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45-2


    三角債擔保製


    三角債擔保製,是連帶擔保或者連坐擔保製,這是由三角債擔保的主體關係、法鎖關係等關係形成的擔保製度。指的是第三人擔保亦即代理擔保、三角債的定限擔保包括第三人追償擔保的一整套擔保製度。其目的在於,基於擔保債權保護主義的物權化方針,想方設法最大限度地擴大擔保對象,保護擔保物權、定限擔保物權的安全,較好地平衡擔保人、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擔保三角債主體


    擔保人,亦稱第三人、代理擔保人、信托擔保人,本條款專指依合約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不包括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在內。即第三人是債務人的受托人、代理人,債務人是第三人的委托人、被代理人。依物權法第173條規定的擔保範圍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並依該法第171條規定的反擔保行使對於債權人、債務人的定限物權,限製他們的擔保行為,製止他們的專權、越權、侵權等欺詐行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三角債,亦稱擔保物權的三角債,是法定的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形式。


    三角債由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三方麵組成。其中:(1)債權人,是主債權合同和擔保合同中首要的當事人。以上兩項合同,是圍繞債權人的債權清償權和優先清償權展開的,主要的對象是債務人,其次是第三人(假設存在)。(2)債務人,是主債務合同和擔保合同中的當事人,對債權人或者代理擔保債權人先後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3)第三人,是三角債的中間人,一方麵是債權人的後發債務人、代理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來為債務人清償債務,為債務人負責,同時也為債權人負責;另一方麵是債務人的債權人,即代理擔保合同圓滿執行完畢以後的債權人;在此之前是擔保債務的受托人、代理人。


    三角債由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三方麵組成,是一種特定的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形式。一般而論,如果沒有需要和可能,就不會有第三人插足,那樣的話,就不會存在法定的“三角債關係”了。因為有需要和可能,或者說債務人為了緩解自己的債務負擔與危機,才不得不使出最後的“撒手鐧”,請求第三者排憂解難。


    二、擔保三角債關係


    以上講的三角債主體,當然是三角債主體關係的一部分。那麽,還有其他一些三角債關係也要講一講。


    1.擔保三角形法鎖關係


    擔保物權之三角債關係,本質上是三角形法鎖關係,或者是雙重性、多重性法鎖關係。一般的擔保物權就是雙重性法鎖關係,就是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主體上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法鎖關係外加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有第三者介入的擔保物權就是多重性法鎖關係,就是新舊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和新舊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主體上是新舊債權人與新舊債務人的法鎖關係外加新舊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其中,以上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包括了主債權合同的法鎖關係和擔保債權合同的法鎖關係。


    關於債的定義,早期的羅馬法均有精妙的定義。其中,《法學階梯》認為“債是拘束我們根據國家的法律而為一定給付的法鎖。”《學說匯纂》闡釋為“債的本質並不是要請求某物或者某役權,而是使他人給與某物、為某事或為某物的給付。”得據此請求他人為一定給付,有此請求權的人是債權人;據此應請求而為一定給付,承擔給付義務的是債務人。法鎖約束關係的產生,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自願而不是強製的。這種約束之所以能夠實現,是由於國家法律的維護。


    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形式上好像是法定的,內容上好像是意定的。無論是法定的還是意定的,如果當事人不同意擔保物權方式或者不同意某些擔保方麵的項目內容,那麽,隻能維持主債權合同那種單一性的法鎖關係,不發展雙重或者多重法鎖關係。


    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的物權化、法鎖化指針,是采取意定生效主義――須先經第三人、後經債權人和債務人書麵同意才能達成“一致性”協議,第三人才能提供有目的、有計劃、有範圍的擔保,形成法定的三角債關係。


    2.第三人擔保製


    第三人擔保製,是由“人保連坐製”和“物保連坐製”組成的物權化、法鎖化物權製度,即意定生效的定限物權製度。


    首先,三個擔保書麵合同是第三人擔保製的載體。


    第三人擔保製,實際上是由三個擔保書麵合同組成的:


    第一個,是債務人請求第三人為擔保其債務而成立的委托合同,注明委托理由、事項、期限與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個,是由受托擔保人與債務人為訂立追償擔保合同,注明擔保人的債權和委托人的債務等項內容;


    第三個,才是受托擔保人、債務人一方與債權人即擔保物權人一方簽訂擔保合同。


    由此可見,擔保人和債務人都與以上三個擔保類合同都有關聯。除此之外,債務人還與主債權合同有關聯,這樣一來,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一共與四個合同有關聯。債權人與代理的擔保合同有關聯,另外也與主債權合同有關聯,一共與兩個合同有關聯。


    所謂法鎖關係、第三人擔保製,所利用的載體,就是“三人製”、“三合同製”(委托合同、追償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外加“主債權製”(原本債權合同,與第三人無關),簡稱為“三三一製”。


    其次,是“人保連坐製”。


    盡管物權法隻承認“物保”製度,如果第三人擔保製發生欺詐性侵權事件,“連坐”製度是少不了的:


    (1)如果債務人聯合第三人欺詐債權人,那麽,債務人與第三人均要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債務人聯合債權人欺詐第三人,那麽,債務人與債權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3)如果債權人聯合第三人欺詐債務人,那麽,債權人與第三人均要向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4)如果債權人聯合債務人欺詐第三人,那麽,債權人與債務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是從人保連坐製度上來說明第三人擔保製的。


    再次,是物保連坐製。


    如果從合同違約數目上來看,也可能存在合同物保的連坐製度:


    (1)債務人所關聯的合同是“1+3”製(1主債務、3擔保委托),其中一個合同違約,可能涉及到3~4個合同違約;


    (2)第三人所關聯的合同是“1+1+1”製(1受托、1反擔保、1代理擔保),其中一個合同違約,可能涉及到3個合同違約;


    (3)債權人所關聯的合同是“1+1”製(1主債權法鎖、1擔保債權法鎖),其中一個合同違約,可能涉及到1~2個合同違約。


    擔保合同更須信守誠實。因為,擔保合同的成文法因素高於普通合同的成文法因素,要求更加嚴格、更加規範。


    三、擔保人定限三角債的注意事項


    擔保人定限三角債的注意事項,亦即“未經擔保人同意的債務轉移”的注意事項,也是解讀本條款需要說明的事項。


    根據權威專家的解讀,將注意事項總結如下:


    第一,定限擔保的對象,隻能是適用於第三人。


    本條款所提供的定限擔保的對象,隻能是適用於第三人。如果沒有第三人介入而充當代理擔保人,那麽,所擔保的財產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的,擔保合同也是經過自己同意而簽訂的,沒有與第三人委托擔保或反擔保的關係,也就不存在擔保義務和擔保責任的第三人法鎖關係。


    第二,定限擔保的免責,隻能是債權人同意。


    按照法定程序,第三人提供擔保,就是意定的代理債務人,未經債權人書麵許可,不得將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轉嫁於他人。假若要轉嫁於他人,必須有合法的程序和合法的依據。除非債權人明確放棄擔保物權(損害國家、公共利益的除外),或者債務的受讓人明確表示願意代為提供新的擔保。否則,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並不意味著債務人擔保責任的免除。


    第三,定限擔保的同意,隻能是書麵同意。


    定限擔保的一個法定程序,就是要尊重債權人的意願,並必須以書麵的形式轉移擔保債務、讓第三人提供擔保。否則,就缺乏法律效力和誠信基礎。如果不是書麵,而是口頭等形式,可被視為缺乏法定的事實要件,視為不存在擔保人的同意。


    但是,第三人已經成為擔保人後,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擔保人書麵同意,擅自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仍然視為有效的變更法鎖關係,但不包括擔保人反擔保債權法鎖關係在內。一方麵,為債權人、債務人清償債權債務廣開門路、財路也是不錯的方式,法律亦無禁止之意;另一方麵,也會通過其他方式(比如啟動反擔保的特殊措施)照顧到擔保人的權益。


    書麵形式,根據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書麵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傳、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載體有文字或圖形符號內容的形式,即廣義上的書麵形式。狹義的書麵形式是合同書,不在本命題之列。


    第四,定限擔保的債務,是廣義上的債務。


    定限擔保的一個指標,就是債權人書麵同意轉移擔保債務、讓第三人提供擔保後,要確定的是廣義上的債務還是狹義上的債務。狹義上的債務,僅指第三人代理全部債務;廣義上的債務,指第三人代理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兩者之間可以任意選擇,主要由第三人來選擇――采第三人意定生效主義形式。


    第三人為債務人擔保債務,完全是依據自身條件和自己的意願進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能對第三人妄加指令。否則,不利於第三人擔保債務活動的正常進行,結果會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不利。


    第五,定限擔保的範圍,視情況或需要而定。


    定限擔保的免責條件,不是法定的,而是意定的――采債權人意定生效主義形式,法律尊重債權人的意願,不作強製性規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的禁止性原則而論,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無效合同”除外。


    求證:(1)未經擔保人書麵同意,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全部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全部擔保責任;(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部分債務的,可以免除擔保人部分的擔保責任,此時,擔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擔保責任――這也是本條款“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的內涵。


    物權法第171條提到了反擔保製度,而本條款卻未提及這種製度,可能有其他的用意。反擔保製度,正確的提法應當是第三人追償擔保製度。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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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人三角債定限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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