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作者:絲園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68-1
狹義的物權共有製
一、基本概念
狹義的物權共有製,係指古典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現存的“民事物權共有製”,一般是指業主共有、合夥共有、家庭或家族共有、夫妻共有之類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之類的物權共有製。
其隻關注所有權製度,不關注所有製製度;關注所有權製度,而不關注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信托物權製度;隻關注表麵化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與法律關係,不關注層次化、複雜化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以及勞動關係、社會關係與法律關係。狹義的物權共有製是人類社會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一個經驗總結形式,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但沒有介入廣義物權共有製而浪費了法律資源,倍感遺憾而失落。
物權共有製的內涵,指純粹從物權法理上來定義物權共有製,從中找出本質的、規律性的東西出來,統一思想認識。本文斷定,人類社會中肯定不止存在所有權共有製一種形式,可能會大量存在其他形式的共有製形式。在這裏,以所有權製度解析,把傳統的共有製形式稱之為“狹義的共有製”,在此基礎上,加上一些他物權共有製形式,就成了“廣義的共有製”。以所有製製度解析,將兩個不同隸屬關係的所有製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了集合或者混合所有製的物權共有製。但集合或者混合所有製的物權共有製是最大類型的“廣義的共有製”。
狹義的物權共有製的主要特征是:
1.定義與邏輯簡單化。從法律條文到通說、權威性解讀,幾乎千篇一律地“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關係”,連“物權共有製”也不談,純粹從民事主體和所有權中談論這些問題,簡單化幾乎是古今中外的一種通病。
2.所有權唯一論與絕對論。所有權共有製是眾多共有製中的一個主項,而法律編製上省略了種類繁多的他物權共有製,於是乎通說、權威性解讀上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所有權唯一論與絕對論。這到底是丟卒保車呢,還是掛一漏萬呢?
3.立法目的是純粹調整民事主體的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製度。就事論事,就民法論民法,將公法和公民混合法共有製置之度外。這種唯心主義形而上學的做法,即使是研究得爐火純青,也隻能解決淺顯易懂的共有關係,不能解決複雜多變的共有關係。
4.隻與所有權製度接軌,不與所有製製度接軌。古典物權法和微觀物權法言必稱所有權,好象所有製製度對於物權共有製毫無意義、毫無關係似的。然而,所有權製度與所有製製度是個對立統一的交叉性的概念,很多時候,所有權製度是由所有製製度來決定的。
5.基礎理論尚好,但應用範圍狹窄。幾百年來,西方大陸法係的共有關係製度沿襲了幾百年,甚至於可以一直上溯到幾千年以前的羅馬法、日耳曼法等古典物權法中,說明了它是經過曆史的長期考驗的成熟民事法律之一。但條文過於簡略,理論基礎過於脆弱,應用範圍狹窄。
6.囿於陳舊的古典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觀念並占上風,而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理論研究反而成了罕見現象。
狹義的物權共有製,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共有製,定義為:“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有享有的所有權。共有的主體為共有人,客體稱為共有財產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稱為共有關係。”從這個定義出發,法律效力僅僅限於確認、保護權利人的所有權,或者僅僅限於確認、保護權利人所有的標的物。古典物權法或者微觀物權法,隻關注所有權共有製,不關注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信托物權共有製。即使是狹義的物權共有製中,也經常在內部存在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信托物權等共有製。
但是,狹義的物權共有製隻不過是最基本的物權共有製,所謂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之類狹義的物權共有製,主要是用於規範與調整業主共有、合夥共有、家庭或家族共有、夫妻共有之類的物權共有製。這些“私法”中私物權的物權共有製是廣泛存在與存續的,但就其社會地位、物權價值和經濟價值,遠遠不及公公共有、公共共有、共共共有和公私共有、共私共有之類的社會地位、物權價值和經濟價值。
況且,從宏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角度解析,對外和對內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以及勞動關係、社會關係的物權共有製,遠遠地比我們想象的複雜得多!
毫無疑問,物權共有製,穿插了所有權製度和所有製製度、用益物權製度、擔保物權製度四大網絡體係,是關係網絡係統最開放、最密布和最複雜多樣的一類綜合性物權類型!申言之,古典物權法、微觀物權法將極其複雜的問題極其簡單化,隻講所有權決定論,不講所有製決定論,也不講他物權參與論、內外物權綜合論,這百分之百是有害無益的!
二、基本要點
1.共有的形式。法定的共有關係,不是以調整物的分配關係為主體,而是以調整多個權利主體對於同一標的物一定份額的權利關係。每個共有人,對整個物享有一定份額的所有權。因此,他所享有的不是一定份額的物,而是對物折成一定份額的權利。但是,共有的形式,總體上是以共同共有為主要特征。共同共有是可以完全確定的,按份共有是不能完全確定的。因為,按份共有往往處於變更狀態之中,不穩定的因素相對較多。
2.共有的成就。共有,存在於整個社會、家庭社會的各個權利結構之中,其成就的因素很多:(1)基於共有人意思達成發生的有:共同合夥、共同受讓財產、共同購買物品、共同繼承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2)基於客觀事實的意思達成麵而發生的:物的附合或混合、共同發現埋藏物、共同拾得遺失物等。(3)基於其他客觀條件意思達成發生的有:共同自然所得、共同勞動所得、共同出資所得、共同發明所得、共同役權所得、共同利用所得等。
3.共有財產的分割。每一個共有人都有權在合適的時候要求分割共同的財產,而不以全體共有人的一致意見為必要。但是,事先有約定的或者有習慣的,按照事先約定的或者習慣的執行。
傳統意義的所有權共有製屬於低級的共有製,比較單調,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分配趨向於比較自由。現代意義的所有權共有製屬於中高級的共有製,相對多樣化,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分配趨向於比較嚴格,特別是不動產和大宗財產的分割是如此。
4.所有權共有製與其他物權共有製的關係
應當指出的是,法學界並沒有狹義的物權共有製和廣義的物權共有製之分的,也沒有“物權共有製”的說法。他們就直呼“共有”,當然僅指所有權的共有。筆者經過認真分析研究,民法、物權法中不僅僅隻有狹義的物權共有製一種形態,肯定還存在廣義的物權共有製的形態。除了所有權的物權共有製,還有使用權的物權共有製、利用權的物權共有製、作用權的物權共有製等多個門類,所有門類加起來,就是廣義的物權共有製。
中外法學界,為什麽沒有廣義的物權共有製而僅有狹義的物權共有製之說?或者說,為什麽僅有所有權的物權共有製而沒有使用權的物權共有製、利用權的物權共有製、作用權的物權共有製之說?
最可能的原因是“所有權決定論”或者“所有權萬能論”的思想作怪所致。有這種思想的人就會認為,所有權是主物權,在整個物權體係中是綱,綱舉目張,共有的所有權厘清了,其他物權就自然而然地厘清了。認為用益物權、用益權、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等物權是目,一切要順從所有權的旨意。所以,不規定其他物權共有或者共有製也罷。不可否認,所有權確實有其完整的獨立性和主導地位。但也並不是說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任何情況下,其都能夠獨立自主、獨當一麵,更不能保證所有權共有關係一厘清,其他共有關係就一定“自然而然”地厘清了,更不能將所有權共有製來包辦代替使用權的物權共有製、利用權的物權共有製、作用權的物權共有製。
譬如,處理相鄰關係的法理基礎是地役權,在特定的情況下,地役權甚至於可以迫使不動產所有權讓步。但是,這種特殊的物權,既可以出自不動產所有權,也可以出自不動產使用權。實際情形是地役權人往往直接與土地使用權人發生關係,而不一定要通過土地所有權人批準。我們知道,中國城市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地役權人不可能連什麽雞毛蒜皮的小動作也要經過縣、區級政府審查批準吧?這也說明了某些不動產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也是可以獨立存在,並完全自己的權利使命的。
又如,不動產相鄰關係中,不動產權利人因通行、用水、排水、鋪設管線之需要,要求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提供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合法地進入他人的土地進行作業,由此可以構成新的共有關係。可以是平行的共有關係,也可以是交叉的共有關係;可以是自物權的的共有關係,也可以是自物權與他物權相交叉的共有關係。
眾所周知,既然所有權是一種可轉化為財產的權利,用益物權以及經濟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也可以轉化為財產的權利。並且在一定的場合和條件下,這些權利能夠起到所有權不能起到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合適的條件下,這些權利能夠獲得比所有權的權利更大、收益更可觀。如果僅僅拿所有權來說事,那麽,物權共有製形態與所有權關聯不大、可以忽略不計的怎麽辦呢?使用權人、利用權人、作用權人和擔保物權人之間,或者這些混合權利人之間發生利益糾紛怎麽辦呢?是不是除了所有權共有才有資格進入司法程序呢?物權請求權層麵上,所有權人有物權請求權,其他權利人同樣有物權請求權。
正確的判定辦法,應當是分門別類地加以梳理,非要考量所有權共有的,就一定要把所有權共有製置於其中;如果不需要考量所有權共有製的,就可以把所有權共有製置之於其度外;如果所有權共有與其他物權共有關聯並構成交叉的共有關係,需要重新梳理出共有物權關係生態環境,以便於各司其職,相得益彰。這樣就更加靈活多樣一些,效果就會更好一些。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3條
相關名詞:物權共有製物權共有製的性質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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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物權共有製
一、基本概念
狹義的物權共有製,係指古典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現存的“民事物權共有製”,一般是指業主共有、合夥共有、家庭或家族共有、夫妻共有之類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之類的物權共有製。
其隻關注所有權製度,不關注所有製製度;關注所有權製度,而不關注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信托物權製度;隻關注表麵化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與法律關係,不關注層次化、複雜化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以及勞動關係、社會關係與法律關係。狹義的物權共有製是人類社會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一個經驗總結形式,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但沒有介入廣義物權共有製而浪費了法律資源,倍感遺憾而失落。
物權共有製的內涵,指純粹從物權法理上來定義物權共有製,從中找出本質的、規律性的東西出來,統一思想認識。本文斷定,人類社會中肯定不止存在所有權共有製一種形式,可能會大量存在其他形式的共有製形式。在這裏,以所有權製度解析,把傳統的共有製形式稱之為“狹義的共有製”,在此基礎上,加上一些他物權共有製形式,就成了“廣義的共有製”。以所有製製度解析,將兩個不同隸屬關係的所有製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了集合或者混合所有製的物權共有製。但集合或者混合所有製的物權共有製是最大類型的“廣義的共有製”。
狹義的物權共有製的主要特征是:
1.定義與邏輯簡單化。從法律條文到通說、權威性解讀,幾乎千篇一律地“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關係”,連“物權共有製”也不談,純粹從民事主體和所有權中談論這些問題,簡單化幾乎是古今中外的一種通病。
2.所有權唯一論與絕對論。所有權共有製是眾多共有製中的一個主項,而法律編製上省略了種類繁多的他物權共有製,於是乎通說、權威性解讀上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所有權唯一論與絕對論。這到底是丟卒保車呢,還是掛一漏萬呢?
3.立法目的是純粹調整民事主體的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製度。就事論事,就民法論民法,將公法和公民混合法共有製置之度外。這種唯心主義形而上學的做法,即使是研究得爐火純青,也隻能解決淺顯易懂的共有關係,不能解決複雜多變的共有關係。
4.隻與所有權製度接軌,不與所有製製度接軌。古典物權法和微觀物權法言必稱所有權,好象所有製製度對於物權共有製毫無意義、毫無關係似的。然而,所有權製度與所有製製度是個對立統一的交叉性的概念,很多時候,所有權製度是由所有製製度來決定的。
5.基礎理論尚好,但應用範圍狹窄。幾百年來,西方大陸法係的共有關係製度沿襲了幾百年,甚至於可以一直上溯到幾千年以前的羅馬法、日耳曼法等古典物權法中,說明了它是經過曆史的長期考驗的成熟民事法律之一。但條文過於簡略,理論基礎過於脆弱,應用範圍狹窄。
6.囿於陳舊的古典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觀念並占上風,而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理論研究反而成了罕見現象。
狹義的物權共有製,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共有製,定義為:“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有享有的所有權。共有的主體為共有人,客體稱為共有財產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稱為共有關係。”從這個定義出發,法律效力僅僅限於確認、保護權利人的所有權,或者僅僅限於確認、保護權利人所有的標的物。古典物權法或者微觀物權法,隻關注所有權共有製,不關注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信托物權共有製。即使是狹義的物權共有製中,也經常在內部存在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和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信托物權等共有製。
但是,狹義的物權共有製隻不過是最基本的物權共有製,所謂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之類狹義的物權共有製,主要是用於規範與調整業主共有、合夥共有、家庭或家族共有、夫妻共有之類的物權共有製。這些“私法”中私物權的物權共有製是廣泛存在與存續的,但就其社會地位、物權價值和經濟價值,遠遠不及公公共有、公共共有、共共共有和公私共有、共私共有之類的社會地位、物權價值和經濟價值。
況且,從宏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角度解析,對外和對內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以及勞動關係、社會關係的物權共有製,遠遠地比我們想象的複雜得多!
毫無疑問,物權共有製,穿插了所有權製度和所有製製度、用益物權製度、擔保物權製度四大網絡體係,是關係網絡係統最開放、最密布和最複雜多樣的一類綜合性物權類型!申言之,古典物權法、微觀物權法將極其複雜的問題極其簡單化,隻講所有權決定論,不講所有製決定論,也不講他物權參與論、內外物權綜合論,這百分之百是有害無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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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的形式。法定的共有關係,不是以調整物的分配關係為主體,而是以調整多個權利主體對於同一標的物一定份額的權利關係。每個共有人,對整個物享有一定份額的所有權。因此,他所享有的不是一定份額的物,而是對物折成一定份額的權利。但是,共有的形式,總體上是以共同共有為主要特征。共同共有是可以完全確定的,按份共有是不能完全確定的。因為,按份共有往往處於變更狀態之中,不穩定的因素相對較多。
2.共有的成就。共有,存在於整個社會、家庭社會的各個權利結構之中,其成就的因素很多:(1)基於共有人意思達成發生的有:共同合夥、共同受讓財產、共同購買物品、共同繼承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2)基於客觀事實的意思達成麵而發生的:物的附合或混合、共同發現埋藏物、共同拾得遺失物等。(3)基於其他客觀條件意思達成發生的有:共同自然所得、共同勞動所得、共同出資所得、共同發明所得、共同役權所得、共同利用所得等。
3.共有財產的分割。每一個共有人都有權在合適的時候要求分割共同的財產,而不以全體共有人的一致意見為必要。但是,事先有約定的或者有習慣的,按照事先約定的或者習慣的執行。
傳統意義的所有權共有製屬於低級的共有製,比較單調,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分配趨向於比較自由。現代意義的所有權共有製屬於中高級的共有製,相對多樣化,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分配趨向於比較嚴格,特別是不動產和大宗財產的分割是如此。
4.所有權共有製與其他物權共有製的關係
應當指出的是,法學界並沒有狹義的物權共有製和廣義的物權共有製之分的,也沒有“物權共有製”的說法。他們就直呼“共有”,當然僅指所有權的共有。筆者經過認真分析研究,民法、物權法中不僅僅隻有狹義的物權共有製一種形態,肯定還存在廣義的物權共有製的形態。除了所有權的物權共有製,還有使用權的物權共有製、利用權的物權共有製、作用權的物權共有製等多個門類,所有門類加起來,就是廣義的物權共有製。
中外法學界,為什麽沒有廣義的物權共有製而僅有狹義的物權共有製之說?或者說,為什麽僅有所有權的物權共有製而沒有使用權的物權共有製、利用權的物權共有製、作用權的物權共有製之說?
最可能的原因是“所有權決定論”或者“所有權萬能論”的思想作怪所致。有這種思想的人就會認為,所有權是主物權,在整個物權體係中是綱,綱舉目張,共有的所有權厘清了,其他物權就自然而然地厘清了。認為用益物權、用益權、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等物權是目,一切要順從所有權的旨意。所以,不規定其他物權共有或者共有製也罷。不可否認,所有權確實有其完整的獨立性和主導地位。但也並不是說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任何情況下,其都能夠獨立自主、獨當一麵,更不能保證所有權共有關係一厘清,其他共有關係就一定“自然而然”地厘清了,更不能將所有權共有製來包辦代替使用權的物權共有製、利用權的物權共有製、作用權的物權共有製。
譬如,處理相鄰關係的法理基礎是地役權,在特定的情況下,地役權甚至於可以迫使不動產所有權讓步。但是,這種特殊的物權,既可以出自不動產所有權,也可以出自不動產使用權。實際情形是地役權人往往直接與土地使用權人發生關係,而不一定要通過土地所有權人批準。我們知道,中國城市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地役權人不可能連什麽雞毛蒜皮的小動作也要經過縣、區級政府審查批準吧?這也說明了某些不動產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也是可以獨立存在,並完全自己的權利使命的。
又如,不動產相鄰關係中,不動產權利人因通行、用水、排水、鋪設管線之需要,要求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提供便利,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合法地進入他人的土地進行作業,由此可以構成新的共有關係。可以是平行的共有關係,也可以是交叉的共有關係;可以是自物權的的共有關係,也可以是自物權與他物權相交叉的共有關係。
眾所周知,既然所有權是一種可轉化為財產的權利,用益物權以及經濟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也可以轉化為財產的權利。並且在一定的場合和條件下,這些權利能夠起到所有權不能起到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合適的條件下,這些權利能夠獲得比所有權的權利更大、收益更可觀。如果僅僅拿所有權來說事,那麽,物權共有製形態與所有權關聯不大、可以忽略不計的怎麽辦呢?使用權人、利用權人、作用權人和擔保物權人之間,或者這些混合權利人之間發生利益糾紛怎麽辦呢?是不是除了所有權共有才有資格進入司法程序呢?物權請求權層麵上,所有權人有物權請求權,其他權利人同樣有物權請求權。
正確的判定辦法,應當是分門別類地加以梳理,非要考量所有權共有的,就一定要把所有權共有製置於其中;如果不需要考量所有權共有製的,就可以把所有權共有製置之於其度外;如果所有權共有與其他物權共有關聯並構成交叉的共有關係,需要重新梳理出共有物權關係生態環境,以便於各司其職,相得益彰。這樣就更加靈活多樣一些,效果就會更好一些。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3條
相關名詞:物權共有製物權共有製的性質
字數:3888字
全麵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鍾的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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