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58-2


    質物保全請求權的主要事由


    質物保全信托責任簡析,將敘述質物保全請求權事由,主要將本條款中的一些關鍵詞語和相關問題,作個簡單的解釋。這是必需的。因為我們不但要知其規定,而且還要知其所以規定和相關的規定,以及其法理邏輯設計。


    一、“可能”與質物保全


    本條款關於質物保全信托責任的規定,是一個假設性、或然性以及針對性的規定,是在排除質權人發生質物保管違約責任或者犯規責任前提下,由出質人承擔質物價值保全信托責任的規定。雖然是假設的,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以此類推,假設的、或然性的規定可以規範出質人的質押行為,現實的、已然性的針對性的事實發生,更能夠證明法律的效力。


    本條款是一箭雙雕的規定,並不隻是限於假設的、或然性的規定一個層麵,其法律效力範圍完全擴大到現實的、已然性的質物保全信托責任上來。


    本條款的“可能”就是假設的、或然性的規定,不是憑空捏造的假設,是對應於客觀現實、信息資料和今後形勢作出的可靠性、前瞻性、預防性的預測。如質押財產毀損,所造成的直接影響就是財產價值的減少、縮水;如市場經濟不景氣,產品供大於求,商品銷路不太好,產品價格普遍下滑等,所造成的直接影響就是財產價值的減少、縮水。


    客觀事物之間存在相互影響與聯係,數據資料呈正相關分布時,可以從可能性中得出或然性以至必然性的結論來。所謂可能,即也許、或許、將要、將然、將會等意思,而不是已經發生的事情。這種或然性是否判斷準確,不能僅靠質權人的主觀臆斷,而要有一定的事實發生。


    本條款關於可能性的假設,應當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其一,應當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和本來麵目。而不是想當然、亂猜想,也不是將個別現象當作總體現象與本質體現,質權人應當從可能性中找出對應的或然性與必然性的規律與證據出來,令出質人心服口服並言聽計從。


    質押財產事態發展的規律性,可以從質押財產的機械磨損、自然磨損、精神磨損中找到其規律性。這是經濟管理學的範疇,也是物權法學的範疇。使用質權與收益質權設立後,某些機械會發生機械磨損使得使用價值減少;占有質權與靜態保管質權設立後,某些機械長期不使用會生鏽,自然磨損也使得使用價值減少;某些產品更新換代太快,質押財產的性能價格比由於太陳舊或者過時,可能會使得原來的優勢變成劣勢,或者是同樣性能的產品因擱置時間太久而無端地增加了折舊費,使得交換價值減少。這些事態發展的可能性都有一定的規律性,是為很多經濟學家和實業家所證實的硬道理。


    其二,應當有可靠的經濟信息與相關數據或者證據的支持。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的,可能使得質物價值明顯減少的,本身是個相容性的邏輯判斷,隻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就可以進行下一步判斷與動作。


    對於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的事態發後,質權人要專業性地留心搜集與保留證據,詳細記錄好每天保管質物的性狀、內質或者數量、質量等各個方麵的變化。這不是小事而是大事,因為質權人對於質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質權人不能自證其清白,不僅使得出質人逃脫了質物保全信托責任的追究,反而將今後質押財產毀損與價值減少的責任推到質權人身上,甚至於反過來要質權人對出質人進行物的賠償或者經濟賠償。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的情勢發生後,可能使得質物價值明顯減少的情勢就會出現,對於這兩個方麵和各種事態的萌發、觸發、已發,質權人應當有可靠的經濟信息與相關數據或者證據的支持。市場預測方麵的,經濟管理方麵的,物資管理與物流管理方麵的,質物定人定時定向定技術保管方麵的,各種可靠的經濟信息與相關數據或者證據的搜集整頓,是韓信用兵、多多益善。


    其三,“可能”的時間點應當準確地把握。如果是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而導致可能使得質物價值明顯減少的,這個可以早知道或者應當早知道,質權人完全可以提前告知出質人,作好提供相應擔保的準備。如果是市場行情因素的影響而可能導致質物交換價值明顯減少的,這個時間點應當準確地把握。


    其四,“可能”的比例數應當準確地把握。為了甄別信息與數據資料的真假程度與可靠性,對於“代表性的多數”和“決定性的少數”的比例數應當準確地把握。一般而論,大比例的數據比較能夠代表事物發展的大方向,也較能夠讓出質人接受。不過,在特殊情勢下盡管某個不良事態發生的概率不高,但足以使得質物價值明顯減少,同樣地需要進行補救式處理。很多人習慣於“代表性的多數”的價值判斷,不習慣於“決定性的少數”的價值判斷,那是因為隻認識到事物的普遍性,沒有認識到事物的特殊性的結果。


    其五,對於“可能”適當地留有餘地不是壞事。本條款之“可能”的規定,是要讓當事人有超前意識,充分發揮想象的空間,以打預防針的形式來預備將來的不測。其物權化方針是,要將困難想得多些,要將工作做得紮實一些,根據需要和可能適當地留有餘地。


    二、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減少的事由


    本條款關於“可能”的規定,其中包括了4層意思。


    其一,是指質物毀損或者價值將要或者已經明顯減少,不是由於質權人保管不善所致,而是由於自然原因或者出質人原因導致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


    其二,價值減少應當是明顯的或者是可顯的,一般的物擱置時間一長就存在價值減少的可能性,尤其是隨著市場景氣程度的變化以及其他因素導致價值減少是經常發生的。正常的價值減少,應當在質權人理性預想之內。從質押財產之機械磨損、自然磨損和精神磨損之任何一個方麵都可以進行自由推斷,隻要能夠滿足其中一個不利條件均可證明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性。


    其三,關於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減少應當是“大膽設想,小心求證”。質物保全信托責任是相當普遍的義務與責任,將困難和問題想得多些,要將工作做得紮實一些,根據需要和可能適當地留有餘地。質權人和出質人判斷失誤也會造成不利影響,本來好端端的事情弄得四不像、一團糟,有可能對於雙方都不利。因此上,當事人雙方都要“大膽地設想,小心地求證”,抓住機遇,應對挑戰,力爭做到準確定位與遊刃有餘。


    其四,因各種原因導致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也無論是或然的、已然的,一律由出質人承擔質物價值保全的信托責任,而不是民事賠償責任。


    一般而論,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所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其次是出質人的不當出質造成的。客觀因素的最大問題,在於市場供求關係波動、商品價格下降,直接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明顯減少。出質人的不當出質,主要有假冒偽劣產品、商標侵權產品、保質期過期產品、未按期維修產品、或者修理技術未過關產品、夕陽產品、淘汰產品、滯銷產品、新法規禁止流通產品等等。


    質物保全信托責任,是保全動產質權和保護質權法鎖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質物保管信托責任一並構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質權信托關係與法鎖關係,這也是物權控製論的重點對象。其實,設立動產質權之初就埋伏了一些不確定因素,根據形勢的發展將質權合同中一些內容進行修正或者更改,這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知錯不改反而是不正常的。


    應當說,質押財產價值明顯減少是很容易碰到的事情,相對於質押財產毀損的事情,具有廣泛的典型意義。盡管信托責任的文野程度不同,均成為出質人一攬子的不可推卸的信托責任。


    質權的法鎖關係及於質押物的質量、數量與價值,這種量化標準不以質押合同簽訂時為唯一考量標準,而以實際的、動態的、特別是臨近質押期間屆滿時的考量為標準。這麽說來,出質人之質物保全信托責任,是全過程、全要素、全保證的責任。當然,法律並不否定質押合同一定的信托作用,問題在於,事物是發展變化的,而且出質人的誠意及其出質物的可靠性需要一定時間的檢驗,質權的法鎖關係要的是客觀效果,而不是僅僅依靠字麵上、口頭上的承諾。


    質權的法鎖關係體現在優先受償權上,優先受償權體現在質物的價值上。為了擔保債權與債務的法鎖關係更加和諧,更加行之有效,一個重要途徑就是於當事人之間建立健全質物保全信托製度,一個重要辦法就是重點控製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對於或然的和已然的質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現象,法律賦予質權人以增補擔保請求權,或者提前清償債務請求權、優先受償請求權、將質物提存請求權,以及中止質押合同請求權、解除法鎖請求權等權利。


    質押物的質量、數量與價值,高標準,嚴要求,長控製,講實效,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係、法鎖關係維係之所在,而且是質權價值、誠信價值、契約價值、物件價值維係之所在。這種高、嚴、長、實,也不僅僅是對於質權人是有益的,而且是對於出質人是有益無害的。因此,出質人對質物負有保全的信托義務與責任,成則兩利,敗則兩害。這項工作,需要通力合作,消除隱患,努力改進,提高效率。


    本條款關於“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規定,對於質權人的“歸責”和對於出質人的“歸責”,雖然字麵上是一樣的,而物權化方針是不一樣的。對於質權人的“歸責”,即質權人對於質押財產未盡妥善保管的責任,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質權人要對出質人負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都是有限責任。對於出質人的“歸責”,同樣是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質人要對質權人無需負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都是無限責任。


    所謂無限責任,指的是出質人應當盡一切能力、方法、措施有步驟地履行質押財產保全的責任,不得討價還價,不得推諉責任,不得危害質權人的權利。倘若不履行質押財產保全的責任,出質人就會變得很被動甚至於很不利,如本條款所示:出質人不提供(質押財產保全)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6條


    相關名詞:


    質物保全信托責任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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