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12-2


    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範圍


    一、適用依據的基本理念


    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範圍,指設立與行使、保護與限製權利質權時應當如何準確地快捷地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參考範圍,即通過優化組合、優化選擇的辦法來尋找與運用法律依據。


    無序化地查找法律依據會欲速則不達,盲目性地對照法律規定會貨不對版,因此需要在遵循權利質權適用依據原則基礎上科學地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以免於發生不應有的失誤。


    物權法第229條補充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以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本條款,是關於權利質權適用動產質權有關規定的兜底式規定。


    理解本條款規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來認真對待。


    第一,本條款關於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範圍之規定,是對於已經省略的內容進行婉轉的補充說明。


    由於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的擔保合同、擔保範圍基本相同,質權設立與行使、保護與限製等法律要件大同小異,故在本章第二節中不再重複本章第一節的內容。


    本章第一節對動產質權是作為質權的一般形式加以規定的,本節是對權利質權僅在某些內容上作了特殊的規定。這是考慮到兩種質權既有個性、也有共性的一麵。主要是對於共性的內容進行了合並而在本節進行了裁減,對於個性的內容仍然進行了明文規定。


    權利質權適用依據,主要是指本節沒有明文規定,如有適用需要時適用對照第一的規定實行。


    第二,本條款關於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範圍之規定,僅指性質較近的擔保物權的適用說明。


    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本來同屬於質權,有著部分共同、部分相似的性質特征,就地取材是最可靠的辦法。以性質較近的質權作為適用對象,在法理上是容易理解的,在實踐上也是行得通的,至少不會出現太大的誤差。


    按照一般的立法規製,就是由簡單到複雜,先規定動產質權後規定權利質權。如德國、日本的物權法也是這麽規定的。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的共性事物較少,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的共性事物較多,故權利質權可以參照動產質權的一些規定,但動產質權不一定能夠參照權利質權的規定。


    實際上,質權人占有控製出質人的權利優於占有控製動產,並且法律效力和工作效率更高一些。


    第三,關於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拓展法律,應當是由小圈子到大圈子、由本法係到相鄰法係的對號入座。


    比如,對於“應收賬款質權實現”的命題而言,不隻是可以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而且還適用第十五章之“擔保物權”、“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之關係”和“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等項規定,而且還適用與本法本條款類似的法律、行政法規等方麵的規定。


    如果在物權法沒有相關規定,那麽將適用範圍逐漸擴大到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上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都是以其客體的交換價值的優先受償為目的的擔保物權,均有由客體直接取得一定價值的權能權勢,並不因其是有體物還是無體物、派生物而否定質權的共同特點,有很多內容是基本相當的。主要區別在於,權利質權的標的物為權利,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是動產,主要區別在於兩者之質權生效上存在一些區別。


    現實條件下,權利質權僅僅列舉了7個條款,這肯定是不夠用的。動產質權也隻列舉15個條款,仍然是不夠用的。本條款關於“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以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的規定也隻不過是重點的規定。不過,本法第222條第款規定了“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這麽說來,權利質權或者包括最高額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最高額抵押權和抵押權在某些方麵是可以通融的。


    另外,還有一個重要方麵,本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大家心知肚明,第十五章的一般規定,在適用性上可以與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相媲美。


    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範圍,首先是要解決多中心論即無中心論的哲學思維方式,以便於從抽象思維上進步到數理思維上,精確而高效地尋找與運用法律依據。其次是在手法上要統籌兼顧,優化優化組合、優化選擇。最後是在質物專業化法律上和質權專業化法律上尋找突破口,也不要老是將目光盯梢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這種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範圍肯定是狹小的,總有力不從心的時候。


    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範圍,大致上的思路是這樣的:


    (1)最可靠優先級的:本節有規定的,一定適用本節規定,不能適用其他的規定;


    (2)最類似優先級的:本節沒有規定的,首先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不能適用其他的規定;


    (3)最通用優先級的:本節沒有規定的,並且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也沒有規定的,首先適用本法第十五章的一般規定,不能適用其他的規定;


    (4)最靠近優先級的:本節沒有規定的,並且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也沒有規定的,並且本法第十五章一般規定中也沒有規定的,首先適用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或者第一節抵押權,不能適用其他的規定;


    (5)最靠近補充優先級的:以上4個方麵都沒有法律依據的,首先是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來參考,其次是利用《擔保法》來參考;


    (6)最專業優先級的:以上5個方麵都沒有法律依據的,首先是利用《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和《商標法》、《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專利法》、《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和《著作權法》、《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收費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海商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質權與質物的法律規定。其中,絕大多數專業法的效力優於非專業法,並在一定範圍內和程度上優先於《物權法》。


    二、基本要點


    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範圍,主要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關於權利質權合同適用依據的範圍


    本章第一節第210條動產質權合同五項條款;《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第5條(列舉法)、第7條至第8條(排除法),《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列舉法)、第8條(排除法),《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第8條(列舉法)、第10條(排除法),《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辦法》。


    第二,關於權利質權期間質權人義務適用依據的範圍


    1.不得設質的禁止性或者限製性規定,適用本法第209條之規定。


    2.禁止流質,以及禁止流質的重要性與必要性,適用本法第211條之規定。


    3.質押財產權交付生效,適用本法第212條之規定。


    4.質權人應當享受的孳息,適用本法第213條之規定。


    5.質權人擅自處分所質押的權利或者所質押(留置)的財產,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適用本法第214條之規定。


    6.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財產或者保管財產權的義務與責任,適用本法第215條之規定。


    7.質權人負有不得擅自轉質的信托責任,適用本法第217條之規定。


    8.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關於權利質權行使與實現時適用依據的範圍


    1.質權人不得怠於行使質權,因怠於行使質權對於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適用本法第220條之規定。


    2.質押財產權或者提存的質押財產的提存辦法與清償辦法,適用本法第215條、第216條和第221條之規定。


    3.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的法律效力,適用本法第222條之規定。


    4.其他法律規定。


    第四,關於法無明文規定不設立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範圍


    1.本位版(列舉法和列舉排除法):本節第223條第7項特別規定了“權利質權從嚴適用原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可以出質)”。其物權化方針是“應不押盡不押”,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可以出質的和限製、禁止出質的,一律不得出質和設立質權。這種列舉法和列舉排除法,顯示出是最高等級的“從嚴原則”。


    2.近似版(列舉排除法):本章第一節第209條第7項特別規定了“動產質權從嚴適用原則”:“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其物權化方針是“應不押盡不押”,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一律不得出質和設立質權。這種列舉排除法,顯示出是高等級的“從嚴原則”,僅次於“權利質權從嚴適用原則”。


    3.對照版(類比法和不排除法):本法第十六章第180條第7項特意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抵押)”。其物權化方針是“應押應盡押”,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從動產到不動產應押盡押、應保盡保,最大限度地滿足抵押人和抵押權的需求。這種類比法和不排除法,顯示出低等級擔保物權的的寬容程度和從容性質。


    權利質權適用依據的範圍之主要的幾個方麵,是大概的基本的適用範圍。隨著形勢的進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不斷完善,將會有新的內容參加補充規定。每個當事人都應當與時俱進,跟著形勢走、感覺走、法律走,一步一個腳印夯實基礎,可以少走彎路、少犯錯誤。


    4.最高額權利質權的可能性。實際上,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並不是絕對分流的,最高額權利質權與最高額動產質權也並不是絕對分流的。其他的姑且不說,倉單權利質權、提單權利質權和應收賬款權利質權,經常與動產質權發生若即若離、或多或少的關聯度,而且發生最高額權利質權的概率不會低於最高額動產質權。


    如果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設定複合型質權,發生最高額權利質權的概率也會顯著提高。種種跡象表明,最高額權利質權可能會以潛規則的方式長期存在著,並習慣成自然了。


    本節本條款特別規定了“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以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與本章第一節第222條第1款聯係起來認識,既然“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那麽,就不點名地默認了“權利出質人與權利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


    物權法以及擔保法等法律法規,既不提倡、也不反對當事人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是折中主義的辦法。允許當事人慎重地適用“法無明文規定禁止可以試行”的特殊規則。


    簡單問題簡單對待,複雜問題複雜對待,可行的問題適用可靠的辦法,不可行的問題會直接影響到最高額權利質權的設立、行使與實現。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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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額權利質權的適用依據的範圍,需要由此及彼,由近及遠,由表及裏,由直係到旁係,一步步地向外拓展。向下最遠的可達到一般抵押權方麵,向上可以達到留置權方麵。物權法以及擔保法等法律法規,既不提倡、也不反對當事人設立最高額權利質權,是折中主義的辦法。允許當事人慎重地適用“法無明文規定禁止可以試行”的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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