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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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5-2
占有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占有的基本概念,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基於法鎖關係、物權關係、排他關係、信托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製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或事實要件的占有形式,表現出有權占有、無權占有以及善意占有、惡意占有、侵權占有與腐敗性占有、破壞性占有,以及法定占有與意定占有等各種占有形態。
占有,指管領人、支配人、控製人、統治人對於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支配力、控製力、統治力的事實或者權利。對物作為管領、支配、控製、統治的人,稱為占有人,是占有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的主體。
被管領或者被支配、被控製、被統治的物,稱為占有物,是占有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或者社會關係的客體。
占有作為有物權或者無物權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單元。占有關係作為有合同的或者無合同的、法定的與意定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關係單元。
占有、占有權及其占有關係,主要發韌於、廣泛應用於普通物權關係,對於擔保物權體係、製度物權體係、政策物權體係以及技術物權體係和習慣物權體係、道德物權體係、自然物權體係、邏輯物權體係均產生深遠的影響。
占有,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法定占有與意定占有這幾大類型。
有權占有,是各種占有關係中最重要並受法律保護的一種占有形態。與無權占有相對。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製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有權占有與善意占有。
無權占有,是一種另類占有形態。與有權占有相對,包括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侵占等。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不具備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製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零權占有或者侵占等。
法定占有,是一種法律效力高超的占有形態。包括依據憲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民法、商法和仲裁法、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占有的主體權利與客體對象,相應地規定占有權人的義務,加以規範化、正規化或者製度化的限製,並以各種規定防止、製裁、打擊、懲罰無權占有人、惡意占有人與侵占人。指當事人基於法律規定,統一規範與調整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排他關係與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高等級、高效力的管領力、控製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有權占有與善意占有。
意定占有,是一種意思自治主義的占有形態。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而成立的占有關係。當事人一方讓與占有,另一方受讓占有,是否有償占有、無償占有,以及享有占有的權限、時間、地點、辦法、步驟和責任,占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等等,一般由讓與占有的一方來決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或許可以謹慎地利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來確定意定占有。
占有的一般規則:
1、對於動產,在沒有相反的證據下,占有人對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占有。
2、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其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更有公信力和權威的方法。但是,在不動產進行登記前,應保護占有人的合法權益。如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居住,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況下,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受法律保護。
占有的基本概念,涉及到許許多多的法律層麵與法理層麵。占有關係的發現、發生、設立、確認、保護、限製、規範、調整、變更、改定、轉移與消滅或者整合、融合、分裂等形態,關係到各種各樣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之效力問題,包括普通物權法的占有效力、擔保物權法的占有效力和製度(政策)物權法的占有效力。
(二)有權占有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240條專門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高度重視有權占有的事實要件與法律要件,為我們提供了想象極為豐富的巨大空間。
此項特別規定,由占有關係法、物權邏輯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製度物權法的規定及其法律效力差別很大,需要認真區別對待。
需要說明的是,普通物權法係、擔保物權法係和製度(政策)物權法係三大物權法係,往往與普通債權法係、擔保債權法係和製度債權法係三大債權法係相關聯。很多時候物權的占有與債權的占有混合在一起,民商法的占有與特別法的占有有時候也發生磨合。故研討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需要運用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綜合考量。
本條款的關鍵詞是“有權占有”。
立法的事由是,依據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占有是最普遍的現象,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的原則精神,對於民事主體之間占有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等具有決定性意義。
對於意定的占有形態,會完全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占有;對於法定的占有形態,在改變占有關係時,除了法律限製與禁止的以外,仍然適用於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占有。
譬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期限等,這是法定的權利與期限,而農用土地流轉的權利與辦法,同樣適用於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占有。
應當注意的問題如下。
第一,本條款“有權占有”之規定,是針對民事主體占有關係的一般規定,並不針對公事主體占有關係的特別規定。所適用範圍、適用法律對象,是普通物權法係、擔保物權法係之平民式占有關係,不是製度(政策)物權法係之公益式占有關係。
普通物權法係、擔保物權法係之平民式占有關係,一般是限於可流通領域中的普通占有關係,是相對自由和涉及麵廣泛的占有關係,有權占有人是不特定的每種民事主體,依據合同關係來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占有權是最廣泛、最普遍的辦法,彈性餘地一般較大。物權法本條款關於“有權占有”的規定,指的就是這一類占有關係。
製度(政策)物權法係之公益式占有關係,一般是限於限製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特殊占有關係,是相對嚴格和涉及麵窄的特殊占有關係,有權占有人往往是特定的公事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來決定公益式占有關係,較少依據合同關係來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占有權,應用範圍也很有限,但是對於懲戒無權占有、侵權占有和破壞性占有、腐敗性占有等具有嚴格要求,強製性手段一般較強。物權法本條款關於“有權占有”的規定,一般不指這一類占有關係。
第二,本條款“合同關係”之規定,仍然是微觀物權法範疇,不是宏觀物權法範疇。應當正確理解“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等內容上的精神實質。
一則,將合同約定放在前麵,將法律規定放在後麵,並不能說明合同約定的效力優於法律規定的效力。合同法都有規定,凡是違法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合同約定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限製與禁止某些人或者某些物占有的就是無權占有,不是有權占有。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法律規定的效力當然優於當事人約定的效力。
二則,本條款的規定並不完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隻是兩個選擇性條件,規定了二者必居其一。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占有關係自由化,保護占有關係的正規化、規範化與製度化建設。
倘若既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沒有法律規定怎麽辦呢?那隻有後退到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來確定意定占有。
曆史與現實中,整個經濟社會與物權社會中,客觀存在各種各樣的占有形態,農村社會與城市社會不太一致,生產領域與消費領域的不太一致,各個地區、各個民族以及各個時候的風俗習慣、交易習慣不太一致,不動產與動產、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之有權占有不太一致;況且,任何國家的法律不會對於有權占有全部規定得一清二楚,中國的法律也概莫能外。
作為民事主體的占有關係與物權活動,永遠也根除不了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土辦法來確定意定占有。況且,這幾種非成文法對於成文法很有幫助作用與輔佐作用。
物權法第7條曾經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上述的遵守法律,是指每個單位與個人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與行使物權。這是最規範和最主要的層麵。
上述的尊重社會道德,是指每個單位與個人取得與行使物權時,都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職業道德、公民道德等道德規範。這是行為規範的層麵。涉及到道德法,同時可能涉及到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關於這些方麵的內容,法律規定的並不多,很多屬於非成文法的領域。
所謂物權的取得與行使,首先包括占有權的取得與行使。因為占有權是每種物權最基本的物權單元,是基礎性物權形式。
第三,有權占有,分為趨利性占有與非趨利性占有兩種形式。本條款集中於趨利性占有,省略了非趨利性占有。
所謂“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的規定,明顯地屬於趨利性占有形態。畢竟經濟領域的占有關係,比非經濟領域的占有關係重要得多,故本條款仍然是抓住重點,突出了趨利性占有的利益關係。
上述所列舉的“占有的一般規則”,就是出自本條款“有權占有”方麵的趨利性占有的利益關係。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上的占有關係,收益上的占有關係,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麵的占有關係,都是用於保護占有權和平衡利益關係的。
(三)幾個關聯概念
1.占有形態
簡言之,占有是指當事人對物的實際控製。所有人都有權占有所有物,同時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種種狀況,而且範圍十分廣泛,情況也相當複雜。
除了基本概念占有以外,還包括自物權占有與他物權占有、優先權占有與自主權占有、所有製占有與自然式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輔助占有與信托占有,以及其他各種類型的占有。
從占有關係的發現、發生、設立、確認、公示、保護、限製、規範、調整到變更、轉移、消滅或者整合、分裂的整個過程,均符合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製度物權法的原則精神,對於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或者其他物權人之物的合法占有與合理占有,均為占有的基本概念的研討範圍。
2.占有製度
占有製度作為一項最基本的財產權製度,牽涉到所有製製度、所有權製度、用益物權製度和擔保物權製度。一些具有普遍性、規律性、經驗性的占有關係和占有製度,一般的受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特殊的受製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在法無明文規定的特定情勢下,可能受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規範與調整。
占有的製度,是人類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的物權製度。不同的社會形態對於占有製度有不同的出入,但最基本的占有物權製度是客觀存在的。占有是最基本的物權元素與債權元素,人的一生中有意無意地與占有結下不解之緣,甚至於為此樂此不疲。
占有不光是屬於財產權,或許包含了一定的人格權、身份權及其優先占有權。
古今中外的各個曆史階段,每個國家的統治階級費盡心機製訂各種占有製度,其中既有公權私化的、也有私化公化的和公私兼顧的,既有向善的、也有向惡的,唯有社會主義的占有製度才是最公平合理的占有製度。
全社會每個角落充滿了形形色色的占有關係。不同的占有形態,具有不同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與物權關係甚至於社會關係。
民事主體物權關係中,以普通物權法的占有關係和擔保物權法的占有關係形成兩大主流的民事占有關係。社會主體物權關係中,製度物權法的占有關係是特殊的占有關係,對於兩大民事占有關係產生一定的影響。
占有為現代物權法中一項重要製度,在規範與調整人類社會各種占有行為方麵發揮重要作用。由於占有形式千姿百態、占有關係複雜多樣、混同式占有遠遠多於純粹式占有,客觀上對於難以每一種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都製訂出法例或者判例,故占有的推定與邏輯的判斷是派得上用場的。
3.占有關係
占有關係,通常從占有的空間關係、時間關係和人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上來考量。但根本上要從占有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排他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甚至社會關係來考量。對於占有關係最完整的考量與推定,要從普通物權法係、擔保物權法係和製度物權法係三大物權法係來一並考量與推定,這是由占有關係的多樣化和占有製度的一體化決定的客觀事物。
導致占有發生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是多種多樣的,總體上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不同性質的占有:
(1)有權占有。主要指基於合同的物權關係,或者基於合同之債等債的法鎖關係而產生的占有。譬如根據運輸或者保管合同,承運人或者保管人對托運或者寄存貨物發生的占有。
(2)無權占有。主要發生在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無正當法律關係或者無正當法鎖關係,或者原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被撤銷或者無效時占有人對占有物的占有,包括誤將他人之物認為自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還等等。
對於有權占有類型的,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實行;對於無權占有類型的,依照其他條款的規定實行,或者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實行。以上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概述,是從普通物權法的角度來分析的。至於擔保物權法、製度物權法的相關概念,會在普通物權法基礎上適當地作一些重新規範與調整。
二、概念的外延
占有概念的外延,可以從普通物權法係占有延伸至擔保物權法係占有、製度物權法係(包括政策物權法係,下同)占有或者習慣法係占有、道德法係占有、邏輯法係占有,從狹義上的占有延伸至廣義上的占有,從單一形態的占有延伸至多種、複合、****、動態的占有,從有權占有延伸至各種無權占有、惡意占有、侵權占有,從有形財產占有延伸至無形財產占有,從合同關係占有延伸至法律關係占有、連帶關係占有、人事關係占有或者其他關係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為了全盤把握有權占有的法律意義,很有必要將占有的類型作一個整體的認識。
占有的概念十分重要,且關係非常複雜,而本法至本編的規定僅有5個條款,可能不利於普法教育與用法實踐,故對占有的基本概念作一個廣譜式的解析是很有必要的。
占有基本概念的外延,就是各種占有類型的總括。毫無疑問,因占有的類型不同,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的物權值或者債權值也有所不同。
占有可能是一個大花園,可以百花齊放:占有的性質與內容、動態與靜態、合同與自然、公占與私占、長占與短占、取得與取消、規範與調整、整合與改定、加權與減權、利大與利小、實力與虛力、受限與非限、有益與非益、優先與非先、善意與惡意、有效與無效、變更與消滅等等,因人而異,因物而異,因權而異,因時而異,因占有製度與客觀條件而異等等,不一而足。
主體的占有與客體的占有、自物權的占有與他物權的占有、普通物權的占有與擔保物權的占有、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合同占有與特許占有、自然占有、優先權占有與平權占有等等,形態各異。其中,所有權項下非所有權項下占有常常聯係為對於一物占有,發生了法定占有與事實占有共於一體的形式,容易造成概念混淆與物權糾紛,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需要細分與明辨。人類社會從來就是滌惡揚善的,對於侵占他人財產的不法行為的打擊,從來是不手軟的。
三、趨利性與非趨利性占有
趨利性占有是經濟社會的固有形態,也是占有的主流形式,這從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一一得到印證。經濟法則、物權本原或者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引導與規範趨利性占有。合同關係為占有的成立或者生效創造必要條件,盡管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合同生效機製不一樣,各種擔保物權的合同關係有所區別,而建立必要的合同關係是有益無害的。
確認占有的性質與物權地位是重要的一環。
普通物權中占有是個物權的始端,往往與使用、收益甚至與處分聯結在一塊,單幹的占有權是少見的,抓住了占有就可以找到物權的頭緒,再比照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事情就能夠迎刃而解。
擔保物權中占有就是持有,或者是控製式占有加信托式占有,與使用、收益並不產生必然的聯係。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持有債務人的財產,為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與優先受償。質權強調的是占有合同的生效條件,留置權法未專門規定並不意味著合同關係的應有作用。
非趨利性占有是經濟社會的特定形式,要注意將普通法的規定與特別法的規定聯係起來考量。
此類占有體製中準占有、持有與信托占有的名份占有很大的比重。其容易與使用聯結,不容易與收益與處分聯結。
國家機關、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也占據很多的資源與資產,他們是非趨利性占有的主要的主體。
民事主體的借用人、享用人、保管人等方麵的持有權,地役權人等方麵的準占有權,也是占有權體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占有效力普通物權法之占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占有關係製度物權法之占有關係製度物權法占有關係的主要特征占有合法性的推定狹義的占有廣義的占有自物權占有主體他物權占有主體主自物權占有與其他自物權占有的關係自己占有輔助占有間接占有占有的客體國家專屬占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占有物國家流通類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製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製及其物權化合有製私有物私有製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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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占有的基本概念,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基於法鎖關係、物權關係、排他關係、信托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製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或事實要件的占有形式,表現出有權占有、無權占有以及善意占有、惡意占有、侵權占有與腐敗性占有、破壞性占有,以及法定占有與意定占有等各種占有形態。
占有作為有物權或者無物權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單元。占有關係作為有合同的或者無合同的、法定的與意定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關係單元。
占有、占有權及其占有關係,主要發韌於、廣泛應用於普通物權關係,對於擔保物權體係、製度物權體係、政策物權體係以及技術物權體係和習慣物權體係、道德物權體係、自然物權體係、邏輯物權體係均產生深遠的影響。
物權法第240條專門規定有權占有、趨利性占有,包含了占有的一般性規則,是統一規範與調整占有關係的重要規定之一。因占有而引導出一連串的概念。有的專家著重於占有事實,有的專家著重於占有權與占有關係。這些觀點各有千秋,需要結合實際一並理解。
第241條專門規定無權占有、賠償責任。第242條規定了善意占有、保管費用。第243條專門規定占有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第245條專門規定占有保護。所有這些,都是趨利性占有關係,一般不涉及非趨利性占有關係。
占有,是一種最普遍、最廣泛的物權現象。盡管中國物權法僅僅規定了5個條款,而牽涉麵是非常複雜的。因此,我們用幾十萬字來描述那些、這些林林總總的概念,絲毫也不過分。
占有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占有的基本概念,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基於法鎖關係、物權關係、排他關係、信托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製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或事實要件的占有形式,表現出有權占有、無權占有以及善意占有、惡意占有、侵權占有與腐敗性占有、破壞性占有,以及法定占有與意定占有等各種占有形態。
占有,指管領人、支配人、控製人、統治人對於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支配力、控製力、統治力的事實或者權利。對物作為管領、支配、控製、統治的人,稱為占有人,是占有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的主體。
被管領或者被支配、被控製、被統治的物,稱為占有物,是占有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或者社會關係的客體。
占有作為有物權或者無物權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單元。占有關係作為有合同的或者無合同的、法定的與意定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關係單元。
占有、占有權及其占有關係,主要發韌於、廣泛應用於普通物權關係,對於擔保物權體係、製度物權體係、政策物權體係以及技術物權體係和習慣物權體係、道德物權體係、自然物權體係、邏輯物權體係均產生深遠的影響。
占有,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法定占有與意定占有這幾大類型。
有權占有,是各種占有關係中最重要並受法律保護的一種占有形態。與無權占有相對。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製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有權占有與善意占有。
無權占有,是一種另類占有形態。與有權占有相對,包括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侵占等。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不具備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製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零權占有或者侵占等。
法定占有,是一種法律效力高超的占有形態。包括依據憲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民法、商法和仲裁法、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占有的主體權利與客體對象,相應地規定占有權人的義務,加以規範化、正規化或者製度化的限製,並以各種規定防止、製裁、打擊、懲罰無權占有人、惡意占有人與侵占人。指當事人基於法律規定,統一規範與調整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排他關係與對世關係、社會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高等級、高效力的管領力、控製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的有權占有與善意占有。
意定占有,是一種意思自治主義的占有形態。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而成立的占有關係。當事人一方讓與占有,另一方受讓占有,是否有償占有、無償占有,以及享有占有的權限、時間、地點、辦法、步驟和責任,占有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等等,一般由讓與占有的一方來決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或許可以謹慎地利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來確定意定占有。
占有的一般規則:
1、對於動產,在沒有相反的證據下,占有人對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占有。
2、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而言,其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更有公信力和權威的方法。但是,在不動產進行登記前,應保護占有人的合法權益。如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居住,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況下,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受法律保護。
占有的基本概念,涉及到許許多多的法律層麵與法理層麵。占有關係的發現、發生、設立、確認、保護、限製、規範、調整、變更、改定、轉移與消滅或者整合、融合、分裂等形態,關係到各種各樣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之效力問題,包括普通物權法的占有效力、擔保物權法的占有效力和製度(政策)物權法的占有效力。
(二)有權占有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240條專門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高度重視有權占有的事實要件與法律要件,為我們提供了想象極為豐富的巨大空間。
此項特別規定,由占有關係法、物權邏輯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製度物權法的規定及其法律效力差別很大,需要認真區別對待。
需要說明的是,普通物權法係、擔保物權法係和製度(政策)物權法係三大物權法係,往往與普通債權法係、擔保債權法係和製度債權法係三大債權法係相關聯。很多時候物權的占有與債權的占有混合在一起,民商法的占有與特別法的占有有時候也發生磨合。故研討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需要運用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綜合考量。
本條款的關鍵詞是“有權占有”。
立法的事由是,依據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占有是最普遍的現象,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的原則精神,對於民事主體之間占有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等具有決定性意義。
對於意定的占有形態,會完全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占有;對於法定的占有形態,在改變占有關係時,除了法律限製與禁止的以外,仍然適用於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占有。
譬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期限等,這是法定的權利與期限,而農用土地流轉的權利與辦法,同樣適用於以合同關係來規範與調整有權占有。
應當注意的問題如下。
第一,本條款“有權占有”之規定,是針對民事主體占有關係的一般規定,並不針對公事主體占有關係的特別規定。所適用範圍、適用法律對象,是普通物權法係、擔保物權法係之平民式占有關係,不是製度(政策)物權法係之公益式占有關係。
普通物權法係、擔保物權法係之平民式占有關係,一般是限於可流通領域中的普通占有關係,是相對自由和涉及麵廣泛的占有關係,有權占有人是不特定的每種民事主體,依據合同關係來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占有權是最廣泛、最普遍的辦法,彈性餘地一般較大。物權法本條款關於“有權占有”的規定,指的就是這一類占有關係。
製度(政策)物權法係之公益式占有關係,一般是限於限製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中的特殊占有關係,是相對嚴格和涉及麵窄的特殊占有關係,有權占有人往往是特定的公事主體,依據法律規定來決定公益式占有關係,較少依據合同關係來設立、變更、轉移、消滅占有權,應用範圍也很有限,但是對於懲戒無權占有、侵權占有和破壞性占有、腐敗性占有等具有嚴格要求,強製性手段一般較強。物權法本條款關於“有權占有”的規定,一般不指這一類占有關係。
第二,本條款“合同關係”之規定,仍然是微觀物權法範疇,不是宏觀物權法範疇。應當正確理解“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等內容上的精神實質。
一則,將合同約定放在前麵,將法律規定放在後麵,並不能說明合同約定的效力優於法律規定的效力。合同法都有規定,凡是違法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合同約定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限製與禁止某些人或者某些物占有的就是無權占有,不是有權占有。任何時候、任何情勢下,法律規定的效力當然優於當事人約定的效力。
二則,本條款的規定並不完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隻是兩個選擇性條件,規定了二者必居其一。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占有關係自由化,保護占有關係的正規化、規範化與製度化建設。
倘若既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沒有法律規定怎麽辦呢?那隻有後退到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辦法來確定意定占有。
曆史與現實中,整個經濟社會與物權社會中,客觀存在各種各樣的占有形態,農村社會與城市社會不太一致,生產領域與消費領域的不太一致,各個地區、各個民族以及各個時候的風俗習慣、交易習慣不太一致,不動產與動產、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之有權占有不太一致;況且,任何國家的法律不會對於有權占有全部規定得一清二楚,中國的法律也概莫能外。
作為民事主體的占有關係與物權活動,永遠也根除不了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土辦法來確定意定占有。況且,這幾種非成文法對於成文法很有幫助作用與輔佐作用。
物權法第7條曾經明確規定,物權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上述的遵守法律,是指每個單位與個人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與行使物權。這是最規範和最主要的層麵。
上述的尊重社會道德,是指每個單位與個人取得與行使物權時,都應當尊重社會公德,遵守職業道德、公民道德等道德規範。這是行為規範的層麵。涉及到道德法,同時可能涉及到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關於這些方麵的內容,法律規定的並不多,很多屬於非成文法的領域。
所謂物權的取得與行使,首先包括占有權的取得與行使。因為占有權是每種物權最基本的物權單元,是基礎性物權形式。
第三,有權占有,分為趨利性占有與非趨利性占有兩種形式。本條款集中於趨利性占有,省略了非趨利性占有。
所謂“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的規定,明顯地屬於趨利性占有形態。畢竟經濟領域的占有關係,比非經濟領域的占有關係重要得多,故本條款仍然是抓住重點,突出了趨利性占有的利益關係。
上述所列舉的“占有的一般規則”,就是出自本條款“有權占有”方麵的趨利性占有的利益關係。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上的占有關係,收益上的占有關係,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麵的占有關係,都是用於保護占有權和平衡利益關係的。
(三)幾個關聯概念
1.占有形態
簡言之,占有是指當事人對物的實際控製。所有人都有權占有所有物,同時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種種狀況,而且範圍十分廣泛,情況也相當複雜。
除了基本概念占有以外,還包括自物權占有與他物權占有、優先權占有與自主權占有、所有製占有與自然式占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輔助占有與信托占有,以及其他各種類型的占有。
從占有關係的發現、發生、設立、確認、公示、保護、限製、規範、調整到變更、轉移、消滅或者整合、分裂的整個過程,均符合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製度物權法的原則精神,對於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或者其他物權人之物的合法占有與合理占有,均為占有的基本概念的研討範圍。
2.占有製度
占有製度作為一項最基本的財產權製度,牽涉到所有製製度、所有權製度、用益物權製度和擔保物權製度。一些具有普遍性、規律性、經驗性的占有關係和占有製度,一般的受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特殊的受製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在法無明文規定的特定情勢下,可能受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規範與調整。
占有的製度,是人類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的物權製度。不同的社會形態對於占有製度有不同的出入,但最基本的占有物權製度是客觀存在的。占有是最基本的物權元素與債權元素,人的一生中有意無意地與占有結下不解之緣,甚至於為此樂此不疲。
占有不光是屬於財產權,或許包含了一定的人格權、身份權及其優先占有權。
古今中外的各個曆史階段,每個國家的統治階級費盡心機製訂各種占有製度,其中既有公權私化的、也有私化公化的和公私兼顧的,既有向善的、也有向惡的,唯有社會主義的占有製度才是最公平合理的占有製度。
全社會每個角落充滿了形形色色的占有關係。不同的占有形態,具有不同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與物權關係甚至於社會關係。
民事主體物權關係中,以普通物權法的占有關係和擔保物權法的占有關係形成兩大主流的民事占有關係。社會主體物權關係中,製度物權法的占有關係是特殊的占有關係,對於兩大民事占有關係產生一定的影響。
占有為現代物權法中一項重要製度,在規範與調整人類社會各種占有行為方麵發揮重要作用。由於占有形式千姿百態、占有關係複雜多樣、混同式占有遠遠多於純粹式占有,客觀上對於難以每一種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都製訂出法例或者判例,故占有的推定與邏輯的判斷是派得上用場的。
3.占有關係
占有關係,通常從占有的空間關係、時間關係和人事關係或者合同關係上來考量。但根本上要從占有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排他關係、合同關係與對世關係甚至社會關係來考量。對於占有關係最完整的考量與推定,要從普通物權法係、擔保物權法係和製度物權法係三大物權法係來一並考量與推定,這是由占有關係的多樣化和占有製度的一體化決定的客觀事物。
導致占有發生的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是多種多樣的,總體上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不同性質的占有:
(1)有權占有。主要指基於合同的物權關係,或者基於合同之債等債的法鎖關係而產生的占有。譬如根據運輸或者保管合同,承運人或者保管人對托運或者寄存貨物發生的占有。
(2)無權占有。主要發生在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無正當法律關係或者無正當法鎖關係,或者原法律關係、法鎖關係被撤銷或者無效時占有人對占有物的占有,包括誤將他人之物認為自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還等等。
對於有權占有類型的,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實行;對於無權占有類型的,依照其他條款的規定實行,或者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實行。以上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的概述,是從普通物權法的角度來分析的。至於擔保物權法、製度物權法的相關概念,會在普通物權法基礎上適當地作一些重新規範與調整。
二、概念的外延
占有概念的外延,可以從普通物權法係占有延伸至擔保物權法係占有、製度物權法係(包括政策物權法係,下同)占有或者習慣法係占有、道德法係占有、邏輯法係占有,從狹義上的占有延伸至廣義上的占有,從單一形態的占有延伸至多種、複合、****、動態的占有,從有權占有延伸至各種無權占有、惡意占有、侵權占有,從有形財產占有延伸至無形財產占有,從合同關係占有延伸至法律關係占有、連帶關係占有、人事關係占有或者其他關係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為了全盤把握有權占有的法律意義,很有必要將占有的類型作一個整體的認識。
占有的概念十分重要,且關係非常複雜,而本法至本編的規定僅有5個條款,可能不利於普法教育與用法實踐,故對占有的基本概念作一個廣譜式的解析是很有必要的。
占有基本概念的外延,就是各種占有類型的總括。毫無疑問,因占有的類型不同,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的物權值或者債權值也有所不同。
占有可能是一個大花園,可以百花齊放:占有的性質與內容、動態與靜態、合同與自然、公占與私占、長占與短占、取得與取消、規範與調整、整合與改定、加權與減權、利大與利小、實力與虛力、受限與非限、有益與非益、優先與非先、善意與惡意、有效與無效、變更與消滅等等,因人而異,因物而異,因權而異,因時而異,因占有製度與客觀條件而異等等,不一而足。
主體的占有與客體的占有、自物權的占有與他物權的占有、普通物權的占有與擔保物權的占有、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合同占有與特許占有、自然占有、優先權占有與平權占有等等,形態各異。其中,所有權項下非所有權項下占有常常聯係為對於一物占有,發生了法定占有與事實占有共於一體的形式,容易造成概念混淆與物權糾紛,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需要細分與明辨。人類社會從來就是滌惡揚善的,對於侵占他人財產的不法行為的打擊,從來是不手軟的。
三、趨利性與非趨利性占有
趨利性占有是經濟社會的固有形態,也是占有的主流形式,這從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中一一得到印證。經濟法則、物權本原或者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引導與規範趨利性占有。合同關係為占有的成立或者生效創造必要條件,盡管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合同生效機製不一樣,各種擔保物權的合同關係有所區別,而建立必要的合同關係是有益無害的。
確認占有的性質與物權地位是重要的一環。
普通物權中占有是個物權的始端,往往與使用、收益甚至與處分聯結在一塊,單幹的占有權是少見的,抓住了占有就可以找到物權的頭緒,再比照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事情就能夠迎刃而解。
擔保物權中占有就是持有,或者是控製式占有加信托式占有,與使用、收益並不產生必然的聯係。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持有債務人的財產,為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與優先受償。質權強調的是占有合同的生效條件,留置權法未專門規定並不意味著合同關係的應有作用。
非趨利性占有是經濟社會的特定形式,要注意將普通法的規定與特別法的規定聯係起來考量。
此類占有體製中準占有、持有與信托占有的名份占有很大的比重。其容易與使用聯結,不容易與收益與處分聯結。
國家機關、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也占據很多的資源與資產,他們是非趨利性占有的主要的主體。
民事主體的借用人、享用人、保管人等方麵的持有權,地役權人等方麵的準占有權,也是占有權體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占有效力普通物權法之占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占有關係製度物權法之占有關係製度物權法占有關係的主要特征占有合法性的推定狹義的占有廣義的占有自物權占有主體他物權占有主體主自物權占有與其他自物權占有的關係自己占有輔助占有間接占有占有的客體國家專屬占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占有物國家流通類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製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製及其物權化合有製私有物私有製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占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麵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鍾的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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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占有的基本概念,指當事人基於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或者基於法鎖關係、物權關係、排他關係、信托關係與對世關係,對於標的物具有某種等級的管領力、控製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續力的法律要件或事實要件的占有形式,表現出有權占有、無權占有以及善意占有、惡意占有、侵權占有與腐敗性占有、破壞性占有,以及法定占有與意定占有等各種占有形態。
占有作為有物權或者無物權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單元。占有關係作為有合同的或者無合同的、法定的與意定的標誌,是最基本的物權關係單元。
占有、占有權及其占有關係,主要發韌於、廣泛應用於普通物權關係,對於擔保物權體係、製度物權體係、政策物權體係以及技術物權體係和習慣物權體係、道德物權體係、自然物權體係、邏輯物權體係均產生深遠的影響。
物權法第240條專門規定有權占有、趨利性占有,包含了占有的一般性規則,是統一規範與調整占有關係的重要規定之一。因占有而引導出一連串的概念。有的專家著重於占有事實,有的專家著重於占有權與占有關係。這些觀點各有千秋,需要結合實際一並理解。
第241條專門規定無權占有、賠償責任。第242條規定了善意占有、保管費用。第243條專門規定占有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第245條專門規定占有保護。所有這些,都是趨利性占有關係,一般不涉及非趨利性占有關係。
占有,是一種最普遍、最廣泛的物權現象。盡管中國物權法僅僅規定了5個條款,而牽涉麵是非常複雜的。因此,我們用幾十萬字來描述那些、這些林林總總的概念,絲毫也不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