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作者:絲園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79-1
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特許用益物權
一、基本概念
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特許用益物權,亦稱特種資源利用權,指具有相當資質與資格的當事人通過招標、拍賣和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後取得其許可證並登記注冊的用益物權,主要由特別法作出具體規定,物權法隻是將其物權作個物權的分類,執法要領的側重點也有所區別。
申言之,探礦權、采礦權由製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取水權部分由製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部分特許用益物權由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每個權利人都有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
三項特許用益物權,是與礦產資源的勘探權、開采權、取水權相關的特種用益物權,是在特殊時期建立起來的新型用益物權製度,其權利的保護與限製製度,首先受特別法所規範與限製,特別法沒有規定的受物權法規範與限製。
特許用益物權,亦稱特許自然資源利用權,是由法定資質資格、法定程序特別許可決定的一類特種用益物權,即是指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而開發、利用特種自然資源的權利。陸基與海基的礦產資源,均具有不可再生性、不可逆轉性、資源的緊缺性、不動產與動產的可變性、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的特殊性、勘探與開采的專業性、資源保護與環境保護的統一性等諸多特性,且各種礦產資源均專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不能如普通用益物權那樣的隨意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需經過法定程序特別許可和登記生效。
特許用益物權,是基於開發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資源而享有的權利,故中國學者多稱之為“自然資源使用權”,也有部分學者稱其為準物權。
本條款“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概括了特許用益物權的主要對象。
全國的陸基與海基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屬於第一類特許用益物權,應當列為最高控製等級由國家主管部門進行嚴格的跟蹤管理,消除礦產資源探采私有化、自由化的嚴重的負麵影響。全國的特定水域、灘塗之養殖權、捕撈權屬於第二類特許用益物權,應當列為高控製等級由國家主管部門進行嚴格的跟蹤管理,國家海域之養殖權、捕撈權應當嚴格於內陸之之養殖權、捕撈權。其中,陸基與海基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不能與礦產資源國有化的大政方針相抵觸,非國有製的特許用益物權對象一定要限製在較小的比例之中,中外合資的特許用益物權的設立一定要慎之又慎。特定水域、灘塗之養殖權、捕撈權,一般是指海域、海灘範圍內的養殖權、捕撈權,是本國政府對於本國海濱地區漁民特批的較長期限的、不得隨意轉讓或設定擔保的特許用益物權。
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製度是一種“公私兼顧”的新型物法製度,對於中國基本經濟製度發生了巨大影響。國家可以根據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適當調整物權關係,但不以探礦、采礦、取水自由化為原則。對於關係國家重要自然資源產業安全、國計民生的重要礦產資源依法進行嚴格控製、嚴格管理,對於海域內的各種礦產資源更要進行國家主權維護和產業、產權維護。
改革開放的特殊時期,一定要堅持自力更生發展中國的礦冶事業和水務事業的正確路線,一定要禁止公權私化和打擊出賣國家和民族利益的腐敗無能行為,一定要捍衛國家重要自然資源的產業安全,一定要合理利用本國有限的礦產資源,一定要謹慎放權和合理收權。
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水資源作為不動產的一個種類,以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主義為要件。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的勘探、開采,需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審批,實行行政許可製度。
修改後的新水法基於水資源的所有權製度,對於取水權是否登記生效,進行了三級分類處理:一是登記生效。單位和個人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因為該項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且使用量大,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二是不登記生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因為該項水資源屬於集體所有且使用量小,並且投入產出率低,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三是不登記生效。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因為該項水資源可歸私人所有且使用量小,並且投入產出率低,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重新審定發許可證。目前法律對於取水權能否轉讓未作規定,有關部門正在研究。
二、法律限製
礦產資源是國家最重要的第一類自然資源,憲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規對此進行最嚴格的控製,對於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進行最嚴格的限製。
其法定限製條件以及零物權禁止辦法。《礦產資源法》對於擅自采礦、超範圍采礦、盜竊搶奪礦山企業、買賣出租或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違反國家統購統銷規定等破壞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頒證等違法行為,執行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法律製裁。
礦產資源的製度信托管理,首要的是對於國家機關和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禁止辦法。第47條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製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物權法出台前後,曾經有不少法學家建言保護國家的重要財產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製。礦產資源是全國人民最重要的一類自然資源,與國家經濟的發展與產業安全、國有經濟的持續發展、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環保利用關係極其密切,故在財產所有權專控上和用益物權專控上均應適用於特別法規範與調整,保護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重要財產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製。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黃金、稀土、石油、煤炭、寶石等寶貴礦產資源流失十分嚴重,一些腐敗無能的國家工作人員向外國商人和本國權貴利益集團膽大妄為地輸送利益,在官商勾結與官官相護的過程中,許多違法犯罪分子的原罪沒有得到及時的追究,正義事業必須對此進行無限期的追究。
意大利民法典第826條第2款規定“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屬於國家森林資源的林木、礦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人不享有開采權的金屬礦、石礦、石灰礦,無論何人以何種方式在地下發現具有曆史、考古、古人種學、古生物學和藝術價值的物品……都屬於不可處分的國有財產。”資本主義財產私有製的意大利對於礦產資源的國有化專控法律尚且如此,社會主義財產公有製的中國有什麽理由搞礦產資源私有化、自由化?
礦產資源私有化、自由化的爭論,在法學界和在民間早已有之。廣州日報2012年4月10日發表的兩篇文章很有針對性。在封麵二版頭條上,發表了中國社科院博士時衛幹的《稀土亂局應成其他行業前車之鑒》:中國稀土儲量占全球的36%%uff0c但產量占全球的90%%u4ee5上,美俄澳三大國,稀土儲量占全球的37%%uff0c但產量均為零。中國幾乎是世界稀土貿易的唯一供給方。
中國稀土素有“南贛州北包頭”之說,但兩地的環境汙染觸目驚心。而且稀土行業一直存在大規模私挖濫采、黑市交易、出口走私等違法違規行為,使得稀土行業產能和環保雙雙失控。僅贛州一地因為稀土開采的礦山環境恢複性治理費用就高達380億元,遠遠高出稀土行業近些年的利潤總和。而在包頭,已經形成了占地11平方公裏的世界上最大的“稀土湖”,堆放尾礦漿1。35億噸,其附近就是遠近聞名的“癌症村”打拉亥上村。……最近澳大利亞礦業巨頭萊納斯礦業公司準備在馬來西亞開設稀土加工廠,就遭到馬來西亞國內民眾的強烈抗議。……汙染環境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噩夢。據統計,全國受汙染的耕地已經超過中國耕地總麵積的1/10以上。
另一篇文章載於廣州日報當日a11版,題目是《公投瑞士小鎮有金礦不挖》:瑞士阿爾卑斯山深處有一個幸運的小鎮,被發現擁有一座價值達12億美元(約合人民幣75。7億元)的金礦,然而該鎮的居民經過辯論和公投,拒絕了加拿大溫哥華一家金礦開采公司的開采要求,理由是除了保護環境,還有拒絕外來人口的進入。假如這個金礦得以開采,小鎮居民在未來十年大概能獲得3000~4000萬瑞士克朗的礦區使用費,另外湧入的礦工會在當地消費,帶動當地經濟,當地中以獲得減稅優惠,也更容易獲得銀行貸款來進一步發展經濟。但可以預見的另外一麵,原本平靜的和空闊美景也將受到破壞,很可能要對環境付出巨大代價。公投的結果,是以90票讚成、180票反對的結果的決定拒絕開采。小鎮的鎮長彼得?賓斯是開采金礦的堅定支持者,他從當地人口減少、尋求新的發展機會等角度考慮,講開采金礦的許多好處。而多數人從大局出發,保護環境成為重要的共識。
以上新聞是泛泛而談。其實這個隻有450人的小鎮是有尚方寶劍的。瑞士民法典第684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在行使其所有權時特別是在其土地上經營工業時,對鄰人的所有權有不造成過度侵害的注意的義務。”瑞士的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瑞士人懂得,除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外,過分的改革開放和不合理地利用資源是一種溫水煮青蛙、自殺式發展經濟模式,特別是在環境保護方麵顯得格外小心翼翼。
中國幾千年來的傳統是礦產資源國有化,鴉片戰爭失敗後開始了礦產資源探采自由化,並借故大肆掠奪中國寶貴的礦產資源。自秦代至清中葉的中央政府,一直實行國家鹽鐵專賣製,保證了政府穩定的財政收入,並防止民間大量購買鋼鐵製造冷兵器造反。這種做法對於穩定國家的政治經濟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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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用益物權的執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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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特許用益物權
一、基本概念
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特許用益物權,亦稱特種資源利用權,指具有相當資質與資格的當事人通過招標、拍賣和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後取得其許可證並登記注冊的用益物權,主要由特別法作出具體規定,物權法隻是將其物權作個物權的分類,執法要領的側重點也有所區別。
申言之,探礦權、采礦權由製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取水權部分由製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部分特許用益物權由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每個權利人都有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法定義務。
三項特許用益物權,是與礦產資源的勘探權、開采權、取水權相關的特種用益物權,是在特殊時期建立起來的新型用益物權製度,其權利的保護與限製製度,首先受特別法所規範與限製,特別法沒有規定的受物權法規範與限製。
特許用益物權,亦稱特許自然資源利用權,是由法定資質資格、法定程序特別許可決定的一類特種用益物權,即是指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而開發、利用特種自然資源的權利。陸基與海基的礦產資源,均具有不可再生性、不可逆轉性、資源的緊缺性、不動產與動產的可變性、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的特殊性、勘探與開采的專業性、資源保護與環境保護的統一性等諸多特性,且各種礦產資源均專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不能如普通用益物權那樣的隨意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需經過法定程序特別許可和登記生效。
特許用益物權,是基於開發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資源而享有的權利,故中國學者多稱之為“自然資源使用權”,也有部分學者稱其為準物權。
本條款“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概括了特許用益物權的主要對象。
全國的陸基與海基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屬於第一類特許用益物權,應當列為最高控製等級由國家主管部門進行嚴格的跟蹤管理,消除礦產資源探采私有化、自由化的嚴重的負麵影響。全國的特定水域、灘塗之養殖權、捕撈權屬於第二類特許用益物權,應當列為高控製等級由國家主管部門進行嚴格的跟蹤管理,國家海域之養殖權、捕撈權應當嚴格於內陸之之養殖權、捕撈權。其中,陸基與海基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不能與礦產資源國有化的大政方針相抵觸,非國有製的特許用益物權對象一定要限製在較小的比例之中,中外合資的特許用益物權的設立一定要慎之又慎。特定水域、灘塗之養殖權、捕撈權,一般是指海域、海灘範圍內的養殖權、捕撈權,是本國政府對於本國海濱地區漁民特批的較長期限的、不得隨意轉讓或設定擔保的特許用益物權。
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製度是一種“公私兼顧”的新型物法製度,對於中國基本經濟製度發生了巨大影響。國家可以根據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適當調整物權關係,但不以探礦、采礦、取水自由化為原則。對於關係國家重要自然資源產業安全、國計民生的重要礦產資源依法進行嚴格控製、嚴格管理,對於海域內的各種礦產資源更要進行國家主權維護和產業、產權維護。
改革開放的特殊時期,一定要堅持自力更生發展中國的礦冶事業和水務事業的正確路線,一定要禁止公權私化和打擊出賣國家和民族利益的腐敗無能行為,一定要捍衛國家重要自然資源的產業安全,一定要合理利用本國有限的礦產資源,一定要謹慎放權和合理收權。
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水資源作為不動產的一個種類,以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主義為要件。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的勘探、開采,需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審批,實行行政許可製度。
修改後的新水法基於水資源的所有權製度,對於取水權是否登記生效,進行了三級分類處理:一是登記生效。單位和個人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因為該項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且使用量大,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二是不登記生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因為該項水資源屬於集體所有且使用量小,並且投入產出率低,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三是不登記生效。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因為該項水資源可歸私人所有且使用量小,並且投入產出率低,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重新審定發許可證。目前法律對於取水權能否轉讓未作規定,有關部門正在研究。
二、法律限製
礦產資源是國家最重要的第一類自然資源,憲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規對此進行最嚴格的控製,對於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進行最嚴格的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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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的製度信托管理,首要的是對於國家機關和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禁止辦法。第47條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製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物權法出台前後,曾經有不少法學家建言保護國家的重要財產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製。礦產資源是全國人民最重要的一類自然資源,與國家經濟的發展與產業安全、國有經濟的持續發展、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環保利用關係極其密切,故在財產所有權專控上和用益物權專控上均應適用於特別法規範與調整,保護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重要財產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製。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黃金、稀土、石油、煤炭、寶石等寶貴礦產資源流失十分嚴重,一些腐敗無能的國家工作人員向外國商人和本國權貴利益集團膽大妄為地輸送利益,在官商勾結與官官相護的過程中,許多違法犯罪分子的原罪沒有得到及時的追究,正義事業必須對此進行無限期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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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新聞是泛泛而談。其實這個隻有450人的小鎮是有尚方寶劍的。瑞士民法典第684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在行使其所有權時特別是在其土地上經營工業時,對鄰人的所有權有不造成過度侵害的注意的義務。”瑞士的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瑞士人懂得,除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外,過分的改革開放和不合理地利用資源是一種溫水煮青蛙、自殺式發展經濟模式,特別是在環境保護方麵顯得格外小心翼翼。
中國幾千年來的傳統是礦產資源國有化,鴉片戰爭失敗後開始了礦產資源探采自由化,並借故大肆掠奪中國寶貴的礦產資源。自秦代至清中葉的中央政府,一直實行國家鹽鐵專賣製,保證了政府穩定的財政收入,並防止民間大量購買鋼鐵製造冷兵器造反。這種做法對於穩定國家的政治經濟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23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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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3888字
全麵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鍾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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