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88-2


    權利質權實現的信托責任


    一、基本理念


    權利質權實現的信托責任,是指任何權利質權人不得怠於行使質權或無故、無理拖延占有控製權利質的信托責任。並且這是法定的信托責任,即使質押合同和質押登記中沒有明文約定,質權人都必須遵照實行。權利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無故、無理拖延占有控製權利質,出質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向質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如賠償違約金、滯納金等,但不能請求廢除質權關係。


    權利質權人行使權利或者實現權利質權時,出質人應當履行積極配合、提供幫助、努力清償債務和不得懈怠的義務與責任。由於出質人的過錯而導致質權人不能如期行使質權的,導致質權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項規定,由權利質權關係法、金融管理法、合同法、技術物權法、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


    本命題是當事人雙方的然而是最重要的一項信托責任。從質權行使的法律關係到法鎖關係、信托責任,均進行嚴格要求、嚴格控製。


    信托責任,是與質權行使的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緊密相連的義務與責任,即使是質押合同上沒有寫上相關的內容,同樣可以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的可適性原則來檢驗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得當。


    1.簡述


    出質人的信托責任,首要的是履行清償債務的責任。票據權到期履行期屆至,應當服從於服務於質權人行使質權,尊重權利質權人的特別處分權。如果票據上存在一定瘕疵,或者需要出質人協助解決的問題,出質人不得借故拖延不決。


    如倉單、提單票據權到期履行期屆至,質權人提貨時需要出質人出麵與出貨方當麵交涉、辦手續或者點貨時,出質人應當主動到場解決。貨物出現短斤少兩、質量瘕疵甚至於貨不對板時,出質人應當積極補救或者賠償損失。


    如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的背書不符合轉賬、取現的要求時,或者出現其他需要出質人出麵解決時,出質人應當主動到場解決。出現廢票、廢押情形,出質人所麵對的信托責任,不僅僅是對質權人負責的,而且是要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負責的,有時候需付出兩方麵的賠償責任。出質人出具空頭支票,所經辦的銀行可以依法處以1000以下的罰款,並責令當事人改正錯誤。出質人出具空頭支票涉嫌金融詐騙性質嚴重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擔保物權法的相關要求,權利質權人行使權利或者實現權利質權時所付出的清償債權的費用,應當由出質人來承擔。由質權人一方提貨,其運費及其他管理費用應當由出質人負擔。


    2.從嚴原則


    出質人的信托責任,應當實行“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從嚴原則,這與刑法上“疑罪從無”、民法上“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從寬原則不相同。很多時候,出質人的信托責任是遵從“無條件服從實現質權”的目標責任製原則。


    權利質權的最大特點,是他們的信托關係、法律關係和法鎖關係是相互起聚合作用的,當某個條款的內容出現省略時,可以借用其他法律條款來實行。具體來說,其特點如下。


    一是擔保物權的法律關係是全程貫通的。本節第229條關於法律通用方麵的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上一節第222條規定“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第十六章第一節第207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另外,本法第十五章是關於擔保物權的一般原則的規定,可以為各種擔保物權參照實行。所有這些連貫性的規定,為權利質權信托責任的物權化、圓滿化構成強大的羅網。


    譬如,倉單、提單票據權到期履行期屆至,權利質權人請求出質人清償債務。如果不清償,質權人可以直接將倉單或者提單上所載貨物提取,如果出質人再不清償債務,質權人可以動產質權的辦法來進行清償債權。這種情形下,本條款沒有相應的規定,質權人可以按照本節第229條的辦法來行使動產質權。


    又如,關於“倉單、提單票據權到期後由質權人一方提取貨物,這裏麵的運費、搬運費及其他管理費用,應當由出質人負擔”的規定,本條款也省略掉了。那麽,我們還可以按圖索驥,參照本法第十五章第173條關於“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實行。


    二是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是全程貫通的。債的法鎖關係,是一種無形的習慣法式的土法律關係,可以彌補法律不足的地方。權利質權的法鎖關係,是從主債權的法鎖關係中鏈接上來的。權利質權設立後,其法鎖關係引導法律關係和信托關係,引導當事人無條件地以法鎖關係為軸心旋轉。如果權利質權實現後仍然不能完全清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說沒有完全清償主債權,法鎖關係依然可以保持鏈接狀態。


    關於權利質權的法律關係、信托關係,這些隻不過是一種現象,而真正本質的東西在於法鎖關係的牽引力發揮作用。法鎖關係的目的是十分明確的,主要矛頭是針對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一切動機與效力在於債務人按時地、圓滿地清償債務。


    三是出質人履行清償債務的信托責任是責無旁貸的,是沒有任何價錢可講的。票據權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出質人隻能在提前清償債權和提存中選擇,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償債權、也不同意提存。提前清償債權的,出質人的自主權消滅,質押擔保合同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可以解除,或者履行完全清償債務的責任與義務。這是擔保物權關係、法鎖關係的客觀規律,是不以出質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二、質權人的信托責任


    權利質權人行使權利或者實現權利質權時,同樣地具有行使質權的信托責任。主要信托責任在於,不得怠於行使質權的責任與規範行使質權的責任兩個方麵。


    1.簡述


    以票據權等出質之權利質權行使或者實現質權,票據權到期履行期屆至,固名思義,主要的信托責任已經由出質人一方轉移到了質權人一方。因為出質人的票據已經交付於質權人,絕大部分的信托責任已經履行,剩下的主要看質權人怎麽表現。


    權利質權人行使質權之信托責任,基本上是無條件的信托責任。即使是質押合同上尚未約定,或者說即使是本條款沒有周全的規定,甚至於本法沒有周全的規定,鑒於質權法鎖關係的約束力,應當實行“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從嚴原則夯實信托關係的內容。這是因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權利出質的,均有各自的操作規程,質權人必須有一套規範性的動作。


    規範一:票據權到期履行期屆至,質權人不得怠於行使質權。


    本條款沒有刻意作出這樣的規定。而本法第229條作出了兜底性規定,可以參照實行。即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本法第220條第2款關於動產質權行使時“不得怠於行使質權”的規定是:“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指票據權到期履行期屆至後,質權人既不按時提前清償債權,也不及時同意提存。例如規範二那樣的情形。


    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的,大多數發生在倉單、提單票據權到期履行期屆至後,質權人不提取倉單或者提單上所載貨物,導致倉儲費、保管費等費用上漲,增加了出質人、債務人額外的負擔。本法關於即時行使質權的規定,主要是針對這種情形而度身定做的條款。


    規範二:質權人行使質權可以有相對的特別處分權,但有告知的義務。


    票據權到期履行期屆至後,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不經過出質人同意,有權將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所載款項兌現,有權提取倉單或者提單上所載貨物。但質權人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後不能據為己有,必須通知出質人,並與出質人協商,或者用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的貨物清償債權,或者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存。


    2.行使質權與告知義務


    既然質權人行使質權可以有相對的特別處分權,又為什麽要向出質人履行告知的義務呢?


    首先,會導致質權法鎖關係的終止和質權的消滅,當事人之間要進行財產清算,不能不了了之。


    質權法鎖關係是鏈接清償債權與債務的。質權行使、債權實現,緊接著質權消滅、質權所擔保的債權也清償。與此同時,出質的權利消滅、債務清償。當事人之間的法鎖關係、信托關係是否平整、和諧,是否追究責任,是否完全、圓滿清償或者不完全、不圓滿清償,或者兌現的價款有餘額等,需要經過清算這一程序得到合理解決。


    如果質權人行使質權不告知出質人,清算工作不能進行,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質權關係仍然懸空在那裏,也不對於出質人簽字確認,這顯然是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定手續的。


    出質人是財產所有權人,按照物權法的一般原理解析,財產所有權的交接必須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或者儀式,否則是不合法的。


    其次,會導致質權信托關係的終止和質權的消滅,當事人之間要進行信托責任清算,不能不了了之。


    權利質權從簽訂合同到質權設立、行使直到消滅,整個過程是由雙方的信托責任維係的。質權實現與消滅,質權人可以對於出質人進行信托責任清算,出質人也可以對於質權人進行信托責任清算。如果質權人行使質權不告知出質人,清算工作不能進行,甚至於怠於行使質權的責任不能清算,這顯然是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定手續的。


    一般而論,權利質權的行使先於主債權到期。票據債權的履行期與質權所擔保債權的履行期,均受製於票據的特定的限期,質權人不得不按期兌現或者及時提貨。


    質權人不能認為“慌忙什麽?主債權還沒有到期呢!”這不是理由,個人自命為理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沒有法理支撐的強詞奪理,故本條款不認同質權人躲避或者怠於行使質權的不良行為。亂作為是不允許的,不作為也是違法的。如果質權人行使質權不告知出質人,甚至於怠於行使質權,一般需要承擔違反信托責任甚至於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質權實現的結果


    以票據權等出質之權利質權行使而實現權利質權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權利質權歸於消滅,擔保合同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可以解除;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應當將擔保法鎖關係變更為其他的法鎖關係,直到完全清償債權債務為止。


    ◎問題解答


    為什麽擔保物權法及權利質權關係法中存在權利質權實現的信托責任?


    第一,因為權利質權關係法是一種雙重信托製度使然。


    一則,債務人將自己的權利出質於債權人,確保債權人設立、行使、實現質權,並使得質權人將權利質的金錢優先受償,這是法定的債務人之信托責任。


    二則,債權人設立了權利質權,占有控製了出質人的權利,負有對其所占有的權利妥善保管、及時行使質權和實現債權的義務,這是法定的債權人之信托責任。


    所謂雙重信托製度,就是對於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相對平衡的製度。任何人也不能隻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否則就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會產生公然違約和資金周轉、物的效用等方麵的負麵影響。


    一則,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是一種公然違約行為,理應受到質權法和合同法的製止。


    二則,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會對出質人甚至第三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妨害。譬如,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等權利質權人不及時兌現,肯定會影響到資金周轉的效率;倘若匯票、支票、本票過期作廢,出質人會受到金融機構的責備,甚至會成為信譽上的一個汙點。又如,倉單、提單等權利質權人不及時處理,肯定會影響到資金周轉的效率和物的利用效率,甚至會對於貨物的買受人造成不利的影響。


    第三,客觀條件注定了質權期限是短暫性和及時性的。


    大多數權利質權是短暫的,尤其是匯票、支票、本票、倉單、提單之類的權利質權是很短暫的。法律要件之一,是權利人可以提前或者準時行使質權,但不可以延遲行使質權。


    物權法第225條的中心思想:(1)表示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的日期是一定的,清償擔保債權應當以此為準。先於主債權到達的,質權人可以提前兌現。(2)表示倉單、提單的處理方法靈活機動,或者按照權利質權的辦法行使質權,或者比照動產質權的辦法行使質權。提前清償債務的,以現款或者價款清償;準時清償的,暫時將貨物處分後的價款提存,可以等到質押期間屆滿時實現質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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