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5-2


    他物權占有主體(一)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他物權占有主體,主要是他主占有的主體,是被領導型、被主導型、軟約束排他型或者特殊優先支配型(擔保物權)或者被優先支配型(普通他物權)占有主體,對於物的管領效力包括但不限於他主的占有、使用與收益的各個方麵。


    由物的占有上升至權利的占有,是他物權占有主體的一大傑作,在民事主體之占有關係中別出一格。


    他物權之占有,總是受自物權限製的占有,其物權獨立性不是完整的獨立性,往往是受私法的限製或者與公法的限製並行的占有主體。


    各種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製度中,所謂占有的限製,主要是針對他物權占有的限製,並由占有的限製延伸至使用的限製、收益的限製、處分的限製等等。至於違約責任的限製、違法責任的限製等,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無論是他物權占有主體,還是自物權占有主體,都要分清主權利與從權利、主限製與從限製。由他物權占有主體構建的占有關係,往往是雙方麵都有限製性條件的,單方麵受限製的情形是少見的。


    由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構建的占有關係,受限製的對象主要是用益物權。


    由地役權、不動產相鄰關係與建築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構建的占有關係,受限製的主要對象是建築物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由留置權、動產質權與動產所有權構建的占有關係,受限製的主要對象是動產所有權。


    由權利質權與權利所有權、權利專有權構建的占有關係,受限製的主要對象是權利所有權人、權利專有權。


    由公益權利與非公益權利建構的占有關係,受限製的主要對象是任何一種自物權或者他物權。


    畢竟,民事活動中的他物權占有主體與公事活動中的他物權占有主體,兩者之間的占有權、占有關係等是有很大差別的。區分一般的他物權占有主體與特殊的他物權占有主體,這是區分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等占有形態、占有效力的必要措施。


    專家學者總結占有的分類,區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和平占有與強暴占有、公然占有與隱秘占有、繼續占有與不繼續占有、無瘕疵占有與有瘕疵占有、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以及體素占有與心素占有等20多種類型。


    對比之下,自主占有受法律要件和自然條件限製的較少,他主占有受法律要件和自然條件限製的較多,即使是強勢他物權占有者也概莫能外。


    用微觀物權法眼光孤立地看待他物權占有主體,就會覺得這是一種完全弱勢的占有主體;用宏觀物權法眼光全麵地看待他物權占有主體,就會知曉其能夠反弱為強的一麵,有些他物權占有主體並且是非常強勢的主體。


    多種占有體製的劃分,使得我們從感性認識上升到了理性認識,於是我們對於占有權、占有關係、占有條件、占有狀態、占有形式和占有效力的認識水平大大提高。


    (二)占有體製


    他物權占有主體,分為弱勢占有與強勢占有兩大陣營、兩大占有體製。


    1、弱勢占有體製


    弱勢占有陣營之他物權占有者,都是普通物權法係之中由所有權主宰的弱勢占有者。占有關係的物權化方針是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自物權占有一直處於居高臨下的優勢地位。


    民事主體之用益物權人、用益權人、單一占有權人、享占權人等占有者,收益租賃關係或者使用租賃關係、保管關係的占有者、受委托占有者等,凡是依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人事關係成立的他物權占有主體關係,必需經由自物權占有主體同意。


    是否準許他人在自己之物上享有占有的便利,讓與或者贈與、賜予的占有是否應當交租金,完全由他物權占有主體說了算;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主要由他物權占有主體說了算。


    無論法律對於所有權進行怎樣的限製,所有權這樣的自物權主體永遠是強勢占有者主體,他物權占有主體永遠是弱勢占有者主體。


    就普通物權的權能而言,所有權能夠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共四項權能,用益物權隻能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三項權能,用益權隻能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兩項權能,單一占有權人、受委托占有人隻能享有占有權一項權能。


    就占有效力而言,所有權人能夠獨立自主地發揮支配力、管領力、控製力、統治力等不受他人幹涉的占有效力,對自己財物的占有權可以不受時間的限製;然而,他物權人隻能是被所有權人支配、管領、控製、統治的義務,對財物的管領也是有限度和限條件、限時間的占有,缺乏獨立自主的支配能力。


    物權法第241條關於有權占有、占有關係以及合同關係、法律關係的規定,主要指的是這一類占有體製。


    此類占有體製中,有的要求以正規化、規範化的作法界定有權占有與占有關係,有的正規化、規範化要求並不怎麽嚴格。趨利性占有領域一般采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來確定有權占有與占有關係,非趨利占有領域甚至於將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也派上了用場。


    2、強勢占有體製


    強勢占有陣營之他物權占有者,依據債權的法鎖力量或者根據公權的法律力量,重新調整並布局了占有體製,打破了所有權一權獨大的原始格局,新推出的物權化方針是反時針運轉的。因此,由原來的弱勢占有者變成了現在的強勢占有者,弱勢占有陣地變成了強勢占有陣地。


    第一,最強勢的占有陣營與占有體製。


    公益性占有陣營是最強勢的占有陣營與占有體製。


    為了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他物權占有者可以成為自物權占有者,無占有權人可以變成有物權占有人;可以有償甚至無償的辦法征收、征用他人的財產,包括征收公有的、共有的、合有的、私有的和其他人所有的財產。


    最典型的是,國家為了社會與公益的需要征收各種所有製單位與個人的稅費,而且是采取多種形式、強製性措施來統一收繳稅費,無償占有納稅人的現金。對於逃稅、避稅、偷稅、漏稅和騙稅者,利用行政手段、法製手段來進行嚴肅處理,限期完繳、加罰滯納金、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多管齊下。


    這裏不存在合同關係的問題,也不存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和違約責任等問題,重要的在於法律關係和違法責任的問題。


    另外一種典型的方式,國家為了社會與公益的需要征收各種所有製單位與個人的不動產,用於重點項目建設與市政建設、國防建設等方麵的特殊需要。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征收對象中,既有自物權占有者的財產所有權,也有他物權占有者的財產使用權,如被征收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承包土地使用權等。


    二是全部采取有償征收的方式,他物權人相當於強製性買賣的方式,暴力取得被征收者的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是可以合法地破壞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變成國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權。四是規模很大並可以持續很長的時間。


    此類占有體製中,采取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長遠利益中心論,對於自物權人享有的所有權保護主義和自物權中心論進行了實質性的重新調整,以公益事業的特別優先權排除了所有權的一般優先權。此類他物權占有人之排他權,是不論公占有人、共占有人、合占有人、私占有人和其他占有人的財產權的,適用於統一的排他權。


    因此,此類他物權占有人,是頂級的物權占有人。在占有事實發生之前,其是頂級他物權占有人;在占有事實發生以後,其成為頂級自物權占有人。並且,趨利性與非趨利性、義務性與職責性是糾結在一起的,是一種複雜狀態的占有人。


    這裏可能存在合同關係的問題,但不存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和其他違約責任等問題,重要的在於法律關係和違法責任的問題。


    第二.強勢的占有陣營與占有體製。


    民商事活動中,不依靠公權公器的力量、僅僅依靠自己的力量形成強勢占有陣營的,是他物權人對自物權人、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或者權利的占有。其中,債權人對債務人權利的占有別有天地、別出一格,是民事係統中最強勢的占有類型。


    1、由留置權人主導的占有關係


    占有權力與占有效力方麵,留置權人這樣的他物權占有者,憑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事實,構成占有並控製債務人財產的事實。就是說,留置權人依靠債權的力量,可以對於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公然占有、強製占有、直接占有,並由輔助性占有上升為自主占有,或者繼續占有。


    譬如,基於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關係成立的留置權,債權人在成立留置權之前就已經占有了該動產,這是一種受委托式的輔助性占有的事實,不具有占有控製權。成立留置權以後,由輔助性占有上升為自主占有,已經具備占有控製權,占有權力與占有效力方麵大大改善。


    留置權存續期間,留置權人已經占有控製了債務人的財產,但債務人自己的占有權並沒有立即消滅,隻是由完全自主的占有權變成了雙方的並且很受限製的占有權,由自主性占有關係變成了他主性占有關係。


    留置權實現並消滅以後,債權人的占有權隨著消滅,不再繼續占有該動產。留置權人以折價的方式取得留置財產所有權的,於是繼續占有該動產,並且由他物權占有主體上升為自物權占有主體。


    2、由動產質權人主導的占有關係


    由動產質權人主導的占有關係,弱於由權利質權人主導的占有關係,同時也弱於由留置權人主導的占有關係,卻強於所有權人的占有關係。


    動產質權人也是他物權占有人,依靠債權的力量和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成立動產質權之前,債權人並不是已經占有債務人的財產,這跟一般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一樣的。成立質權時,需要從債務人手上取得標的物才能構成事實上的占有和質權的成立。


    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已經占有控製了債務人的財產,但出質人自己的占有權並沒有立即消滅,隻是由完全自主的占有權變成了雙方的並且很受限製的占有權,由自主性占有關係變成了他主性占有關係。


    質權實現並消滅時,債權人的占有權隨著同時消滅,不再繼續占有該動產。質權人以折價的方式取得質押財產所有權的,於是繼續占有該動產,並且由他物權占有主體上升為自物權占有主體。


    3、由權利質權人主導的占有關係


    由權利質權人主導的占有關係,強於由動產質權人主導的占有關係;同時,占有關係上弱於由留置權人主導的占有關係,占有特別權上強於留置權主導的占有關係。進一步強於所有權人的占有關係。


    他物權人占有自物權人的權利,而不是占有自物權人的財產,本身是一種非常獨特的占有權。其他的物權人,各種普通物權人和其他的擔保物權人都不具備這樣的民事特權,惟有權利質權人具備這樣的特權。


    留置權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對於債務人的財產占有權妨礙還是相對輕柔的;權利質權占有債務人的權利,對於債務人的權利占有權妨礙是相對暴力的。因此,法律規定對於權利質權人的權利占有權進行了更多的限製。就這一點上說,占有關係上弱於由留置權人主導的占有關係,清償債權時以更加短、平、快的辦法結束占有權,消滅占有關係。


    權利質權人也是他物權占有人,依靠債權的力量和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成立權利質權之前,債權人並不是已經占有債務人的權利,這跟一般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一樣的。成立質權時,需要從債務人手上取得標的權利才能構成事實上的占有和質權的成立。


    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已經占有控製了債務人的權利,但出質人自己的占有權並沒有立即消滅,隻是由完全自主的占有權變成了雙方的並且很受限製的占有權,由自主性占有關係變成了他主性占有關係。


    質權實現並消滅時,債權人法鎖性質的占有權隨著同時消滅,不再繼續占有該權利。金錢所有權性質的占有權保留,但不一定能夠繼續占有該權利;能夠占有該權利的,由他權利物權占有主體上升為自權利物權占有主體。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占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占有關係製度物權法之占有關係狹義的占有廣義的占有自物權占有主體自物權占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占有主體(二)主自物權占有與其他自物權占有的關係自己占有輔助占有間接占有占有的客體國家專屬占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占有物國家流通類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製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製及其物權化合有製私有物私有製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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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他物權占有主體,主要是他主占有的主體,是被領導型、被主導型、軟約束排他型或者特殊優先支配型(擔保物權)或者被優先支配型(普通他物權)占有主體,對於物的管領效力包括但不限於他主的占有、使用與收益的各個方麵。


    由物的占有上升至權利的占有,是他物權占有主體的一大傑作,在民事主體之占有關係中別出一格。


    自物權或者他物權的占有態勢、情勢等,有的始終是強勢的,有的始終是弱勢的;有的由強變弱的,有的由弱變強的。這就關係到宏觀物權法,這就牽涉到占有體製決定占有權利、占有形式、占有時間、占有關係、占有效力。


    至於是否關係到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是否關係到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難以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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