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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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50-2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簡析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簡析,是與“擔保物權消滅情形與性質特征”相對的真命題,是在了解其性質特征基礎上,對於具體內容、具體問題的逐個解析。對於性質與表現、內容與形式的綜合分析,會得出更加完滿的分析結果出來。
擔保物權消滅的最本質特征,是“成也消滅”、“敗也消滅”。“成也消滅”,是擔保物權理想成功、債權清償的消滅。“敗也消滅”,是擔保物權有瘕疵、有棄權或者是不成功的消滅。
所謂擔保物權消滅,是指擔保物權已然的消滅,一般是指擔保物權關係、擔保財產信托關係、擔保債權關係、擔保法鎖關係、擔保合同關係等連鎖性、整體性消滅。
所謂擔保物權消滅情形,就是本條款列舉的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和其他法定的情形四大類型的情形,也不排除還存在其他的情形,但不屬於本條款討論的範圍。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是複雜多樣的,本文僅按照本條款所列舉的情形作一簡要的分析。
一、擔保物權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
擔保物權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可以從邏輯學、法理學等各個方麵來說明。
從邏輯學上分析,不難看出,主債權法鎖上鏈接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法鎖上鏈接於主債權。兩個概念之間存在包含與反包含的法鎖上的邏輯關係及因果關係。當主債權存續時,擔保物權也存續;當主債權消滅時,擔保物權也消滅。這種邏輯關係,是一榮俱榮(成立)、一損俱損(消滅),甚至於成也消滅、敗也消滅。當然,這種包含與反包含的邏輯關係,應當說是幹淨利落、不拖泥帶水的。其前提條件,是主債權全部消滅,才導致擔保物權的消滅。因為,主債權部分消滅,隻能導致擔保物權的部分消滅;隻有主債權全部消滅,才能導致擔保物權的全部消滅。換言之,主債權法鎖上全部鏈接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消滅,主債權法鎖也跟著全部解除;主債權法鎖上部分鏈接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消滅,主債權法鎖也跟著部分解除。
從法理學上分析,不難看出,擔保物權具有從動性、從連鎖性等個性特征,主債權具有主導性、主動性、根連鎖性等個性特征。兩者相加,具有互動性、協調性、貫徹性等共同特征。主債權的法鎖與擔保物權的法鎖聯結以後,牽一發而動全鈞。當主債權存續時,擔保物權也存續;當主債權消滅時,擔保物權也消滅。這種法鎖關係,是一榮俱榮(成立)、一損俱損(消滅)。
所謂“主債權消滅”,這裏指的是客觀效果,與因誰的清償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無關。如保證人的定金保證或者保證金保證,促使主債權完全實現,也可以直接導致“主債權消滅”。不過,保證這種形式,既可以於擔保合同中、也可以於主債權合同中確定。也就是說,債務人自己清償完債務,“主債權消滅”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第三人代理清償完債務,“主債權消滅”也導致代理的擔保物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導致擔保物權消滅
擔保物權實現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是一種二律背反消滅情形:對於債權人而言,努力地設立和努力地消滅擔保物權,既是動機也是目的。
普通債權債務法鎖是單純的法鎖,那種效果是很一般化的。債權人為了加固法鎖,就將這條鎖鏈延長到擔保物權法鎖上來,形成雙保險法鎖機製。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純粹是一種手段,或者說是一種杠杆、一種障眼法。真正的目的,也許叫做暗渡陳倉,是衝著交換價值和優先受償債權而來的,卻做出對物的價值感興趣的樣子。等到時機一到,就使出擔保物權的法器,往往是非常湊效的。
所謂“擔保物權實現”,是指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動型“擔保物權實現”。指抵押期限或者質押期限、留置期限一到,債務人老老實實地全麵清償債務,或者用金錢來全麵清償、將擔保物要回來約定折價。債權債務全麵清償完畢以後,債權人的“擔保物權實現”了,完成使命了,因此“擔保物權消滅”了。另一種是被動型“擔保物權實現”。指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與擔保人商約卻達不成協議,債權人委托中介方以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所得的價金優先受償。所有擔保財產處理完畢,也不論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務是否得到完全清償,均標誌著“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實現”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與“主債權實現”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相比,還有些不同的地方。“主債權實現”須等到主債權“全麵實現”,才能達到消滅擔保物權的客觀效果;“擔保物權實現”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不一定必須要擔保債權“全麵實現”,如抵押物或者質押物、留置物處理或者拍賣、變賣完畢為止,也不論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務是否得到完全清償,均標誌著“擔保物權實現”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即使是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完全清償,如果擔保合同到期了,也就迫使權利人按時行使擔保物權,同樣地會使得擔保物權歸於消滅。
根據物權法第198條、第221條、第238條規定,擔保物權實現後,未受清償完畢的債權部分,可以要求債務人繼續清償。但這種情形,已無擔保物權,即屬於擔保物權消滅以後的普通債權,是“零擔保物權”。如果存在第三人擔保,本擔保範圍內“擔保物權實現”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可導致“反擔保”係統啟動以至“反擔保物權實現”而導致反擔保物權消滅,這也是另外的話題。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
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指因主客觀情勢的影響而提前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有正常、非正常消滅兩種情形。
正常消滅的情形,是擔保物權人與擔保人達成協議,於中途取消抵押或者質押、留置等擔保形式,仍然回歸至主債權合同來清償債權債務。因為擔保合同取消,所以導致擔保物權消滅。這種情形,多發生債務人、代理擔保人方麵。如債務人後悔抵押或者質押、留置,導致擔保物權流產;又如第三人擔保,與債務人、債權人任何一方不和,也可能後悔抵押或者質押、留置,導致擔保物權流產。
如擔保法第88條(留置權與債權消滅)的規定有:“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一)債權消滅的;(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屬於擔保物權正常消滅的情形。
非正常消滅的情形,是擔保物權人或者擔保人的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導致擔保不能正常進行到底,擔保物權歸於消滅。前一種是債權人主動放棄而導致擔保物權流產、消滅,主要發生於質押、留置兩種擔保物權之中;後一種是債權人被動放棄而導致擔保物權流產、消滅,主要發生於抵押一種擔保物權之中。另外,因國家征收、拆遷因導致擔保物權流產、消滅的,也屬於被動放棄而導致擔保物權流產、消滅。
應當指出的是,同為“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土地私有製國家與土地公有製國家的物權政策是不一樣的。也許是相反的結果。如德國民法典第1163條[所有人的抵押權]規定“已為其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未產生的,抵押權為所有人享有。債權消滅的,所有人取得抵押權。”第1168條[拋棄抵押權]規定“債權人拋棄抵押權的,其為所有人取得。”這種規定,對於擔保物權人不利,也沒有分清是非,沒有分清債權人正常與非正常放棄擔保物權(含拋棄抵押權)的情形。當然,中國的土地抵押,是抵押土地使用權,不是抵押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流轉的。
如果說,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基本上發生在抵押權之上,是屬於非正常消滅的情形,屬於因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人被動放棄擔保物權,繼而導致擔保物權流產、消滅。
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的前提條件,是指債權人的明示放棄。明示放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用書麵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擔保物權。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提供代擔保的第三人以簽訂協議的方式同意放棄擔保物權。二是債權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譬如,因債權人自己的過失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不過,這第二種情形確實有些勉強定義。確切地說,因債權人自己的過失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隻不過是擔保物權發生了部分的或者關係到全部的瘕疵,這跟債權人“主動”放棄擔保物權不是一回事。如果擔保財產因債權人自己的過失行為導致完全毀損、滅失的,不能修複原狀和返還財產的,定義為債權人“被動”放棄擔保物權是情有可原的;如果擔保財產因債權人自己的過失行為導致未完全毀損、滅失的,能夠修複原狀和返還財產的,定義為債權人“被動”放棄擔保物權是有些過分要求的。
如《德國民法典》第1168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拋棄抵押權的,其為所有人取得。”這裏的“所有人”,不是所有權人,而是另外的抵押權人。第1168條第(3)款又規定:“債權人對債權的一部分拋棄抵押權的,所有人享有第1145條規定的權利(注:部分清償的權利)。”這裏的“所有人”,不是所有權人,而是另外的部分享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畢竟,全部拋棄和部分拋棄抵押權的物權價值觀是不一樣的,適用範圍也是有大小之分的。筆者讚同類似於《德國民法典》拋棄抵押權“區別對待”的物權化方針。
四、法律規定的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法律規定的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是不常見的、但是數目相當多的情形,物權法難以一一列舉,隻好作出概括性規定。
譬如,因征收、拆遷導致擔保物毀損、滅失暨導致擔保物權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擔保物毀損、滅失暨導致擔保物權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因第三人擔保的不作為或者亂作為,導致擔保物權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因擔保物權中發生違法犯罪導致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留置權對象的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擔保物權消滅;本法第240條規定的情形等等。第240條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即擔保物權消滅。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7條
相關名詞: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與性質特征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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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簡析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簡析,是與“擔保物權消滅情形與性質特征”相對的真命題,是在了解其性質特征基礎上,對於具體內容、具體問題的逐個解析。對於性質與表現、內容與形式的綜合分析,會得出更加完滿的分析結果出來。
擔保物權消滅的最本質特征,是“成也消滅”、“敗也消滅”。“成也消滅”,是擔保物權理想成功、債權清償的消滅。“敗也消滅”,是擔保物權有瘕疵、有棄權或者是不成功的消滅。
所謂擔保物權消滅,是指擔保物權已然的消滅,一般是指擔保物權關係、擔保財產信托關係、擔保債權關係、擔保法鎖關係、擔保合同關係等連鎖性、整體性消滅。
所謂擔保物權消滅情形,就是本條款列舉的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和其他法定的情形四大類型的情形,也不排除還存在其他的情形,但不屬於本條款討論的範圍。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是複雜多樣的,本文僅按照本條款所列舉的情形作一簡要的分析。
一、擔保物權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
擔保物權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可以從邏輯學、法理學等各個方麵來說明。
從邏輯學上分析,不難看出,主債權法鎖上鏈接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法鎖上鏈接於主債權。兩個概念之間存在包含與反包含的法鎖上的邏輯關係及因果關係。當主債權存續時,擔保物權也存續;當主債權消滅時,擔保物權也消滅。這種邏輯關係,是一榮俱榮(成立)、一損俱損(消滅),甚至於成也消滅、敗也消滅。當然,這種包含與反包含的邏輯關係,應當說是幹淨利落、不拖泥帶水的。其前提條件,是主債權全部消滅,才導致擔保物權的消滅。因為,主債權部分消滅,隻能導致擔保物權的部分消滅;隻有主債權全部消滅,才能導致擔保物權的全部消滅。換言之,主債權法鎖上全部鏈接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消滅,主債權法鎖也跟著全部解除;主債權法鎖上部分鏈接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消滅,主債權法鎖也跟著部分解除。
從法理學上分析,不難看出,擔保物權具有從動性、從連鎖性等個性特征,主債權具有主導性、主動性、根連鎖性等個性特征。兩者相加,具有互動性、協調性、貫徹性等共同特征。主債權的法鎖與擔保物權的法鎖聯結以後,牽一發而動全鈞。當主債權存續時,擔保物權也存續;當主債權消滅時,擔保物權也消滅。這種法鎖關係,是一榮俱榮(成立)、一損俱損(消滅)。
所謂“主債權消滅”,這裏指的是客觀效果,與因誰的清償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無關。如保證人的定金保證或者保證金保證,促使主債權完全實現,也可以直接導致“主債權消滅”。不過,保證這種形式,既可以於擔保合同中、也可以於主債權合同中確定。也就是說,債務人自己清償完債務,“主債權消滅”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第三人代理清償完債務,“主債權消滅”也導致代理的擔保物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導致擔保物權消滅
擔保物權實現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是一種二律背反消滅情形:對於債權人而言,努力地設立和努力地消滅擔保物權,既是動機也是目的。
普通債權債務法鎖是單純的法鎖,那種效果是很一般化的。債權人為了加固法鎖,就將這條鎖鏈延長到擔保物權法鎖上來,形成雙保險法鎖機製。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純粹是一種手段,或者說是一種杠杆、一種障眼法。真正的目的,也許叫做暗渡陳倉,是衝著交換價值和優先受償債權而來的,卻做出對物的價值感興趣的樣子。等到時機一到,就使出擔保物權的法器,往往是非常湊效的。
所謂“擔保物權實現”,是指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動型“擔保物權實現”。指抵押期限或者質押期限、留置期限一到,債務人老老實實地全麵清償債務,或者用金錢來全麵清償、將擔保物要回來約定折價。債權債務全麵清償完畢以後,債權人的“擔保物權實現”了,完成使命了,因此“擔保物權消滅”了。另一種是被動型“擔保物權實現”。指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與擔保人商約卻達不成協議,債權人委托中介方以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所得的價金優先受償。所有擔保財產處理完畢,也不論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務是否得到完全清償,均標誌著“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實現”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與“主債權實現”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相比,還有些不同的地方。“主債權實現”須等到主債權“全麵實現”,才能達到消滅擔保物權的客觀效果;“擔保物權實現”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不一定必須要擔保債權“全麵實現”,如抵押物或者質押物、留置物處理或者拍賣、變賣完畢為止,也不論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務是否得到完全清償,均標誌著“擔保物權實現”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即使是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完全清償,如果擔保合同到期了,也就迫使權利人按時行使擔保物權,同樣地會使得擔保物權歸於消滅。
根據物權法第198條、第221條、第238條規定,擔保物權實現後,未受清償完畢的債權部分,可以要求債務人繼續清償。但這種情形,已無擔保物權,即屬於擔保物權消滅以後的普通債權,是“零擔保物權”。如果存在第三人擔保,本擔保範圍內“擔保物權實現”而導致擔保物權消滅,可導致“反擔保”係統啟動以至“反擔保物權實現”而導致反擔保物權消滅,這也是另外的話題。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
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指因主客觀情勢的影響而提前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有正常、非正常消滅兩種情形。
正常消滅的情形,是擔保物權人與擔保人達成協議,於中途取消抵押或者質押、留置等擔保形式,仍然回歸至主債權合同來清償債權債務。因為擔保合同取消,所以導致擔保物權消滅。這種情形,多發生債務人、代理擔保人方麵。如債務人後悔抵押或者質押、留置,導致擔保物權流產;又如第三人擔保,與債務人、債權人任何一方不和,也可能後悔抵押或者質押、留置,導致擔保物權流產。
如擔保法第88條(留置權與債權消滅)的規定有:“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一)債權消滅的;(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屬於擔保物權正常消滅的情形。
非正常消滅的情形,是擔保物權人或者擔保人的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導致擔保不能正常進行到底,擔保物權歸於消滅。前一種是債權人主動放棄而導致擔保物權流產、消滅,主要發生於質押、留置兩種擔保物權之中;後一種是債權人被動放棄而導致擔保物權流產、消滅,主要發生於抵押一種擔保物權之中。另外,因國家征收、拆遷因導致擔保物權流產、消滅的,也屬於被動放棄而導致擔保物權流產、消滅。
應當指出的是,同為“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土地私有製國家與土地公有製國家的物權政策是不一樣的。也許是相反的結果。如德國民法典第1163條[所有人的抵押權]規定“已為其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未產生的,抵押權為所有人享有。債權消滅的,所有人取得抵押權。”第1168條[拋棄抵押權]規定“債權人拋棄抵押權的,其為所有人取得。”這種規定,對於擔保物權人不利,也沒有分清是非,沒有分清債權人正常與非正常放棄擔保物權(含拋棄抵押權)的情形。當然,中國的土地抵押,是抵押土地使用權,不是抵押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流轉的。
如果說,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基本上發生在抵押權之上,是屬於非正常消滅的情形,屬於因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人被動放棄擔保物權,繼而導致擔保物權流產、消滅。
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的前提條件,是指債權人的明示放棄。明示放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用書麵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擔保物權。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提供代擔保的第三人以簽訂協議的方式同意放棄擔保物權。二是債權人以自己的行為放棄。譬如,因債權人自己的過失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不過,這第二種情形確實有些勉強定義。確切地說,因債權人自己的過失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隻不過是擔保物權發生了部分的或者關係到全部的瘕疵,這跟債權人“主動”放棄擔保物權不是一回事。如果擔保財產因債權人自己的過失行為導致完全毀損、滅失的,不能修複原狀和返還財產的,定義為債權人“被動”放棄擔保物權是情有可原的;如果擔保財產因債權人自己的過失行為導致未完全毀損、滅失的,能夠修複原狀和返還財產的,定義為債權人“被動”放棄擔保物權是有些過分要求的。
如《德國民法典》第1168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拋棄抵押權的,其為所有人取得。”這裏的“所有人”,不是所有權人,而是另外的抵押權人。第1168條第(3)款又規定:“債權人對債權的一部分拋棄抵押權的,所有人享有第1145條規定的權利(注:部分清償的權利)。”這裏的“所有人”,不是所有權人,而是另外的部分享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畢竟,全部拋棄和部分拋棄抵押權的物權價值觀是不一樣的,適用範圍也是有大小之分的。筆者讚同類似於《德國民法典》拋棄抵押權“區別對待”的物權化方針。
四、法律規定的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法律規定的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是不常見的、但是數目相當多的情形,物權法難以一一列舉,隻好作出概括性規定。
譬如,因征收、拆遷導致擔保物毀損、滅失暨導致擔保物權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擔保物毀損、滅失暨導致擔保物權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因第三人擔保的不作為或者亂作為,導致擔保物權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因擔保物權中發生違法犯罪導致中途擱淺的,擔保物權消滅;留置權對象的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擔保物權消滅;本法第240條規定的情形等等。第240條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即擔保物權消滅。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7條
相關名詞:
擔保物權消滅情形與性質特征
字數:3888字
全麵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鍾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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