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46-1


    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


    一、基本概念


    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實為農民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是指農村集體行政區域內一種法定的專有地權,由集體的土地統轄權、土地共有權兩方麵構成。它是由法律的執行效力將“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轉化成的實際物權,對於虛擬的地產權起指示作用。此項特殊物權,由所有製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和用益物權關係法統一規範與調整,法定的專有物權必須依法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不得隨意抵押集體土地、改變這種專有物權的性質。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收回集體的土地,發揮土地的社會效益。


    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是法律賦予農民集體與集體成員共有的農用土地使用權,包括村級、組級、鄉鎮級三種形式。盡管鄉鎮行政級別高於村級、組級,但三者之間的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其中組級的基本上以自然村為基礎,有著傳統的族群土地財產權基礎,實際上是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的基本形態。


    由憲法、專門法等製度物權法確定與調整的農用土地特種專有物權,至於他們適用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範圍,是適合於普通流通領域的財產關係,不能排除農用土地的專有專用性質。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是一種在三級集體中可以統一、可以分開,並且在集體與個人之間可以統一、可以分開的“統分結合”的農用土地使用權製度。其優先權、特許權、排他權、對世權、物權請求權和國家與社會救濟權等一係列權利,基本上是不論集體組織與經濟規模的大小的,也不論其是統是分的什麽場合的,可以說是一律平等的。而從發展集體經濟、改善村民生活的大物權大方向大原則上考量,由小集體過渡到大集體,由集體所有製過渡到全民所有製是一種發展趨勢。


    村,是專指行政村,即設立村民委員會的村,而非自然村。在行使財產所有權即共有權時,由行政村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來代表集體行使共有權,這是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和集體財產防火牆的要點之一,也是集體財產信托監管製度的方式之一。


    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是指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組成的村民小組,主要是以自然村為主體。原來屬於兩個生產隊現在合為一個村民小組的,是行政村內的基層組織。如果行政村內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就由此組織行使共有權;如果行政村內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則由村民小組來行使,同樣是集體財產信托監管製度的方式之一。


    鄉鎮農民集體,是指原先的一般為兩個以上人民公社改製組成的較大的、也是行政級別最高的農民集體。但就其土地占有量而言,村民小組占有量最多,而鄉鎮集體占有量最少。鄉鎮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主要在於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上。這是一種政社合一的組織,是直接隸屬於鄉鎮政府的自治性經濟組織。其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在某種程度上會受到政權的限製,原則上應當將集體財產民主處分權作為基本的權利對待。這也是集體財產信托監管製度的方式之一。


    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是農民的主要財產權,由5個部分組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係和公共場所的共有土地使用權等。(2)按份共有部分。如分產到戶的基本農田和自留地等。(3)按戶占有部分。如宅基地,也是按份共有的另外一種形式。(4)特殊占有部分。機動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也是共同共有的另外一種形式。未分產到戶、屬於集體組織占有作業的,也是共同共有部分的地產權。(5)存續於集體企業、集體設施等方麵的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


    【注意】關於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這是當代物權法理學的一個的新詞匯。首先,經過專家反複研究認為,現階段的三級集體所有製,不再是公有製,而是共有製。政治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集體公有製的幾個必備條件是:一是生產資料、勞動工具和勞動力歸集體所有;二是統一安排生產,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各盡所能,按勞分配;三是集體公有製由所有製製度決定,不能由所有權製度來決定。對照以上三個要件,農村經過家庭承包化、單幹化和股份化改造以後,特別是撤社建鄉之後,從組織到實權已經不具備上述條件了。城鎮的集體企業經過承包化、單幹化和股份化改造以後,也從組織到實權已經不具備上述條件了。其次,對照“一物一所有權主義”原理和財產共有製原則,由於集體的公有製成分已經弱化,實際上已經由集體共有製取代了集體公有製。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集體財產的個人股份等是按份共有的,集體未分配財產、集體企業的財產是共同共有的。集體基本上是個亦公亦私的共有經濟體製,難以承擔重大的社會責任,根本不能與全民所有製相提並論,而全民所有製從頭到尾要對全社會承擔全麵的公益事業的重大責任。


    關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有學者在物權法出台前後質疑這種土地所有權是虛權。羅馬法係對所有權權能定義錯亂,導致土地所有權認識上的偏差。中國在八二憲法頒布時將所有權定義為所有製製度下的占有形式,之後有關法律定義為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導致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自動升級。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主地買賣土地,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能自主地買賣土地,簡單對比一下就知道了什麽叫實權、虛權。


    二、地權構造


    1.專有專用的地籍權


    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首先必須立足於專有專用的地籍權。土地四至化的地籍權,須是農村範圍內的、非國家所有的、專門用於改善村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土地,並且是可以確定為某個農村集體共有的農用土地。農用土地一旦確定為某個農村集體共有,排除其他所有製享有和共有的可能性。


    2.專有專用的土地統轄權


    專有專用的地籍權成立後,如何規範與調整地產權,是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所必需的物權統治機製。集體土地共有權三種行政級別式的類型,讓地籍權變成土地管理學上的民主權利,必然產生土地的統一轄理權。是以集體的地籍權為先機,以集體成員的身份權為本位,以集體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占用權、享用權、新型永佃權、用益物權或者地產所有權為代價,依法設立、行使、保護、變更、轉移、消滅其集體的土地共有權。


    是法律依據統一、地籍權與集體成員的身份權統一、集體的土地共有權及其義務統一、集體專人專用及專地專用統一、集體的土地共有權與優先權、專有權、專用權統一、是集體的土地共有權與集體管理權高度統一的特種地產權。


    統一轄理權,是一種自監理、他監理、共監理、互監理的土地利用與管製權。


    3.專有專用的集體成員身份權


    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必須有賴於專有專用的集體成員身份權。這種村民的身份權才是維係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的主體地位之所在,否則是無效的。


    農村集體成員身份權是獲取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的基本條件之一,否則不能獲取集體組織統一轄理的土地使用權。集體成員中的有物權與無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零物權與除物權以及其他的自物權與共物權,一般要求根據農村集體成員身份權而規範與調整。這種身份權是專人專用、專有專用的,是不能由他人來替代的。


    4.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占用權


    村民擁有專有專用的地籍權、集體成員身份權,自然會擁有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占用權。這種土地占用權,依然有重物權與輕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等動態物權關係之分。無論是歸屬於哪種共有或者專有成分,卻都是相對消極的土地占用權,同樣要規範與調整其設立、行使、變更、轉讓、保護與消滅的製度化建設。


    5.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享用權


    國家減免農業稅和給予農民以農業補貼的新政策出台,農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幾乎是加權再加權的土地享用權,而且是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享用權,從事非農的或者沒有取得農用土地使用權的,享受不到這種法定的特權。


    6.專有專用的優先的新型永佃權


    農民集體成員專有專用的優先的新型永佃權,雖然也是長期的農用土地使用權,卻不需要向任何人交地租、農業稅和高利貸,而且國家還給予種田補貼。


    7.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用益物權


    物權法在用益物權部分講的是集體的土地用益物權。有些專家學者認為用益物權是可靠的,所有權是不可靠的。理由很簡單,土地所有權是包括土地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在內的,然而集體的土地權並不具備處分權這一關鍵性權能,集體和集體成員沒有買賣土地、改變農用土地性質的權利。


    8.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地產所有權


    本條款“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的規定,立法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農民集體的地上附著物所有權和生產經營自主權,統稱為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地產所有權。


    9.多重消極式的農民地產權


    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均為多重消極式的農民地產權。


    第一重,因農民地產權是農民專有的定向的固定的地產權,這種權利是專享專用的,因物權關係圈相對封閉而消極。對於非農身份或者沒有分到農用土地的人來說,隻能是租用或者借用農用土地,不能取得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


    第二重,因農用土地、農村建設用地是專地專用的,製度信托關係圈相對封閉而消極。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主要是農村土地統一轄理,既要保障共有權的順利行使,又要保障專地專用的政策落實。


    第三重,農民地產權於現階段是完全消極受益製之享用型地產權。其特征是地產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既不向國家納稅,也不向任何人交付地租,是免費的土地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的主要物權價值和經濟價值就在於此。


    第四重,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是全方位網絡化的完全消極農用地產權。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就是依托專有專用的地籍權、集體成員身份權,向專有專用的優先的土地占用權、土地享用權、優先的新型永佃權、優先的土地用益物權、優先的地產所有權呈扇形擴展,形成全係列的消極農用地產權。


    所謂消極,係指集體土地統轄共有權及其主體客體相對封閉,不能如產出物那樣自由交易,性質上很不活潑。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60條。


    相關名詞:【集體土地統轄權的特征】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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