司十年前不是“非法集資”者,十年後更不是“非法集資”者。這間公司越來越遵紀守法,越來越走上了正軌,越來越“重合同,守信用”,越來越受到老領導們的器重和廣大投資者的信賴。


    一位天澤公司的擁躉者對警官說,如果說天澤公司是非法集資單位,那麽全廣州市就沒有一家是合法融資的單位了;如果說曹剛是非法集資的頭目,那麽全廣州市就沒有一個是合法融資的頭目了。這樣一來,動員全廣州市的警察一齊出動,一年三百六十五日,每天二十四個小時連軸轉,怎麽抓也抓不完,看守所怎麽關也關不了這麽多人。


    以下還有這樣的對話:


    警官:(天澤)企業許諾給債權人每年以21%的利息,哪有這麽高的利潤維持啊?


    訪問者:你怎麽知道天澤公司到底有多少利潤?你聽說過他們的產品介紹嗎?你知道我國“三桶油”公司多年來的暴利嗎?你可知道許多房地產企業利潤率高達100%以上嗎?你懂得投資期與產出初期、中期、後期的利潤是不一樣的嗎?


    警官:銀行借貸利率不超過集資利率的四分之一,企業許諾給債權人那麽高的利率是騙人的。


    訪問者:一般而言,銀行借貸利率確實沒有這麽高。殊不知,全國有1000多萬家中小微型企業,其中有幾個能夠從銀行貸到款?即使是從銀行貸到款,到底什麽時候、到底是否能夠貸到?即使能夠貸到幾十萬或者幾百萬,這對於天澤公司的幾個巨大工程工項目來說根本是杯水車薪。再者,銀行的基準利率是不高,但有時候也有高達38.86%以上的。如我們居民使用借記卡借貸商業銀行的現金,每日的利率是萬分之五,現金提取還要收取2.5%的手續費等。


    天澤公司前幾年的集資利率是13%左右,是最近兩年才漲到這種程度的。與其他公司比較,這是處於中下等水平,有的公司許諾32%以上。至於天澤公司是否騙人,你們最好對幾千名債權人進行調查問卷就知道了。我所了解到的事實是,天澤公司搞融資有十年時間,從來沒有拖欠過客戶一分錢,老板從來沒有跑路,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這位訪問者就是天澤公司的客戶,他向警方提交了1.7萬字的請願書,殷切希望警方嚴格依法辦事,立即釋放曹剛,讓明星企業天澤公司回歸正常的營業狀態。


    二問,為什麽當地j方趕緊在法釋〔2015〕18號文件公布之前突擊查處天澤公司?


    這個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發布日期在2015年8月6日,生效日期在本年9月1日。標誌著新法代替舊法、對於刑事訴訟範圍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切割,對警方的執法行為加大了約束力。官方在新文件公布之前突擊查處天澤公司,是有意回避民間借貸新法的約束和心虛的表現。全市采取“一刀切”、“一鍋端”和“大運動”式的突擊查處“非法集資”,未免激情有餘而理性不足,連累無辜並使得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雙雙受損。


    對於執法要求,規範化、精細化、標準化、人性化是基本要求,除此之外還得要有公開化、陽光化、透明化的要求。真正合乎程序、合乎法律規範的執法行動,於處理法律關係時是平穩的、安心的,根本不害怕新法會帶來什麽“麻煩”。至於法釋〔2015〕18號新法,該來的還是要來的,該遵守的還是要遵守的,不要以為提前行動抓捕了曹剛等人就可以“事過境遷”了。


    廣大群眾並不反對警方立功受獎,這當然是“韓信用兵,多多益善”。問題在於,不問三七二十一的急功近利,往往是適得其反,把好事變成了壞事。


    當地有個什麽領導小組公開散布的《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手冊》,第2頁餅方圖解釋“什麽是非法集資?”圖解為:1吸收資金未經批準;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高額回報;4吸收資金對象為社會公眾。


    上述的圖表儼然如天書,誰也看不明白,並不排除小題大作、斷章取義、偷梁換柱、瞞天過海的嫌疑。


    360百科《非法集資》的詞語定義是:[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製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上述《解釋》第一條聲明,對於所有的“非法集資”推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對照以上第一個條件,責任在金融管理機構。國家扶持高科技、新能源和養老產業優惠政策,肯定了天澤公司的投資方向,金融管理機構故意不準向商業銀行貸款,故意不讓該公司利用民間借貸這個杠杆,帶著破壞了金融製度改革和國家的產業政策,所以責任在金融管理機構,不在於天澤公司。


    再者,天澤公司於前十年的各種融資行為,已經被領導小組(含政法、金監、公安)所默許,並且一直被中央八大部委、省、市政府所默許,不能隨意定義為“非法集資”。天澤公司之前無罪的,現在更是無罪的。


    所謂“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並不必然構成“非法集資”的要件。既然是“合法經營的”,就有條件“吸收資金”。國有、集體企業能夠“吸收資金”,為什麽單單民營企業不能“吸收資金”?


    對照以上第二個條件,根本是牽強附會,相當於“霸王條款”。在金融壟斷體製裏麵,推銷任何股票、債券、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什麽宣傳手段都可以自由發揮。尤其是上市公司發行那些股票,根本是虛擬經濟範疇,哪能與企業實體經濟的民間借貸相提並論?


    天澤公司融資過程中,自費宣傳國家的高科技、新能源政策,以及花巨資開展全國的學術交流,跟大家講法製課,普及法律知識和科技知識,同時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文明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這明明是對於全社會是有利的,怎麽連這個也成了“非法集資”的要件與“一大罪狀”了呢?


    對照以上第三個條件,天澤公司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還本付息,這是一種契約精神之所在,也是必須的。如果沒有承諾或者承諾上有欺詐行為,那才夠得上“集資詐騙”。該公司每一年每一期的合同利率,並沒有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連錯誤也算不上,哪裏存在“集資詐騙”?


    注意!參加天澤公司的可能有zy級、s級的等多名高級幹部。你說曹某人再怎麽集資詐騙,給他100個膽子也不敢向zy級、s級的等高級幹部“集資詐騙”嘛!


    對照以上第四個條件,說什麽“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不必然構成“集資詐騙”的法律要件。以上4個條件都非常抽象,抽掉了“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這樣的核心內容。所以說這個司法解釋有瘕疵,把上世紀80年代一些舊觀念、老辦法也塞進來了,與當今社會金融製度改革很不協調,同時與支持民間借貸之2015年之最新司法解釋的意義有抵觸的一麵,所以不具備標準化的普世效力。


    三問,為什麽連中央八大部委和省政府都大力支持的投資項目都被當地j方橫加攔阻?


    天澤公司的重點投資項目都是取得中央八大部委和省政府批文的,其主持的幾次大型學術會議上,有中央、省、市和大軍區、省軍區數十名現任領導和老領導們親臨現場表示熱烈支持。如此看來,隻有當地j方才懂得“非法集資”,那麽多現任領導和老領導都不懂“非法集資”?某些媒體上竟然說天澤公司這是“虛假宣傳”,到底誰真正是弄虛作假?


    再看那個小冊子第7頁,關於“遇到哪些情況應懷疑為非法集資”之(五):[打著“高科技產品”、“新興產業”、“國家支持項目”等旗號,宣傳鼓動投資的],這也作為他們的經驗之談來了。


    回顧改開搞這幾十年來,各級zf組織人馬不遠萬裏浩浩蕩蕩到國外招商引資,對外國人給錢、給人、給土地、給優惠政策等無所不用其極。同樣是“高科技產品”、“新興產業”、“國家支持項目”,為什麽對待外國人和本國人卻是冰火兩重天呢?


    廣東、湖南兩省及各市zf十幾年來對天澤公司補貼過什麽錢沒有?這兩省zf都沒有能力投資巨大的“清遠頤康城”,這明明是天澤公司自籌資金為這兩省分憂解難嘛!


    四問,為什麽當地j方矛頭指向當地赫赫有名的明星企業和明星企業家?


    天澤公司是一個有社會責任感、有擔當的明星企業,為國家發展新能源、老年健康福利事業和慈善事業披荊斬棘小有成就。就民間融資這一板塊而言,全市沒有一家能夠與之媲美。數千名債權人非常看重曹剛的企業文化建設與人品,也看好企業發展前景,即使利息回報低一點也願意傾囊相助。在曹剛被關押的日子裏,每逢周一就有數百名債權人自發地到市*政*府*門前請願,要求官方放人還債。但是這些善意的批評無法感動“上帝”。


    天澤公司的主打產品是生物柴油,由於近兩年來原油市場不景氣,利潤很薄是事實。作為投資額度巨大的清遠“天澤熙康城”,唯一出路是通過再融資、再借貸才能度過難關。在這個關節眼上,當地j方以“非法集資”為名,禁止其再融資、再借貸,等於是釜底抽薪。


    相關問題的深入分析,請見本文後麵的【號外】。


    五問,為什麽當地j方鼓勵大家舉報卻不給他們回執和清償債務的承諾?


    外界人殊不知,舉報非法集資將意味著什麽?有獎金嗎?沒有。有回執嗎?沒有。有幫助清償的承諾嗎?沒有。j方是熱烈歡迎大家來報案的,否則就立不了案,也就撈不到錢和榮譽。


    再看那個小冊子第5頁,關於“參與非法集資的危害”:[(一)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隻負責組織協調工作。(二)參與非法集資所得應當依法追繳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三)參與非法集資構成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第一項,已經顛覆了民法的規矩,執法單位隻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物權法、合同法、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一致規定,侵權人、施害人負責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權利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並不必然受到損失,損失的往往完全是出借人、債權人、抵押權人。


    在這個大都市中,很多人報案好幾年上十年都沒有討回一分錢的債務。而且由於刑事案擋在前麵,當事人不能單獨向債權人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借貸糾紛。


    上述第二項,意思是當事人的交易全部是違法的,連債權人取得的利息、分紅等也一起被沒收。所以,當債權人舉報債務人時,j方根本不理睬利息、逾期利息、賠償金之類的請求。


    上述第三項,意思是把“非法集資”主要責任人、所有參與的連帶責任人包括業務員、中介人等全部包羅進去,個個是犯罪分子。j方想抓捕多少人就是多少人,想怎麽整就怎麽整。


    現在我們不妨來個假設。假若因為j方的錯誤執法行為,導致天澤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遭受損失,j方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難道說這也要“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嗎?


    六問,為什麽當地j方幾任局長前腐後繼特別令人發指?


    此處筆者不便贅述,因為解鈴還須係鈴人。


    七問,為什麽當地司法部門既不審理也不當場釋放曹剛?


    對於明星企業家曹剛,要麽開庭審理,要麽作無罪釋放,二者必居其一。不能既不審理、也不當場釋放曹剛。每個執法部門必須依法辦事,認真聽取廣大老領導和群眾的意見,盡快對曹剛和其他一行人作無罪釋放。


    大家還記得“時間是金錢”這句至理名言嗎?由於錯誤關押一年,公司的經營損失和機會損失非常巨大,光是每天徒增的利息是一筆巨大的數目。數千名債權人每天為實現抵押權而焦慮,而且到處呼籲、處處維權投入了大量寶貴的時間和精力。大多數債權人一致認為j方執法不當,才導致這樣非常不利的被動局麵。


    c、【號外】天澤公司巨額投資的可行性研究說明了什麽?


    有的幹警對舉報人說,天澤公司許諾給投資者以百分之二十幾的利息,哪有那麽高的利潤啊,純粹是騙人的(把戲)。我敢說這個人隻知其一,不知其二。或者隻見樹葉、不見森林,或者把別人的缺點錯誤無限放大、把優點無限縮小,犯了以偏概全、以點概麵的邏輯錯誤。


    俗話說隔行如隔山,當警察的怎麽知道工商界的具體情況?為了充分說明他們所掌握的信息是孤證、假證、虛證,下麵將舉出5個重要事例。


    眾所周知,民營企業的稅率通常低於公有製企業,高新技術產業、民營福利型行業又有幾年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大家知道,能源行業是銷路好、利潤大的行業,房地產行業更是暴利行業,每年福布斯等機構評選出來的億萬富豪40%以上是搞房地產的,搞高新技術的占30%以上。這兩種行業的利潤率,有的高達100%以上。特別是,天澤的頤康城項目一經推出,數百名投資者立即趨之若鶩,大把大把的馬上投資,原告也是在這個時候決定下單的。


    據介紹,天澤的頤康城項目,有養老院、醫院、體育鍛煉場、商品房、學校、研究機構和農貿市場、生活設施等一應俱全,依山傍水,環境優雅,是養生的理想天地。誠然這是一筆巨大的長線投資,五年之後初見成效,十年之後大見成效。至於負債經營,這是肯定的。


    至於考核利潤率,不能簡單地定義為“收入—投入=利潤”,“利潤率=產出\/投入x%”。投資期的利潤率與正式經營期的利潤率之算法肯定是不一樣的。


    [例一]辦一所小型民營醫院半年收入1億多


    最近網絡上流傳一篇雷人的文章:《精神病院股要在香港上市天天爆滿毛利高達40%》,溫州康寧醫院是一家私家精神專科醫療集團,其主要收入來自於治療和一般醫療服務,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6個月,這一部分收入達到了1.12億元,占整體比重69.6%。目前該醫院開設的低端病房與低端服務,不久會進入高端病房和高端服務領域,利潤率就更高。


    文章披露,目前,中國有超過1.8億人口患有精神科疾病,即接近8個人裏麵就有1個患有精神科疾病,但是其實相關缺口非常之大。弗若斯特沙利文報告顯示,2011年全國平均每1萬人配備的精神科醫生及精神科床位分別為0.15名及1.47張,相比之下,g7國家同年每1萬人配備的精神科醫生及精神科床位的中位數分別為1.2名及7.4張。


    廣州日報2015年10月11日a4版有大半版麵報道:《每6人中1人有精神問題》,焦慮症患病率10%,抑鬱症患病率5%,嚴重精神障礙患病率1%。從3歲到80歲,15%的人焦慮抑鬱。全省150萬重性精神病患者,僅1\/3獲登記管理。省精神衛生中心主任賈福軍直言,全省約2萬張精神科床位“一床難求”,90%以上重性精神病患者隻能在家康複。


    [例二]廣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醫院最紅火


    於今年5月份以來,筆者5次到石井街東秀路143號,深入廣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醫院調查研究,得知該醫院共有病床6000多張,日日爆滿,精神病人需要預約住院。每人每月的住院醫療費,最低是6000多元,最高是18000元。病人住院的,短的連續幾個月時間,長的連續超過24年。我估計這個醫院的純利潤率超過200%,比房地產業還更加暴利。


    天澤的頤康城項目地點,比廣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醫院的地點更好,環境更幽雅,交通更便利,配套設施更齊全,而且投資更省錢,更適合在那裏開設精神病醫院。對於天澤公司而言,隻要搞得這樣一個好項目就足夠了。何愁不興旺發達、財源茂盛?何愁不能向廣大投資者還本付息?


    曹剛這個人善於交際,高朋滿座,門路廣泛,神通廣大,相信他在清遠興辦一家廣東省最大的精神病醫院是辦得到的。


    然而,近一年來,在非法集資之證據不足的情勢下,曹剛及其同僚們依然失去了人身自由,全公司的融資業務和工程項目被迫停止了。現在大家都知道“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經濟學原理,如今的借款人與出借人是多麽的被動與悲傷?


    記住:是時勢造英雄,不是英雄造時勢。有的警官對舉報人說,百分之二十幾的利息,企業裏哪有那麽高的利潤?對此,我們隻能說,這樣的警官成天坐在辦公室孤陋寡聞,根本不知道外麵的世界有多大,對於相關的行業信息更是一無所知。


    幾十年來,所謂“三桶油”曆來是全國最暴利的企業之一,目前天澤公司做“油”的生意已經逾期十年,淨資產已經超過5億元。下一步是超大型的房地產項目,更是暴利中的暴利項目。天澤公司搞一些民間借貸,某些人就驚慌失措,攪得雞犬不寧,鬧出了很多笑話,真正是咄咄怪事!


    [例三]民辦養老院受政府資助補貼非常可觀


    天澤公司的另一宏大計劃項目,是即將斥巨資在清遠市建設規模巨大的老年頤康城,也是全國最大規模的養老院集團基地。這個特大型工程建成之後,將接受民政部、廣東省民政廳的大力支持,將會有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財政資助補貼。至於補貼數額,肯定是非常可觀的。


    目前,廣州市公辦養老院,每個床位的補貼有四萬元。對於民辦養老院,每個床位的補貼是二千元。廣州市民政局決定,即將提高民辦養老院的補貼,除此之外還有“人頭補貼”。


    這個好消息見於廣州日報2015年11月21日星期六a5版《市民政局:將提高民辦養老院補貼》,證明確有其事,民營養老院的前景將越來越好,將會結束微利時期,大踏步邁進暴利階段。


    據報道,11月20日上午,毛桂平等省人大代表就加快我省社會養老服務體係建設,約見省民政廳、財政廳、省發改委等政府部門負責人。省民政廳副廳長饒美奕說:“下一步的解決辦法,一個是繼續爭取各級財政加大投入,另一個是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至於如何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投資者如何融資等,她是不管這些的。


    饒美奕介紹說,2013年、2014年投入養老服務業的資金分別為3.8億元和14.05億元。2015年截至上半年,社會資金的投入超過10億元,預計全年將達到20億元。


    倘若天澤公司沒有被製止融資,那麽,社會資金的投入肯定不止這些,“加快我省社會養老服務體係建設”的步伐就會加快。


    有的執法部門老是看當前天澤公司的落後麵,武斷地認為這樣“集資”(融資)下去就會連累成千上萬投資人,以為“到頭來禍害無窮”,毫不猶豫地把這間公司作為嚴打的對象,根本不知道他們是在杞人憂天。


    天澤公司已經投資的項目和將要大力投資的項目,在投資和融資之前就作好了一番可行性研究,同時也得到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廣州市政府曆來是大力支持民辦養老院的全麵發展的,但是,政府轄下的公安部門,明顯的與本地政府的指導方針不和諧,不合拍,這肯定百分之百是錯誤的做法。


    老年頤康城建成營業之後,即使是按照“每個床位補貼二千元”計算,估計在三年內就可以收回成本,第四年就可以開始贏利。天澤公司的股東們和企業家們不著急,成千上萬個債權人投資者不著急,幹警們到底著急個啥?說得難聽一點,這叫做“皇帝不急太監急”!


    [例四]廣州天價養老院月租8千


    中華網2013-10-13《廣州天價養老院月租8千入住者多為退休教師公務員》爆猛料,養老院護理費從2000元到8000元不等,如果入住者完全能自理,也要收取500元護理費。月租費、夥食費、護理費及其他雜費(部分公寓還收取水電等費用)加在一起,每人每月平均花費至少達到萬元以上。


    入住“天價養老院”的主要人群,除了部分是歸僑或港澳台胞外,大部分是退休教師和公務員,還有國有企業退休幹部。許女士(化名)的父母入住了一家“天價院”,每月至少要花21000元。他們的退休金已算中等偏上,但仍需要子女補貼。


    從以上新聞消息來看,前幾年曹剛等人決定斥巨資建設清遠頤康城是很有戰略眼光的。若論自然環境條件,這座巨型養老院比廣州市任何一家公辦和民辦的養老院強得多。


    目前,清遠頤康城因為資金短缺沒有建成,有的人就斷言曹剛等人是“非法集資”或者“集資詐騙”,這樣“先聲奪人”、“先入為主”的結論是不是太早了些?是不是太不負責任了呢?


    [例五]3千萬重獎與查封很久之冰火兩重天


    (a)省政府對從事新能源的私營企業主重獎3000萬


    2011年01月13日,廣東省人才工作會議上,深圳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王傳福、中國工程院院士鍾南山領銜的廣州醫學院呼吸疾病防治研究創新團隊,獲得廣東省委、省政府頒發的首屆“南粵功勳獎”,各獲得獎金3000萬元。(新華網2011年01月13日《廣東頒發首屆南粵功勳獎和南粵創新獎》)


    這個獎勵的額度是全國科學技術最高獎的6倍,是諾貝爾獎的5倍至7倍。民營企業家王傳福的項目是電動汽車,也是新清潔能源項目中全國得獎最高的一個幸運兒。實際上這個項目至今未見成效,在消費者中推廣電動汽車方麵舉步維艱。


    (b)省政府對私營企業主和其他個人重獎500萬


    新聞報道中還提到,與此同時,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新一代無線技術平台及產業化團隊、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喜羊羊與灰太狼”係列動漫作品創作與推廣團隊、廣州大學周福霖院士、中山大學林浩然院士、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始人鄧國順分別獲得首屆“南粵創新獎”,各獎勵500萬元。


    這個獎勵的額度,是全國科學技術最高獎同樣的額度。全國的“兩彈一星”元勳所得的最高獎,也不過如此。


    究竟其實,這些被重獎500萬元的企業都是私營企業和個人,沒有公有製企業及其全民企業的團體人才,都是對私不對公的。


    上述的“南粵功勳獎”和“南粵創新獎”,共同點就是對於高新技術及其人才的重獎,包括對於新能源項目的重獎。


    (c)冰火兩重天


    同是民營企業,同是清潔新能源項目,冰火兩重天!


    天澤公司的生物柴油之新能源項目十年前早已見成效,每年產出生物能源70萬噸,其功勞比比亞迪公司大得多!然而,整個湖南省政府和廣東省政府並沒有對天澤公司什麽獎勵。不但沒有得到什麽獎勵,在廣州市竟然被公安部門查封了半年多之久!


    誠然,比亞迪公司有些其他的方麵也不如天澤公司。天澤公司受到中央和地方黨政軍高級老領導光顧人數是最多的,重在精神鼓勵,而不是物質獎勵。


    現在作一個假設:假設天澤公司的老總是王傳福,而不是曹剛,那麽,他不但不會受到公安部門的羈押,也不會貿然查封公司的財產,而且還會得到3000萬元或者更多的重獎!生物能源項目與電動汽車項目,具有異曲同工之妙,而前者比後者更勝一籌。


    本來,民間借貸這樣的事情,完全是老百姓之間的事情,跟政府來說是“井水不犯河水”,也不見得是大水衝了龍王廟。政府管了不該管的事情,不出差錯才怪呢!


    天澤公司打算為廣東省人民作重大貢獻,而本地政府的公安部門阻止他們作貢獻,真正是咄咄怪事!


    【聲明】


    本文竭力為明星企業天澤公司和明星企業家曹剛辯護,絕不反對執法部門嚴厲打擊真正的“非法集資”者,相反地會舉雙手讚成。問題在於,在金融製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執法部門應當認清形勢,更好地為經濟社會服務。法治規範化、精細化、標準化、人性化和公開化、陽光化、透明化是新時期的新要求,慎用刑法尤其是死刑是當前的第一要務。


    在法釋〔2015〕18號新法的感召下,當地執法機構還是有所領悟的。譬如,全國規模最大、涉案金額最高、受害群眾最多的金融犯罪案——“廣東邦家公司”案,主犯王民權、張岩分別隻判處14年、7年。如果是按照往年的套路,涉案集資金額高達99.5億多元等於是“十惡不赦”,必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本文受篇幅限製,省略了10萬字。


    相關法律:


    《物權法》擔保物權編,《擔保法》相關內容,《擔保法司法解釋》相關條文。


    相關詞匯: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1——957-2-29


    〖本文要點〗


    關於非法集資的性質推定,必須實行客觀標準,這從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上都有這樣的統一要求。倘若不采取客觀標準而采取主觀標準,那麽再遵紀守法的民間借貸者也非常容易扣上“非法集資”的帽子,大量的合法企業也會被活活地整死。


    我國金融製度改革已經穩步地向前推進,民間借貸的自由空間得以拓展,天澤公司的融資、投資行為更加規範,並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高科技、新能源產業和老年健康服務業亦受國家政策重點扶持,曹剛及其天澤公司受到從中央到地方上百名新老領導人的支持。如果之前不存在“非法集資”行為,那麽如今更能證明其民間借貸行為完全是合法的和清白的。


    對於執法要求,規範化、精細化、標準化、人性化是基本要求,除此之外還得要有公開化、陽光化、透明化的要求。真正合乎程序、合乎法律規範的執法行動,於處理法律關係時是平穩的、安心的,根本不害怕新法會帶來什麽“麻煩”。至於法釋〔2015〕18號新法,該來的還是要來的,該遵守的還是要遵守的,不要以為提前行動抓捕了曹剛等人就可以“事過境遷”了。


    字數:198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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