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作者:絲園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441-1
遺失物保管義務的其他規定
一、一般理念
遺失物保管義務的其他規定,係指物權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各種規定各有其特色與風格,多了解一些相關的規定是開卷有益的。
物權法的特點是:(1)它吸收了古今中外的立法經驗,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將遺失物保管義務恰到好處地展現了出來。物權法布置了多個條款,理清了各種關係人的權利與義務範圍,遺失物保管義務隻是其中的重要一環。它把成文法與道德法、習慣法有機地結合起來,體現了溫柔敦厚的風格特征。(2)在強調遺失物保管義務的同時,也實事求是地正確對待免除的義務與責任。如遺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公安機關可以及時拍賣、變賣,保存價金,以應對失主的追索,或者將價金上交國庫。拾得人和有關單位不能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善意取得人和善意處分人就規定清楚了。
其他規定的特點是:(1)刑法、治安管理法重點在於罪與非罪上做文章,對於拾得人的侵權責任情有獨鍾,目光不光是停留在賠償損失、返還原物上,更多的在於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上。(2)特別法具有濃厚的強製性色彩,部門法有拈輕怕重的色彩。《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這種部門法,實際上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整部部門法長達127條,這在部門法中是罕見的,相當於整部物權法條款數的51%%u5f3a。對於拾得人的免責範圍也最大。
關於遺失物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條款仍有不盡事宜,應聯係其他條款的解讀,一並係統了解。前麵講到有關部門“對公”方麵的保管義務是個缺少項目,筆者在此隻能是進行法理推敲,隻能是拋磚引玉。
同樣地,此項特別規定,係由遺失物處理關係法、無因管理法、侵權責任法統一規範與調整。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可由道德法、習慣法或者自然法、邏輯法輔助規範與調整。當事人不能以不獲得利益為由,拒絕履行遺失物保管的義務,或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下麵介紹物權法以外的相關規定。以下規定也可視為“彈性與剛性相結合的原則”。
二、相關規定
1.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
中國鐵路部門針對遺失物事件頻繁發生的特點,製訂了相關的部門法。《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56條規定:“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失物招領處。失物招領處對旅客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遺失物品需通過鐵路向失主所在地站轉送時,物品在5kg以內免費轉送,超過5kg時,到站按品類補收運費;但對第五十二條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辦理轉送。”
上述條款劃定了責任與免責的範圍。可以作為物權法的補充讀本來拓展知識麵。在中國,實際上類似於中國鐵路部門那樣的失物招領處,不單單是鐵路部門(鐵路企業)才有,全國各地的航空港、旅客碼頭、大中型汽車站等交通設施都會有。在失物招領規定上,一般由專業的規章製度來規範與調整,內容上是大同小異的。問題在於,相關的規章製度是內部法,自己要求權利的多、自己要求義務的少,甚至於要求自己的義務基本上不對外公開。本條款重在規範各種保管義務的義務範圍、義務性質與義務責任,對於所謂的“內部法”進行重大的補充與修改,糾正“自己要求權利的多、自己要求義務的少”現象,並把他們的義務放在第一位、把他們的權利放在第二位的正確位置上來。
中國物權法沒有德國物權法那麽細致入微。德國民法典第978條關於“收到遺失物”包括保管義務的特別規定是:“(1)在公共機關或公共交通服務的公共機構的營業場所或運輸工具中,拾得並占有物的人,應不遲延地將此物交付機關或交通機構或其職員中的一名職員。”德國將一般場所、交通場所和機關場所的遺失物是分開管理的,中國物權法並沒有這樣的說明。
2.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民法通則出台以後,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出台了關於遺失物責任追究等方麵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4項規定:“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歸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其中“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內容,物權法沒有提及到,可能是省略掉了。拾得人滅失、毀損遺失物的權利保護界限,應當是這樣理解的:(1)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且無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民事責任;(2)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且有重大過失的,需承擔民事責任。“重大過失”是物權法本條款的內容,主要偏重於第(2)方麵的意思表示,省略了第(1)方麵的意思表示。
[例一]對於拾得價值小的物品,均傾向於“不承擔民事責任”。
比方說,拾得人拾得一包廣州紅雙喜牌香煙,價值6。5元,結果自己抽掉了或者扔掉(遺失)了,怎麽認定“拾得物滅失、毀損”的責任呢?
拿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來對照,確實是構成了民事侵權的要件。但是,因為“無重大過失的”的事實存在,可以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抽掉了,肯定是故意的行為,可以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拾得人扔掉(遺失)了,不能肯定是故意的行為,可以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上述兩種情形(抽掉了、扔掉),因為香煙的價值不大,夠不上法院的立案標準,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假若法院立案,立案費用最低50元,還不算律師費用在內。由此可見,以到法院作“侵權之訴”不予立案而論,可以看作是“免予民事責任”,換句話說,就是如司法解釋所說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例二]對於拾得價值大的物品,均傾向於“承擔民事責任”。
物權法本條款“因……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得一解。
其中“重大過失”排除了無論是故意的或者是無意的因素。因為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有返還失主、妥善保管和向有關部門送交等義務和責任,如果毀損、滅失一包廣州紅雙喜牌香煙,不算“重大過失”,法院(隻是講法院,不包括失主在內)可以開恩不立案而自然地“免予民事責任”,“不承擔民事責任”。從性質上、物的經濟價值上和物權價值上來說,對於拾得價值小的物品沒有多大意義,隻不過是責任人有小小的過錯而已。
然而,假如拾得價值大的物品如一輛小汽車“因……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試問法院還對“因……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責任人還能夠“開恩”嗎?可想而知。從性質上、物的經濟價值上和物權價值上來說,對於拾得價值大的物品有很大的意義,在侵權責任法推定上不再適用“過錯責任推定(有限責任推定)”,而是調整為“重大過失責任推定(無限責任推定)”,或者直接運用“無過錯責任推定(無限責任推定)”。即使是“過錯責任推定(有限責任推定)”,還有限製性條件是“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拾得一輛汽車,應當立即上交公安部門或者車輛管理部門,而拾得人將撿拾得的汽車放置在家中幾個星期,結果導致該汽車被盜走或者已經毀損,表麵上沒有過錯,而實際上有過錯,不能逃避現實、逃避民事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的追究。對於有關部門也是同樣如此,保管遺失的汽車不善良,結果導致該汽車被盜走或者已經毀損,同樣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甚至於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全國的髒車黑市異常火爆,由此可見一斑。可以肯定的是,汽車一般是不能作為遺失物看待的。但權利人對於自己的汽車保管不善,被偷盜後就容易造成髒車了。
3.刑法、治安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312條規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髒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以上三項罪名,過去統稱為“銷髒罪”,現在的罪名比較專業與精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立案標準為5000元,多次的(3次以上)或收購用於牟利的,立案標準為3000元。如果不符合以上立案標準,隻能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收購髒物或有髒物嫌疑的物品進行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3項規定,明知是髒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需領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客觀上有些無權取得的物品,到底是遺失物還是髒物也未可知。製度物權法是認死理的,普通物權法是溫柔敦厚的。兩種法律體係的物權價值觀和人權價值觀有很大的差別。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遺失物與髒物隻有一步之遙。如拾得人見財起意,故意掩飾、隱瞞所得、所得收益,很有可能會將遺失物當作“準髒物”對待,將拾得人讓與的遺失物當作“犯罪所得收益”對待。輕則給予嫌疑人治安處分,重則給予嫌疑人刑事處分。
盡管製度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有很大的差異,或許兩者之間可以取長補短,優勢互補,或者相輔相成。普通物權法對於遺失物以及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合同關係、信托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社會關係的規定是條分縷析的,在確認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各個方麵很有一套,可以幫助製度物權法解決一些現實問題和焦點難點問題。製度物權法是剛性有餘、柔性不足,以懲戒為主、以教育為輔,對於遺失物以及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的法律規定並不多見,隻好回過頭來求助於普通物權法救駕。如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就規定了擔責範圍和免責範圍,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也規定了擔責範圍和免責範圍,所有這些能夠與刑法第312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3項形成了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的法律關係,對於遺失物取得的特別規定進行合作的規範化與製度化,最終體現出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麵貌,使得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放過一個壞人。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1條
相關名詞:遺失物保管的法律責任與基本原則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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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保管義務的其他規定
一、一般理念
遺失物保管義務的其他規定,係指物權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各種規定各有其特色與風格,多了解一些相關的規定是開卷有益的。
物權法的特點是:(1)它吸收了古今中外的立法經驗,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將遺失物保管義務恰到好處地展現了出來。物權法布置了多個條款,理清了各種關係人的權利與義務範圍,遺失物保管義務隻是其中的重要一環。它把成文法與道德法、習慣法有機地結合起來,體現了溫柔敦厚的風格特征。(2)在強調遺失物保管義務的同時,也實事求是地正確對待免除的義務與責任。如遺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公安機關可以及時拍賣、變賣,保存價金,以應對失主的追索,或者將價金上交國庫。拾得人和有關單位不能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善意取得人和善意處分人就規定清楚了。
其他規定的特點是:(1)刑法、治安管理法重點在於罪與非罪上做文章,對於拾得人的侵權責任情有獨鍾,目光不光是停留在賠償損失、返還原物上,更多的在於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上。(2)特別法具有濃厚的強製性色彩,部門法有拈輕怕重的色彩。《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這種部門法,實際上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整部部門法長達127條,這在部門法中是罕見的,相當於整部物權法條款數的51%%u5f3a。對於拾得人的免責範圍也最大。
關於遺失物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條款仍有不盡事宜,應聯係其他條款的解讀,一並係統了解。前麵講到有關部門“對公”方麵的保管義務是個缺少項目,筆者在此隻能是進行法理推敲,隻能是拋磚引玉。
同樣地,此項特別規定,係由遺失物處理關係法、無因管理法、侵權責任法統一規範與調整。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可由道德法、習慣法或者自然法、邏輯法輔助規範與調整。當事人不能以不獲得利益為由,拒絕履行遺失物保管的義務,或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下麵介紹物權法以外的相關規定。以下規定也可視為“彈性與剛性相結合的原則”。
二、相關規定
1.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
中國鐵路部門針對遺失物事件頻繁發生的特點,製訂了相關的部門法。《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56條規定:“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失物招領處。失物招領處對旅客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遺失物品需通過鐵路向失主所在地站轉送時,物品在5kg以內免費轉送,超過5kg時,到站按品類補收運費;但對第五十二條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辦理轉送。”
上述條款劃定了責任與免責的範圍。可以作為物權法的補充讀本來拓展知識麵。在中國,實際上類似於中國鐵路部門那樣的失物招領處,不單單是鐵路部門(鐵路企業)才有,全國各地的航空港、旅客碼頭、大中型汽車站等交通設施都會有。在失物招領規定上,一般由專業的規章製度來規範與調整,內容上是大同小異的。問題在於,相關的規章製度是內部法,自己要求權利的多、自己要求義務的少,甚至於要求自己的義務基本上不對外公開。本條款重在規範各種保管義務的義務範圍、義務性質與義務責任,對於所謂的“內部法”進行重大的補充與修改,糾正“自己要求權利的多、自己要求義務的少”現象,並把他們的義務放在第一位、把他們的權利放在第二位的正確位置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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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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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內容,物權法沒有提及到,可能是省略掉了。拾得人滅失、毀損遺失物的權利保護界限,應當是這樣理解的:(1)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且無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民事責任;(2)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且有重大過失的,需承擔民事責任。“重大過失”是物權法本條款的內容,主要偏重於第(2)方麵的意思表示,省略了第(1)方麵的意思表示。
[例一]對於拾得價值小的物品,均傾向於“不承擔民事責任”。
比方說,拾得人拾得一包廣州紅雙喜牌香煙,價值6。5元,結果自己抽掉了或者扔掉(遺失)了,怎麽認定“拾得物滅失、毀損”的責任呢?
拿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來對照,確實是構成了民事侵權的要件。但是,因為“無重大過失的”的事實存在,可以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抽掉了,肯定是故意的行為,可以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拾得人扔掉(遺失)了,不能肯定是故意的行為,可以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上述兩種情形(抽掉了、扔掉),因為香煙的價值不大,夠不上法院的立案標準,法院一般不予立案。假若法院立案,立案費用最低50元,還不算律師費用在內。由此可見,以到法院作“侵權之訴”不予立案而論,可以看作是“免予民事責任”,換句話說,就是如司法解釋所說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例二]對於拾得價值大的物品,均傾向於“承擔民事責任”。
物權法本條款“因……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有得一解。
其中“重大過失”排除了無論是故意的或者是無意的因素。因為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有返還失主、妥善保管和向有關部門送交等義務和責任,如果毀損、滅失一包廣州紅雙喜牌香煙,不算“重大過失”,法院(隻是講法院,不包括失主在內)可以開恩不立案而自然地“免予民事責任”,“不承擔民事責任”。從性質上、物的經濟價值上和物權價值上來說,對於拾得價值小的物品沒有多大意義,隻不過是責任人有小小的過錯而已。
然而,假如拾得價值大的物品如一輛小汽車“因……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試問法院還對“因……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責任人還能夠“開恩”嗎?可想而知。從性質上、物的經濟價值上和物權價值上來說,對於拾得價值大的物品有很大的意義,在侵權責任法推定上不再適用“過錯責任推定(有限責任推定)”,而是調整為“重大過失責任推定(無限責任推定)”,或者直接運用“無過錯責任推定(無限責任推定)”。即使是“過錯責任推定(有限責任推定)”,還有限製性條件是“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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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治安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刑法第312條規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髒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以上三項罪名,過去統稱為“銷髒罪”,現在的罪名比較專業與精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立案標準為5000元,多次的(3次以上)或收購用於牟利的,立案標準為3000元。如果不符合以上立案標準,隻能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收購髒物或有髒物嫌疑的物品進行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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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有些無權取得的物品,到底是遺失物還是髒物也未可知。製度物權法是認死理的,普通物權法是溫柔敦厚的。兩種法律體係的物權價值觀和人權價值觀有很大的差別。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遺失物與髒物隻有一步之遙。如拾得人見財起意,故意掩飾、隱瞞所得、所得收益,很有可能會將遺失物當作“準髒物”對待,將拾得人讓與的遺失物當作“犯罪所得收益”對待。輕則給予嫌疑人治安處分,重則給予嫌疑人刑事處分。
盡管製度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有很大的差異,或許兩者之間可以取長補短,優勢互補,或者相輔相成。普通物權法對於遺失物以及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合同關係、信托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社會關係的規定是條分縷析的,在確認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各個方麵很有一套,可以幫助製度物權法解決一些現實問題和焦點難點問題。製度物權法是剛性有餘、柔性不足,以懲戒為主、以教育為輔,對於遺失物以及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的法律規定並不多見,隻好回過頭來求助於普通物權法救駕。如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就規定了擔責範圍和免責範圍,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也規定了擔責範圍和免責範圍,所有這些能夠與刑法第312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3項形成了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的法律關係,對於遺失物取得的特別規定進行合作的規範化與製度化,最終體現出公平合理的法治精神麵貌,使得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放過一個壞人。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111條
相關名詞:遺失物保管的法律責任與基本原則
字數:3888字
全麵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鍾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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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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