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作者:絲園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58-2
不動產抵押範圍概述
抵押財產與抵押財產權組合型抵押範圍,是主物抵押帶動從物抵押、或者從物抵押帶動主物抵押,以及與民事主體的建築物財產和土地使用權相互關聯的權利組合,或者不動產財產權利與土地附著物組合,統稱為不動產及其權利“主從組合”模式,也是中國不動產抵押組合擔保製度化、物權化的基本模式。
一、主從合一製度
“主從合一”是不動產轉讓的一項既定的組合移轉製度,於抵押權方麵預示著不動產抵押應當是“主從合押”,隻有個別情形例外。如種植業的樹木、莊稼等,可以“主從合押”,也可以“一分為二”,屬於個別情形。“主從合押”的意義在於,主物可以與從物一同抵押,從物也可以與主物一同抵押,這是土地類財產與財產權合二而一的特質決定的。
主物與從物的劃分(1)當土地上存在建築物,建築物下麵存在土地時,建築物是從物,土地是主物。盡管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之標的物,建築物是所有權之標的物,建築物卻是依附於土地之上的從物。(2)當土地上存在樹木、莊稼等附著物,樹木、莊稼等附著物下麵是土地時,樹木、莊稼等附著物是從物,土地是主物。
“土地使用權高於建築物所有權”是一個十分特殊的現象,隻有土地所有權公有製國家才會有,中國的舊社會不會有,西方國家也不會有。
“主從合一”製度,如果涉及到房屋或者土地的抵押,必須是“房地合一”的“一並抵押”的製度。如果涉及到未成熟或者未收割的樹木、莊稼的抵押,原則上是“主從合一”製度,正如德國物權法所示的“如無其他規定,應認為讓與應擴及於從物”。
樹木、莊稼附著於土地之上是不動產,被砍伐、被收割下來後是動產。種植的作物是有生命周期的,特別是樹木的生命周期很長,有的高達數百年、上千年。樹木的生長期越長,經濟用途越大。法律要保障抵押人的權益,必須執行“主從合一”製度。
二、房地合一製度
“房地合一”是不動產轉讓的一項既定的組合移轉製度,於抵押權方麵預示著不動產抵押應當是“房地合押”,這是完全一致性的“抵押財產與抵押財產權組合型抵押範圍”。盡管此項也可以並入“主從合一”製度之中。
“房地合一”製度仍然可以“主從合一”製度的法理來闡發,但側重點是不同的。上述的“主從合一”製度提到,“主從合一”製度的外延不夠周延,有個別情形可以機動靈活,不能完全統一起來。然而,“房地合一”製度是可以完全統一起來的既定的組合移轉製度。
所謂房,本條款指的是建築物,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關於“房屋”的概念是“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由此可見,房屋與建築物以及構建物幾乎是通用的法律概念。
所謂地,本條款包括建設用地和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於法定的條件下均可借此設定抵押,是一種土地財產與土地權利犬牙交錯的物權化關係。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是可以抵押的,更不是可以隨時隨地可以抵押的。中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緊缺,以及中國土地所有權公有製條件的嚴格限製,決定了民事主體上不能隨便抵押和轉讓土地。不動產抵押組合擔保製度是一項選擇性的法權製度,買賣土地隻能是縣級以上政府所能辦得到的事情,盡管抵押土地是一項放權的措施,而範圍上限製是不言而喻的了。
“房地合一”製度是通用性物權化製度,於地役權中是如此,於抵押權中概莫能外。物權法第164條、165條明文規定了“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地投權不得單獨抵押”,規定了“一並轉讓”和“一並抵押”的製度。同理,物權法第182條、183條明文規定了“一並抵押”和“不得單獨抵押、一並抵押”的製度。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並抵押”的製度是,如第182條所示,又如第183條所示。就是說,“房地合一”的“一並抵押”的製度,是法定的、強製性的製度。
三、財產與財產權合一製度
“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抵押製度,歸根結底是不動產的“財產與財產權合一”製度所發揮的作用。
不動產抵押,從字麵上看是抵押財產,而根本上是抵押財產權利。其核心問題,是土地的權利標誌著、維係著土地財產。沒有土地的權利,土地的財產完全是虛無的,甚至於是違法的。沒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築物所有權是不存在和違法的,不但不能抵押和轉讓,地方政府隨時隨地可以全部予以撤除,甚至於罰款處理。沒有農用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物全部是違法的,也不能抵押和轉讓。
本條款關於抵押財產與抵押財產權組合型抵押範圍的前三項,無論如何也離不開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三項指示,其中有兩項指示了土地使用權。實際上,第一項也包含了土地使用權,隻不過是為了行文方便、簡潔而沒有寫上去而已。第一項是總類項,“建築物”涉及到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他土地附著物”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項的指示,是僅指農村“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荒地、未利用地,是一種未定向的準財產,隻有開發利用以後才能變成土地財產。管領荒地財產有一個標誌,那就是農用土地使用權,官方語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荒地、未利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可能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不正規的取得方式,這類土地,有的地方是隨便開墾,誰開墾誰使用或者利用;另一種是正規的取得方式,即“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包括二手、三手或以上以這種方式流轉得來的在內。但是,這種或者以上兩種土地使用權,是農民專有的權利,至少目前是這樣子的。
這麽說來,“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不僅僅是取得或者抵押客體合格的問題,還有其取得或者抵押主體合格的問題。如果是農村人參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其權利,主要是用於農業土地的用途。這是由農用土地專地專用和專人專用製度決定了的大政方針。
總體上,中國的土地財產抵押製度,是實行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一條是,城市土地財產的“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製度,路子很寬廣,具有強勢的抵押效能。
所謂土地財產抵押製度,主要指城市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以及地役權之類的財產和權利。另一條是,農村土地財產的“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製度,“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為唯一條件與方式,路子很窄小,具有弱勢的抵押效能。
四、土地財產權優於土地財產製度
上述講到“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抵押製度,歸根結底是不動產的“財產與財產權合一”製度所發揮的作用。如果進一步說明,那麽,“土地財產權優於土地財產”製度是必然的。
如果我們認真注意一下,“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製度,有著許多奇特的現象:同是土地所有權,土地公有製國家與土地私有製國家的做法是不相同的;同是土地所有權,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優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同是土地使用權,城市的土地使用權優於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同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型與劃撥型的抵押權利是不一樣的;買賣土地是縣級以上政府的行為,抵押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當我們論述“土地財產權優於土地財產”製度時,又不得不繞過一個大圈子,將以上現象考察完畢。
土地財產權優於土地財產,可以這樣表述:“城市的土地財產權優於城市的土地財產”,“農村的土地財產權優於農村的土地財產”,結果是:“城市的土地財產權優於城市的土地財產”並且優於“農村的土地財產權優於農村的土地財產”。這種比較,意味著城鄉兩種土地抵押製度的區別。
不動產抵押,從字麵上看是抵押財產,而根本上是抵押財產權利。其核心問題,是土地的權利標誌著、維係著土地財產。沒有土地的權利,土地的財產完全是虛無的,甚至於是違法的。
土地財產,是人類用其作為生產資料、生活資料來對待,既可以成為公有財產,也可以成為私有財產。它有現實價值和未來價值,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還有勞動創造的價值等等。任何財產也沒有土地的使用壽命長,任何財產也沒有土地的升值潛力大。土地財產總體上以公有性為主、以私有性為輔,於土地用途、土地轉讓與抵押方麵,限製性條件奇多無比。
土地財產權,就是人們統治土地財產的權利。如土地所有權、土地用益物權、土地用益權、土地使用權、土地享用權等等一係列權利,時時刻刻維係著、統治著土地財產。
“土地財產權優於土地財產”的抵押製度,不妨可以這樣歸納一下:
(1)土地財產必須建立在土地財產權基礎之上才能成就。否則,土地財產就成為無本之末、無源之水。
(2)土地財產的抵押必須局限於一定的土地使用權基礎之上才能成就。否則,超出抵押範圍是無效的抵押,不受法律保護。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或者建築物所有權的抵押,必須遵從“房地合一”的原則進行。否則,縮小抵押範圍是錯誤的抵押,必須予以糾正。
(4)“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可以抵押,應當與地上附著物一同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城市的土地財產權優於城市的土地財產”,“農村的土地財產權優於農村的土地財產”,結果是:“城市的土地財產權優於城市的土地財產”並且優於“農村的土地財產權優於農村的土地財產”。
(6)地役權抵押與土地使用權抵押,均適用於同一的“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抵押製度,體現出“土地財產權優於土地財產”的指導方針與物權效力。
(7)本條款所列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和農用土地使用權抵押,是中國政策物權背景下產生的特種處分權或者特種抵押權。雖然物權性質是他物權、定限物權和用益物權,可是建築物(所有權)的主物權或者是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的主物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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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範圍概述動產抵押範圍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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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範圍概述
抵押財產與抵押財產權組合型抵押範圍,是主物抵押帶動從物抵押、或者從物抵押帶動主物抵押,以及與民事主體的建築物財產和土地使用權相互關聯的權利組合,或者不動產財產權利與土地附著物組合,統稱為不動產及其權利“主從組合”模式,也是中國不動產抵押組合擔保製度化、物權化的基本模式。
一、主從合一製度
“主從合一”是不動產轉讓的一項既定的組合移轉製度,於抵押權方麵預示著不動產抵押應當是“主從合押”,隻有個別情形例外。如種植業的樹木、莊稼等,可以“主從合押”,也可以“一分為二”,屬於個別情形。“主從合押”的意義在於,主物可以與從物一同抵押,從物也可以與主物一同抵押,這是土地類財產與財產權合二而一的特質決定的。
主物與從物的劃分(1)當土地上存在建築物,建築物下麵存在土地時,建築物是從物,土地是主物。盡管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之標的物,建築物是所有權之標的物,建築物卻是依附於土地之上的從物。(2)當土地上存在樹木、莊稼等附著物,樹木、莊稼等附著物下麵是土地時,樹木、莊稼等附著物是從物,土地是主物。
“土地使用權高於建築物所有權”是一個十分特殊的現象,隻有土地所有權公有製國家才會有,中國的舊社會不會有,西方國家也不會有。
“主從合一”製度,如果涉及到房屋或者土地的抵押,必須是“房地合一”的“一並抵押”的製度。如果涉及到未成熟或者未收割的樹木、莊稼的抵押,原則上是“主從合一”製度,正如德國物權法所示的“如無其他規定,應認為讓與應擴及於從物”。
樹木、莊稼附著於土地之上是不動產,被砍伐、被收割下來後是動產。種植的作物是有生命周期的,特別是樹木的生命周期很長,有的高達數百年、上千年。樹木的生長期越長,經濟用途越大。法律要保障抵押人的權益,必須執行“主從合一”製度。
二、房地合一製度
“房地合一”是不動產轉讓的一項既定的組合移轉製度,於抵押權方麵預示著不動產抵押應當是“房地合押”,這是完全一致性的“抵押財產與抵押財產權組合型抵押範圍”。盡管此項也可以並入“主從合一”製度之中。
“房地合一”製度仍然可以“主從合一”製度的法理來闡發,但側重點是不同的。上述的“主從合一”製度提到,“主從合一”製度的外延不夠周延,有個別情形可以機動靈活,不能完全統一起來。然而,“房地合一”製度是可以完全統一起來的既定的組合移轉製度。
所謂房,本條款指的是建築物,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關於“房屋”的概念是“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由此可見,房屋與建築物以及構建物幾乎是通用的法律概念。
所謂地,本條款包括建設用地和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於法定的條件下均可借此設定抵押,是一種土地財產與土地權利犬牙交錯的物權化關係。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是可以抵押的,更不是可以隨時隨地可以抵押的。中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緊缺,以及中國土地所有權公有製條件的嚴格限製,決定了民事主體上不能隨便抵押和轉讓土地。不動產抵押組合擔保製度是一項選擇性的法權製度,買賣土地隻能是縣級以上政府所能辦得到的事情,盡管抵押土地是一項放權的措施,而範圍上限製是不言而喻的了。
“房地合一”製度是通用性物權化製度,於地役權中是如此,於抵押權中概莫能外。物權法第164條、165條明文規定了“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地投權不得單獨抵押”,規定了“一並轉讓”和“一並抵押”的製度。同理,物權法第182條、183條明文規定了“一並抵押”和“不得單獨抵押、一並抵押”的製度。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並抵押”的製度是,如第182條所示,又如第183條所示。就是說,“房地合一”的“一並抵押”的製度,是法定的、強製性的製度。
三、財產與財產權合一製度
“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抵押製度,歸根結底是不動產的“財產與財產權合一”製度所發揮的作用。
不動產抵押,從字麵上看是抵押財產,而根本上是抵押財產權利。其核心問題,是土地的權利標誌著、維係著土地財產。沒有土地的權利,土地的財產完全是虛無的,甚至於是違法的。沒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築物所有權是不存在和違法的,不但不能抵押和轉讓,地方政府隨時隨地可以全部予以撤除,甚至於罰款處理。沒有農用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物全部是違法的,也不能抵押和轉讓。
本條款關於抵押財產與抵押財產權組合型抵押範圍的前三項,無論如何也離不開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三項指示,其中有兩項指示了土地使用權。實際上,第一項也包含了土地使用權,隻不過是為了行文方便、簡潔而沒有寫上去而已。第一項是總類項,“建築物”涉及到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他土地附著物”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項的指示,是僅指農村“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荒地、未利用地,是一種未定向的準財產,隻有開發利用以後才能變成土地財產。管領荒地財產有一個標誌,那就是農用土地使用權,官方語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荒地、未利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可能存在兩種形式:一種是不正規的取得方式,這類土地,有的地方是隨便開墾,誰開墾誰使用或者利用;另一種是正規的取得方式,即“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包括二手、三手或以上以這種方式流轉得來的在內。但是,這種或者以上兩種土地使用權,是農民專有的權利,至少目前是這樣子的。
這麽說來,“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不僅僅是取得或者抵押客體合格的問題,還有其取得或者抵押主體合格的問題。如果是農村人參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其權利,主要是用於農業土地的用途。這是由農用土地專地專用和專人專用製度決定了的大政方針。
總體上,中國的土地財產抵押製度,是實行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一條是,城市土地財產的“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製度,路子很寬廣,具有強勢的抵押效能。
所謂土地財產抵押製度,主要指城市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以及地役權之類的財產和權利。另一條是,農村土地財產的“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製度,“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為唯一條件與方式,路子很窄小,具有弱勢的抵押效能。
四、土地財產權優於土地財產製度
上述講到“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抵押製度,歸根結底是不動產的“財產與財產權合一”製度所發揮的作用。如果進一步說明,那麽,“土地財產權優於土地財產”製度是必然的。
如果我們認真注意一下,“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製度,有著許多奇特的現象:同是土地所有權,土地公有製國家與土地私有製國家的做法是不相同的;同是土地所有權,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優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同是土地使用權,城市的土地使用權優於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同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型與劃撥型的抵押權利是不一樣的;買賣土地是縣級以上政府的行為,抵押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當我們論述“土地財產權優於土地財產”製度時,又不得不繞過一個大圈子,將以上現象考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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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從字麵上看是抵押財產,而根本上是抵押財產權利。其核心問題,是土地的權利標誌著、維係著土地財產。沒有土地的權利,土地的財產完全是虛無的,甚至於是違法的。
土地財產,是人類用其作為生產資料、生活資料來對待,既可以成為公有財產,也可以成為私有財產。它有現實價值和未來價值,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還有勞動創造的價值等等。任何財產也沒有土地的使用壽命長,任何財產也沒有土地的升值潛力大。土地財產總體上以公有性為主、以私有性為輔,於土地用途、土地轉讓與抵押方麵,限製性條件奇多無比。
土地財產權,就是人們統治土地財產的權利。如土地所有權、土地用益物權、土地用益權、土地使用權、土地享用權等等一係列權利,時時刻刻維係著、統治著土地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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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財產必須建立在土地財產權基礎之上才能成就。否則,土地財產就成為無本之末、無源之水。
(2)土地財產的抵押必須局限於一定的土地使用權基礎之上才能成就。否則,超出抵押範圍是無效的抵押,不受法律保護。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或者建築物所有權的抵押,必須遵從“房地合一”的原則進行。否則,縮小抵押範圍是錯誤的抵押,必須予以糾正。
(4)“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方式可以抵押,應當與地上附著物一同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城市的土地財產權優於城市的土地財產”,“農村的土地財產權優於農村的土地財產”,結果是:“城市的土地財產權優於城市的土地財產”並且優於“農村的土地財產權優於農村的土地財產”。
(6)地役權抵押與土地使用權抵押,均適用於同一的“主從合一”、“房地合一”兩項抵押製度,體現出“土地財產權優於土地財產”的指導方針與物權效力。
(7)本條款所列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和農用土地使用權抵押,是中國政策物權背景下產生的特種處分權或者特種抵押權。雖然物權性質是他物權、定限物權和用益物權,可是建築物(所有權)的主物權或者是地上附著物(所有權)的主物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80條
相關名詞:
抵押財產範圍概述動產抵押範圍概述
字數:3888字
全麵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鍾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中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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