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64-1


    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的確認


    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的確認,是物權保護和物權利用的首要步驟。鑒於現行的教科書和通說上有很多空白點,對於直線的和交叉的單位與個人的物權關係不甚了解,我們需要認真地對此加以分析研究,以便於作出正確結論出來,指導司法實踐工作。


    我們理解了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的四大類型,為確認各種原生態和****的用益物權打下了基礎。下一步還需要作進一步的分析研究。


    一、直線的物權關係


    直線的物權關係,就是自然資源所有權人內部的物權關係,通常分析研究物權構造、物權歸屬、物權地位、物權價值與義務條件等物權關係,是先內而後外的,因此是首選的物權關係。


    國家的自然資源與國家的單位、個人是什麽物權關係?集體的自然資源與國家的單位、個人是什麽物權關係?在自然資源公有製條件下,物權化方針是“先內後外”、“先公後私”的,任何人也不能隨意改變這種物權化方針。


    1.國家自然資源內部的物權關係


    國家自然資源內部的物權關係,按理說應當是所有權人與製度信托所有權人的內部關係,不容易也難以兼容內部的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如果有兼容的,那一定是所有製混雜或者是公私混雜的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但混雜的卻不在本題目研討範圍內。


    國家內部的物權關係是“鐵三角”的物權關係脈絡是:(1)國家即全民所有人,是國家法人、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人,這是物權關係的首長。(2)既然所有權人是全體國民,但不可能每個國民親自來支配、管領與統治國家自然資源,那麽隻好選擇所有權的代理人來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3)所受命的第一代理人即首位製度信托所有權人是國家機關,依靠政治、經濟的權力來代替全民行使出資權、自然資源與財產支配權等權利,並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密切聯係、密切合作,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地監督管理國家的自然資源。(4)國有企事業單位根據自己的行業與產業技能開發利用國家的自然資源,履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職責,替人民同時替國家機關負責,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地監督管理國家的自然資源。


    “鐵三角”的物權關係,就是“國家、國家主管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三位一體的固化的物權關係,即所有權人與一級、二級製度信托所有權人的密切型物權關係。由此可見,國家自然資源內部不存在用益物權關係,僅存在製度信托所有權物權關係。本條款中泛指的“單位”,應當排除不適合當用益物權人的另類“單位”,不能生搬硬套。


    製度信托所有權,指規律的信托所有權,可以不用專門的法律來規定,也可以不需要當事人約定,是由物權關係的規律與習慣決定的。如國家的財產由政府來掌管,由國家企事業單位來經營,人類曆史上幾千年來都是這麽辦的。


    2.集體自然資源內部的物權關係


    集體自然資源內部的物權關係,按理說,應當是所有權人與製度信托所有權人的內部關係,不容易也難以兼容內部的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如果有兼容的,那一定是所有製混雜或者是公私混雜的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但混雜的卻不在本題目研討範圍內。


    關於現階段的集體,政治家堅持認為是“公有製”的跟以前的模式一模一樣,法學家認為是“共有製”的跟以前的不太一樣。無論是哪種的,反正不是私有製的,因為主要的生產資料土地不是私人所有。僅從這一點上說,中國的物權化方向、中國的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等等,肯定是與西方國家的不一樣了,與舊中國的也是不一樣的。


    如西方國家和舊中國的物權模式,首先是承認地主即土地所有權人並以法律的形式來鞏固統治階級的剝削地位,然後再考慮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人的一點剩餘價值。新中國的物權模式,是新型的公平的“平均地權,節製資本,有田同耕,有福同享”模式,免除了地主階級的地租剝削,現階段又免除了農業稅賦,比較起來,舊社會的地主即土地所有權人也沒有這麽好的條件,因為舊社會的地主也是需要向國家上交農業稅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農民階級的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是“加權型用益物權”,甚至於說是“準共有製”的權利也不過分。


    可是,集體自然資源內部的物權關係與國家自然資源內部的物權關係卻有些區別。


    一是公有製成分上的區別。全民所有製是標準的公有製,這個大家都沒有疑義。集體所有製是半公半私所有製,有的是向公有方麵傾斜,有的是向私有方麵傾斜。


    二是物權化方向上的區別。全民所有製的物權化方向主要是公益性質的,即使是自益的成果而最終目的是麵向全體公民分配公益與公益分配的。集體所有製的物權化方向主要是自益性質的,擁有與利用自然資源是為了本集體成員的生活得到保證與改善,自始至終很少涉及到公共利益。


    三是可塑性程度不同。全民所有製的角色不是可以隨意變換的,如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就是國家的製度信托所有權人,不能隨意變換的。集體成員的角色甚至於可以變換,可以在共有製與私有製兩個方麵轉換。如農村土地的產權製度,是可“統”又可“分”的。


    四是重要因素起關鍵性作用。全民所有製內部不容易設立自然資源用益物權,是由於其內部的“鐵三角”物權製度相當穩固,除非他們人為地破壞了這一製度,搞了公權私化或者幹脆私有化。集體所有製內部的物權關係不是鐵板一塊,特別是農村集體所有製,他們的主要生產資料是土地,容易搞公權私化或者幹脆私有化,總體上應當是土地共有製體製,而少數項目可以設立自然資源用益物權。如集體的森林、水域歸某些人承包了,承包人向集體交承包費(相當於租金),也就是收益租賃人,那麽,用益物權就成立了。不過,倘若各個集體成員是“平均地權”形式的,又不用向集體交承包費(相當於租金)的,又好像是自然資源共有製的形式。


    二、曲線的物權關係


    曲線的物權關係,即所有製交叉、物權等級逆差的物權關係,指自然資源權利重新配置後的物權關係,即很容易產生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的物權關係。主要取決於所有權人將自己的權利對外開放,並由此產生了高低不平的耦合式物權關係,即“所有權+用益物權”的不同等級的物權關係。


    其所反映出來的物權化方向,也是與西方國家、舊中國的物權化方向有很大的的差別。如西方國家和舊中國,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的產生,主要地不是從“所有製交叉”的物權關係中產生的,而是從“私有製複製”、上下級物權關係中產生的。因此西方國家和舊中國,表現出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得力於農用土地所有權私有製,大批量地產生或衍生佃農、產生或衍生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人;那麽,新中國消滅了佃農,於是乎就產生了“誰是農村的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人?”的疑問。


    1.國家自然資源安外的物權關係


    國家自然資源安外的物權關係,指在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集體、私人和其他人依法取得的一般用益物權或者特許用益物權。但國家的自然資源製度信托所有權不在此列。所謂安外的物權關係,就是既攘內又安外的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關係。理順這種物權關係,首先是理順國家所有權與國有企事業單位製度信托所有權的物權關係,其次是理順國家所有權、國有企事業單位製度信托所有權與一般用益物權或者特許用益物權的物權關係。


    目前物權法之用益物權關係的編製中,事關國家自然資源安外的物權關係主要集中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國有農用地承包等三個部分,或許可以籠統地歸類為“一般用益物權”,但建設用地使用權比農村或者農業之“一般用益物權”的控製程度嚴格得多。


    本法第122條所規定之“海域使用權”,第123條所規定之“探礦權、采礦權”以及特種取水權、特種使用水域,應當歸類為“特許用益物權”,國家所有權人和行政經濟法對此控製程度,比之上述“一般用益物權”的控製更加嚴格。這些特許用益物權,主要是由製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作為普通民法之物權法省略了許多筆墨。


    2.集體自然資源安外的物權關係


    集體自然資源安外的物權關係,指在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國家、私人和其他人依法取得的一般用益物權或者特許用益物權。但集體內部的自然資源製度信托所有權不在此列。所謂安外的物權關係,就是既攘內又安外的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關係。理順這種物權關係,首先是理順集體所有權與集體行政組織單位製度信托所有權的物權關係,其次是理順集體所有權、集體企事業單位製度信托所有權與一般用益物權的物權關係。


    目前物權法之用益物權關係的編製中,事關集體自然資源安外的物權關係主要集中於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地役權兩個部分,或許可以籠統地歸類為“一般用益物權”,但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比農村或者農業之“一般用益物權”的控製程度嚴格得多。


    本法第11章所規定之“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3章之“宅基地使用權”是攘內的物權關係,或許可以籠統地歸類為“一般用益物權”,是最普通的用益物權。其中,宅基地使用權的共權私化傾向濃厚,主要集中於共有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兩項權能,稱之為農村建設用地個人用益權(占用權)或者“享用權”更加準確一些。農民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一種30年使用期以上的“長期準共有使用權”、“長期製度信托共有使用權”或者“享用權”更加準確一些。


    物權法編製中有些物權關係不好理解。如在“所有權”編中,承認集體的林地、山地、草地、荒地、灘塗、自留地的“所有權”;這些“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到了“用益物權”編中,就都成了“土地用益物權”。


    農村免租免息以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不存在收益租賃關係,用益物權關係不好對應;土地所有權人到底是國家的還是集體的,實際上是不清楚的。當人民公社集體瓦解以後和集體的“三大生產要素”不再統一為集體所有、以承包分配代替按勞分配以後,集體已經名存實亡,所有權關係不好對應。


    總之,物權法倘若改“自然資源用益物權”為“自然資源利用權”則更加準確,所發生的誤會就更少。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8條


    相關名詞:


    自然資源型用益物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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