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220-1


    事業單位財產製度信托用益物權


    一、基本概念


    事業單位財產製度信托用益物權,亦稱之為財政補貼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信托)用益物權,簡稱為事業單位財產定限用益物權。此項特殊權益,由所有製關係法、所有權關係法、公共利益關係法和國家事業關係法統一規範與調整,確認、保護、利用國家事業單位的製度信托用益物權,規範、限製、調整國家事業單位的產權布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事業單位財產製度信托用益物權,是國家法人大部分集權、小部分放權的一類不太穩定的製度信托和定限物權。文化類、服務類和物質類的各種事業單位都有,在事業單位三大物權係列中居於中間或者中級的位置,在單位占比上應當是最大的,在人員占比上應當是較大的。事業單位管理體製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將全額財政撥款的單位過渡到40%%u5de6右撥款的檔次上來,而第二步即最後一步之財政不撥款形式基本上還沒有邁出,因此這一類物權對象應當是單位最多的。


    所謂事業單位財產,所謂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所有這些都是通俗的說法。實質上,這些財產全部是國家法人的即全民所有的財產,事業單位財產都是製度信托財產。事業單位財產,既不屬於事業單位的,也不屬於事業單位的頂頭上司機關團體的。盡管是財政補貼事業單位,他們都是製度信托財產權人。


    這裏的財產關係主要是關於投資關係、分配關係,可以存在反向的物權關係。國家法人對於國家事業單位投資大,事業單位的收益權和自主分配權相應地減小,反之相應地加大。無論國家事業單位自主投資多少、收益或者虧損有多少,原則上都不能改變製度信托財產權人的性質。


    財政補貼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和可能,或者附設一些普通信托財產權,但不能改變製度信托財產權的性質,不能改變國家利益保護主義和公共利益保護主義的物權化方針政策。如果改變這種物權化方針政策,那麽,這種事業單位或者降級,或者撤銷這種單位。財政補貼事業單位是過渡性事業單位,他們的製度信托用益物權基本上是過渡性物權。根據需要和可能,他們會逐步改製成自負盈虧型即製度信托所有權型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經營性單位未實行企業化管理轉型,或者未實行經營承包責任製,或者是經營收入不怎麽理想,或者是半經營性事業單位,或者是沒有進入到事業單位體製改革的最後一步,國家對於此類事業單位仍然是“亦包亦管”製度。此類事業單位對於所支配的財產一般隻能享有國家信托的占有權、使用權和嚴格意義上的收益權,不具備財產處分權,應定義為國家信托財產用益物權。即屬於有半自主經營權、有較多事權、有一定比例的政府補貼的事業單位。包括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收費的科學、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單位。此類單位,有條件的,將逐步過渡到企業化管理單位,沒有條件的,將依然享受國家供給製待遇。


    事業單位的資源配置和機構改革是個係統工程,需要運用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破解其中的難題。國家全部的財產都是取之不盡用之於民的,國家的責任永遠是為整個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品,盡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著的物質文化的需要。隨著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理應相應地增加對公共品和事業單位的投入。連資本主義國家尚且大搞特搞福利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國家更是責無旁貸。


    全國各個地區的經濟水平不平衡,每個事業單位功能定位與收入水平也不相同,要科學地界定每個單位的減負能力也是不那麽容易的,為物權鑒定產生了一些困難。隻能從總體上來把握他們的物權性質特征。從社會民意調查上來看,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單位搞市場化運作是一件壞事,特別是對於弱勢者是莫大的傷害,希望政府不要對於這些事業單位產生過多的壓力。事業單位的壓力最終會轉嫁到廣大的消費者。這是一種惡性循環,對於事業單位和消費者都不是好事。俗話說,再窮也不能窮孩子,再苦也不能苦教育。目前許多社會保障項目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分擔,而政府當甩手掌櫃是非常可恥的。


    全部財產屬於專屬於國家所有,事業單位僅限於所支配的財產的定限占用權和嚴格的收益權,未經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許可,不得擅自設立處分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一般分析


    1.物權特征:一是在國家指導價格控製下,具有半自主經營權、半自主收益權。二是在國家財產信托框架內行使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收益分配方麵的定限物權。


    2.物權關係:最好分為內部的和外部的兩種物權關係。


    (1)內部的物權關係。國家法人(即國家)和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也都是為了豐富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但適當地收取合理費用,以減輕國家負擔。國家對於此類事業單位的財產擁有不完全排他性的專有所有權,此類事業單位僅獲得國家財產的信托占有權、使用權和局限性的收益權。事業單位的收益,應當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上交國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世的物權關係。事業單位財產定限用益物權在對世或者對外發生物權關係時,可能會發生一些物權變化。一方麵對於房屋、建築物之類的不動產物權可以維持在定限用益物權上,另一方麵對於一些動產之類的物權有可能與財產處分權發生關係。如醫院裏的處方藥,醫院裏有采購權和處方銷售權,對於一些過期作廢或者不合格的藥品有銷毀權,類似的權力很多。原則上,首先要保證做好社會服務工作,其次是要加強管理厲行節約。對於這種不動產與動產的混合物權關係,我們不妨仍然稱之為事業單位財產定限用益物權,因為不動產物權是主物權、動產物權是從物權,物權屬性應當是“從從主轉”。例如農村的佃農,其收益租賃的物權是用益物權,地上產物或者附著物的物權是所有權,總體上仍然是用益物權。


    3.法鎖關係:事業單位與國家法人的法鎖關係是製度法鎖關係,雙方之間應當是有比例的債權債務法鎖關係。常態之下應當是單一的法鎖關係,政府是應當撥款扶持或者補貼的定期或者長期、周期的債務人,事業單位是債權人。非常態之下即事業單位依法依規處分了單位的大宗財產,其收入需上交國庫的,政府則成為債權人,事業單位是債務人。在政府成為債權人的時候,如果政府對於事業單位有欠款,尤其是政府拖欠了職工工資的,事業單位應當有權以以上款項來充抵。法鎖關係的作用可見一斑。


    多數情形下,法鎖關係是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法鎖關係是可以獨立於法律關係而單獨發揮作用的。有些事項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依據法鎖關係來自行解決。法鎖關係類似於債權合同關係,但債權合同以文字合同為生效標誌,而法鎖關係不一定以文字合同為生效標誌。這麽做的目的,是為了更大程度上的保護事業單位的權益,做到應保護盡保護。如一些基層政府拖欠基層教職員工的補助工資或補貼費,即使是他們沒有具體的合同簽訂,但國家政策在那裏,法鎖關係也可以生效。


    4.信托關係:事業單位與國家法人的信托關係是製度信托物權關係,雙方之間應當是分檔次、分項目、分範圍的信托關係。可以采取“抓大放小、抓重放輕、抓主放次、抓頭放尾”等辦法來搞好雙方之間的信托物權關係。事業單位的財產,也是國家的財產,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各有各的製度信托物權責任,如果政府將事業單位占有的財產全部交給事業單位,這確實應當慎重考慮,依法依程序辦理,最好通過當地的人大會議批準才執行。


    如有的城市的大型體育場館、大型歌劇院的造價動輒是幾千萬至幾億、幾十億元,那是很多納稅人的血汗錢堆積而成的,政府應當一如既往地加強管理,一刻也不能放鬆。起碼來說,那些大宗財產、重要財產、主要財產、頭號財產等必須嚴管的財產不能隨意送給事業單位,因為此類事業單位是半經營半補貼性質的,容易將國家財產與單位財產弄混淆,容易產生法律漏洞和滋生腐敗現象,甚至會導致國家財產的巨額損失。國家機關與事業單位都應當簽訂相關財產保護的責任合同,並由****會來監督執行,一定要依法依規從嚴管理。


    5.法律關係:主要由製度物權法來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也有可能涉及到。並應分為專有的法律關係和共有的法律關係兩個部分。此類事業單位所適用的法律,除了與自身行業、專業有關的法律以外,有可能涉及到企業國有資產法之類的法律,以及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之類的民法。事業單位在從事服務與經營時,成為一類特殊的民事主體,與國有工商企業的不太一樣,與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更不一樣。事業單位的性質不同,物權化方向與物權價值觀肯定不同。由於事業單位體製改革正在試驗過程之中,一些完整的法律沒有出台,也暫時隻能參照其他一些相關的法律來執行。


    6.社會關係:財政補貼事業單位財產定限(信托)用益物權,實際上包含有兩種角色性質的用益物權,一種是公益性用益物權,一種是自益性用益物權。原則上應當是以公益性為主、自益性為輔的,以此為契機,在法律法規許可的情況下搞好社會服務關係。有事業單位服務對象很多也很不一般,處理不好會造成整個社會的負麵影響,如看病貴看病難、讀書貴上學難等問題,社會上人們的意見很大。有的說是政府不作為、政府應當負主要責任,有的說是事業單位不作為、事業單位應當負主要責任。無論如何,雙方是都有責任的。本來這一類物權的界限不是很清晰,產生的物權糾紛會更多,法官處理起來更棘手一些。


    國家每年向國有、集體、私營、個體、外資和其他企業征收了大量的教育費附加的特種稅目,每年的體育彩票銷售形勢大好,另外還有地方政府的專項投資,人們不知道這些錢財是怎麽收入與支出的,事業單位是怎麽得到份額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是怎麽監督的,所有這些都沒有形成製度化建設的規模。事業單位超編現象比較普遍,人浮於事現象比較嚴重。這麽說來,提高事業單位的社會服務質量,還有許多事情要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54條


    相關名詞:【國家事業單位及其基本權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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