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364-1


    排水施工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


    一、基本義務


    1.定義


    排水施工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指生活排水人、工商業排水人、農業排水人和其他排水人的基本義務,包括排水施工義務、施工排水義務和日常潔淨排水義務。


    此項重點規定,與“用水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比較接近。主要受物權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土地法、建築法、水環境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規範與調整。蓋由不動產相鄰關係法、公共利益平衡法、不動產規劃與建築法、安全法和技術物權法、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分別規範與控製,是相鄰不動產之財產權保護和人身權保護二合一的施工作業安全義務。


    其含義有兩層意義:第一層,基於相鄰關係的四項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權利人享有的地麵地役權、地下地役權或者地上地役權或者建築物建築物空間利用權考量,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建築施工等確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有為此提供便利的義務;第二層,基於相鄰關係的四項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地役權、土地利用權限製原則考量,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維護以及建築施工、房屋修繕等作業,享受了他人的不動產利用權、地役權,應當履行安全作業、經濟作業和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複原狀、賠償損失或者經濟補償的義務。本條款,重點在於規範第二層意義上的義務,因為絕大多數物權糾紛就發生在第二層麵上。


    依照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對於汙染型企業不得享有用水權、排水權和相關的管道鋪設權,供水企業有權停止供水,施工企業有權不參與供水管道鋪設施工作業。政府主管部門對於合理用水、排水負有監管的責任,不得隻顧發展地方經濟而不管環境保護。當地人民法院對於地方政府帶頭違反規定的可以作出相關的法律製裁,並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般而論,不動產相鄰關係人違法排水及其違法施工的法律責任遠大於違法用水及其違法施工的法律責任。違法排水會導致水質和土壤的破壞,給予不動產相鄰關係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危害,甚至於影響到他們的健康狀況和生命危險。因此,排水安全責任是不動產相鄰關係中最重要的責任之一,而安裝排水管道施工的安全責任隻是其中之一;這兩種責任是統一的、難以分割的法律責任,但需要區分兩者之間的加物權與減物權、有物權與無物權、長物權與消物權、零物權與反物權,盡量將壞事做成好事。


    問題在於,對於違法排水人的違法行為,可以分為限製級、禁止級和改錯級、回複排水權級等形式,從而科學地界定安裝排水管道施工的可行性和安全標準。這種安全標準,係指排水安全標準和安裝排水管道施工的安全標準,而排水安全是個前提條件。有害無益的安裝排水管道施工,即使是沒有出任何安全事故,同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當排水和排汙水合乎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時,當需要改道或者改進安裝排水管道施工時,才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穩妥地進行施工。


    侵權責任法之物件損害責任、高度危險責任和質量責任,均適合安裝排水管道施工的安全義務,可以與物權法處理相鄰關係基本義務的規定聯袂優勢互補。


    2.排水


    排水,指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為了生產、生活需要而發生相鄰的排水活動。生產領域的排水是趨利避害的功利性行為,消費領域的排水是用水耗能的非功利性行為。排水是利用水資源的一個後續環節,排水權人也要按照水資源供需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排放的原則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排水,從總的類型上劃分,分為城市排水、農村排水和生產排水、生活排水幾種類型。城市排水,以排除生產汙水和生活汙水最為典型,排澇、排漬較為少見。農村排水,麵臨最大的難題,是雨季莊稼地裏或者魚塘裏排澇、排漬,或者是洪水時節泄洪排水。


    排水,還可以分應急排水和日常排水之分。其中,應急排水的等級,一般而論,一級是泄洪排水,二級是排澇排水,三級是排漬排水。通常,應急排水對於他人的房屋、地上附著物和其他財產損失很大。特別是大規模的泄洪應急排水,為了保護多數人的利益,而人為地犧牲少數人的利益,人為地在某處江、河、湖、水庫上決堤泄洪,但是,有可能導致成千上萬人遭受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理應實行損失責任分擔的原則,主要由國家政府、社會各界來承擔,其次是由保險公司的災害保險項目來承擔。


    城市中的汙水排放,危害性最大的是工業廢水、汙水的排放,因為具有公害性質,不具備公益性質,汙染的責任與義務,均由排放汙水的單位擔當。城市居民生活汙水排放量也很大,因為具有公害性質,不具備公益性質,汙染的責任與義務,均由排放汙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擔當。


    在相關文章中,介紹過民法意義上的排水權與義務、專門法意義上的排水權與義務,裏麵列舉了一些法律依據,應當聯係起來閱讀。


    應當提出,文明用水、文明排水和節約用水、潔淨排水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共同綱領,應當引起全體人民高度重視。


    2010年3月22日,是第18個世界水日,主題是“保持清潔水源創造健康世界”。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發表了致辭,他對於世界性的缺水、浪費水、汙染水表示憂心忡忡,同時寄托於未來全球的汙水淨化事業。他說:“人類每天都向世界各水係中傾倒千百萬噸未經處理的汙水以及工業和農業廢物。”,“因飲用不衛生的水而死亡的人數超過了包括戰爭在內等一切形式暴力的死亡人數。”,“我們期待今年舉行千年發展目標首腦會議,讓我們保護水資源並對之進行可持續的管理,以增進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地球上的所有生命。”(據聯合國電台3月22日《秘書長世界水日致辭》)新華社及各地新聞媒體報道了聯合國發展計劃署一份報告,列舉的一係列數據觸目驚心,第三世界國家和窮人們受害最大。提到城市汙水綜合處理時,很有信心:每投入1美元,可以收到3美元的收益。


    3.異同點


    排水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與用水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是大同小異的。


    大同小異之處:(1)排水和用水均會利用相鄰關係的不動產,擁有合理的排水權、用水權、地役權和管線安設權是個前提條件。但排水權及其管線安設權受公法、專門法的環境保護法規範與調整的多一些;(2)在生活水資源利用上和環境保護法適用上一視同仁,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同樣地負有相鄰施工作業或者維護、修繕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麵的安全義務,隻能是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公共利益優先”為由搞特殊化。在權利與義務、訴權與辯護權和訴訟期間方麵,各種當事人或者關係人、連帶關係人等,均適用於同一法律尺度。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排水權和用水權處於優先照顧的地位。但用水權集中於合理用水、節約用水、集約用水方麵,排水除了以上三點要求以外,潔淨排水、汙染防治、排汙賠償是個更加重要的重點。(3)兩者之間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都有“兩層含義”。而用水管線的安設則更加網絡化甚至於大型化、多功能化;排水因為廢水和汙水的原因,綜合利用條件受到限製,不能用汙水來灌溉、發電、航運、養殖和種植等作業,一般不能再飲用。(4)違反法律規定,都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於刑事責任。但排水不當或者安設排水設施不當,造成環境汙染的嚴重後果,往往涉及到行政處罰甚至於刑事責任,其次是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對於排水權或者安設排水設施權的限製,遠遠多於、強烈於對於用水權或者安設用水設施權的限製,因為排水多數是有害無益的,用水多數是有益無害的。在興利除害、興利除弊方麵,實際上對於排水權或者安設排水設施權的基本義務更勝一籌。


    二、法律規範


    進一步說,全體公民履行節約用水、文明排水的義務,不僅僅是為自己的國家履行義務,同時也是為聯合國、為人類履行義務。


    《水法》第52條對於防治水汙染作出了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製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市汙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汙水再生能力。”


    《水法》第52條對於用水、排水建築物、構建物的規範化建設詳細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建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建物,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建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建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類似這樣的規定還有很多,不一而足。


    關於用水及排水的限製條件很多,用水關係人的責任與義務是多方麵的。《水法》第76條規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範化的侵權責任,有物件損害責任、高度危險責任和質量責任等各個方麵。訴權內容也不止於“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返還原物等等八大方麵的內容都包括在內,物權法本條款僅僅是概要的規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92條


    相關名詞: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用水施工相鄰關係的基本義務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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