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83-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定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製度,主要是由製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用益物權製度。


    農村集體共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製度。


    其主要包括耕地用益物權製度、林地用益物權製度、草地用益物權製度和荒地用益物權製度、灘塗用益物權製度、水域用益物權製度等種植業、養殖業用益物權製度,以及其他的土地使用權製度。


    物權法第124條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的概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製度。”


    以上規定包含了以下幾層意思。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的主體主要是全體農民。承包經營者都要在這種製度下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首先是根據農民或者農工的身份權和就業權、生存權、發展權決定的“三農”製度。城市人也可以到農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但國家不分配土地予他們,他們隻能享受收益租賃經營製度,不能享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


    其次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的主體不隻是農村的農民,而且還可以包括國營農場的職工。但是對於農民是法定的土地承包經營製度,對於國營農場的職工是約定的土地承包經營製度。國營農場參照農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製度,應當經過全體職工討論表決並同國營農場行政組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的客體是國家的和集體的土地。


    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製度。此處的“農業”是大農業,指農林牧副漁各業在內。從物權法理上分析,農村集體所有是個虛擬所有權,國家所有是個實際所有權。將兩者加在一起可以避免消除顧慮。


    至於國營農場及其工人是否可以到農村享受承包經營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而論,國營農場及其工人到農村租賃經營農用土地是允許的。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權製度。


    法律賦予農民對於農地、林地、牧地、漁地、灘地、荒地和水域、海域的優先使用權,主要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權。物權法將這種土地使用權列入“用益物權”,從其享有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三大權能上看是這種物權。


    但是,傳統的“用益物權”是與租金關聯的,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並不需要向所有權交租金,並且還有政府的農業補貼。那麽,準確的定義就是“享用型土地利用權”。


    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的責任範圍已經調整,主要集中在專地專用、生態保護、節約用地、集約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違法買賣土地等幾個方麵,屬於外圍的責任範圍。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仍然有一定的實用價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是中國農村實行了30多年的生產經營管理製度,在實行過程中一些內容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不能完全覆蓋新出現的情況與問題,法理邏輯上也隻能作一些簡單的推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分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確切地說,這種規定是有瘕疵的,好像是說“家庭承包方式”是唯一的形式,排除了“農村雙層經營模式”的可能性。本物權法本條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指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和集體承包方式並存的“農村雙層經營模式”。


    2.法律關係


    依據《立法法》的規定,上位法的公示效力、執行效力優於下位法的公示效力、執行效力,後出台的同級法律的公示效力、執行效力優於先出台的同級法律的公示效力、執行效力。


    已知,《物權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普通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普通法。對比之下,《物權法》是居於最高表決權集體通過的、經過8稿定讞的法律,《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居於次一等的表決權集體通過的、經過2稿定讞的法律,《物權法》公示效力、執行效力優於《農村土地承包法》公示效力、執行效力;《物權法》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法律,《農村土地承包法》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法律,《物權法》公示效力、執行效力優於《農村土地承包法》公示效力、執行效力。結論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規定的內容不及《物權法》第124條規定的內容,應當以《物權法》“農村雙層經營模式”為準,剔除“唯家庭承包方式論”的不當思維觀念。


    二、一般分析


    1.家庭自負盈虧經營體製


    以“分”為標誌的家庭自負盈虧經營體製,其主要的生產資料農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勞動工具和勞動力屬於家庭所有。耕地、林地、牧草地以及“四荒地”的所有權不屬於家庭所有或者個人所有,農民依法取得的農用土地使用權是享用型用益物權。農民在自己占用的土地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取得的收獲物、孽息物,全部歸農民家庭私人所有。


    之所以說“農民依法取得的農用土地使用權是享用型用益物權”,是因為自從2006年起國家統一免除了農民的農業稅費,農民家庭及其個人可以自主支配、隨意買賣、自主消費其各種農副產品,不受他人的幹涉。但是家庭個人對於所使用的土地無處分權,不能自由買賣土地,因此是受國家嚴格限製的用益物權。


    家庭自負盈虧經營體製,是自主投資、自主生產、自主收獲與分配、自主承擔盈虧責任的自由體製。家庭勞動力富餘時或者農閑時節,可以自主外出打工或者從事其他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統一自負盈虧經營體製


    以“統”為標誌的合作型自負盈虧經營體製,其主要的生產資料屬於集體所有,勞動工具和勞動力屬於合作組織所有。耕地、林地、牧草地以及“四荒地”的所有權不屬於合作組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合作組織依法取得的農用土地使用權是享用型用益物權。合作組織在自己占用的土地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取得的收獲物、孽息物,全部歸合作組織共有。


    之所以說“合作組織依法取得的農用土地使用權是享用型用益物權”,是因為自從2006年起國家統一免除了農民集體的農業稅費,合作組織及其個人可以共同支配、共同買賣、共同消費其各種農副產品,不受他人的幹涉。但是合作組織對於所使用的土地無處分權,不能自由買賣土地,因此是受國家嚴格限製的用益物權。


    統一自負盈虧經營體製,是二戶以上農民共同投資、共同勞動生產、共同收獲與分配、共同承擔盈虧責任的自由體製。合作組織勞動力富餘時或者農閑時節,可以安排全部或者一部分勞動力外出打工或者從事其他的生產經營活動。


    3.兩種經營體製的異同點


    家庭自負盈虧經營體製與統一自負盈虧經營體製,屬於大同小異的農村生產經營體製。


    (1)兩者之間的共同點


    兩者之間的共同點:一是適用法律相同。適用於同樣的法律,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可以說對於兩種權利人的客體要件如土地使用權,都是按人平均主義配置的,兩種權利人合理利用土地等義務是一致性的;二是向弱勢者傾斜的政策相同。全國大多數農民的生活水平仍然很低,農民發展水平緩慢,即使是發展到一個平台上,再向上發展就困難了。盡管國家財政對於農業和農民加強了扶持的力度,農村與城市、農業與工業的差距仍然很大。按照世界工業化國家成熟的經驗,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國家補貼農民,以及其他的惠農政策,是一項長久性的優惠政策。兩種經營體製下的農民理所當然地一同受到優惠。三是用益物權類型相同。享受國家的減免稅待遇和農業補貼、機械補貼、農產品價格補貼等優惠政策是一致的,因此也稱之為享用型號用益物權人;四是自負盈虧的基本原則相同。均為自己投資、自給自足、自負盈虧,法定的農產品所有權不受他人的幹擾、破壞。


    (2)兩者之間的不同點


    兩者之間的不同點:一是三大生產要素構成有區別。前一種是隻有土地使用權一種生產要素是公有的,後一種是土地使用權、生產工具、勞動力三種生產要素全是公有的。二是組織方式和分配方式有區別。前一種是家庭成員之間的簡單組合方式,產品隨機性地在家庭成員之間自主分配,相對地比較靈活機動;後一種是形成了跨家庭、跨小組或者跨自然村、行政村的組合,勞動產品需要統一積累與分配、消費或者交換,相對嚴謹一些;三是救濟形式不同。前一種是無論是勞動力素質高低、體質強弱,也無論是貧窮或者富有,生產援助、經濟救助主要依靠自家的力量來解決;後一種是建立在相互理解與幫助的基礎上共同救濟,共同勞動、共同分配,三大生產要素是共同的,老弱病殘人員容易得到照顧。四是發展方向與動力不同。前一種是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資源配置,發展後勁一般不如後者;後者是在若幹個家庭成員之間聯合配置資源,適合於機械化、半機械化作業,發展後勁較大。五是自由程度不同。前一種是較為自由的農業生產小單位,大小事情均在家庭成員之間討論決定執行,不受其他家庭成員的約束,安排勞動力和外出打工、經商也較靈活自由;後一種是共同體越大,相互約束的條條框框越多,內部爭議的事情也容易出現,安排勞動力和外出打工、經商也較拘謹。


    中國的三農問題麵臨著許多老大難問題,許多課題需要不斷地深入研究,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發揚成績,糾正錯誤。關鍵在於應當允許廣大群眾站起來提建議,出謀劃策,集思廣益,修正不合時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4條


    相關名詞:


    農村雙層經營模式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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