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748-2


    動產質權與交付生效


    一、基本理念


    動產質權與交付生效,指動產質權的正式設立與行使應當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生效。標誌著這種生效製度與生效機製,與抵押權的生效不同,與普通物權法的財產所有權交付生效也不同。其目的在於進一步確認動產質權的實際效力,以便於行使和實現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而債權人是質權人。這種定義,已經將動產質權與交付生效勾畫了一個輪廓,其中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是關鍵語句,“占有”是關鍵詞。


    質押財產交付生效,簡稱交付生效,法律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指的是質權的正式生效是從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開始的。質權合同訂立而不向質權人轉移質物的,質權不能發生效力,或者僅相當於抵押權的效力。此為擔保物權法的動產交付生效,非為普通物權法的動產交付生效。前者不以取得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後者以取得財產所有權為目的。


    動產質權與交付生效的物權化方針與法鎖關係方針,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理解。


    1.質權合同生效與質押財產交付生效


    首先是,質權合同生效與質押財產交付生效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因果關係。前者為後者提供了基礎條件,後者為前者努力奮鬥的結果。倘若前者無效,後者就無法生效;倘若前者有效,還需要當事人雙方的努力配合才能生效。質權合同生效後,債權人帶頭毀約,無理地拒絕接受質押財產,出質人可以不承擔質押的責任;債務人毀約,無理地拒絕交付質押財產,質權人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其次是,質權合同生效應當視為初步生效,即質權關係已經生效。質押財產交付生效肯定是正式生效,是基於質權關係已經生效上升為質權法鎖關係的進一步生效。如果說質權合同生效對於質權關係沒有生效,那麽質權人就無權要求債務人交付其應當質押的財產。但是,質權合同生效而沒有取得質押財產的占有控製權,無法鎖定出質人、出質物和債權債務關係,等於是法鎖關係沒有產生。這種剖析辦法是比較合理的。


    2.正確區分其他擔保物權和普通物權


    動產抵押權人不能直接占有控製抵押物,肯定不具備動產質權的效力。動產質權人能夠直接占有控製質押物,表示已經具備動產質權的效力。同是擔保物權,動產質權的法律效力優於動產抵押權的法律效力。


    普通物權中也有動產交付的生效機製,結果是轉移了財產所有權。動產質權中也有動產交付的生效機製,結果是轉移了財產占有權。表麵上動產質權所得的權能低一些,但因為附加了動產質權的物權關係、信托關係與法鎖關係,對於所有權人的約束力更大,全程限製了所有權,並有條件依法消滅所有權。其結果表明,動產質權的法律效力優於普通物權人的法律效力。


    二、具體分析


    動產質權與交付生效,即質押財產交付生效,指“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為生效要件,包括了動產質權的法律關係生效和法鎖關係生效兩個層麵。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1.前者指的是動產質權的質押物權關係生效。質權人可以正式占有、管領與控製質押物和可兌現的優先受償權,而不是直接取得質押財產的所有權;出質人對於所出質的財產,於質押期間仍然享有擔保範圍之內的權利,如限製質物使用、處分的權利,監督質權人妥善保管質押物的權利,決定質權人是否可以轉質的權利、於質押期屆滿時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的權利等等。


    2.後者指的是動產質權的債權債務法鎖關係生效。動產質押物的交付,不僅僅區別於普通物權法的財產所有權的交付,而且還區別於其他擔保物權法中的交付,同為動產交付生效,意義是不一樣的。動產質權設立的生效,僅僅指動產質權的這一個重要環節生效,質權人占有質押財產並不是直接取得出質人的財產所有權,而隻是建立一種比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更加嚴密與高級一點的擔保債的法鎖關係。


    依據這種法鎖關係,可以更加有效地鞭策債務人按照約定清償債務,可以於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將質押財產拍賣、變賣或者折價的方法來清償債務;同時,賦予質權人以特定的優先受償權,創造清償債權的便利條件。動產質權的交付生效,交付隻是生成質權法鎖關係的手段,不是目的。生成質權法鎖關係,主要的利用權是質押財產的交換價值,質權人真正於最後實現債權時取得質押財產所有權的並不多見,更不是全體現象。


    動產質權的法律關係生效和法鎖關係生效,蓋基於動產公示以交付生效主義為準則,正如本法第23條所示“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應當引起注意的是,同為交付生效主義,本條款並不是囿於法律關係生效一個層麵,而是包括法律關係生效和法鎖關係生效兩個層麵。其中,運用法鎖關係生效的法理技術來解讀,比運用法律關係生效的法理技術來解讀更加重要,更能切中肯肇。


    普通物權法裏麵,當事人的交易行為,或者交易生效機製主要是由法律關係來調整的,與法鎖關係的聯係不太緊密。如果有法鎖關係即是普通債的法鎖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不明顯,或者法鎖關係存續時間短暫,呈不規則的星狀圖案分布。最大問題在於,沒有法鎖的普通物權的動產交付生效以後,當事人之間的物權關係已經終止,轉讓人的所有權消滅,受讓人的所有權成立,更不存在債的法鎖關係。


    擔保物權法裏麵,當事人的交易行為,或者交易生效機製主要是由法鎖關係來調整的,而法律關係僅作為規範的標本。可以認為,在這裏,法律關係是從屬於法鎖關係的,法鎖關係是主導法律關係的。法鎖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事物,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物,法律關係必須尊重擔保物權的客觀事物客觀條件、遵從擔保物權的客觀規律,恰如其分地作出法律規定和法律解釋。對於動產質權的交付生效主義而言,所指的質權設立與生效,不是指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占有而生效,而是指質押財產的法鎖關係設立與生效。同為動產交付生效主義,與普通物權法裏麵的動產交付生效根本不是一回事。


    普通物權法裏麵的與擔保物權法裏麵的交付生效,到底有何異同點呢?


    要說他們之間的相同之處,是少之又少的,但都是很關鍵的,也可以說是原則性和原理性的。動產交付生效主義,作為一項製度,法律層麵上確認交付是前提,生效是結果。僅僅從這個意義上講,動產質押物的交付與生效,與其他動產交付與生效可視為一樣的製度。


    要說他們之間的不同之處,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這是因為以物權至上主義和法鎖至上主義的兩個流派的本質不同而不同。


    第一,兩個主義兩種本質效力。


    同為動產交付生效主義,物權至上主義的動產交付生效,認可占有人直接取得財產所有權,受讓財產的權利人隻要是取得合法財產,就被公認是生效。該動產交付生效之時,也是交付財產的所有權人的所有權當場消滅,當事人的物權關係宣告終止。這種動產交付生效,一般是指取得財產所有權的交付方式生效,是對於受讓人一個方麵產生效力。


    法鎖至上主義的動產交付生效,認可占有人的受領權、控製權以及優先受償權等權利,不認可占有人直接取得財產所有權,甚至於限製質權人於質押期間“流質”式的取得質押財產所有權,及至質押期間屆滿也不能支持質權人將取得質押物所有權作為首選條件與目標。動產質物的交付生效,實指質權人與出質人之間的法鎖關係生效,不單單指對於質權人的占有形式生效,也不單單指質權的一個方麵生效。因為出質人出質的財產所有權並未轉移,雙方的物權關係依然存在,雙方的新型法鎖關係剛剛設立。


    第二,兩個主義兩種效力範圍。


    1.生效方式


    物權至上主義的動產交付生效方式,以經濟合同為基點,以交接財產所有權為要件,當事人受普通合同法所約束。


    法鎖至上主義的動產交付生效方式,以質押合同和經濟合同為基點,以交接財產占有權為要件,當事人受擔保合同法和普通合同法所約束。


    另外,物權至上主義的動產交付生效,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比較簡便,於日常貿易活動中非常活躍,在所有的動產交付活動中成為最主要的方式。法鎖至上主義的動產交付生效,在融資領域相當廣泛,特別是在大額度融資、長期連續融資、財團融資、專業信托融資、企業融資等方麵比較廣泛,相對於物權至上主義的動產交付生效,質押物動產的交付生效是相對保險的生效方式。


    2.生效過程


    物權至上主義的動產交付生效過程,是即時的短暫的,沒有回旋的餘地。財產所有權交接完畢,生效過程完畢。


    法鎖至上主義的動產交付生效過程,應當從質押財產交付時算起,一直到質押財產的返還或者拍賣、變賣、折價處理時為止。財產占有權交接完畢,生效過程延續。如果質押財產被拍賣、變賣、折價處理後,仍然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的,其法鎖關係可以同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來鏈接。


    3.生效結果


    物權至上主義的動產交付生效結果,債權人所取得的是財產所有權,與債權額應當是同等的代價,市場價格波動的因素除外。因為是簡單的動產交付,債權人於財產本身是不能附加溢價的條件的,故當事人當時交接的財產,應當是與當時的貨幣等值。


    法鎖至上主義的動產交付生效結果,盡管債權人所取得的是質押財產的占有權,因為動產交付生效的方式與過程與物權至上主義的不同,因為存在質押期間、擔保範圍內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保管質押財產的費用等,有法鎖約束力起作用,所對應的質押財產不是與主債權額應當是同等的代價,而是與擔保債權對等的代價。


    換言之,出質人所付出質押財產的代價,高於主債權額並等於擔保債權額。質權人不一定於實現質權時取得質押財產的所有權,所處分的質押財產隻是參照市場價格來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折價處理,而非由債權人自己作價轉讓。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12條


    相關名詞:


    質押財產交付生效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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