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6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10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作者:絲園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7-2-10
物權法熱點亮點麵麵觀(八c)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五件:如何看待重點保護國有資產問題。
……
第二板塊,思想意識形態上的分歧。
物權法是一種政治性、政策性最強的一類民法,而國有資產的重點保護、特殊保護、優先保護、係統保護、加強保護和克堅保護與其政治性、政策性密切相關。
所謂製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以及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重中之重就是保護國有資產。無論反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當事人怎麽強詞奪理式的表述,或者根本不懂當代中國物權法的性質與功能,不難看出壓根兒是思想意識形態偏右。即使是純物權法理技術上的爭議,歸根結底會間接與思想意識形態發生關聯,因為重點保護國有資產方麵的物權法就是一種特殊的政治物權法。
作為當代社會主義的特色物權法,本身就是等級序列式民法,既不同於婚姻法、繼承法之類的偏私式民法,也不同於合同法、擔保法之類的扁平式民法,不能把特殊民法與一般民法混為一談。中國物權法完全可以表明態度,大膽地寫上“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大膽地大量增補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內容,這是必須的,這根本不奇怪,真正奇怪的是所謂的“私權神聖”即“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殊不知,幾百年前的西方民法典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有的人一提市場經濟、平等保護就不得了了,幾百年前的西方民法典不也是這類東西嗎?應當說,中國物權法比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物權法的公法色彩淡了許多,譬如,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物權法一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國有化的,中國還沒有做到這一點,其中還夾雜著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成為最大的症結。
我們不能得出“私權神聖”和無原則的“市場經濟”、“平等保護”是純技術性的探討。作為民法專家學者在這樣一個最淺顯的問題上犯錯誤,百般刁難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內容寫入物權法,客觀上造成立法資源上的巨大浪費,對於民法體係中加強保護國有資產構成漏洞的事實,“大民”的利益不保,一味強調保護“小民”的利益,豈不是本末倒置、顛倒是非嗎?
一則,問題的提出。
關於物權法中是否需要規定保護和如何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問題的爭論甚至於嚴重分歧,法理技術上的分歧是次要的,而思想意識形態上的分歧是致命傷的。實際上,這一場曠日持久的爭議,於法理技術上的分歧方麵也往往包藏著思想意識形態上的分歧。
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凡是反對物權法規定保護和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人,全部是微觀物權法一派的人;凡是微觀物權法一派的人,都是思想上、理論上、技術上不過關的人。社會在發展在前進,物權法當然需要與時俱進。各國物權法的內容不盡一致,西方國家沒有規定重點保護國有資產,不等於新世紀新社會的中國“不能重點規定保護國有資產”。
有些魑魅魍魎牛鬼蛇神企圖開曆史的倒車,倒退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社會黑社會裏麵去。通過資產階級自由化、私有化、股份化、市場化、厚黑化的途徑全部瓜分國有資產,通過腐敗製度化和製度化腐敗的辦法來保護食利者階層的一切非法收入與財產。或者跟蘇東那樣的搞“顏色革命”,即革廣大的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知識分子等社會主義者的命,企圖在社會主義的廢墟之上建立起封建資本主義的天堂,全麵複辟資本主義,讓廣大的人民群眾永世不得翻身……。
近幾十年來整個社會:人心不古,世風日下,欺師滅祖,數典忘祖,欺上瞞下,假冒偽劣,兩極分化,三座大山,官僚腐化,失職瀆職,違法犯罪,鋌而走險,物權不整,國資流失,工人下崗,農民失地,弱勢群體,利益不保。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基尼係數偏高的國家,各種物權矛盾與社會矛盾層出不窮,違法犯罪、侵權專權、腐敗盛行如瘟疫一般的到處蔓延,很多有眼力的人認為這樣下去有亡黨亡國的嚴重危機!
18大以來,中央決心以依法治國為綱,大力加強法製建設和重點保護國有資產,果斷地將老虎與蒼蠅、碩鼠與蠹蟲一起打,貪官從正國家級、副國家級直至小村官一個個被繩之以法,反腐的廣度與力度空前加大,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運動盛況空前。那些錯誤判斷形勢肆意妄為的人,甚至有法學界的專家和司法界的貪官汙吏也由於侵吞、破壞國有資產而落入法網,其中包括部分的高級法官、高級司法人員,其中有個大法官甚至於還出版過物權法專著。
對於那些貪官汙吏而言,以侵占、哄搶、截留、私分、破壞國有資產為能事,以公權私化、公權私用和損公肥私、損人利己為契機,盡量鑽法律不完善不全麵的空子,保護國有資產的法律越多越嚴格就越對他們不利,定會千方百計地阻擾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條文進入物權法。
現實情勢下,曠日持久聲勢浩大而違法亂紀的改製改革運動,對於那些無法無天持權搶劫的食利者階層最為有利,國有資產保護的法律存在很多空白點,處於非常鬆懈的狀態之中。本來,國有資產保護法隻能加強、不能削弱,更不能出現漏洞和空白點。本來,國有企業改製之前就應當先有法律規定然後再進行改製的,結果在這場改製運動中幾乎沒什麽遊戲規則,竟然在喊口號、發文件、拍腦袋、拍馬屁過程中轟轟烈烈地開始起來了。
本來,社會主義的物權法應當是以重點保護為主、以一般保護為輔的公私兼顧的一體化保護法,完全應當在物權法中理直氣壯地重點保護國有資產並且可以增加100多個條款,應當理直氣壯地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保護國有資產和追究違法犯罪分子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製”,卻在這場物權法大討論過程中擱淺了。其結果是,造成了物權法資源的大浪費和巨大的機會損失、精神損失,造成了行政法上的和民法上的國有資產保護法不配套,那些侵吞國有資產的罪犯更加有恃無恐,更加膽大包天。
2005年10月份,審計署負責人李金華同誌在全國人大的報告中說,從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間,中國流失的公共財產總量有3500億人民幣。就企業改製一項流失的財產,中國社科院公布的資料是9萬億人民幣,著名經濟學家郎鹹平教授說13萬億元。市場派經濟學家吳敬璉說,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權力尋租的規模是每年高達5萬億人民幣。更有甚者,全國各地的土地出讓金多達20多萬億元是一筆糊塗賬,很多沒有列入地方財政收入賬目,也沒有按照30%的比例上交中央財政,有的進入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庫”被私分或者被挪用。
最近幾年來,全國各地抓捕的貪官汙吏越來越多,職務級別越來越高,貪汙受賄數額通常以億數計,不是以萬數計。有的貪官汙吏邊腐邊升,以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買賣官位。也有的原罪富豪如法炮製,出資數百萬、數千萬元買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當當。坊間很多人戲說審計署與李金華是推著石頭上坡的“弗弗西斯”,這種苦役永遠沒完沒了。殊不知,全國的紀檢、監察、檢察和反貪部門及其負責人都是“弗弗西斯”,這種苦役永遠沒完沒了。
外界很多人並不知道,素材很好但課題太大的“國有資產保護法”草案討論幾年之後難產了,代之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由此可見,關於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立法問題,不僅僅在製定物權法產生爭議,在製定“國有資產法”時同樣產生爭議。
《企業國有資產法》全法共77條,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保護國有資產的專門法亮點很多。不足之處主要是:內容不夠充實,條目太少;沒有規定或者沒有厘清政府是一級製度信托財產權人、國有企業是二級信托財產權人,關於連帶責任方麵的範圍、界限不清;沒有顯示出國有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的雙重性職責,即沒有於一般流通領域中體現企業法人所有權身份即相當於民事主體身份,沒有於對內關係中為二級信托財產權人即公事主體身份;保護國有資產的訴訟時效沒有具體規定,很有可能將重點、特殊保護國有資產當成“一般保護”。企業國有資產保護,應當分為重點、特殊和“一般保護”兩個部分的,籠統的一般性保護是不切實際的。
就是說,《物權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對於國有資產保護問題,曾經都遇到過經驗不足和技術瓶頸的一些疑難問題。之所以《企業國有資產法》所產生的爭議沒有《物權法》那麽熱烈,是因為前者是純正的公法,後者是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之混合法,立法難度比前者更大。倘若先製定了《企業國有資產法》,然後再製定《物權法》,立法難度和工作量會減少很多,這也是客觀原因之一。
不可否認,在物權法草案大討論時期,社會各界對於盡快製定“國有資產法”的呼聲很高,而且思想上達到了高度的統一,這也促成了《企業國有資產法》於《物權法》頒布實施一年之後幾乎是無懸念地製定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官僚階層的失職瀆職、貪汙腐化,使得全社會的良心人個個怵目驚心,危機感和尋求法律保護感普遍增強。
欣喜之餘,我們發現行政法上的國有資產保護機理與民法上的國有資產保護機理是不完全相同的,這部專業性的公法不能完全代替物權法。《物權法》上國有資產保護,分為一般流通領域和限製、禁止流通領域兩個部分,分為法定的、強製性的與意定的、有彈性的物權關係兩個基本點,分為公事式與民事式兩種表現形式,對口於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兩種類型,也不僅僅限於企業那一個板塊的國有資產保護。總之,是一種綜合性的國有資產保護。《企業國有資產法》仍然是單一性的法律,綜合性程度不足,難以彌補《物權法》應當有的空白點,兩部法律都需要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事實上,改革開放幾十年來關於保護國有資產的法律嚴重滯後,政策代替法律規定和左右搖擺現象時有發生,使得一些貪官汙吏和無良商人一夜暴富,大量下崗工人、失地農民的基本權益不保。對於廣大的職工來說,國有企業就是職工之家,國有企業遭到人為的破壞了,家庭生活就立即陷入困境了。這麽說來,最盼望和最擁護《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就是底層的普通職工了。不難想象,國有企業一個貪官汙吏獨裁專製、失職瀆職、貪汙腐化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成千上萬工人下崗失業,下場是多麽的悲慘?
從這個事例上完全證實,保護國有資產並不等於完全是保護公共財產,間接地保護了大量弱勢群體的私有財產!某些專家學者將物權法與公法完全隔離起來的觀點是多麽的荒謬絕倫!當然,保護極少數人的財產和保護絕大多數人的財產,雖然同為保護私有財產,根本是不同性質的問題!
《企業國有資產法》是於2008年10月28日通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經過30年的經濟體製改革,國民經濟獲得了很大的發展,而國有資產流失平均每年高達1萬億元以上,至少有6000多萬職工下崗失業。就是說,在現在這個時候全國有幾千萬職工下崗或者退休很多年了,隻能寄希望於保護下一代職工的合法權益了。
二則,國有資產來源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一名法學教授楊某,在其寫作發表的“中國《物權法》的出台背景與規定的物權體係及重點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一文,一開頭就歪曲新中國的物權法製史和全民所有製的來源,繼而否定全民所有製的合法性:
“首先,全民所有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勝利之後,用革命的手段剝奪國民黨政府及官僚資本家的財產,並把它收歸全民所有而建立起來的。”
這是一種似是而非、以偏概全、斷章取義的形而上學論調,似乎是在向世人表明人民新政權誕生的全民所有製完全是靠“國民黨政府及官僚資本家”,自己沒有一點資本金和創造力似的。再者國民黨政府及官僚資本家他們的財產來源是依靠掠奪、鯨吞、貪汙、剝削和壓榨人民血汗得來的,本來就不合理合法,本來就屬於全體人民的財產,由人民政府接管與保值增值,其中哪有什麽不妥的呢?
關於新中國全民所有製的來源,應當分為以下幾個板塊。
一是,來源於國民黨政府和其他政府屬於“全民的資產”。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及日本投降之後,按照聯合國要求名義上由國共兩黨聯合政府接管全國各地的偽政府和自治政府的全部財產,實際上由共產黨占據的人民政府以及各地的自治政府分庭抗禮。直至1949年國民黨敗退中國大陸之前,國民黨政府所能控製的區域和國有資產、稅收來源等,僅僅限於半個中國。隨著解放戰爭三大戰役的節節敗退,國民黨政府所能統治、控製、支配的地盤大幅度縮小,直至退守到一群島嶼上當山大王、流寇為止。
從這方麵來看,新中國全民所有製資產的來源,一部分是抗日根據地八路軍、新四軍自收自支國營企業和事業單位多年來積累的資產,完全是直接支配的內部資產,這是主要的來源;另一部分是沒收國民黨政府或接管其他政府的公有資產,這是次要的來源。之所以說其是次要的來源,是因為國民黨政府為了打內戰而濫發貨幣,導致國統區、淪陷區的經濟大蕭條,國民黨的各地政府實質上已經徹底破產,所欠下的很多債務卻由共產黨的人民新政權來承擔起來了。
比如說,國民黨逃到台灣去的才200萬人,留在大陸的公職人員和退役軍人等有幾千萬人,他們的就業分配、生活安排、住房分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全由新生的人民政府全部包攬起來了。在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大陸普遍實行免費教育、免費就業、免費住房、免費醫療、免費養老等各項福利社會主義製度,國民黨的黨政軍後裔們全由新中國的人民政府負擔起來了。連國民黨所有的戰犯都分期分批全部釋放,一一安排工作或者由人民政府包養起來。
抗日戰爭接近尾聲時,蘇聯紅軍出兵中國東北,趕走了盤踞在東北的日軍勢力。蘇聯撤出東北,將大量武器裝備交給了新組建的東北人民解放軍(聯軍),而且從朝鮮運來200多個車皮的武器彈藥來支援解放軍。在蘇聯人民政府和朝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之下,解放軍打贏了第一個大戰役—遼沈戰役。東北解放後,解放軍接管了全東北,沒收了日本政府在東北的全部資產,隨後很快在東北每省建立起了大量的全民所有製企業。這是解放後最早一批全民所有製企業。
國民黨統治時期和統治的地區,在兩次國共合作時期還是比較好的。其中在孫中山時期實行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新三民主義,實行了“平地地權”、“節製資本”、“減租減息”和“沒收侵華帝國主義的財產”等項進步政策,這是最好的兩黨合作時期。
蔣介石集團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之後,完全拋棄了新三民主義,公開破壞國共合作,圍剿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及其紅軍、紅色赤衛隊和農會組織成員,大肆搜捕屠殺共產黨人,實行白色恐怖與法西斯統治。國民黨頭目汪精衛叫囂“寧可錯殺三千,決不放過一人”,這次大屠殺奪去了五千人的生命,共產黨員陳延年、趙世華、汪壽華等壯烈犧牲。從1927年至1937年,國民黨消滅紅軍50多萬人,鎮壓革命群眾200多萬人。直到抗日戰爭爆發、進行第二次國共合作才開始收斂。
第二次國共合作時期,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所占領的區域亦屬於國民(聯合)政府之列,但8年抗戰所占領的地盤卻不到半個中國的版圖。這個時期實行了團結抗日、減租減息和鋤奸反奸運動,但死心塌地的國民黨頑固派發動了多次摩擦。其中“皖南事變”國民黨軍隊公然消滅新四軍8萬餘人,軍長葉挺被蔣介石和國民黨前敵總指揮上官雲湘謀害,付軍長項英和參謀長周子昆被叛徒殺害,政治部主任袁國平犧牲。
所謂國民黨政府屬於“全民的資產”,是抗戰時期共產黨與國民黨聯合政府的共同資產。到了解放戰爭時期,兩黨軍隊占領區分裂形成了共產黨革命根據地政府和新“國民黨政府”。在國民黨統治區,由於國民政府打內戰和政府、軍隊嚴重腐化導致入不敷出,濫發貨幣造成通貨膨脹、經濟蕭條和國營、民營企業大量破產,整個國民黨政府其實是一個大破產的政府。
1948年8月19日,國民黨政府頒布《財政緊急處分令》,強製發行金圓券,實行空前的通貨膨脹。同時實行暴力“限價”,強製收買人民手中的金銀、外幣,對人民實行殘酷的大掠奪。在兩個月的時間裏,搜刮走民間黃金130餘萬兩。國民黨以金圓券代替法幣時,發行額已達660萬億元,為抗戰前夕的47萬倍。8月初物價和1941年1至6月平均物價比較,上漲了500萬至1100萬倍(壽孝鶴、奚蘭著《20世紀中國大事概觀》第471頁)。
有資料證實,日本侵華期間從中國搜刮搶劫黃金6000噸。據《蔣介石詳傳》披露,國民黨戰敗後退守台灣,從大陸運台的黃金達875噸。另有文章揭露,除掠奪大量黃金以外,還掠奪銀元三千五百二十萬枚,美元一千五百三十七萬餘元。此外,蔣、宋、孔、陳四大家族(其固定資產占舊中國資本主義固定資產的百分之八十),以閻錫山為首數十位一、二級上將及其他官僚、買辦、財閥等等帶走長期剝削人民的天文數字的財富尚未計及。
另有一些國營企業的重要機械設備被國民黨轉運至台灣、香港和澳門,也有一些搬不走的重要設備被國民黨特務炸掉了。前後14年的抗戰和4年的內戰,全國的許多城市與鄉村成為廢墟,滿目瘡痍,慘不忍睹。
解放初期,中國人還習慣地稱火柴為“洋火”,稱煤油為“洋油,稱細布為“洋布”,充分說明了舊中國國營企業、民族企業生產經營上的嚴重落後狀況,證明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任人宰割並無以複加的國恥現象。
據1936年統計,在中國的產業資本中,外國資本占76%,官僚資本占8。4%,民族資本占15。6%,這還是經國民黨政府“黃金十年”發展的結果。瀘溝橋事變後,國民黨消極抗戰,潰敗到四川峨眉山躲藏起來,這個時候的國民處境比所謂的“黃金十年”糟糕多了。數據顯示,新中國人民政府從國民黨政府所接收的財產比例並不高。
各種跡象表明,新中國人民政府從國民黨政府接受來的,完全是一個政府破產與國家一窮二白的爛攤子。論經濟實體與發展速度,國統區遠遠不如日占區。如東北幾省的偽滿洲國所在地,是全國最主要的工業地區,在國民黨政府接管之前就已經成為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
確切地說,新中國建立起來的全民所有製,從各類政府接收和沒收來的隻是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在這一部分中,沒收日本等外國國有資產遠遠多於國民黨政府的資產。
二是,來源於新中國從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援助獲得的款項與資產。
上世紀50年代,不算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援助,僅從蘇聯總共向剛剛誕生不久的中國提供了22億盧布(當時約合45億美元)的經濟援助,提供了156個大型項目的技術裝備、圖紙技術資料等,其中142項全部落實,其他的部分落實。這些雪中送炭式的大援助,為中國的重工業和兵工業等特大型國營企業奠定了堅實基礎。
所謂中國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製(包括國營企業)的“建立”(創建),最主要的還是解放初期蘇聯援助這一部分。蘇聯所援助的煉鋼、煉銅等特大型冶煉設備和大型機械製造設備,是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大型設備。投入鞍鋼、武鋼、包鋼和大冶冶煉廠、玉門油田等100多家中央國營企業之後,迅速改變了舊中國重工業的落後麵貌。
據統計,1957年底,中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超額完成。1957年同1952年相比,工業總產值增長129%,農業總產值增長25%,國民收入總額增長53%,全國城鄉居民平均消費水平增長23%;1957年社會總產值1606億元,工農業總產值1241億元,鋼產量535萬噸,煤1。31億噸,糧食19505萬噸,棉花164萬噸。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工業平均每年增長18%,農業每年增長4。5%,取得了偉大的成就(壽孝鶴、奚蘭著《20世紀中國大事概觀》第554頁)。
另有統計資料顯示,“一五”計劃時期,到1957年底勝利完成,使我國建立起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初步基礎。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基本確定。在整個國民收入中,國營經濟、合作經濟和公私合營經濟所占比重由1952年的21。3%上升到92。9%;建成了一大批重要工程,五年內完成基本建設投資總額550億元,新增固定資產460。5億元,相當於1952年底全國擁有的固定資產總值的1。9倍。595個大中型工程建成投產,初步鋪開我國工業布局的骨架;工業總產值比1952年增長128。6%,五年合計鋼產量1656萬噸,等於舊中國從1900年到1948年49年間鋼的總產量760萬噸的218%,煤產量達到1。31億噸,比1952年增長98%;產業結構發生新的變化,在工業總產值中,工業產值所占比重由1949年的30%提高到56。5%,重工業的比重由26。4%提高到48。4%。1957年糧食產量達到3901億斤,棉花產量達到3280萬擔,都超額完成計劃。
另外,蘇聯在軍事領域總共給中國提供了30億盧布的軍火(當時約合60億美元),這為中國的國防建設與和平建設事業奠定了基礎,同時也促進了中國國營兵工業的迅速發展。
三是,來源於實行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而壯大全民所有製實力。
楊教授在《規則》中談到“後在1956年的社會主義改造中,通過贖買,實行國家資本主義,成立公私合營的所有權製度”,這個論述是在講述“《物權法》之前的中國物權製度的發展”時說的這番話,意思是這些事件與中國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製(包括國營企業)的“建立”(創建)無關。
他的意思是,中國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製(包括國營企業)的“建立”(創建),唯一來源是“全民所有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勝利之後,用革命的手段剝奪國民黨政府及官僚資本家的財產,並把它收歸全民所有而建立起來的。”邏輯上是以偏概全的,內容上是包含政治色彩的,有可能給人一種“政治剝奪”與“來路不正”的感覺。不管他是有意無意的,講一下這樣的經過不是不可以,問題在於,要把事情說清楚、將推理正確些才行嘛!
資料顯示,到1956年底,全國農業合作社入社農戶1。2億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96。3%,手工業勞動者加入合作社的占90%以上,私營工業人數的99%、私營商業人數的85%,實現了全行業的公私合營。至此,中國基本實現了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本年底已經提前完成了第一個五年計劃所規定的主要指標(壽孝鶴、奚蘭著《20世紀中國大事概觀》第548頁)。
上述數據的產權變更情勢,表示大多數私營、個體企業改造為社會主義的集體企業。但後來有相當一部分經過再改製與國家全部贖買,變成了國營企業或者國營商業、國營農場等。如縣級以上的供銷社、糧食局和農機廠、機械廠等,以及全國各地的國營農場等,由公私合營體製轉化為國營體製,就是地方政府把全部的私人股份股權贖買,然後成立早期的全民所有製企業(商業)。
在50年代大家的社會主義熱情特別高漲,原因是多方麵的。因為在解放前絕大多數私營企業效率低下,加上國民黨政府的大肆搜刮與經濟破壞,很多私營企業破產或者瀕臨破產。人民政府在贖買私營企業時價格優惠且公道,並且給予原工商業者安排好的職位,有的甚至相當於省部級幹部的工資待遇。公私合營尤其是國有化之後,企業效率大幅度提高,所有的原工商業者當廠長經理人得到了很多實惠。與此同時,廣大工人的固定工作與免費養老、免費醫療、免費教育等有了保障,全國城市的失業率降到了最低水平。
在50年代,中國的工資水平排名世界的第70位(目前排名第128位),比日本(60年代超過中國)、南朝鮮(80年代超過中國)的更高,甚至於吸引了如錢學森、鄧稼先、王淦昌和華羅庚等幾大批科學家從西方發達回國效力,並在各條戰線上取得了卓越的成就。這些留學歸來的莘莘學子,有些在“兩彈一星”的成功研製過程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被評上了國家科技最高獎,或被授予“兩彈一星元勳”的光榮稱號。
《規則》一文,無端地指責“斯大林模式”,多次無端指責前蘇聯製定《蘇俄民法典》重點保護國有資產,說什麽文革時期摧殘了物權製度等等,以一種魔幻主觀主義的手法描寫現實主義。
實際上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模式和農村集體模式與蘇聯是有些不同的。如蘇聯的農村都是集體農場,集體生產生活和拿工資,就像中國的國營農場一樣的搞法。中國隻是在60年代初期即劉少奇當國家主席時,學蘇聯的搞法,但一年多之後就因為行不通就叫停了。
就當時來說,由新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階段,經濟體製改革隻能是由私有製改造成集體所有製,然後選擇一部分升格為全民所有製,同時保留部分的個體私有製。
即使是公有化呼聲很高的文革時期,並沒有完全消滅私有製。如農村社員保留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家庭副業,木匠、泥工匠、裁縫、理發匠等個體戶在農村是普遍存在的。那個時候的個體戶根本不用工商管理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也不用向政府交納各種稅費,比改革開放的證照化更加自由。
誰也不反對物權法保護私有財產,也不反對普通公民經商辦企業。問題在於,無論怎樣進行經濟體製,絕對不能以破壞社會主義的公有製和侵吞國有資產為代價,這是政治原則和法律底線,否則就違反憲法規定了。
我們承認“斯大林模式”有一定的缺點。但是,“斯大林模式”再怎麽不好,總比戈爾巴喬夫模式、葉利欽模式好些吧?每個人說話、做事,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哲學上叫做“物極必反”。中國革命史、中國經濟發展史上這樣嚴重的經驗教訓還少了嗎?
三則,露骨地渲染“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論。
《規則》一文,極力反對物權法重點保護國有資產,以“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荒謬論調極力抵製、抹殺“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這也是“古典式微觀物權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與代表作之一。
《規則》描述道:“在極為尖銳對立的討論中,民法學者指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法國民法典》確立的私權神聖原則,是該法典對世界民法發展的一大貢獻。前蘇聯製定《蘇俄民法典》,確立了與此針鋒相對的原則,規定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很長時間以來,我們奉行前蘇聯的這個原則,過於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造成了對私人財產保護不利的後果,侵犯了私人財產所有權。”
《規則》進一步寫道: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應當實行的是“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而不是刻意強調某一種財產權形式神聖的,其他的財產所有形式是不神聖的,國家應當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同時,也應當鼓勵、支持和保護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上述言論有些不妥,確實很值得商榷。
a。《法國民法典》並沒有確立私權神聖原則。
《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封建資本主義的民法典,由法國國王拿破侖?波拿巴親自主持與批準通過的。作為一個王權統治者,當然維護的是“王權神聖”或者樹立“王權神聖不可侵犯”的根本大法。
因為古今中外“王權神聖”與“私權神聖”兩者之間是根本對立的事物,可以說是政治上法律上“你死我活”的鬥爭,根本上是一山不容二虎。中國幾千年來的封建王權傳統也是“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儒家文化總結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迫使人們自覺地遵守封建社會的秩序,不能越軌。
由羅結珍譯、中國法製出版社1999年10月北京第1版並2002年7月第3次印刷的《法國民法典》,共386千字。從《譯者序》共4頁到目錄共17頁以及拿破侖?波拿巴的1頁題詞,法律正文523頁,以及書號1頁,幾年來筆者從頭到尾閱讀過多遍,每一頁,每一行,每一字,幾乎被筆者嚼爛了,整本書從來沒有出現過“私權神聖原則”之類的內容,連翻譯者《譯者序》的評語中也沒有出現過。
《法國民法典》的主要內容是財產權法,沒有專辟“物權法”,其中公法的內容比《德國民法典》多幾十條。真正能夠反映“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的,是公法的明文規定。再者,《法國民法典》並沒有跟《德國民法典》那樣大樹特樹私人的土地所有權,意在避免在民法中出現土地所有製之公權私化行為,限製私人土地所有權的格調別開生麵並“別具一格”。
倘若《法國民法典》確實存在“私權神聖”原則,百分之百會努力保護私人的土地所有權,因為土地所有權是權利人最重要的財產權之一。但是,該法典中規定保護私人土地所有權的規定是寥寥無幾。
《法國民法典》第538條“專屬國家財產”特別規定:“由國家負責管理的道路、公路、與街道,可航運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灘、港口、停靠錨地,廣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財產性質的法國領土之任何部分,均視為公有財產不可分割之部分。”此處規定的是國有資產具有最大限度的優先權與排他權,而且這樣的重要資產不能隨便分割(處分)。
上述特別規定,中心詞語“任何部分”和“不可分割”等等,措詞非常嚴厲,於確認物權和保護物權兩個方麵都非常得體,體現出重點保護、特殊保護、全麵保護甚至於絕對保護的國有資產對象,比中國物權法規定的嚴格得多。中國物權法關於國有資產的規定隻是講到“屬於國家所有”,千篇一律的沒有新意,側重物權的確認,至於物權的保護就鮮有下文。
第560條“不動產添附權”特別規定:“在可通航的河道與江道中間因衝擊而形成的沙洲、小島或灘塗,如無權利證書或相反時效規定,屬於國家。”這是關於新發生的無主荒地、灘塗產權歸屬的特別規定,用於限製私人的權利和保證國家的權利的,主題思想是特定的國有資產神聖不可侵犯,正好與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相對。相比之下,中國的法律規定與此是相反的。如農村集體與個人,采取先占先得的潛規則,至於有無“權利證書或相反時效規定”則不在話下。
上述兩項規定,均具有科學性、精密性和不可逆性的特點,本來中國物權法需要認真借鑒法國的立法經驗,增加這方麵的內容,由於“惜墨如金”的緣故,沒有出現這種好樣的內容。
《法國民法典》中關於“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款還是比較容易發現的,至於“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款還是不容易發現的。中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私人財產保護請求權,中國物權法規定了私人物權保護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以及私有財產防火牆等,所有這些重要規定,該民法典裏麵根本找不到。誠然,即使是這些請求權,隻是一體化保護的必要條件,實質上談不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規定。然而,欲望達到“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境界,第一關必須過這些請求權的法律保護措施。
b。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的適用性問題。
《規則》一文,要求在民法包括物權法中體現“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認為這樣做符合市場經濟、平等保護和民法原理的要求,從而否定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在物權法中的適用性,同時否定國有資產的重點保護、特殊保護、優先保護、係統保護、加強保護和克堅保護。
經過反複的分析研究,對於“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的提法,我們完全有理由作出以下推斷。
一是沒有法律依據。
新中國從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從來沒有出現這樣一部法律或者一個條文作如此低級趣味的規定。反過來,憲法和民法通則上都先後作出過“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組織與個人那是違背不得的。立法法規定得也很清楚,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違反憲法,否則是無效的。所謂無效,係指從法律規定到理論研究、實際應用上都是一律無效的。
民法通則是全體民法的代表法,物權法應當在民法通則的框架之內進行恰當的安排條文。因為重點保護國有資產方麵的物權法就是政治物權法,就是遵循政治原則、完成政治任務,不是要不要寫的問題,而是必須寫的問題。要說“特殊”,物權法比民法通則更加特殊。民法通則上不需要這麽多公法的內容,而物權法卻大量需要這樣和這麽多的內容。
大量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完全是有益無害的。然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完全是有害無益的。現在退一萬步講,即使中國拋棄了社會主義製度,前一個原則是必須的(“福利社會主義的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後一個“原則”是萬萬不可的!看看當代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法製化形勢就知道其中的真締了。
二是沒有法例依據。
在中國,於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條例中都找不到“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的例子。同樣地,外國的民法中同樣也找不到這樣的法例。
《規則》一文信口開河地寫上“民法學者指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法國民法典》確立的私權神聖原則,是該法典對世界民法發展的一大貢獻。”事實證明,這些完全是假話、大話、空話,與事實根本不符合。
我國現在還有很多人不了解法國的情況,名義上這是一個資本主義製度的國家,實質上是一個典型的福利社會主義國家。公民能夠享受的權利多達200多種,實行了“從搖籃到墳墓”的全套社會福利製度。法國人口6100多萬,其中有非洲等原殖民地的大量移民,政府的公共品投入負擔很重,當然隻能在保護和壯大國有資產的前提下才能保證福利社會主義製度的正常運轉,隻能在蛋糕做得足夠大的條件下分蛋糕。
法國普遍實行“殺富濟貧”的政策,向富人、遺產繼承權人征收高額的動產與不動產稅,其中遺產稅高達百分之四十幾。如果農場主後代子承父業,首先得向國家交納一大筆“遺產稅”,否則就不能開工。這種做法比中國更加嚴重,中國所有的農業生產者的農用地都是免費供給的,平時不交納“皇糧國稅”,繼承產業時同樣不交納。至目前為止,中國大陸至今沒有頒布實施過一項遺產稅,所以對於“富者越富”和“窮者越窮”的兩極分化現象沒有製度上的調節,全國的福利社會主義事業比法國差得甚遠。
完全可以斷定,《法國民法典》沒有確立私權神聖原則;如果過去有,在當代福利社會主義的大好形勢下一定會取消掉。如果“私權神聖原則”成立,政府征收高額征收、殺貧濟富的法律就缺乏合法性而無法實行,反過來對於占人口大多數的窮人、政策受益者來說根本不利。
回顧舊社會南京國民政府搞的那個《中華民國民法》,他們也沒有確立私權神聖原則,隻是擴大了富人的財產權而已。孫中山領導的國民黨政府提倡“平均地權”、“節製資本”、“減租減息”,而蔣介石領導的國民黨政府提倡“土地私有化”。這是生硬地模仿德國物權法容克貴族土地所有製,是專門為中國的官僚封建地主度身定做的法律條文,並且與紅色革命根據地蘇區政府的土地改革進行公開的對抗。
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作為一種先進武器,解放軍以100萬對付800國民黨軍隊,徹底打敗了武裝到牙齒的國民黨。革命勝利之後,全國一律廢除了國民黨六法全書包括中華民國民法在內。共產黨與人民政府的政策,很多是與孫中山領導的國民黨政府“平均地權”、“節製資本”、“減租減息”政策相一致。曆史證明,那些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的法律就會曇花一現,那些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法律會永褒青春。
三是形勢發展的需要。
經濟體製改革中,公有製、共有製和私有製都在同步發展,國有企業的改製運動、政府的造城運動和其他的謀利運動也在熱火朝天地進行著。越是這樣的情勢下,越是需要冷靜思考和加強國有資產的保護。
某些專家學者以為,這樣下去,國有企業定然完全退出曆史舞台,完全由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來取代國有企業的市場經濟主導地位。這肯定是對於當前形勢的誤判。國有資產不能搞光吃光,國有企業暫時退出某些領域,還可以進軍其他領域,或者在時機成熟時來個回馬槍。
當前,中央關於依法治國的綱領已經作出,在從嚴治黨、從嚴執法肯定是要動真格的了。在理論領域,隻許無良學者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為了管好他們的嘴,先要管好他們的腿。某些國家的國王也不敢講“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那麽,誰能證明你們是“王中之王”呢?
現在有很多官員誤判了形勢,以為憑借手中的權力想怎麽樣就怎麽樣,對於國家、集體的財產想貪汙多少就是多少,對私有財產想侵占多少就是多少。這真正是“高飛之鳥,死於毒蟲;深潭之魚,死於香餌”。當初那麽自負,那麽相信無良經濟學家們那一套歪理邪說,到頭來,囹圄之中腸子都悔青了,吃多少後悔藥,作多少檢討,都換不回來自己的政治的生命和肉體的生命。
現在我們必須明白一個事理: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應當實行的是“公有製為主體”,這是憲法規定的根本原則,代表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政治方向,一百年一千年永遠也不能動搖。至於“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必須以“公有製為主體”為前提條件,這是基本原則,也是遊戲規則。那種以破壞國有經濟、侵吞國有資產為手段的非公所有製,根本沒有存在的合法性,必須予以預防、遏製與消滅。
既然憲法規定了“公有製為主體”的國民經濟體製,就表示了公有製受法律的優先保護、重點保護和全員、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完全保護,就涵蓋了“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就必須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護的防火牆與高壓線,就要認真劃分可以與不可以放權讓利的部分。否則,“公有製為主體”的國民經濟體製就容易受到違法犯罪分子的嚴重破壞。
《規則》一文,一邊讚賞虛幻的所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法國民法典》確立的私權神聖原則”,一邊又改口說“而不是刻意強調某一種財產權形式神聖的,其他的財產所有形式是不神聖的”,是完全自相矛盾的說法。當然不止於自相矛盾,應當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別人理性地講“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他們就極力反對幹涉,說這也不行、那也不行;別人非理性地講“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他們就極力讚賞支持,說這也很行、那也很行。
那些有名的專家學者,都是捧著金飯碗拿著國家的俸祿過著優哉遊哉日子的,難道說從來沒有想過“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道理嗎?難道說從來沒有想過打響國有資產保衛戰的巨大意義嗎?難道說從來沒有想過“私權神聖”是與“公權神聖”根本對立的嗎?難道說不對養育他們的公有製感恩戴德反而恩將仇報嗎?難道說……難道說……難道說……
過去我們隻知道經濟學界當說客的很多,卻不知道法學界當說客的也這麽多。法學界當說客的,老百姓真正是惹不起,又躲不起呀!更有甚者,有的人既是政客、也是說客,一直是前呼後應的,關鍵時刻登高一呼響應者雲集,打擊不同見解者必勝無疑。政客們掌握決策權,說客們掌握話語權,兩種人組成同盟軍,可以利用各種宣傳機器高分貝地鼓吹“私權神聖”,壓倒“公權神聖原則”。
及至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後,他們堂而皇之地對中央領導同誌大講特講“私權神聖”理論與實踐的“合法性”,出版專集打扮成“正統”、“主流”的物權法理論,並廣泛地向不明真相的人進行洗腦。然而,那些倡議在物權法體現“公權神聖原則”的專家學者們和廣大的擁護者們,卻變成了“非正統”、“非主流”的物權法理論,這些言論不是被邊緣化,就是被封殺,即使是在相對自由一點的網絡係統中也難尋此類文章的影子。
c。公然引用貪官的理論文章作依據。
《規則》一文,為了證明“私權神聖”理論與實踐的“合法性”,除了信口開河以外,竟然公開的引用貪官的理論文章作依據,真正是令人震驚不已。
毫無疑問,每個貪官汙吏最期望最得意的是自由化、私有化、市場化、股份化和厚黑化,最害怕最痛恨的是法製化、公開化、公平化、公正化、合理化和廉潔奉公化。作為民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如果是無意的引用貪官的錯誤觀點,那麽他是犯了低級錯誤;如果是有意的引用貪官的錯誤觀點,那麽他是政治立場出現了嚴重問題。
《規則》一文在論述“關於所有權的平等保護”段落中說道:“資產階級民法都明確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前蘇聯民法則公然宣稱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中國製定《物權法》,對於不同的所有權究竟應當采取應當什麽立場,是起草《物權法》一開始就遇到的問題。鑒於“文化大革命”期間發生的嚴重侵害甚至剝奪私人所有權的曆史教訓,《物權法》確立了平等保護原則,不論何種所有製形式,決不實行差別對待。《物權法》確立了所有權平等保護的一般規則,就能夠在保護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同時,對私人所有權予以同等的保護。事實上,在國家、集體和私人之間,私人更處於弱勢地位,其所有權更容易受到侵害,更應當予以保護。這個所有權平等保護規則是我國《物權法》的鮮明特色。
上述文章引用來源是:參見黃鬆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頁。(注:865千字,34人撰寫)。
黃鬆有何許人也?百度百科的簡介是:
黃鬆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漢族,廣東汕頭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法學博士,二級大法官。
2009年8月21日,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被進行立案檢查。2010年,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另有簡介是:
檢察院的指控中稱,2005年至2008年間,黃鬆有利用其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麵為廣東法製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餘萬元。此外,黃鬆有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應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黃鬆有的刑事責任。
請注意:2005年至2008年間,是黃鬆有貪汙受賄露出馬腳的時候,同時又是《物權法草案》和《物權法》大討論的白熱化時期。他作為民法組課題組長,參與了草案8稿定讞的整個過程。這個專家組影響力僅次於法工委民法室組,但具有多年的司法實踐經驗,民法組很多事情需要向該專家組請教。
另外,《規則》出版發表的時間是2008年4月,黃鬆有受到“雙規”指令的是2008年10月15日,不能證明楊教授故意引用大貪官的文章。不過,楊教授至今沒有公開聲明引用黃鬆有觀點的做法是錯誤的,說明了他還在糊裏糊塗地堅持錯誤。
《適用》中那些說法的內容不一定是黃鬆有親自撰寫的,但作為主編人是負主責的。這個主編又不同於出版社的主編,後者需要完全聽從並服務於前者的。
《適用》的權威性與影響力,僅次於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以下簡稱《解讀》)。但是,兩種權威版本的說法是不一樣的。
《解讀》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私權神聖”(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之類的字眼,隻是附帶的介紹一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沒有對此進行具體解釋。
《解讀》的導言部分,是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先生親自撰寫的,題目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在重點介紹“關於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時,特別明確地強調:
“需要說明的是,平等保護不是說不同所有製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據憲法規定,公有製經濟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製經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等方麵,對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製力,而這些是由經濟法、行政法予以規定的。”
毫無疑問,《解讀》運用一分為二的哲學觀點,講述了物權法中既存在平等保護的規則,同時也存在特定情勢下特殊保護的規則。但是,《適用》以及《規則》中故意撇開特殊保護規則,特意在批判“前蘇聯民法則公然宣稱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基礎上,突出“資產階級民法都明確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所謂講平等保護是假的,提倡私權神聖卻是真的。
到底是《適用》的觀點正確,還是《解讀》的觀點正確?這是不言而喻的。實現情勢下,《規則》前後3次特意引用《適用》的觀點,卻沒有1次引用《解讀》的觀點。《解讀》和《適用》都是2007年3月份出版發行的,《規則》的作者為什麽那樣獨尊青睞《適用》而冷落《解讀》,這是怎樣一種喜好、偏向與立場、觀點呢??百思不解。
《規則》所謂“資產階級民法都明確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論調,根本是子虛烏有!到底誰見過西方民法典中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全國近14億人,其中很少人看過外國的民法典,他們就認為能夠蒙混過關。但是群眾的眼睛是雪亮雪亮的,他們蒙騙了初一,就難以蒙騙到十五!
《規則》中的作者楊教授是在物權法大爭論中跳得最高的一個,看看他與北京大學鞏獻田教授的言論,很多缺乏理性,至少是一種非常偏激的言論。鞏教授先生及其追隨者們不是反對保護私有財產,隻是從憲法規定的高度來重點保護國有資產。要說什麽充足理由律,鞏教授的理由更加充足,遺憾的是卻被邊緣化了。
其實,物權法草案第一、第二稿的主持人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都保持了低調,一般沒有在公開場合進行正麵交鋒。雖然都是起草主持人,兩人的文章風格都有很大的區別。
作為當代的、宏觀的社會主義的物權法,竟然提都不敢提“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豈不是咄咄怪事嗎?
一個黃鬆有的能量是足夠大的了,那麽十個、百個黃鬆有的能量要多大有多大。最近幾年來所抓捕的大貪官,正國家級和副國家級的有好幾個,而省部級的是一砣一砣的。截至2015年3月20日,18大以來落馬省部級以上官員達69名,涉及到人大、政協、黨務、軍隊、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各個地方。最有影響力的是17大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正國家級),就是國家專政機關的總頭目,級別與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是同級的,但實權比委員長還大。
試想一下,由那些大貪官與高級別的問題官員組成的別動隊,討論物權法時會是怎樣一種政治立場,他們會擁護“公權神聖”和“重點保護國有資產”嗎?他們百分之百會讚成“私權神聖”和虛假的平等保護!
【注意】順便講一下。《規則》和《適用》關於“關於所有權的平等保護”的論題同樣是不能成立的。
準確地說,所有權是要分為多種類型的,法定的與意定的,專屬的、專有的、專控的與一般的,不動產的與動產的,本位的與信托的,製度信托的與普通信托的,光這12種所有權的性質與等級製度是不一樣的。此外,禁止的、限製的與一般流通領域的所有權的性質與等級製度也是不一樣的。具體的法理這裏就不多說了。
四則,無端的諷刺重點保護國有資產。
極力反對“公權神聖”和“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第一梯隊是眾多的貪官汙吏和問題官員,全國有成千上萬名,一般是參加過物權法草案討論與表決的。第二梯隊是法學界的專家學者,人數並不多,也有一些是物權法草案第一、第二稿的主持起草者,撰寫時直接屏蔽了“公權神聖”的條文。誠然,第二梯隊的性質不能完全與第一梯隊的相提並論,其中有很多是受蒙蔽的人,也有一些是急於求成(希望物權法早些通過)的人。
《規則》這篇文章還不是問題最多的。問題最多和更加偏頗的是尹教授的“《物權法》的得與失”(以下簡稱《得失》)。
首先是表現出一種期待物權法急於求成的思維;其次是對於被立法機關否決的草案耿耿於懷;其三是不懂得國有企業的所有權關係;其四是否認國有企業在一般流通領域中的民事主體關係;其五是不懂得當代物權法與宏觀物權法原理;其六是無原則無分寸地鼓吹西方國家的民法典;其七是稱物權法對象模糊,公私法混淆;其八是稱既然物權法應該是保護公有製為主體的基本經濟製度,未來民法典中非這樣寫不可;其九是中國民法(含物權法)也應當跟西方國家的民法典那樣,倡導人文主義、私權神聖;其十是認為西方人保護自己一靠《聖經》,二靠民法典。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得失》一文,最低級的物權法理技術錯誤是斷定“物權法對象模糊,公私法混淆”;最右傾的錯誤是中國民法(含物權法)也應當跟西方國家的民法典那樣,倡導人文主義、私權神聖,鼓吹“它所代表的是這個國家民主和法製所達到的高度”;最誇誇其談的是西方人保護自己一靠《聖經》,二靠民法典,說什麽“他們就是靠這兩樣東西維持社會的平衡”;最反感又最煽情的反駁論據是“其實我覺得物權法還應當重點規定和保護國家享有所有權的那幾個原子彈”;最單邊主義的論調是“物權法不是用來保護財產權而是用來確認財產權的”;最戲謔的言論是覺得因為物權法管得太寬,應當最高興的是“民法帝國主義”;最擔心的假言判斷是“既然物權法這樣諸法合一,未來民法典中的諸項民法必然有樣學樣(最後無法收場)”。
中國古代有一副有名的對聯是“山間竹筍嘴尖皮厚腹中空,牆上蘆葦頭重腳輕根底淺”,意思是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固步自封和剛愎自用是要不得的。我們相信很多人能夠成為一個好的民法學家,但不等於一定能夠成為好的物權法學家。用一般民法的思維方式來看待特殊民法的功能作用,不是形而上學,就是南轅北轍。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製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一)〗〖邏輯物權法(二)〗〖邏輯物權法(三)〗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八)〗
〖本文要點〗
物權法是一種政治性、政策性最強的一類民法,而國有資產的重點保護、特殊保護、優先保護、係統保護、加強保護和克堅保護與其政治性、政策性密切相關。
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民法通則中也有類似的規定。憲法、物權法分別規定了“堅持公有製為主體”的中心詞,證明了重點、優先保護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的必要性。
論物權法法理技術,那些古典的、微觀的專家學者真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出息;論思想意識形態,有的專家竟然將當代社會主義的物權法,與西方國家幾百年前的封建資本主義物權法相提並論。至於私權神聖的法例在哪裏,《聖經》真的能夠保護自己嗎?真不知道這種人到底看過外國的民法典沒有,真不知道這種法學家也迷信鬼神的保佑是為了什麽。
物權法本身是等級森嚴的,即使是所有權也分為多個類型與級別的,平等保護個啥麽?窮人的要飯碗啥時候能夠與富人的金馬桶一起“平等保護”?國家的核武器啥時候能夠與專家學者們的太師椅一起“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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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熱點亮點麵麵觀(八c)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五件:如何看待重點保護國有資產問題。
……
第二板塊,思想意識形態上的分歧。
物權法是一種政治性、政策性最強的一類民法,而國有資產的重點保護、特殊保護、優先保護、係統保護、加強保護和克堅保護與其政治性、政策性密切相關。
所謂製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以及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重中之重就是保護國有資產。無論反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當事人怎麽強詞奪理式的表述,或者根本不懂當代中國物權法的性質與功能,不難看出壓根兒是思想意識形態偏右。即使是純物權法理技術上的爭議,歸根結底會間接與思想意識形態發生關聯,因為重點保護國有資產方麵的物權法就是一種特殊的政治物權法。
作為當代社會主義的特色物權法,本身就是等級序列式民法,既不同於婚姻法、繼承法之類的偏私式民法,也不同於合同法、擔保法之類的扁平式民法,不能把特殊民法與一般民法混為一談。中國物權法完全可以表明態度,大膽地寫上“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大膽地大量增補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內容,這是必須的,這根本不奇怪,真正奇怪的是所謂的“私權神聖”即“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殊不知,幾百年前的西方民法典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有的人一提市場經濟、平等保護就不得了了,幾百年前的西方民法典不也是這類東西嗎?應當說,中國物權法比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物權法的公法色彩淡了許多,譬如,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物權法一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國有化的,中國還沒有做到這一點,其中還夾雜著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成為最大的症結。
我們不能得出“私權神聖”和無原則的“市場經濟”、“平等保護”是純技術性的探討。作為民法專家學者在這樣一個最淺顯的問題上犯錯誤,百般刁難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內容寫入物權法,客觀上造成立法資源上的巨大浪費,對於民法體係中加強保護國有資產構成漏洞的事實,“大民”的利益不保,一味強調保護“小民”的利益,豈不是本末倒置、顛倒是非嗎?
一則,問題的提出。
關於物權法中是否需要規定保護和如何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問題的爭論甚至於嚴重分歧,法理技術上的分歧是次要的,而思想意識形態上的分歧是致命傷的。實際上,這一場曠日持久的爭議,於法理技術上的分歧方麵也往往包藏著思想意識形態上的分歧。
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凡是反對物權法規定保護和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人,全部是微觀物權法一派的人;凡是微觀物權法一派的人,都是思想上、理論上、技術上不過關的人。社會在發展在前進,物權法當然需要與時俱進。各國物權法的內容不盡一致,西方國家沒有規定重點保護國有資產,不等於新世紀新社會的中國“不能重點規定保護國有資產”。
有些魑魅魍魎牛鬼蛇神企圖開曆史的倒車,倒退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社會黑社會裏麵去。通過資產階級自由化、私有化、股份化、市場化、厚黑化的途徑全部瓜分國有資產,通過腐敗製度化和製度化腐敗的辦法來保護食利者階層的一切非法收入與財產。或者跟蘇東那樣的搞“顏色革命”,即革廣大的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知識分子等社會主義者的命,企圖在社會主義的廢墟之上建立起封建資本主義的天堂,全麵複辟資本主義,讓廣大的人民群眾永世不得翻身……。
近幾十年來整個社會:人心不古,世風日下,欺師滅祖,數典忘祖,欺上瞞下,假冒偽劣,兩極分化,三座大山,官僚腐化,失職瀆職,違法犯罪,鋌而走險,物權不整,國資流失,工人下崗,農民失地,弱勢群體,利益不保。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基尼係數偏高的國家,各種物權矛盾與社會矛盾層出不窮,違法犯罪、侵權專權、腐敗盛行如瘟疫一般的到處蔓延,很多有眼力的人認為這樣下去有亡黨亡國的嚴重危機!
18大以來,中央決心以依法治國為綱,大力加強法製建設和重點保護國有資產,果斷地將老虎與蒼蠅、碩鼠與蠹蟲一起打,貪官從正國家級、副國家級直至小村官一個個被繩之以法,反腐的廣度與力度空前加大,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運動盛況空前。那些錯誤判斷形勢肆意妄為的人,甚至有法學界的專家和司法界的貪官汙吏也由於侵吞、破壞國有資產而落入法網,其中包括部分的高級法官、高級司法人員,其中有個大法官甚至於還出版過物權法專著。
對於那些貪官汙吏而言,以侵占、哄搶、截留、私分、破壞國有資產為能事,以公權私化、公權私用和損公肥私、損人利己為契機,盡量鑽法律不完善不全麵的空子,保護國有資產的法律越多越嚴格就越對他們不利,定會千方百計地阻擾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條文進入物權法。
現實情勢下,曠日持久聲勢浩大而違法亂紀的改製改革運動,對於那些無法無天持權搶劫的食利者階層最為有利,國有資產保護的法律存在很多空白點,處於非常鬆懈的狀態之中。本來,國有資產保護法隻能加強、不能削弱,更不能出現漏洞和空白點。本來,國有企業改製之前就應當先有法律規定然後再進行改製的,結果在這場改製運動中幾乎沒什麽遊戲規則,竟然在喊口號、發文件、拍腦袋、拍馬屁過程中轟轟烈烈地開始起來了。
本來,社會主義的物權法應當是以重點保護為主、以一般保護為輔的公私兼顧的一體化保護法,完全應當在物權法中理直氣壯地重點保護國有資產並且可以增加100多個條款,應當理直氣壯地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保護國有資產和追究違法犯罪分子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製”,卻在這場物權法大討論過程中擱淺了。其結果是,造成了物權法資源的大浪費和巨大的機會損失、精神損失,造成了行政法上的和民法上的國有資產保護法不配套,那些侵吞國有資產的罪犯更加有恃無恐,更加膽大包天。
2005年10月份,審計署負責人李金華同誌在全國人大的報告中說,從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間,中國流失的公共財產總量有3500億人民幣。就企業改製一項流失的財產,中國社科院公布的資料是9萬億人民幣,著名經濟學家郎鹹平教授說13萬億元。市場派經濟學家吳敬璉說,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權力尋租的規模是每年高達5萬億人民幣。更有甚者,全國各地的土地出讓金多達20多萬億元是一筆糊塗賬,很多沒有列入地方財政收入賬目,也沒有按照30%的比例上交中央財政,有的進入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庫”被私分或者被挪用。
最近幾年來,全國各地抓捕的貪官汙吏越來越多,職務級別越來越高,貪汙受賄數額通常以億數計,不是以萬數計。有的貪官汙吏邊腐邊升,以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買賣官位。也有的原罪富豪如法炮製,出資數百萬、數千萬元買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當當。坊間很多人戲說審計署與李金華是推著石頭上坡的“弗弗西斯”,這種苦役永遠沒完沒了。殊不知,全國的紀檢、監察、檢察和反貪部門及其負責人都是“弗弗西斯”,這種苦役永遠沒完沒了。
外界很多人並不知道,素材很好但課題太大的“國有資產保護法”草案討論幾年之後難產了,代之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由此可見,關於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立法問題,不僅僅在製定物權法產生爭議,在製定“國有資產法”時同樣產生爭議。
《企業國有資產法》全法共77條,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保護國有資產的專門法亮點很多。不足之處主要是:內容不夠充實,條目太少;沒有規定或者沒有厘清政府是一級製度信托財產權人、國有企業是二級信托財產權人,關於連帶責任方麵的範圍、界限不清;沒有顯示出國有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的雙重性職責,即沒有於一般流通領域中體現企業法人所有權身份即相當於民事主體身份,沒有於對內關係中為二級信托財產權人即公事主體身份;保護國有資產的訴訟時效沒有具體規定,很有可能將重點、特殊保護國有資產當成“一般保護”。企業國有資產保護,應當分為重點、特殊和“一般保護”兩個部分的,籠統的一般性保護是不切實際的。
就是說,《物權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對於國有資產保護問題,曾經都遇到過經驗不足和技術瓶頸的一些疑難問題。之所以《企業國有資產法》所產生的爭議沒有《物權法》那麽熱烈,是因為前者是純正的公法,後者是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之混合法,立法難度比前者更大。倘若先製定了《企業國有資產法》,然後再製定《物權法》,立法難度和工作量會減少很多,這也是客觀原因之一。
不可否認,在物權法草案大討論時期,社會各界對於盡快製定“國有資產法”的呼聲很高,而且思想上達到了高度的統一,這也促成了《企業國有資產法》於《物權法》頒布實施一年之後幾乎是無懸念地製定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官僚階層的失職瀆職、貪汙腐化,使得全社會的良心人個個怵目驚心,危機感和尋求法律保護感普遍增強。
欣喜之餘,我們發現行政法上的國有資產保護機理與民法上的國有資產保護機理是不完全相同的,這部專業性的公法不能完全代替物權法。《物權法》上國有資產保護,分為一般流通領域和限製、禁止流通領域兩個部分,分為法定的、強製性的與意定的、有彈性的物權關係兩個基本點,分為公事式與民事式兩種表現形式,對口於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兩種類型,也不僅僅限於企業那一個板塊的國有資產保護。總之,是一種綜合性的國有資產保護。《企業國有資產法》仍然是單一性的法律,綜合性程度不足,難以彌補《物權法》應當有的空白點,兩部法律都需要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事實上,改革開放幾十年來關於保護國有資產的法律嚴重滯後,政策代替法律規定和左右搖擺現象時有發生,使得一些貪官汙吏和無良商人一夜暴富,大量下崗工人、失地農民的基本權益不保。對於廣大的職工來說,國有企業就是職工之家,國有企業遭到人為的破壞了,家庭生活就立即陷入困境了。這麽說來,最盼望和最擁護《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就是底層的普通職工了。不難想象,國有企業一個貪官汙吏獨裁專製、失職瀆職、貪汙腐化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成千上萬工人下崗失業,下場是多麽的悲慘?
從這個事例上完全證實,保護國有資產並不等於完全是保護公共財產,間接地保護了大量弱勢群體的私有財產!某些專家學者將物權法與公法完全隔離起來的觀點是多麽的荒謬絕倫!當然,保護極少數人的財產和保護絕大多數人的財產,雖然同為保護私有財產,根本是不同性質的問題!
《企業國有資產法》是於2008年10月28日通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經過30年的經濟體製改革,國民經濟獲得了很大的發展,而國有資產流失平均每年高達1萬億元以上,至少有6000多萬職工下崗失業。就是說,在現在這個時候全國有幾千萬職工下崗或者退休很多年了,隻能寄希望於保護下一代職工的合法權益了。
二則,國有資產來源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一名法學教授楊某,在其寫作發表的“中國《物權法》的出台背景與規定的物權體係及重點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一文,一開頭就歪曲新中國的物權法製史和全民所有製的來源,繼而否定全民所有製的合法性:
“首先,全民所有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勝利之後,用革命的手段剝奪國民黨政府及官僚資本家的財產,並把它收歸全民所有而建立起來的。”
這是一種似是而非、以偏概全、斷章取義的形而上學論調,似乎是在向世人表明人民新政權誕生的全民所有製完全是靠“國民黨政府及官僚資本家”,自己沒有一點資本金和創造力似的。再者國民黨政府及官僚資本家他們的財產來源是依靠掠奪、鯨吞、貪汙、剝削和壓榨人民血汗得來的,本來就不合理合法,本來就屬於全體人民的財產,由人民政府接管與保值增值,其中哪有什麽不妥的呢?
關於新中國全民所有製的來源,應當分為以下幾個板塊。
一是,來源於國民黨政府和其他政府屬於“全民的資產”。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及日本投降之後,按照聯合國要求名義上由國共兩黨聯合政府接管全國各地的偽政府和自治政府的全部財產,實際上由共產黨占據的人民政府以及各地的自治政府分庭抗禮。直至1949年國民黨敗退中國大陸之前,國民黨政府所能控製的區域和國有資產、稅收來源等,僅僅限於半個中國。隨著解放戰爭三大戰役的節節敗退,國民黨政府所能統治、控製、支配的地盤大幅度縮小,直至退守到一群島嶼上當山大王、流寇為止。
從這方麵來看,新中國全民所有製資產的來源,一部分是抗日根據地八路軍、新四軍自收自支國營企業和事業單位多年來積累的資產,完全是直接支配的內部資產,這是主要的來源;另一部分是沒收國民黨政府或接管其他政府的公有資產,這是次要的來源。之所以說其是次要的來源,是因為國民黨政府為了打內戰而濫發貨幣,導致國統區、淪陷區的經濟大蕭條,國民黨的各地政府實質上已經徹底破產,所欠下的很多債務卻由共產黨的人民新政權來承擔起來了。
比如說,國民黨逃到台灣去的才200萬人,留在大陸的公職人員和退役軍人等有幾千萬人,他們的就業分配、生活安排、住房分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全由新生的人民政府全部包攬起來了。在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大陸普遍實行免費教育、免費就業、免費住房、免費醫療、免費養老等各項福利社會主義製度,國民黨的黨政軍後裔們全由新中國的人民政府負擔起來了。連國民黨所有的戰犯都分期分批全部釋放,一一安排工作或者由人民政府包養起來。
抗日戰爭接近尾聲時,蘇聯紅軍出兵中國東北,趕走了盤踞在東北的日軍勢力。蘇聯撤出東北,將大量武器裝備交給了新組建的東北人民解放軍(聯軍),而且從朝鮮運來200多個車皮的武器彈藥來支援解放軍。在蘇聯人民政府和朝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之下,解放軍打贏了第一個大戰役—遼沈戰役。東北解放後,解放軍接管了全東北,沒收了日本政府在東北的全部資產,隨後很快在東北每省建立起了大量的全民所有製企業。這是解放後最早一批全民所有製企業。
國民黨統治時期和統治的地區,在兩次國共合作時期還是比較好的。其中在孫中山時期實行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新三民主義,實行了“平地地權”、“節製資本”、“減租減息”和“沒收侵華帝國主義的財產”等項進步政策,這是最好的兩黨合作時期。
蔣介石集團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之後,完全拋棄了新三民主義,公開破壞國共合作,圍剿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及其紅軍、紅色赤衛隊和農會組織成員,大肆搜捕屠殺共產黨人,實行白色恐怖與法西斯統治。國民黨頭目汪精衛叫囂“寧可錯殺三千,決不放過一人”,這次大屠殺奪去了五千人的生命,共產黨員陳延年、趙世華、汪壽華等壯烈犧牲。從1927年至1937年,國民黨消滅紅軍50多萬人,鎮壓革命群眾200多萬人。直到抗日戰爭爆發、進行第二次國共合作才開始收斂。
第二次國共合作時期,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所占領的區域亦屬於國民(聯合)政府之列,但8年抗戰所占領的地盤卻不到半個中國的版圖。這個時期實行了團結抗日、減租減息和鋤奸反奸運動,但死心塌地的國民黨頑固派發動了多次摩擦。其中“皖南事變”國民黨軍隊公然消滅新四軍8萬餘人,軍長葉挺被蔣介石和國民黨前敵總指揮上官雲湘謀害,付軍長項英和參謀長周子昆被叛徒殺害,政治部主任袁國平犧牲。
所謂國民黨政府屬於“全民的資產”,是抗戰時期共產黨與國民黨聯合政府的共同資產。到了解放戰爭時期,兩黨軍隊占領區分裂形成了共產黨革命根據地政府和新“國民黨政府”。在國民黨統治區,由於國民政府打內戰和政府、軍隊嚴重腐化導致入不敷出,濫發貨幣造成通貨膨脹、經濟蕭條和國營、民營企業大量破產,整個國民黨政府其實是一個大破產的政府。
1948年8月19日,國民黨政府頒布《財政緊急處分令》,強製發行金圓券,實行空前的通貨膨脹。同時實行暴力“限價”,強製收買人民手中的金銀、外幣,對人民實行殘酷的大掠奪。在兩個月的時間裏,搜刮走民間黃金130餘萬兩。國民黨以金圓券代替法幣時,發行額已達660萬億元,為抗戰前夕的47萬倍。8月初物價和1941年1至6月平均物價比較,上漲了500萬至1100萬倍(壽孝鶴、奚蘭著《20世紀中國大事概觀》第471頁)。
有資料證實,日本侵華期間從中國搜刮搶劫黃金6000噸。據《蔣介石詳傳》披露,國民黨戰敗後退守台灣,從大陸運台的黃金達875噸。另有文章揭露,除掠奪大量黃金以外,還掠奪銀元三千五百二十萬枚,美元一千五百三十七萬餘元。此外,蔣、宋、孔、陳四大家族(其固定資產占舊中國資本主義固定資產的百分之八十),以閻錫山為首數十位一、二級上將及其他官僚、買辦、財閥等等帶走長期剝削人民的天文數字的財富尚未計及。
另有一些國營企業的重要機械設備被國民黨轉運至台灣、香港和澳門,也有一些搬不走的重要設備被國民黨特務炸掉了。前後14年的抗戰和4年的內戰,全國的許多城市與鄉村成為廢墟,滿目瘡痍,慘不忍睹。
解放初期,中國人還習慣地稱火柴為“洋火”,稱煤油為“洋油,稱細布為“洋布”,充分說明了舊中國國營企業、民族企業生產經營上的嚴重落後狀況,證明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任人宰割並無以複加的國恥現象。
據1936年統計,在中國的產業資本中,外國資本占76%,官僚資本占8。4%,民族資本占15。6%,這還是經國民黨政府“黃金十年”發展的結果。瀘溝橋事變後,國民黨消極抗戰,潰敗到四川峨眉山躲藏起來,這個時候的國民處境比所謂的“黃金十年”糟糕多了。數據顯示,新中國人民政府從國民黨政府所接收的財產比例並不高。
各種跡象表明,新中國人民政府從國民黨政府接受來的,完全是一個政府破產與國家一窮二白的爛攤子。論經濟實體與發展速度,國統區遠遠不如日占區。如東北幾省的偽滿洲國所在地,是全國最主要的工業地區,在國民黨政府接管之前就已經成為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
確切地說,新中國建立起來的全民所有製,從各類政府接收和沒收來的隻是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在這一部分中,沒收日本等外國國有資產遠遠多於國民黨政府的資產。
二是,來源於新中國從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援助獲得的款項與資產。
上世紀50年代,不算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援助,僅從蘇聯總共向剛剛誕生不久的中國提供了22億盧布(當時約合45億美元)的經濟援助,提供了156個大型項目的技術裝備、圖紙技術資料等,其中142項全部落實,其他的部分落實。這些雪中送炭式的大援助,為中國的重工業和兵工業等特大型國營企業奠定了堅實基礎。
所謂中國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製(包括國營企業)的“建立”(創建),最主要的還是解放初期蘇聯援助這一部分。蘇聯所援助的煉鋼、煉銅等特大型冶煉設備和大型機械製造設備,是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大型設備。投入鞍鋼、武鋼、包鋼和大冶冶煉廠、玉門油田等100多家中央國營企業之後,迅速改變了舊中國重工業的落後麵貌。
據統計,1957年底,中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超額完成。1957年同1952年相比,工業總產值增長129%,農業總產值增長25%,國民收入總額增長53%,全國城鄉居民平均消費水平增長23%;1957年社會總產值1606億元,工農業總產值1241億元,鋼產量535萬噸,煤1。31億噸,糧食19505萬噸,棉花164萬噸。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工業平均每年增長18%,農業每年增長4。5%,取得了偉大的成就(壽孝鶴、奚蘭著《20世紀中國大事概觀》第554頁)。
另有統計資料顯示,“一五”計劃時期,到1957年底勝利完成,使我國建立起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初步基礎。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基本確定。在整個國民收入中,國營經濟、合作經濟和公私合營經濟所占比重由1952年的21。3%上升到92。9%;建成了一大批重要工程,五年內完成基本建設投資總額550億元,新增固定資產460。5億元,相當於1952年底全國擁有的固定資產總值的1。9倍。595個大中型工程建成投產,初步鋪開我國工業布局的骨架;工業總產值比1952年增長128。6%,五年合計鋼產量1656萬噸,等於舊中國從1900年到1948年49年間鋼的總產量760萬噸的218%,煤產量達到1。31億噸,比1952年增長98%;產業結構發生新的變化,在工業總產值中,工業產值所占比重由1949年的30%提高到56。5%,重工業的比重由26。4%提高到48。4%。1957年糧食產量達到3901億斤,棉花產量達到3280萬擔,都超額完成計劃。
另外,蘇聯在軍事領域總共給中國提供了30億盧布的軍火(當時約合60億美元),這為中國的國防建設與和平建設事業奠定了基礎,同時也促進了中國國營兵工業的迅速發展。
三是,來源於實行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而壯大全民所有製實力。
楊教授在《規則》中談到“後在1956年的社會主義改造中,通過贖買,實行國家資本主義,成立公私合營的所有權製度”,這個論述是在講述“《物權法》之前的中國物權製度的發展”時說的這番話,意思是這些事件與中國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製(包括國營企業)的“建立”(創建)無關。
他的意思是,中國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製(包括國營企業)的“建立”(創建),唯一來源是“全民所有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勝利之後,用革命的手段剝奪國民黨政府及官僚資本家的財產,並把它收歸全民所有而建立起來的。”邏輯上是以偏概全的,內容上是包含政治色彩的,有可能給人一種“政治剝奪”與“來路不正”的感覺。不管他是有意無意的,講一下這樣的經過不是不可以,問題在於,要把事情說清楚、將推理正確些才行嘛!
資料顯示,到1956年底,全國農業合作社入社農戶1。2億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96。3%,手工業勞動者加入合作社的占90%以上,私營工業人數的99%、私營商業人數的85%,實現了全行業的公私合營。至此,中國基本實現了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本年底已經提前完成了第一個五年計劃所規定的主要指標(壽孝鶴、奚蘭著《20世紀中國大事概觀》第548頁)。
上述數據的產權變更情勢,表示大多數私營、個體企業改造為社會主義的集體企業。但後來有相當一部分經過再改製與國家全部贖買,變成了國營企業或者國營商業、國營農場等。如縣級以上的供銷社、糧食局和農機廠、機械廠等,以及全國各地的國營農場等,由公私合營體製轉化為國營體製,就是地方政府把全部的私人股份股權贖買,然後成立早期的全民所有製企業(商業)。
在50年代大家的社會主義熱情特別高漲,原因是多方麵的。因為在解放前絕大多數私營企業效率低下,加上國民黨政府的大肆搜刮與經濟破壞,很多私營企業破產或者瀕臨破產。人民政府在贖買私營企業時價格優惠且公道,並且給予原工商業者安排好的職位,有的甚至相當於省部級幹部的工資待遇。公私合營尤其是國有化之後,企業效率大幅度提高,所有的原工商業者當廠長經理人得到了很多實惠。與此同時,廣大工人的固定工作與免費養老、免費醫療、免費教育等有了保障,全國城市的失業率降到了最低水平。
在50年代,中國的工資水平排名世界的第70位(目前排名第128位),比日本(60年代超過中國)、南朝鮮(80年代超過中國)的更高,甚至於吸引了如錢學森、鄧稼先、王淦昌和華羅庚等幾大批科學家從西方發達回國效力,並在各條戰線上取得了卓越的成就。這些留學歸來的莘莘學子,有些在“兩彈一星”的成功研製過程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被評上了國家科技最高獎,或被授予“兩彈一星元勳”的光榮稱號。
《規則》一文,無端地指責“斯大林模式”,多次無端指責前蘇聯製定《蘇俄民法典》重點保護國有資產,說什麽文革時期摧殘了物權製度等等,以一種魔幻主觀主義的手法描寫現實主義。
實際上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模式和農村集體模式與蘇聯是有些不同的。如蘇聯的農村都是集體農場,集體生產生活和拿工資,就像中國的國營農場一樣的搞法。中國隻是在60年代初期即劉少奇當國家主席時,學蘇聯的搞法,但一年多之後就因為行不通就叫停了。
就當時來說,由新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階段,經濟體製改革隻能是由私有製改造成集體所有製,然後選擇一部分升格為全民所有製,同時保留部分的個體私有製。
即使是公有化呼聲很高的文革時期,並沒有完全消滅私有製。如農村社員保留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家庭副業,木匠、泥工匠、裁縫、理發匠等個體戶在農村是普遍存在的。那個時候的個體戶根本不用工商管理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也不用向政府交納各種稅費,比改革開放的證照化更加自由。
誰也不反對物權法保護私有財產,也不反對普通公民經商辦企業。問題在於,無論怎樣進行經濟體製,絕對不能以破壞社會主義的公有製和侵吞國有資產為代價,這是政治原則和法律底線,否則就違反憲法規定了。
我們承認“斯大林模式”有一定的缺點。但是,“斯大林模式”再怎麽不好,總比戈爾巴喬夫模式、葉利欽模式好些吧?每個人說話、做事,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哲學上叫做“物極必反”。中國革命史、中國經濟發展史上這樣嚴重的經驗教訓還少了嗎?
三則,露骨地渲染“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論。
《規則》一文,極力反對物權法重點保護國有資產,以“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荒謬論調極力抵製、抹殺“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這也是“古典式微觀物權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與代表作之一。
《規則》描述道:“在極為尖銳對立的討論中,民法學者指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法國民法典》確立的私權神聖原則,是該法典對世界民法發展的一大貢獻。前蘇聯製定《蘇俄民法典》,確立了與此針鋒相對的原則,規定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很長時間以來,我們奉行前蘇聯的這個原則,過於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造成了對私人財產保護不利的後果,侵犯了私人財產所有權。”
《規則》進一步寫道: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應當實行的是“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而不是刻意強調某一種財產權形式神聖的,其他的財產所有形式是不神聖的,國家應當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同時,也應當鼓勵、支持和保護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上述言論有些不妥,確實很值得商榷。
a。《法國民法典》並沒有確立私權神聖原則。
《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封建資本主義的民法典,由法國國王拿破侖?波拿巴親自主持與批準通過的。作為一個王權統治者,當然維護的是“王權神聖”或者樹立“王權神聖不可侵犯”的根本大法。
因為古今中外“王權神聖”與“私權神聖”兩者之間是根本對立的事物,可以說是政治上法律上“你死我活”的鬥爭,根本上是一山不容二虎。中國幾千年來的封建王權傳統也是“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儒家文化總結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迫使人們自覺地遵守封建社會的秩序,不能越軌。
由羅結珍譯、中國法製出版社1999年10月北京第1版並2002年7月第3次印刷的《法國民法典》,共386千字。從《譯者序》共4頁到目錄共17頁以及拿破侖?波拿巴的1頁題詞,法律正文523頁,以及書號1頁,幾年來筆者從頭到尾閱讀過多遍,每一頁,每一行,每一字,幾乎被筆者嚼爛了,整本書從來沒有出現過“私權神聖原則”之類的內容,連翻譯者《譯者序》的評語中也沒有出現過。
《法國民法典》的主要內容是財產權法,沒有專辟“物權法”,其中公法的內容比《德國民法典》多幾十條。真正能夠反映“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的,是公法的明文規定。再者,《法國民法典》並沒有跟《德國民法典》那樣大樹特樹私人的土地所有權,意在避免在民法中出現土地所有製之公權私化行為,限製私人土地所有權的格調別開生麵並“別具一格”。
倘若《法國民法典》確實存在“私權神聖”原則,百分之百會努力保護私人的土地所有權,因為土地所有權是權利人最重要的財產權之一。但是,該法典中規定保護私人土地所有權的規定是寥寥無幾。
《法國民法典》第538條“專屬國家財產”特別規定:“由國家負責管理的道路、公路、與街道,可航運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灘、港口、停靠錨地,廣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財產性質的法國領土之任何部分,均視為公有財產不可分割之部分。”此處規定的是國有資產具有最大限度的優先權與排他權,而且這樣的重要資產不能隨便分割(處分)。
上述特別規定,中心詞語“任何部分”和“不可分割”等等,措詞非常嚴厲,於確認物權和保護物權兩個方麵都非常得體,體現出重點保護、特殊保護、全麵保護甚至於絕對保護的國有資產對象,比中國物權法規定的嚴格得多。中國物權法關於國有資產的規定隻是講到“屬於國家所有”,千篇一律的沒有新意,側重物權的確認,至於物權的保護就鮮有下文。
第560條“不動產添附權”特別規定:“在可通航的河道與江道中間因衝擊而形成的沙洲、小島或灘塗,如無權利證書或相反時效規定,屬於國家。”這是關於新發生的無主荒地、灘塗產權歸屬的特別規定,用於限製私人的權利和保證國家的權利的,主題思想是特定的國有資產神聖不可侵犯,正好與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相對。相比之下,中國的法律規定與此是相反的。如農村集體與個人,采取先占先得的潛規則,至於有無“權利證書或相反時效規定”則不在話下。
上述兩項規定,均具有科學性、精密性和不可逆性的特點,本來中國物權法需要認真借鑒法國的立法經驗,增加這方麵的內容,由於“惜墨如金”的緣故,沒有出現這種好樣的內容。
《法國民法典》中關於“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款還是比較容易發現的,至於“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款還是不容易發現的。中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私人財產保護請求權,中國物權法規定了私人物權保護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以及私有財產防火牆等,所有這些重要規定,該民法典裏麵根本找不到。誠然,即使是這些請求權,隻是一體化保護的必要條件,實質上談不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規定。然而,欲望達到“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境界,第一關必須過這些請求權的法律保護措施。
b。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的適用性問題。
《規則》一文,要求在民法包括物權法中體現“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認為這樣做符合市場經濟、平等保護和民法原理的要求,從而否定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在物權法中的適用性,同時否定國有資產的重點保護、特殊保護、優先保護、係統保護、加強保護和克堅保護。
經過反複的分析研究,對於“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的提法,我們完全有理由作出以下推斷。
一是沒有法律依據。
新中國從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從來沒有出現這樣一部法律或者一個條文作如此低級趣味的規定。反過來,憲法和民法通則上都先後作出過“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組織與個人那是違背不得的。立法法規定得也很清楚,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違反憲法,否則是無效的。所謂無效,係指從法律規定到理論研究、實際應用上都是一律無效的。
民法通則是全體民法的代表法,物權法應當在民法通則的框架之內進行恰當的安排條文。因為重點保護國有資產方麵的物權法就是政治物權法,就是遵循政治原則、完成政治任務,不是要不要寫的問題,而是必須寫的問題。要說“特殊”,物權法比民法通則更加特殊。民法通則上不需要這麽多公法的內容,而物權法卻大量需要這樣和這麽多的內容。
大量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完全是有益無害的。然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完全是有害無益的。現在退一萬步講,即使中國拋棄了社會主義製度,前一個原則是必須的(“福利社會主義的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後一個“原則”是萬萬不可的!看看當代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法製化形勢就知道其中的真締了。
二是沒有法例依據。
在中國,於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條例中都找不到“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的例子。同樣地,外國的民法中同樣也找不到這樣的法例。
《規則》一文信口開河地寫上“民法學者指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法國民法典》確立的私權神聖原則,是該法典對世界民法發展的一大貢獻。”事實證明,這些完全是假話、大話、空話,與事實根本不符合。
我國現在還有很多人不了解法國的情況,名義上這是一個資本主義製度的國家,實質上是一個典型的福利社會主義國家。公民能夠享受的權利多達200多種,實行了“從搖籃到墳墓”的全套社會福利製度。法國人口6100多萬,其中有非洲等原殖民地的大量移民,政府的公共品投入負擔很重,當然隻能在保護和壯大國有資產的前提下才能保證福利社會主義製度的正常運轉,隻能在蛋糕做得足夠大的條件下分蛋糕。
法國普遍實行“殺富濟貧”的政策,向富人、遺產繼承權人征收高額的動產與不動產稅,其中遺產稅高達百分之四十幾。如果農場主後代子承父業,首先得向國家交納一大筆“遺產稅”,否則就不能開工。這種做法比中國更加嚴重,中國所有的農業生產者的農用地都是免費供給的,平時不交納“皇糧國稅”,繼承產業時同樣不交納。至目前為止,中國大陸至今沒有頒布實施過一項遺產稅,所以對於“富者越富”和“窮者越窮”的兩極分化現象沒有製度上的調節,全國的福利社會主義事業比法國差得甚遠。
完全可以斷定,《法國民法典》沒有確立私權神聖原則;如果過去有,在當代福利社會主義的大好形勢下一定會取消掉。如果“私權神聖原則”成立,政府征收高額征收、殺貧濟富的法律就缺乏合法性而無法實行,反過來對於占人口大多數的窮人、政策受益者來說根本不利。
回顧舊社會南京國民政府搞的那個《中華民國民法》,他們也沒有確立私權神聖原則,隻是擴大了富人的財產權而已。孫中山領導的國民黨政府提倡“平均地權”、“節製資本”、“減租減息”,而蔣介石領導的國民黨政府提倡“土地私有化”。這是生硬地模仿德國物權法容克貴族土地所有製,是專門為中國的官僚封建地主度身定做的法律條文,並且與紅色革命根據地蘇區政府的土地改革進行公開的對抗。
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作為一種先進武器,解放軍以100萬對付800國民黨軍隊,徹底打敗了武裝到牙齒的國民黨。革命勝利之後,全國一律廢除了國民黨六法全書包括中華民國民法在內。共產黨與人民政府的政策,很多是與孫中山領導的國民黨政府“平均地權”、“節製資本”、“減租減息”政策相一致。曆史證明,那些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的法律就會曇花一現,那些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法律會永褒青春。
三是形勢發展的需要。
經濟體製改革中,公有製、共有製和私有製都在同步發展,國有企業的改製運動、政府的造城運動和其他的謀利運動也在熱火朝天地進行著。越是這樣的情勢下,越是需要冷靜思考和加強國有資產的保護。
某些專家學者以為,這樣下去,國有企業定然完全退出曆史舞台,完全由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來取代國有企業的市場經濟主導地位。這肯定是對於當前形勢的誤判。國有資產不能搞光吃光,國有企業暫時退出某些領域,還可以進軍其他領域,或者在時機成熟時來個回馬槍。
當前,中央關於依法治國的綱領已經作出,在從嚴治黨、從嚴執法肯定是要動真格的了。在理論領域,隻許無良學者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為了管好他們的嘴,先要管好他們的腿。某些國家的國王也不敢講“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那麽,誰能證明你們是“王中之王”呢?
現在有很多官員誤判了形勢,以為憑借手中的權力想怎麽樣就怎麽樣,對於國家、集體的財產想貪汙多少就是多少,對私有財產想侵占多少就是多少。這真正是“高飛之鳥,死於毒蟲;深潭之魚,死於香餌”。當初那麽自負,那麽相信無良經濟學家們那一套歪理邪說,到頭來,囹圄之中腸子都悔青了,吃多少後悔藥,作多少檢討,都換不回來自己的政治的生命和肉體的生命。
現在我們必須明白一個事理: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應當實行的是“公有製為主體”,這是憲法規定的根本原則,代表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政治方向,一百年一千年永遠也不能動搖。至於“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必須以“公有製為主體”為前提條件,這是基本原則,也是遊戲規則。那種以破壞國有經濟、侵吞國有資產為手段的非公所有製,根本沒有存在的合法性,必須予以預防、遏製與消滅。
既然憲法規定了“公有製為主體”的國民經濟體製,就表示了公有製受法律的優先保護、重點保護和全員、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完全保護,就涵蓋了“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就必須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護的防火牆與高壓線,就要認真劃分可以與不可以放權讓利的部分。否則,“公有製為主體”的國民經濟體製就容易受到違法犯罪分子的嚴重破壞。
《規則》一文,一邊讚賞虛幻的所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是《法國民法典》確立的私權神聖原則”,一邊又改口說“而不是刻意強調某一種財產權形式神聖的,其他的財產所有形式是不神聖的”,是完全自相矛盾的說法。當然不止於自相矛盾,應當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別人理性地講“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他們就極力反對幹涉,說這也不行、那也不行;別人非理性地講“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他們就極力讚賞支持,說這也很行、那也很行。
那些有名的專家學者,都是捧著金飯碗拿著國家的俸祿過著優哉遊哉日子的,難道說從來沒有想過“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道理嗎?難道說從來沒有想過打響國有資產保衛戰的巨大意義嗎?難道說從來沒有想過“私權神聖”是與“公權神聖”根本對立的嗎?難道說不對養育他們的公有製感恩戴德反而恩將仇報嗎?難道說……難道說……難道說……
過去我們隻知道經濟學界當說客的很多,卻不知道法學界當說客的也這麽多。法學界當說客的,老百姓真正是惹不起,又躲不起呀!更有甚者,有的人既是政客、也是說客,一直是前呼後應的,關鍵時刻登高一呼響應者雲集,打擊不同見解者必勝無疑。政客們掌握決策權,說客們掌握話語權,兩種人組成同盟軍,可以利用各種宣傳機器高分貝地鼓吹“私權神聖”,壓倒“公權神聖原則”。
及至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後,他們堂而皇之地對中央領導同誌大講特講“私權神聖”理論與實踐的“合法性”,出版專集打扮成“正統”、“主流”的物權法理論,並廣泛地向不明真相的人進行洗腦。然而,那些倡議在物權法體現“公權神聖原則”的專家學者們和廣大的擁護者們,卻變成了“非正統”、“非主流”的物權法理論,這些言論不是被邊緣化,就是被封殺,即使是在相對自由一點的網絡係統中也難尋此類文章的影子。
c。公然引用貪官的理論文章作依據。
《規則》一文,為了證明“私權神聖”理論與實踐的“合法性”,除了信口開河以外,竟然公開的引用貪官的理論文章作依據,真正是令人震驚不已。
毫無疑問,每個貪官汙吏最期望最得意的是自由化、私有化、市場化、股份化和厚黑化,最害怕最痛恨的是法製化、公開化、公平化、公正化、合理化和廉潔奉公化。作為民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如果是無意的引用貪官的錯誤觀點,那麽他是犯了低級錯誤;如果是有意的引用貪官的錯誤觀點,那麽他是政治立場出現了嚴重問題。
《規則》一文在論述“關於所有權的平等保護”段落中說道:“資產階級民法都明確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前蘇聯民法則公然宣稱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中國製定《物權法》,對於不同的所有權究竟應當采取應當什麽立場,是起草《物權法》一開始就遇到的問題。鑒於“文化大革命”期間發生的嚴重侵害甚至剝奪私人所有權的曆史教訓,《物權法》確立了平等保護原則,不論何種所有製形式,決不實行差別對待。《物權法》確立了所有權平等保護的一般規則,就能夠在保護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同時,對私人所有權予以同等的保護。事實上,在國家、集體和私人之間,私人更處於弱勢地位,其所有權更容易受到侵害,更應當予以保護。這個所有權平等保護規則是我國《物權法》的鮮明特色。
上述文章引用來源是:參見黃鬆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頁。(注:865千字,34人撰寫)。
黃鬆有何許人也?百度百科的簡介是:
黃鬆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漢族,廣東汕頭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法學博士,二級大法官。
2009年8月21日,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被進行立案檢查。2010年,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另有簡介是:
檢察院的指控中稱,2005年至2008年間,黃鬆有利用其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麵為廣東法製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餘萬元。此外,黃鬆有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應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黃鬆有的刑事責任。
請注意:2005年至2008年間,是黃鬆有貪汙受賄露出馬腳的時候,同時又是《物權法草案》和《物權法》大討論的白熱化時期。他作為民法組課題組長,參與了草案8稿定讞的整個過程。這個專家組影響力僅次於法工委民法室組,但具有多年的司法實踐經驗,民法組很多事情需要向該專家組請教。
另外,《規則》出版發表的時間是2008年4月,黃鬆有受到“雙規”指令的是2008年10月15日,不能證明楊教授故意引用大貪官的文章。不過,楊教授至今沒有公開聲明引用黃鬆有觀點的做法是錯誤的,說明了他還在糊裏糊塗地堅持錯誤。
《適用》中那些說法的內容不一定是黃鬆有親自撰寫的,但作為主編人是負主責的。這個主編又不同於出版社的主編,後者需要完全聽從並服務於前者的。
《適用》的權威性與影響力,僅次於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以下簡稱《解讀》)。但是,兩種權威版本的說法是不一樣的。
《解讀》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私權神聖”(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之類的字眼,隻是附帶的介紹一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沒有對此進行具體解釋。
《解讀》的導言部分,是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先生親自撰寫的,題目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在重點介紹“關於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時,特別明確地強調:
“需要說明的是,平等保護不是說不同所有製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據憲法規定,公有製經濟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製經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等方麵,對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製力,而這些是由經濟法、行政法予以規定的。”
毫無疑問,《解讀》運用一分為二的哲學觀點,講述了物權法中既存在平等保護的規則,同時也存在特定情勢下特殊保護的規則。但是,《適用》以及《規則》中故意撇開特殊保護規則,特意在批判“前蘇聯民法則公然宣稱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基礎上,突出“資產階級民法都明確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所謂講平等保護是假的,提倡私權神聖卻是真的。
到底是《適用》的觀點正確,還是《解讀》的觀點正確?這是不言而喻的。實現情勢下,《規則》前後3次特意引用《適用》的觀點,卻沒有1次引用《解讀》的觀點。《解讀》和《適用》都是2007年3月份出版發行的,《規則》的作者為什麽那樣獨尊青睞《適用》而冷落《解讀》,這是怎樣一種喜好、偏向與立場、觀點呢??百思不解。
《規則》所謂“資產階級民法都明確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論調,根本是子虛烏有!到底誰見過西方民法典中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全國近14億人,其中很少人看過外國的民法典,他們就認為能夠蒙混過關。但是群眾的眼睛是雪亮雪亮的,他們蒙騙了初一,就難以蒙騙到十五!
《規則》中的作者楊教授是在物權法大爭論中跳得最高的一個,看看他與北京大學鞏獻田教授的言論,很多缺乏理性,至少是一種非常偏激的言論。鞏教授先生及其追隨者們不是反對保護私有財產,隻是從憲法規定的高度來重點保護國有資產。要說什麽充足理由律,鞏教授的理由更加充足,遺憾的是卻被邊緣化了。
其實,物權法草案第一、第二稿的主持人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都保持了低調,一般沒有在公開場合進行正麵交鋒。雖然都是起草主持人,兩人的文章風格都有很大的區別。
作為當代的、宏觀的社會主義的物權法,竟然提都不敢提“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豈不是咄咄怪事嗎?
一個黃鬆有的能量是足夠大的了,那麽十個、百個黃鬆有的能量要多大有多大。最近幾年來所抓捕的大貪官,正國家級和副國家級的有好幾個,而省部級的是一砣一砣的。截至2015年3月20日,18大以來落馬省部級以上官員達69名,涉及到人大、政協、黨務、軍隊、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各個地方。最有影響力的是17大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正國家級),就是國家專政機關的總頭目,級別與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是同級的,但實權比委員長還大。
試想一下,由那些大貪官與高級別的問題官員組成的別動隊,討論物權法時會是怎樣一種政治立場,他們會擁護“公權神聖”和“重點保護國有資產”嗎?他們百分之百會讚成“私權神聖”和虛假的平等保護!
【注意】順便講一下。《規則》和《適用》關於“關於所有權的平等保護”的論題同樣是不能成立的。
準確地說,所有權是要分為多種類型的,法定的與意定的,專屬的、專有的、專控的與一般的,不動產的與動產的,本位的與信托的,製度信托的與普通信托的,光這12種所有權的性質與等級製度是不一樣的。此外,禁止的、限製的與一般流通領域的所有權的性質與等級製度也是不一樣的。具體的法理這裏就不多說了。
四則,無端的諷刺重點保護國有資產。
極力反對“公權神聖”和“重點保護國有資產”的,第一梯隊是眾多的貪官汙吏和問題官員,全國有成千上萬名,一般是參加過物權法草案討論與表決的。第二梯隊是法學界的專家學者,人數並不多,也有一些是物權法草案第一、第二稿的主持起草者,撰寫時直接屏蔽了“公權神聖”的條文。誠然,第二梯隊的性質不能完全與第一梯隊的相提並論,其中有很多是受蒙蔽的人,也有一些是急於求成(希望物權法早些通過)的人。
《規則》這篇文章還不是問題最多的。問題最多和更加偏頗的是尹教授的“《物權法》的得與失”(以下簡稱《得失》)。
首先是表現出一種期待物權法急於求成的思維;其次是對於被立法機關否決的草案耿耿於懷;其三是不懂得國有企業的所有權關係;其四是否認國有企業在一般流通領域中的民事主體關係;其五是不懂得當代物權法與宏觀物權法原理;其六是無原則無分寸地鼓吹西方國家的民法典;其七是稱物權法對象模糊,公私法混淆;其八是稱既然物權法應該是保護公有製為主體的基本經濟製度,未來民法典中非這樣寫不可;其九是中國民法(含物權法)也應當跟西方國家的民法典那樣,倡導人文主義、私權神聖;其十是認為西方人保護自己一靠《聖經》,二靠民法典。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得失》一文,最低級的物權法理技術錯誤是斷定“物權法對象模糊,公私法混淆”;最右傾的錯誤是中國民法(含物權法)也應當跟西方國家的民法典那樣,倡導人文主義、私權神聖,鼓吹“它所代表的是這個國家民主和法製所達到的高度”;最誇誇其談的是西方人保護自己一靠《聖經》,二靠民法典,說什麽“他們就是靠這兩樣東西維持社會的平衡”;最反感又最煽情的反駁論據是“其實我覺得物權法還應當重點規定和保護國家享有所有權的那幾個原子彈”;最單邊主義的論調是“物權法不是用來保護財產權而是用來確認財產權的”;最戲謔的言論是覺得因為物權法管得太寬,應當最高興的是“民法帝國主義”;最擔心的假言判斷是“既然物權法這樣諸法合一,未來民法典中的諸項民法必然有樣學樣(最後無法收場)”。
中國古代有一副有名的對聯是“山間竹筍嘴尖皮厚腹中空,牆上蘆葦頭重腳輕根底淺”,意思是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固步自封和剛愎自用是要不得的。我們相信很多人能夠成為一個好的民法學家,但不等於一定能夠成為好的物權法學家。用一般民法的思維方式來看待特殊民法的功能作用,不是形而上學,就是南轅北轍。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製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一)〗〖邏輯物權法(二)〗〖邏輯物權法(三)〗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八)〗
〖本文要點〗
物權法是一種政治性、政策性最強的一類民法,而國有資產的重點保護、特殊保護、優先保護、係統保護、加強保護和克堅保護與其政治性、政策性密切相關。
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民法通則中也有類似的規定。憲法、物權法分別規定了“堅持公有製為主體”的中心詞,證明了重點、優先保護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的必要性。
論物權法法理技術,那些古典的、微觀的專家學者真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出息;論思想意識形態,有的專家竟然將當代社會主義的物權法,與西方國家幾百年前的封建資本主義物權法相提並論。至於私權神聖的法例在哪裏,《聖經》真的能夠保護自己嗎?真不知道這種人到底看過外國的民法典沒有,真不知道這種法學家也迷信鬼神的保佑是為了什麽。
物權法本身是等級森嚴的,即使是所有權也分為多個類型與級別的,平等保護個啥麽?窮人的要飯碗啥時候能夠與富人的金馬桶一起“平等保護”?國家的核武器啥時候能夠與專家學者們的太師椅一起“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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