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36-2


    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權


    ◎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權


    一、基本理念


    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權,係指留置權關係法中以債權人為主的當事人,在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情勢下均不得成立留置權。


    遵守公共秩序和崇尚優良風尚,是一種普遍性、普適性的行為規範,無論是從公法、民法、商法的各個方麵同樣需要遵守的行為準則,在成立留置權和發展留置權關係方麵亦概莫能外。


    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是物權法第232條特別規定的中心思想。


    這樣的規定,不單單是針對債權人單方麵之行為規範的,而是針對與成立留置權和發展留置權關係的各種關係人;不單單是要求每個當事人都要遵守擔保物權法和留置權關係法的,而且還包括製度物權法和公共利益關係法、普通物權法之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等全部法律規定在內的。


    對照民事主體的行為規範與準則,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權,損害公共利益更不得成立留置權。


    其中,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權之約法三章,首先是要培養當事人良好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與公民道德,進行留置權關係法的修養。債權人以及債務人應當帶頭維護公序良俗準則,將違反法律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留置權和留置權關係的事物全部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


    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權之約法三章,首先是由製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之類的公法規範與調整的,其中是由擔保物權法本身規範與調整的,或許由普通物權法參與規範與調整的。另外,這裏還可能包括道德法、習慣法或者自然法、邏輯法的某種成分。


    由此可見,本命題是個係統性留置權關係法的大原則、大論題。遵守和維護公序良俗準則的當事人,不僅僅包括債權人在內,當然包括債務人在內,以及與執行公序良俗準則有關的單位與個人等均包括在內。


    留置權是高端的擔保物權,對於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了高強度的占有控製,故特別法、普通法和習慣法、道德法等法律法規對於留置財產的行為均從各個角度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限製,防止債權人濫用留置權。


    物權法的好處在於明說楷寫,便於大家閱讀複習與對照檢查,但關於留置權的規定實在太少,也有不方便的時候。習慣法、道德法著重在於人們的行為規範的,對於我們遵守成文法具有輔助性作用。公序良俗上進行規範化零物權設置,使得大家口耳相傳,潛移默化,善莫大焉。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是民事主體的兩個最重要原則,違反這兩個基本原則,應當判定為留置財產的零物權。


    製度物權法之本職工作之一,就是以統一的強製性手段來堅持宣示與實行民商事活動中的各項原則。其中主要的原則,是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遵紀守法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


    所有這些通用性原則,在普通物權法係列、擔保物權法係列中都要一定的規劃設計。不過,在約束力、控製力、執行力則不及製度物權法的效能、效力,有時候需要製度物權法出麵解決具體問題。


    實行宏觀物權法和微觀物權法兩手並舉的物權化方針,將民商事物權活動中的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遵紀守法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準則,結合法律規定一一對照檢查,就能夠巧妙地設置留置財產零物權之防火牆,充分發揮法律的綜合效力。


    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財產,特別法和普通法、習慣法和道德法涉及麵非常廣泛,難以一一列舉,僅舉幾個主要的典型。


    二、違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權


    違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權,係指留置權關係法中以債權人為主的當事人,在違反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物權秩序的情勢下均不得成立留置權。


    遵守公共秩序和崇尚優良風尚,是一種普遍性、普適性的行為規範,無論是從公法、民法、商法的各個方麵都要同樣遵守的行為準則,在成立留置權和發展留置權關係方麵亦概莫能外。


    所謂公共秩序,簡稱公序,指城市或者農村社區固有的生產、生活與經濟秩序,也包括正常的法律和法律生活秩序。應當注意的是,規範公共秩序的法律,主要由憲法、行政法等特別法作出專門化的規定,民法包括物權法、民法通則等普通法規定不太全麵,且法律效力不如特別法的權威性。


    《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計劃經濟,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由此可見,所謂公共秩序,是公德的秩序、公益的秩序、經濟社會的秩序等秩序的合稱。


    違反公共秩序不得成立留置權,主要範圍如下:


    1.違反正常的公共秩序


    正常的公共秩序,指眾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能夠享受到的有條不紊的共同秩序,包括包括指導性公序、保護性公序和調整性公序,也包括正常的公德的秩序、公益的秩序、經濟社會的秩序等正常秩序。


    譬如,一輛公共汽車在行駛過程中將一輛摩托車的後視鏡撞壞了,摩托車主不能隨意留置公共汽車,應當以其他方式方法來請求公共汽車公司賠償其損失。或者報警請交通警察出具摩托車損害鑒定,然後再請求公汽公司賠償其損失。


    因為公共汽車是公益性的財產,摩托車是私益性財產,且公共汽車的財產價值遠遠大於摩托車的財產價值,更是遠遠大於摩托車所損毀部件的財產價值。如果法律容許摩托車主留置公共汽車,那麽,當事人就可以濫用留置權,國家財產收入的損失因公共汽車的不當留置、影響運營收入而大受損失。另外,也影響到其他人乘座公汽出行的便利等等。


    2.應急狀態下


    應急狀態,指國家根本利益、公眾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自然的或者人為的威脅的嚴重情勢,必須從時間空間上、人力物力上全力支援的特殊狀態。


    譬如,商人在戰爭期間運送軍用物資,不得主張運費未付而留置此軍用物資;商人在地震、洪水、泥石流、火災、海嘯和海難、礦難等自然災害或人為災難發生後運送救災急需物資與救人急需物資,不得主張運費未付而留置此救災物資;收費站對於運送救災物資的車輛通過,不得主張運費未付而留置此救災車輛與物資等。


    又如,某個地方因洪水、泥石流衝毀了公路、橋梁,修複工程承包商不能以工程款項不到位為由停止施工,更不能扣留債務人的過往車輛及物資來行使債權。雖然不破壞公共秩序,但影響公共秩序,同樣地是違法的,是不允許的無效權利。當然,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更不在話下。


    3.不正當競爭狀態下


    不正當競爭,是指當事人違反平等競爭的法律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慣例的手段從事商品生產與交易的行為。客觀上,有損害誠實經營者權益、損害購買者正當權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以及損害國家的、公眾的利益等行為後果。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11種類別:


    (1)虛假的商業標識的行為。


    (2)公用事業限製競爭的行為。


    (3)行政壟斷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


    (5)虛假宣傳行為。


    (6)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7)不當虧本銷售行為。


    (8)搭售行為。


    (9)不正當有效銷售行為。


    (10)商業詆毀行為。


    (11)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由此可見,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中最為突出的表現形式,是重點監控的範圍與對象。


    不正當競爭狀態下不得成立留置權,可采取“一票否決權”式的零物權進行處理。既然當事人的債權是非法的無效的,那麽,該當事人的法鎖關係、信托關係、物權關係和法律關係也是非法的無效的。


    4.非法侵占的動產


    非法侵占的動產不得設立留置權,指當事人違反正常的法律秩序,對於債務人形成了非法侵害的違法事實要件,故不得設立留置權。已經設立留置權的,是無效的留置權。


    恢複正常的法律秩序,應當劃清全部零物權和部分零物權的界限,不能一概而論:全部非法侵占的動產,全部不得設立留置權;部分非法侵占的動產,部分不得設立留置權。


    5.妨礙公共安全


    社區內發生殺人越貨等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而公安人員臨時性借用公民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公民有無條件支援公安人員執行公務的義務。義務人不得扣留公安人員的佩槍、證件、警服等必需品。因為無條件的義務與有條件的義務不同,發生突發性事件與平時的情勢也不同。


    如警察或便衣警察、輔助民警、保安人員在現場發現一犯罪嫌疑人持刀砍殺一名過路人,為了及時抓捕犯罪嫌疑人,該名公安人員當機立斷借了一名騎自行車的過路人的自行車使用,而騎車人不得扣留公安人員的佩槍、證件、警服等必需品。但執行公務的警察,於完成公務以後應當及時返還其所借的自行車,並向出借人表示感謝。


    三、違反善良風俗不得成立留置權


    違反善良風俗不得成立留置權,係指留置權關係法中以債權人為主的當事人,在違反優良作風、良好風尚、美好習俗和社會道德、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行為準則的情勢下均不得成立留置權。


    遵守公共秩序和崇尚優良風尚,是一種普遍性、普適性的行為規範,無論是從公法、民法、商法的各個方麵都要同樣遵守的行為準則,在成立留置權和發展留置權關係方麵亦概莫能外。


    善良風俗,係指違反救死扶傷、救災扶貧、救濟窮人、扶弱鋤暴等社會救濟事業、相鄰和睦等行為和良好的風俗行為,以及禁止黃賭毒黑、拐賣婦女兒童、製造與銷售假冒偽劣行為、非法集資與破壞金融政策行為等等,涵蓋整個經濟社會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的向善的、良好的社會風尚和道德品質。


    善良風俗與公共秩序,兩者之間實際上是個交叉性概念,某些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不得設立留置權,等於是某些違反善良風俗留置權的行為不得設立留置權。反之亦然。善良的風俗可以促使公共秩序的好轉,良好的公共秩序可以促使善良的風俗向善,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和相得益彰的事物。


    違反善良風俗不得成立留置權,主要範圍如下:


    1.緊張狀態下


    在民法體係裏麵,鑒於緊急狀態下,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優於財產所有權,也優於擔保物權。在擔保物權體係裏麵,留置權不失為最高端的擔保物債權,甚至於有債權保護主義的傾向。不過,留置權不是完全封閉的係統,也不是任何動產是可以設立留置權的。


    日常情況下,病人看個常見病,需要遵守一定的看病秩序,從掛號到向醫生看病,或檢查身體、開藥方,付款後再拿藥、打針。緊急狀態下,對於危重病人,醫生需要網開一麵,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在這裏,所謂善良風俗,主要指醫院和醫生救死扶傷的職業道德。其他類似情況類似問題,以此類推。


    如醫院急救中心不得以未預付或者未付清為由急救醫療費用為名,將病人及其親屬扣為人質或者將其財產隨意留置;屍體的運送人,不得以運費未付清為由對屍體主張留置權等等,既是公共秩序的需要,也是善良風俗的需要。


    2.影響人身權狀態下


    在民法體係裏麵,公民的人身權優於財產所有權,也優於擔保物權。盡管留置權是最高端擔保物權,通常情勢下公民的人身權優於留置權。


    如高校或者銀行貸款機構,不得以學生學費未付清為由,長期隨意扣留債務人的身份證、戶口薄、畢業證、考試合格證等主張留置權。


    本來,學生依據相關的教育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也本應以免費教育為主的福利社會主義教育模式,由於教育產業化等政策的調整,才將免費教育修正為付費教育。高等院校不是不可以享有留置權,而是此種留置權與工礦企業與經濟單位的留置權相比,應當適當減弱權益,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對於困難學生應當適當延期歸還助學貸款,甚至於減免學雜費用。


    學校或者貸款金融機構扣留學生的身份證、戶口薄、畢業證、考試合格證等,不但妨害學生的人身權,而且對於學生的就業權、收入權等權利產生不利影響,對於學生還債也無益處。況且學生就業難、創業難的局麵很難改觀,沒有畢業證等證件找工作則更難,反過來也影響到學生還貸款計劃的實施。


    影響人身權狀態下不得成立留置權應當是一項原則,對於相關的債權人應當適可而止。


    說其“不得成立留置權”,並不是永遠不得成立留置權,而是說在不影響他人人身權條件下可以成立留置權。


    3.非法贏利狀態下


    當代文明社會對於黃色產業、非法賭博業、毒品走私業、普通商品走私業、黑社會暴利產業,以及貪汙受賄、盜竊公私財物、侵占公私財產的種種非法贏利行為等等,統統定義為民事或者刑事上的非法行為,統統定義為財產的零物權範疇,包括統統不得行使此種有瘕疵的所有權和設立留置債權法鎖關係。


    4.非法侵占狀態下


    債權人縱然有許許多多的理由,也是絕對不允許非法侵占債務人的財產的。法律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也隻能在公平正義原則基礎上加以確認與保護。任何越權、侵權行為,對於留置權於事無補,反而弄巧成拙,反而給自己陷入被動局麵,反而得不償失。禁止非法侵占他人的財產或者權利,也是善良風俗的、也是留置權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因盜竊、搶奪而取得占有的私人財產,即使付出了修理的必要的有益的費用,也不得在受害人請求返還時,主張自己在未受該項費用前,就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


    5.違反相鄰關係利益


    物權法劃分不動產、動產相鄰關係的權益,是從權利人的共有權、專有權及其股份權、處分權等方麵來加以界定的。動產相鄰關係的權益,一般是指動產權利人的共有權或者股份權的相關權益。


    農村居民遺失、遺忘家畜家禽和農具現象是經常發生的,按照道德法、習慣法和善良風格的要求,拾得人不能濫用無因管理型留置權,亦不得獅子大開口地向失主討要賞金,隻能向失主主張取得關於遺失物的保管費用以及合法取得損失賠償金。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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