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作者:絲園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73-1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性質與責任
一、基本理念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性質與責任,係指社會主義集體財產民主公布性質與共同監管的一體化責任。基於集體利益保護主義和民主監督中心論原則,每個集體成員都享有對於集體財產的民主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和民主分配權、處分權,集體組織和集體企業的直接支配人對於保護集體財產負有主要責任。此項特別規定,由集體財產關係法和民主管理法統一規範與控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性質與責任,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製度和信托物權製度的充分體現,是由特別法和物權法賦予集體成員一項固有的民主權利,是沒有特殊原因而不得剝奪或者隨意放棄的民主知情權、監督權和決策權。
集體組織和集體企業的管理人員是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主要責任人,他們必須履行法定的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義務,盡職盡責地接受群眾的監督與上級領導的指導。
任何隱瞞、藏匿和挪用、侵占、哄搶、私分、破壞集體財產的行為,必須承擔破壞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和信托物權製度的法律責任。
1.公布的性質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性質,是集體財產的社會主義政治信托民主、組織信托民主、經濟信托民主和物權信托民主的集中體現。對於農民集體而言,存在土地信托統轄權、信托所有權或者信托用益物權的權屬對象;對於城鎮集體企業、農民集體企業而言,存在製度信托所有權的重點對象。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是一項基本的民主製度,就是為了保障集體財產信托製度民主化、公開化、透明化、有序化和有效力,是統籌安排、過程控製、全員監管和財產安全的必要保障措施。集體組織、集體企業的財產是相當複雜的對象,以至於市縣黨政部門也有一些管不到邊的地方,很多具體事項需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來解決問題,而且這是設立集體財產防火牆、預防侵權與腐敗現象的重要步驟之一。
2.公布的目的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隻是手段、不是目的,也不是為了作作樣子、走走過場。其目的在於:以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為圓點進行扇形擴張,完善和鞏固集體的信托所有權製度,加強對於集體的專有、專控和其他財產的保護,改善勞動關係、幹群關係和社會關係,理順物權關係以及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和分配關係;創造一個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創造生動活潑心情舒暢的民主化新生活,創造更加美滿幸福的新明天;建立與鞏固集體財產防火牆,防患於未然,對於任何侵占、哄搶、私分、破壞城鎮集體勞動群眾財產的行為,運用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的監管控製辦法進行有效地防範。
建立集體財產的防火牆,發展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和集體福利事業,消除集體的消極腐敗苗頭,需要集體財產的政治信托民主、組織信托民主、經濟信托民主和物權信托民主的“四結合”機製,需要層層把關、人人把關、件件把關、事事把關,需要把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落實到位,防止個別人專權、越權和失職、瀆職,防止集體財產流失和損失浪費,最大限度地保護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
3.信托責任與法律責任
“以集體成員身份權為紐帶,與集體財產知情權、監督權、表決權、分配權和個人財產確認權、保護權、利用權等八權合一的民主權利”性質,裏麵就包含了大部分的民主信托性質。
以上重點在於集體財產民主公開的權利,對於集體幹部或者集體企業幹部而言,是民主處分權的受托人;以上的民主信托權,重點在於賦予集體幹部或者集體企業經理人以信托責任,用成文法或者章程、鄉規民約來約束他們,免得他們失職、瀆職、損害集體財產和群眾利益。
如果集體財產不公開、不透明、不民主,就是違反了集體的民主信托製度,必然會損害集體的財產自治製度,可以認定為一種失職或者瀆職行為,集體成員有權依法追究責任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性質嚴重的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責任主體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責任製度是常規製度,首先必須明確其責任主體。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責任主體是本集體的領導班子,其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集體領導班子中可以分門別類來認定:(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2)城鎮集體企業的主要負責人;(3)也包括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主要負責人。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應當是“主要負責人負責製+領導班子集體負責製”=90%10%%u3002即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占九成,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占一成。這是一種基本形態,有時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另外的一麵,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的監督人,是上級主管部門和各個集體成員,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內,是一種相互監管的民主監督製度。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對於集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而言,既是一種既定的本職責任,也是一種既定的本職義務。作好這項工作,可以不獎勵。但沒有做好這項工作,則可以追究行政責任,並根據性質和情節須附加經濟製裁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三、責任範圍
凡是涉及集體財產收入支出等變量的狀況,都可以列入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責任範圍之內。匯總表與明細表同時公布。公布欄公布與民主大會公布同時適用。應當允許集體成員日常質詢與會議質詢,給予群眾以充足的知情權、議事權和相當的決策權,並鼓勵獎勵群眾上訪、舉報集體組織的不端行為和腐敗現象。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主要內容,就是民主公布本集體財產的動態與靜態狀況。常規內容,包括集體財產保值增值或者總量平衡的變化,如集體財產的收支狀況,債權債務狀況,土地承包執行與變動情況,尤其是財產分配、征收拆遷補償費分配情況等內容要民主公布。特別內容,包括專有、專控財產所有權與股權變動情況,如集體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轉讓、抵押情況,企業改製情況,股權變動情況,村辦學校、幼兒園、敬老院、圖書室、公園和村建公路等公益事業經費的籌集與使用情況,救災救濟與養老保險的落實到人情況等內容,更要及時民主公布。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公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16條規定,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一些作風霸道的村幹部長期不公布集體財產的,有可能被群眾投不信任票。
根據《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第35條規定:“廠長(經理)有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堅持民主理財,定期向職工公布財務帳目;(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政治權利;(五)辦好職工生活福利和逐步開展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六)組織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七)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吸取意見,並接受監督;(八)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綜上所述,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之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涉及到集體所有製政治民主、經濟民主和生產經營民主、分配關係民主的方方麵麵,關鍵在於一定要形成民主製度化、製度民主化的良好氣氛,真正形成“兩參一改三結合”有效機製,凡是牽涉到集體企業的重大事項,不能由廠長(經理)獨裁專製,企業工會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一定要充分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不能搞花架子,不能人雲亦雲、隨波逐流。
鑒於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是公共所有製的本質特征,不妨參照一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相關規定實行,以便於從難從嚴實施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與監督製度。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的產權更加複雜化、多樣化,更需要充分發揮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信托運行效力。《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0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合並、分立、改製、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資產,進行大幅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也往往涉及到上述的內容,不妨參照實行為妙。
四、提議與間隔時間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的主要目的,一是民主選舉,二是民主監督與管理,其中,集體財產的民主公布是經常性的措施。
涉及常規內容,集體財產民主公布應當以不超過6個月為宜,集體企業財產民主公布應當按月公布。涉及特別內容,應當預先告知和及時公布加月度公布,同時,上榜公布與會議公布均須同時進行。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是為前提條件。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是集體經濟共存共榮和成果共享的透明製度,和則共利共贏,棄則共敗共損。因此,它決不是小題大做,更不是可有可無的小事。集體領導班子成員要履行掌好公布權用好公布權的職責,其他集體成員是以上信托權利的主體,也有主動履行自己的知情權、議事權和相當的表決權的義務。
集體領導班子成員未履行公布集體財產的義務,終究會受到群眾的反對和法律的製裁;其他集體成員未行使自己的民主信托權利和履行民主監督的義務,終究會自食其果。因此,每個集體成員必須慎思敏行。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2條
相關名詞:【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基本概念】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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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性質與責任
一、基本理念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性質與責任,係指社會主義集體財產民主公布性質與共同監管的一體化責任。基於集體利益保護主義和民主監督中心論原則,每個集體成員都享有對於集體財產的民主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和民主分配權、處分權,集體組織和集體企業的直接支配人對於保護集體財產負有主要責任。此項特別規定,由集體財產關係法和民主管理法統一規範與控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性質與責任,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製度和信托物權製度的充分體現,是由特別法和物權法賦予集體成員一項固有的民主權利,是沒有特殊原因而不得剝奪或者隨意放棄的民主知情權、監督權和決策權。
集體組織和集體企業的管理人員是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主要責任人,他們必須履行法定的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義務,盡職盡責地接受群眾的監督與上級領導的指導。
任何隱瞞、藏匿和挪用、侵占、哄搶、私分、破壞集體財產的行為,必須承擔破壞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和信托物權製度的法律責任。
1.公布的性質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性質,是集體財產的社會主義政治信托民主、組織信托民主、經濟信托民主和物權信托民主的集中體現。對於農民集體而言,存在土地信托統轄權、信托所有權或者信托用益物權的權屬對象;對於城鎮集體企業、農民集體企業而言,存在製度信托所有權的重點對象。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是一項基本的民主製度,就是為了保障集體財產信托製度民主化、公開化、透明化、有序化和有效力,是統籌安排、過程控製、全員監管和財產安全的必要保障措施。集體組織、集體企業的財產是相當複雜的對象,以至於市縣黨政部門也有一些管不到邊的地方,很多具體事項需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來解決問題,而且這是設立集體財產防火牆、預防侵權與腐敗現象的重要步驟之一。
2.公布的目的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隻是手段、不是目的,也不是為了作作樣子、走走過場。其目的在於:以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為圓點進行扇形擴張,完善和鞏固集體的信托所有權製度,加強對於集體的專有、專控和其他財產的保護,改善勞動關係、幹群關係和社會關係,理順物權關係以及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托關係和分配關係;創造一個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創造生動活潑心情舒暢的民主化新生活,創造更加美滿幸福的新明天;建立與鞏固集體財產防火牆,防患於未然,對於任何侵占、哄搶、私分、破壞城鎮集體勞動群眾財產的行為,運用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要素的監管控製辦法進行有效地防範。
建立集體財產的防火牆,發展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和集體福利事業,消除集體的消極腐敗苗頭,需要集體財產的政治信托民主、組織信托民主、經濟信托民主和物權信托民主的“四結合”機製,需要層層把關、人人把關、件件把關、事事把關,需要把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落實到位,防止個別人專權、越權和失職、瀆職,防止集體財產流失和損失浪費,最大限度地保護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
3.信托責任與法律責任
“以集體成員身份權為紐帶,與集體財產知情權、監督權、表決權、分配權和個人財產確認權、保護權、利用權等八權合一的民主權利”性質,裏麵就包含了大部分的民主信托性質。
以上重點在於集體財產民主公開的權利,對於集體幹部或者集體企業幹部而言,是民主處分權的受托人;以上的民主信托權,重點在於賦予集體幹部或者集體企業經理人以信托責任,用成文法或者章程、鄉規民約來約束他們,免得他們失職、瀆職、損害集體財產和群眾利益。
如果集體財產不公開、不透明、不民主,就是違反了集體的民主信托製度,必然會損害集體的財產自治製度,可以認定為一種失職或者瀆職行為,集體成員有權依法追究責任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性質嚴重的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責任主體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責任製度是常規製度,首先必須明確其責任主體。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責任主體是本集體的領導班子,其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集體領導班子中可以分門別類來認定:(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2)城鎮集體企業的主要負責人;(3)也包括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主要負責人。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應當是“主要負責人負責製+領導班子集體負責製”=90%10%%u3002即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占九成,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占一成。這是一種基本形態,有時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另外的一麵,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的監督人,是上級主管部門和各個集體成員,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內,是一種相互監管的民主監督製度。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對於集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而言,既是一種既定的本職責任,也是一種既定的本職義務。作好這項工作,可以不獎勵。但沒有做好這項工作,則可以追究行政責任,並根據性質和情節須附加經濟製裁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三、責任範圍
凡是涉及集體財產收入支出等變量的狀況,都可以列入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責任範圍之內。匯總表與明細表同時公布。公布欄公布與民主大會公布同時適用。應當允許集體成員日常質詢與會議質詢,給予群眾以充足的知情權、議事權和相當的決策權,並鼓勵獎勵群眾上訪、舉報集體組織的不端行為和腐敗現象。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的主要內容,就是民主公布本集體財產的動態與靜態狀況。常規內容,包括集體財產保值增值或者總量平衡的變化,如集體財產的收支狀況,債權債務狀況,土地承包執行與變動情況,尤其是財產分配、征收拆遷補償費分配情況等內容要民主公布。特別內容,包括專有、專控財產所有權與股權變動情況,如集體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轉讓、抵押情況,企業改製情況,股權變動情況,村辦學校、幼兒園、敬老院、圖書室、公園和村建公路等公益事業經費的籌集與使用情況,救災救濟與養老保險的落實到人情況等內容,更要及時民主公布。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公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第16條規定,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一些作風霸道的村幹部長期不公布集體財產的,有可能被群眾投不信任票。
根據《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第35條規定:“廠長(經理)有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堅持民主理財,定期向職工公布財務帳目;(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政治權利;(五)辦好職工生活福利和逐步開展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六)組織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七)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吸取意見,並接受監督;(八)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綜上所述,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之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涉及到集體所有製政治民主、經濟民主和生產經營民主、分配關係民主的方方麵麵,關鍵在於一定要形成民主製度化、製度民主化的良好氣氛,真正形成“兩參一改三結合”有效機製,凡是牽涉到集體企業的重大事項,不能由廠長(經理)獨裁專製,企業工會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一定要充分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不能搞花架子,不能人雲亦雲、隨波逐流。
鑒於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是公共所有製的本質特征,不妨參照一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相關規定實行,以便於從難從嚴實施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與監督製度。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的產權更加複雜化、多樣化,更需要充分發揮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信托運行效力。《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0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合並、分立、改製、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資產,進行大幅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也往往涉及到上述的內容,不妨參照實行為妙。
四、提議與間隔時間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的主要目的,一是民主選舉,二是民主監督與管理,其中,集體財產的民主公布是經常性的措施。
涉及常規內容,集體財產民主公布應當以不超過6個月為宜,集體企業財產民主公布應當按月公布。涉及特別內容,應當預先告知和及時公布加月度公布,同時,上榜公布與會議公布均須同時進行。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是為前提條件。
集體財產民主公布製度,是集體經濟共存共榮和成果共享的透明製度,和則共利共贏,棄則共敗共損。因此,它決不是小題大做,更不是可有可無的小事。集體領導班子成員要履行掌好公布權用好公布權的職責,其他集體成員是以上信托權利的主體,也有主動履行自己的知情權、議事權和相當的表決權的義務。
集體領導班子成員未履行公布集體財產的義務,終究會受到群眾的反對和法律的製裁;其他集體成員未行使自己的民主信托權利和履行民主監督的義務,終究會自食其果。因此,每個集體成員必須慎思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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