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93-1


    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以及其他費用的負擔,是維持共有關係的基本措施、履行基本義務的前提條件之一。尤其是合夥關係關係中的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對於共有人共有部分的維護是必須的,所有義務是共同性的。此項專項規定,由按份共有關係法或共同共有關係法規範與調整,當事人必須遵守公平合理原則,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98條關於“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的規定應當是個大原則,共有人的約定沒有特殊原因,應當遵從這一法則。否則發生顯失公平的約定,不利於共有權和共管權、共決權的正確行使和義務的正常履行。


    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指的是專門的共同共有物或者按份共有物的負擔,不涉及生產、經營和勞動分配與福利、稅務等方麵的負擔。物權法第98條規定的“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指的是狹義的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更大程度上是針對業主共有關係“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夫妻、家庭、業主和物業小區相鄰共有關係比較適合這方麵的規定。


    廣義的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指的是包含狹義的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之更大範圍、更大額度或者更加頻繁的管理費用的負擔,除了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還有生產經營關係、勞動關係、稅務關係或者公共關係等管理費用的負擔。合夥、合夥企業、股份製企業等共有關係比較適合這方麵的規定。


    狹義和廣義的管理費用的負擔主要區別在於:(1)物權化義務不同。狹義的管理費用多屬於消費領域,一般是沒有經濟收益的回報,因此在物權法特意點明要每個共有人自覺自願地履行義務。廣義的管理費用多屬於生產經營領域,一般是有經濟收益的回報,因為有企業章程規約,因此在物權法中不置可否。(2)管理費用的負擔情形不同。狹義的管理費用的負擔,無論是日常性負擔與重大修繕的負擔,應當是多數人承受得起的負擔,但他們對於不必要的負擔和敲竹杠的負擔持反對態度。廣義的管理費用的負擔涉及到項目非常之多,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的漏洞算是小的,而勞動關係、承包關係、分配關係的漏洞是個無底洞。在合夥、股份企業中,有按勞分配的,有按出資、按股份、按級別、按貢獻分配的,都是企業經理人說了算,整個企業的資產可以一下子吃光分光。物權法對此無能為力,隻能由專門法來規範與調整。(3)義務與權益回報情況不同。狹義的管理費用的負擔一般沒有什麽權利與收益回報,隻盡義務。廣義的管理費用的負擔,有的有收益回報,有的沒有收益回報。(4)義務人的積極性不同。狹義的管理費用的負擔,於一般管理費用的負擔則沒有多大爭議,對於共有物重大修繕管理費用的負擔積極性不大。廣義的管理費用的負擔,於有回報者和手頭闊綽者積極性較大,否則積極性較小。


    基於共有物之權利義務人意思自治主義考量,涉及到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的義務,首先要確認的有效辦法就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這種規定已經貫穿於整部物權法的民事合同法,本條款本事項也不例外。如果發生意外,則會退其次選擇第二方案:“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究其實,第二方案還是個很不錯很適用的標準型方案,所謂“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是天經地義的,所謂“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也是天經地義的,明白人都知道這個道理。問題在於,第二方案與第一方案好像有個交集,盡管是“法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和“法定”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盡管它們都是天經地義的,因為負擔管理費用涉及到各共有人的自身利益,最好是事先大家一同討論決定如何具體的負擔,也就是來個“事先約定”――這樣一來,就又回複到第一方案中去了。


    最好的方案或者最好的辦法,應當是在優選第二方案的基礎上再加上第一方案的元素與辦法。其理由有以下幾點:


    第一,法定的方案優於意定的方案。毫無疑問,第二方案是事關原則、事關公平、事關法理、事關適用性的法律確定,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與約束效力。法律關係以及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托關係、勞動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等方麵,一貫製的基本原則是“法定的效力優於意定的效力”,本法本條款也不例外。


    第二,關鍵在於趨利避害和優勢互補。第一方案和第二方案各有千秋,都需要進行適當修補。第一方案所崇尚的是民事主體意思自治主義,好像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在多數情勢下是很管用的。不過,共有人事先約定、意思自治主義卻不能保證不發生“顯失公平”或者“程序公平而實質不公平”的現象,而且一旦這種現象發生後就難以糾正。現實中,經常會遇到類似於非法集資、非法攤派、非法揮霍浪費共有財產是相當普遍的。如果是集體共有製與私人共有製混合,集體共有製資產流失得非常嚴重的,而且會滋生腐敗現象的土壤,一發而難以收拾,即使是追究集體共有製負責人的失職瀆職責任、或者發揮集體共有製返還原物請求權,在是與非、有罪與無罪方麵,都有一些說清道不明的問題,讓法院來斷案也會有左右為難的時候。


    第二方案崇尚的是民事主體法律生效主義,固然是好,但剛性有餘、彈性不足。法定的管理費用義務,隻不過是一種原則立場。然而,有些時候按份共有份額、共同共有份額會隨著事情的變化而變化的,如有的共有人退夥退股就會產生變化,就要變更和重新約定管理費用的負擔。即使是沒有退夥退股的,如果事先沒有眾共有權人的約定,那麽具體的管理費用的比例與金額就會是一筆糊塗賬,上層管理人可以隨意支配甚至於亂發工資、資金和補貼費,漏洞百出。殊不知,所謂的管理費用,就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資金和補貼費、辦公費等在內,不光是指管理、修理共有物的管理費。


    第三,按份共有份額和共同共有份額可能會存在一定程度的交集,也要在約定的負擔與法定的負擔中尋找平衡點。實際上,共同共有份額就是按人頭平均的按份共有份額;按份共有份額中一些重要的共有物是不能隨意分割析產的,實質上這一部分是由按份共有份額進化到了按份共有份額。由此可見,完全的法定的負擔和完全的約定的負擔都隻能指明總體上的物權化方向,而具體的物權化方向需要調整與規範。


    綜上所述,要恰如其分地理解本條款的內在的含義,正確處理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就要在約定的負擔與法定的負擔進行物權化公平化平衡,使得按份共有份額和共同共有份額的負擔都恰到好處。


    二、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經常性賬目的費用,包括日常性、後期性費用在內,對於共有的不動產、動產的正常運轉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管理費用從籌集資金、資金管理到資金使用,其專項資金基本原則是專款專用,並可由專人管理,基本形式是共同管理。非專項資金列為流動資金,可以機動靈活地使用,基本形式也是共同管理。


    mba智庫網對於“管理費用”的解釋是:“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和組織經營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公司一級折舊費、修理費、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費及其他管理費用(辦公費、差旅費、勞保費、土地使用費等)”對照這一定義,關於合夥企業共有關係中的“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是完全適合上述項目的。


    關於家庭共有關係或者夫妻共有關係不存在合夥企業共有關係的,主要集中於“不動產或者動產修理費”這一項目,並適當考慮到其他項目。權威解讀文本中的解釋,就是從家庭共有關係或者夫妻共有關係不存在合夥企業共有關係的方麵來作出簡要的說明的(參見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215~216頁)。筆者認為,這是不全麵的解釋,需要根據需要和可能作一些補充性的解釋。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第一,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養、維護、維修、修理等管理費用。即為了保證共有物免於滅失、毀損、機械磨損,使之處於良好安全狀態或使用狀態,保有共有物的價值與使用價值,從而支付的經常項目或者未來項目的費用。譬如,對於共有的汽車在一年之內支付的保險費、養路費、車船使用稅、保養費、存放費、修理費等。


    第二,對共有物作簡易修繕或者重大修繕所支出的費用。即為了保證共有物免於毀損、毀容、機械磨損,或者滿足其美觀、實用的需要,使之處於良好安全狀態或使用狀態,保有共有物的價值與使用價值,從而支付的經常項目或者未來項目的費用。如對建築物及其設施的裝飾、裝修、翻新、改建等所支出的費用。


    第三,合夥共有企業中按照優先負擔和使用功能先後排列:(1)一級折舊費、修理費;(2)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費;(3)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4)其他管理費用,如辦公費、招待費、差旅費、勞保費、土地使用費等。筆者認為,依據物權法理“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考量,收入高的或者分紅多的管理人員,無論是否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多承擔一些管理費用是應當的,因為多一份權利就得多負擔一份義務;否則,應當少承擔一些管理費用是應當的,因為少一份權利就得少負擔一份義務。


    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作為一種經常化的義務,當然是經常化的共同義務。有什麽樣的共有關係,就有什麽樣的共同義務。這是順理成章的義務。不同共有體製、不同共有關係的主客體和共有關係構成形態不同,權利權重與義務權重的架構是略有不同的。麵對形形色色的共有體製,法律的切入點,還是從共有物的共有權、共管權、民主權、自治權和意思自治自治主義入手,給予折中的然而是最好的規定:“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8條


    相關名詞:共有物處分權主要共有物處分權的基本特征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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