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620-2


    擔保物權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擔保物權,是中國物權法第三大類物權體係,是與所有權、用益物權三足鼎立的重要物權體係之一。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大類擔保物權。其具有物債權、債物權、利用權、信托權、反定限物權、特別處分權等類別。所有權、用益物權歸於普通物權法係,擔保物權本屬於擔保物權法係。擔保物權一般是從普通物權和普通債權中升格而成就的,逆轉了所有權中心主義而實施債權中心主義。


    法定的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由擔保物權法和法鎖關係法規範與調整,其中某些特殊的擔保物權並且受製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筆者將《中國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部分稱之為“擔保物權法”,將所有權、用益物權部分稱之為“普通物權法”,將各種行政經濟法和行政法中的專門財產物權法統稱為“製度物權法”,得出結論是:(1)製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2)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3)《中國物權法》中的所有權部分、用益物權部分和擔保物權部分的不動產特種物權和部分的動產特種物權,加入了製度物權法的部分內容。


    擔保物權之物權化方針,一改由“所有權中心論”轉身“債權中心論”,二改由“物權關係中心論”轉身“法鎖關係中心論”,三改由“物權交易中心論”轉身“債權交易中心論”,四改由“常規交易中心論”轉身“非常規交易中心論”;不特別注重對特定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是著力於以擔保法鎖關係對特定財產交換價值的支配權和物上代位性,有計劃有步驟地控製與變現債務人的擔保財產所有權或者價款所有權,從形式與內容的統一上確保債權有效率、有質量等可行性、可靠性的優先受償實現,同時有利於促進社會特定形式的融資。


    1.狹義擔保物權


    狹義擔保物權,是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主要的法定的擔保物權,不包括次要的意定的擔保物權。其物權調整的方向,是依法確保債權有效率、有質量等可行性、可靠性的實現,同時有利於促進社會特定形式的融資和債務負擔與清償。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的法鎖關係,依各方的利益關係而各得其所,各自承擔債務風險和物權風險。


    2.廣義擔保物權


    廣義擔保物權亦稱之為“保險物權”,是指在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及按揭權、典當權、傳貰權等類法鎖關係中形成的物債權、債物權、利用權、信托權、反定限物權、特別處分權等法鎖權利。


    廣義擔保物權與狹義擔保物權相比如下。


    第一,其共同和共同特別之處主要有:廣義的擔保物權,一是均優於普通債權,擔保債權人於擔保物權實現時,均有優先受償權;二是其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由內部的封閉的閉路循環係統,向外部開放的開路循環係統延伸,即從純債權債務法鎖關係演變成附加物權關係的混合債權債務法鎖關係。


    第二,其不同和不同特別之處主要有:廣義擔保物權,一是不僅僅局限於擔保物權的結果,更加注重擔保物權的發生、生成、發展直到結果的顯現;二是不僅僅局限於某種情形,而是將可能發生的另類情形也包括在內,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優先受償的權利或者順序就不一樣;三是不僅僅局限於擔保物權的部分內涵,而是從內涵上擴及外延和主要性質特征(如物債權、債物權、利用權、信托權、反定限物權、特別處分權);四是不僅僅局限於一般的物權現象、債權現象,更著重於解析物權化調整的大方向。


    二、四種外延


    擔保物權四種外延如下。


    第一,它是加強型、複合型特種法鎖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完全清償為目的的加強型、複合型特種法鎖物權。這是擔保物權與其他物權的最大區別。


    擔保物權的成立,取材於債務關係法和物權關係法兩大類財產關係法,融合了兩大類財產關係法的法鎖法內容,方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優先或者完全清償,由單一形式選擇向多種形式選擇,由事後監控轉變為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過程監控,由被動清償轉變為主動清償、自動清償,由眾多債權人平均清償轉變為擔保物權人優先清償、完全清償。


    普通法鎖關係是不附加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及按揭權、典當權、傳貰權等類法鎖關係,其法律效力限於一般性、軟弱性、滯後性、難以監控性和清償不能保證完全到位性的落後層麵。在普通的法鎖關係上增加了擔保物權的法鎖關係,便形成加強型、複合型特種法鎖關係。整個法鎖期間,債務人的所有權等可兌現財產一概被鎖定,從屬於所擔保的債權。所謂一改由“所有權中心論”轉身“債權中心論”,二改由“物權關係中心論”轉身“法鎖關係中心論”,由此可見一斑。


    債務人所有權被法定限製、減權以後,債權人的擔保物權得以發揮、加權,並形成法定的控製權、統治權。如果債務人到期能夠及時地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如數歸還債務人的原有物權;相反地,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並完全受償的權利。


    第二,它有法定的控製權、統治權和超級物權。


    擔保物權形成法定的控製權、統治權,容易確保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順利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的最主要效力源泉,也是一種超級物權,可以債權對抗所有權、用益物權等特定的普通物權。這是擔保物權的最大特色。


    擔保物權一旦成立,債權人對於擔保物的交換價值、交換方式形成準占有、準處分和優先取得的控製權、統治權,可以於義務人不配合的情況下,自行決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且未經擔保物權人、債權人同意,擔保人、債務人不能擅自處分擔保財產。在擔保物權法鎖存續期間,打開法鎖的隻能是由擔保物權人決定,不能由擔保人決定。


    擔保物權人對於擔保人、債務人的優先受償權,基於優先取得的控製權、統治權,基於加強型、複合型特種法鎖關係。一般而論,擔保物權依附於主債權,由於以上兩層權利支配關係和兩類法鎖關係,又可以獨立於主債權而自行安排、自行發揮其效力。這是因為主債權的效力已經信托、轉移給了擔保物權,增強了自主性。


    優先取得的控製權、統治權,實際上形成了超級物權。物權關係法裏麵所有權是王牌物權,由於債務關係法的介入,不得不屈從於擔保物權。這種所有權的限製,並不是公法意義上的限製,而是私法意義上的限製。這是最有意思的一麵,這是擔保物權的最大特色。


    優先取得的控製權、統治權,是分階段進行的。在債務清償緩衝期限以內,控製擔保人不得擅自處分擔保財產,規規矩矩地聽從擔保物權人的安排和監控。在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以後,優先取得的控製權、統治權兌現為優先受償權,並直接依法剝奪擔保人的財產權為已有。所謂三改由“物權交易中心論”轉身“債權交易中心論”,四改由“常規交易中心論”轉身“非常規交易中心論”,由此可見擔保物權別具一格。


    第三,它是自立法鎖或者代位法鎖的物權。


    擔保物權是建立在債務人或第三人財產權上的自立法鎖或者代位法鎖的權利。設立方麵,比其他物權更具有主體、客體的靈活性功能。


    擔保物權的設立,可以是定向設立,也可以代位設立。


    定向設立,是債權人直接與債務人設立擔保物權,而不需要第三人來幫助,由此自立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由於直接和相互信任,使得這種形式最為流行。


    代位設立,是債權人間接與債務人設立擔保物權,即債務人、擔保人由第三者來代替,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由自立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演變為代位的法鎖關係。


    上述兩種法鎖關係,不是絕對排斥的,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融合的,如半自立、半代位兩種混合的債權債務的法鎖關係,也是可以同時存在的。


    第四,它是物上代位性、保全性功能的保險物權。


    擔保物權,本質上也就是保險物權,可以說是雙方保險物權或者多方保險物權。


    如“擔保物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實質上是債務人以自己的或者代理人的財產通過抵押、質押、留置等方式,投入了一個按期履行債務的“承諾保險”;與此同時,債權人在行使擔保物權的過程中,實行“四改”的物權化方針,通過代位控製法、遠程控製法、過程控製法、優先受償權法、財產保全受償法等有效辦法,投入了一個按期實現債權的“財產保險”。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的法鎖關係,各自依照義務範圍承擔債務風險和物權風險。


    擔保物權具備物上價值和清償的代位性、保全性,法鎖的核心作用在於鎖定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保全擔保財產交換價值免受損失。


    擔保物權有兩個最主要的目的,一是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完全清償,一是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之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為了保障以上目標管理的落實和目的的實現,設置了物上價值和清償的代位性、保全性功能。


    擔保物權的物上價值和清償的代位性、保全性,指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並不以使用擔保財產為目的,而是以取得該財產的交換價值為目的。每當擔保財產滅失、毀損或者擅自轉移,但替代該財產的交換價值還存在的,擔保物權的效力依然能夠發揮。但此時擔保物權的效力轉移到了該替代物上或者該替代責任人上。


    關於擔保物權的分類,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著名法學家梁慧星教授和陳華彬教授作出了如下精辟的總結,並已經成為各種教科書的通說:擔保物權共分為六大類別:(一)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二)留置性擔保物權與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三)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與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四)定限性擔保物權與權利轉移性擔保物權;(五)占有擔保物權與非占有擔保物權;(六)典型擔保物權與非典型擔保物權。(梁慧星、陳華彬編著《物權法》第305~第306頁)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70條


    相關名詞:


    擔保物權之物債權與債物權擔保物權之土地利用權與信托物權擔保物權之反定限物權擔保物權之特別處分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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