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作者:絲園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73-1
土地所有權二元化的問題
土地所有權二元化已經成為既成事實,既然如此,我們必須麵對。我們應當以積極的態度麵對,而不是以回避的辦法來麵對。
一、城市和農村土地所有權國有製未同步,物權失衡問題長期存在
城市和農村土地所有權國有製未同步,必然會導致物權失衡。其中,包括了1農村集體與城市集體的物權失衡;2農村土地使用權集體、個人與城市土地使用權單位、個人的物權失衡。
第一係列土地物權失衡,是農村集體與城市集體的土地物權明顯失衡。
相比之下,農村集體所獲“免費”的土地使用權,是人民公社化時期通過“私權公化”的途徑取得的。1961年《人民公社六十條》奠定了土地所有權公有製的地位,實際上是由國家分配各個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的土地位置、土地麵積,並由國家統一收取公糧與餘糧。城市集體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通過“付費”而取得的,並且有的價格不菲。50年代末,許多集體是通過公私合營或者“一化三改造”而發展起來的,連同土地、房屋及其他生產資料,或者是從資本家、小業主那裏花錢購買來的,或者是大家集資建立起來的,其餘部分是鎮、街政府投資的。如果農村集體能夠獲得土地所有權,為什麽城市集體不能夠獲得土地所有權?如果說按照商品交換或者商品價值規則來衡量,城市集體則更有資格取得土地所有權。這是第一個物權失衡的問題。
第二個土地物權失衡的問題,是農村土地使用權集體、個人與城市土地使用權單位、個人的物權失衡,則更廣、更複雜。也是不符合商品交換規則和商品價值規律,但涉及到的問題更多,更加不可思議。
1.雖然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虛權,但是,國家在征收農村土地時,有征地經濟補償和經濟補助的項目,農民可以得到實惠。當然,這樣做是必要和正確的。
2.雖然城市國家的土地所有權是實權,但是,國家在征用城市土地時,無征地經濟補償和經濟補助的項目,城市集體、城市國有企業及其職工,以及被征用的私人宅基地的業主,得不到實惠。當然,這樣做是不正確的。城市征收、征用土地,最大的贏家是房地產開發商,其次是地方政府。
3.雖然農村集體未付出什麽代價,卻徑直取得土地所有權,但是,土地開發商無論花費多少價錢,無論花費多少億元的代價,仍然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這不符合商品交換規則和物權價值規律。
4.雖然農村集體未付出什麽代價,卻徑直取得土地所有權,但是,城鄉居民購買商品房,一般會付出很高的價錢,其中包括了土地使用費,所獲得土地權利也是土地使用權。這不符合商品交換規則和價值價值規律。
二、城市和農村土地所有權國有製未同步,地區物權失衡問題長期存在
八二憲法出台以後,形勢就急轉直下了,土地所有權二元化的口子一開,就象脫韁的野馬一般桀驁不馴。再說,實踐證明,當時多數人的觀點,許多是虛偽的。如解放前農民打土豪鬧革命那陣子,是在城中村和城市郊區裏打嗎?而城中村和城市郊區,從土地革命、抗日戰爭到解放戰爭,絕大多數是國統區,不是根據地(當然,這裏不是故意分為國統區和根據地。解放後,全國大陸都是解放區)。井岡山、興國、延安、紅安(黃安)、遵義、西北坡等,這些革命老區、山區的農民,你將土地分到每家每戶每個人頭上都有什麽作用?這些農民要的是錢、是社會保障,政府不給錢援助,社會保障不保障,給他們再多的土地也沒有用,他們還不是一代又一代的麵朝黃土背朝天?說什麽“土地還得農民去耕種、使用”,如果他們不耕種這些土地撂荒起來,或者私自出租或私自合夥搞房地產,政府不就照樣束手無策了嗎?土地國有化會阻礙農民耕種、使用土地嗎?人為地製造城市和農村土地二元化、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二元化,不是將中國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製製度向前推進,而是止步不前了。
再說,城市的土地全部收歸國有,農村的土地不收歸國有,這對於城市集體和城市居民來說,太不公平了吧?要保護公權或者保護私權,大家都是一致的,大家都是生長在一個社會主義大家庭裏的嘛!修改憲法和資源配置,不但要為一部分人、一代人著想,而且要為全中國人民、為幾代人甚至幾十代人著想,才是公正廉明的。
三、城市和農村土地所有權國有製未同步,農村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製如何能夠生效的問題
以上兩大問題,是客觀存在的問題。如果從感性認識升華到理性認識,也會麵臨著一些現實性問題。
1.農村集體實際上已經基本不複存在,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
什麽是集體?什麽是集體所有製?什麽是集體經濟?
《現代漢語詞典》解釋“集體”一詞,認為“許多人合起來的有組織的整體(跟‘個人’相對)”就是集體;認為“集體經濟”是“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製和共同勞動為基礎的經濟形式”;認為“集體所有製”是“社會主義所有製的低級形式,主要的生產資料、產品等歸生產者集體所有”。(《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務館第1版1983年第46次印刷第627頁)
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形態不再存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製,也不共同勞動,也不是產品統一分配,而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私人生產、分配形式,生產資料一般為家庭所有,包括了土地使用權也不是集體所有,而是家庭個人所有。
人民公社撤銷以後,加上生產大隊、生產小隊這三級公有製全部瓦解。而現有的行政村、組隻是行政單位,這就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的問題。
2.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虛位,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客體同樣虛位
由農村集體虛位,可以推導出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虛位。假設,農村集體不是虛位又怎麽樣呢?
我們假設農村確實是集體,他們行使的權能也隻有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三大權益,沒有自主、自由買賣土地的自物權,也隻能由政府主導統一買賣土地。就憑這一點,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也不存在。
3.“一物一權主義”土地所有權主體與客體的推定結果
第1、第2題是經過簡單類比推理來說明問題的。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通過物權確定法則來解構土地所有權二元化問題。
“一物一權主義”是法學家們總結人類社會幾千來物權法製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結晶,並使之成為人們確認物權的一個基本原則。
“一物一權主義”原則的要義,在於兩個方麵:第一,在一個物上隻能成立一個所有權;第二,一個所有權客體隻能是一個物。其理由是:一來,為了確定物權人支配的標的物的範圍,以及使物權人支配的標的物的外部範圍得以明確化,需要實行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主義);二來,避免物權關係的複雜化;三來,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難及保護交易安全。
從“一物一權主義”原則的第一步來看,要看將所有權的主體辨認出來,然後加以確定。而其主體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主體,而不是虛構的其他什麽“主體”。既然農村集體已經不複存在,農村個人也隻能行使土地使用權,理所當然地由國家成為事實上的土地所有權主體;
從“一物一權主義”原則的第二步來看,由於集體與集體土地所有權這個主體權利不存在,自然而然地其客體也不屬於集體。既然農村集體已經不複存在,農村個人也隻能行使土地使用權,理所當然地由國家成為事實上的土地所有權主體。
四、城市和農村土地所有權國有製未同步,舊政策與後現代社會發生了很大的矛盾
許多跡象表明,由於城市和農村土地所有權國有製未同步,土地物權十分紊亂,製訂和執行土地新政遇到了很大阻力。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未使農民得到多少實惠,許多地方許多事情卻適得其反。
1.土地所有權二元化與後現代社會工業化、城市化發展形勢不怎麽合拍
我們知道,農業社會、農村社會的土地物權與工業化社會、城市化社會的土地物權方針有很大區別。主要區別在於:一是前者私益性土地物權占主流,後者公益性土地物權占主流,而統領土地所有權最合適的唯一權利人選隻能是國家;二是前者的土地集約化利用率、節約率、收益率、增長率等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指標遠遠不及後者,農村集體往往承擔不起土地所有權人的責任,而統領土地所有權最合適的唯一權利人選隻能是國家;三是農村閑置、擱荒的土地很多,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利用價值,實行家庭承包製以來,給定了農業生產自由化,農業產值徘徊不前,穀賤傷農,農民們紛紛進城打工,農村閑置、擱荒的土地越來越多。農村集體權力有限,管不住農村閑置、擱荒的土地問題。但是,城市經濟建設和房地產建設、公益事業建設高速發展,土地缺口卻越來越大,形成劇烈的反差。
2.老土地所有權概念與新土地所有權概念如何銜接
全世界的所有權概念不是統一的,有一項權能製、二項權能製、三項權能製、四項權能製等幾個品種。品種不一樣,所有權的內涵和外延也不一樣。我國建國60多年來,多數時間是默認“一項權能製”,即單純的占有權被確定為所有權。1986年4月12日通過的《民法通則》第一次正式亮出“所有權”的定義:“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才開始了“四項權能製”。
但是,八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比民法通則早幾年通過。當時關於所有權是“一項權能製”。
中國社科院語言所1978年編寫、商務印務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對所有權的解釋是這樣的:“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於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占有權。所有權是由所有製形式決定的,它是生產關係上的所有製在立法上的表現。”(《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務館第1版1983年第46次印刷第1104頁)
之所以要將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同樣對待,其直接目的,就是防止單位和個人擅自買賣土地,隨意改變土地用途;其間接目的,就是利用土地這種最緊缺的資源,作出最有利的選擇,發揮最有效的使用效果,並為經濟社會全體公民分享使用權、收益權,分享土地製度改革的成果,受益最大的是農村每個家庭與個人。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48條
相關名詞:【國家原野自然資源專有所有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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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農村土地所有權國有製未同步,必然會導致物權失衡。其中,包括了1農村集體與城市集體的物權失衡;2農村土地使用權集體、個人與城市土地使用權單位、個人的物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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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土地物權失衡的問題,是農村土地使用權集體、個人與城市土地使用權單位、個人的物權失衡,則更廣、更複雜。也是不符合商品交換規則和商品價值規律,但涉及到的問題更多,更加不可思議。
1.雖然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虛權,但是,國家在征收農村土地時,有征地經濟補償和經濟補助的項目,農民可以得到實惠。當然,這樣做是必要和正確的。
2.雖然城市國家的土地所有權是實權,但是,國家在征用城市土地時,無征地經濟補償和經濟補助的項目,城市集體、城市國有企業及其職工,以及被征用的私人宅基地的業主,得不到實惠。當然,這樣做是不正確的。城市征收、征用土地,最大的贏家是房地產開發商,其次是地方政府。
3.雖然農村集體未付出什麽代價,卻徑直取得土地所有權,但是,土地開發商無論花費多少價錢,無論花費多少億元的代價,仍然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這不符合商品交換規則和物權價值規律。
4.雖然農村集體未付出什麽代價,卻徑直取得土地所有權,但是,城鄉居民購買商品房,一般會付出很高的價錢,其中包括了土地使用費,所獲得土地權利也是土地使用權。這不符合商品交換規則和價值價值規律。
二、城市和農村土地所有權國有製未同步,地區物權失衡問題長期存在
八二憲法出台以後,形勢就急轉直下了,土地所有權二元化的口子一開,就象脫韁的野馬一般桀驁不馴。再說,實踐證明,當時多數人的觀點,許多是虛偽的。如解放前農民打土豪鬧革命那陣子,是在城中村和城市郊區裏打嗎?而城中村和城市郊區,從土地革命、抗日戰爭到解放戰爭,絕大多數是國統區,不是根據地(當然,這裏不是故意分為國統區和根據地。解放後,全國大陸都是解放區)。井岡山、興國、延安、紅安(黃安)、遵義、西北坡等,這些革命老區、山區的農民,你將土地分到每家每戶每個人頭上都有什麽作用?這些農民要的是錢、是社會保障,政府不給錢援助,社會保障不保障,給他們再多的土地也沒有用,他們還不是一代又一代的麵朝黃土背朝天?說什麽“土地還得農民去耕種、使用”,如果他們不耕種這些土地撂荒起來,或者私自出租或私自合夥搞房地產,政府不就照樣束手無策了嗎?土地國有化會阻礙農民耕種、使用土地嗎?人為地製造城市和農村土地二元化、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二元化,不是將中國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製製度向前推進,而是止步不前了。
再說,城市的土地全部收歸國有,農村的土地不收歸國有,這對於城市集體和城市居民來說,太不公平了吧?要保護公權或者保護私權,大家都是一致的,大家都是生長在一個社會主義大家庭裏的嘛!修改憲法和資源配置,不但要為一部分人、一代人著想,而且要為全中國人民、為幾代人甚至幾十代人著想,才是公正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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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大問題,是客觀存在的問題。如果從感性認識升華到理性認識,也會麵臨著一些現實性問題。
1.農村集體實際上已經基本不複存在,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
什麽是集體?什麽是集體所有製?什麽是集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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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形態不再存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製,也不共同勞動,也不是產品統一分配,而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私人生產、分配形式,生產資料一般為家庭所有,包括了土地使用權也不是集體所有,而是家庭個人所有。
人民公社撤銷以後,加上生產大隊、生產小隊這三級公有製全部瓦解。而現有的行政村、組隻是行政單位,這就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的問題。
2.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虛位,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客體同樣虛位
由農村集體虛位,可以推導出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虛位。假設,農村集體不是虛位又怎麽樣呢?
我們假設農村確實是集體,他們行使的權能也隻有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三大權益,沒有自主、自由買賣土地的自物權,也隻能由政府主導統一買賣土地。就憑這一點,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也不存在。
3.“一物一權主義”土地所有權主體與客體的推定結果
第1、第2題是經過簡單類比推理來說明問題的。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通過物權確定法則來解構土地所有權二元化問題。
“一物一權主義”是法學家們總結人類社會幾千來物權法製理論與實踐經驗的結晶,並使之成為人們確認物權的一個基本原則。
“一物一權主義”原則的要義,在於兩個方麵:第一,在一個物上隻能成立一個所有權;第二,一個所有權客體隻能是一個物。其理由是:一來,為了確定物權人支配的標的物的範圍,以及使物權人支配的標的物的外部範圍得以明確化,需要實行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主義);二來,避免物權關係的複雜化;三來,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難及保護交易安全。
從“一物一權主義”原則的第一步來看,要看將所有權的主體辨認出來,然後加以確定。而其主體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主體,而不是虛構的其他什麽“主體”。既然農村集體已經不複存在,農村個人也隻能行使土地使用權,理所當然地由國家成為事實上的土地所有權主體;
從“一物一權主義”原則的第二步來看,由於集體與集體土地所有權這個主體權利不存在,自然而然地其客體也不屬於集體。既然農村集體已經不複存在,農村個人也隻能行使土地使用權,理所當然地由國家成為事實上的土地所有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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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跡象表明,由於城市和農村土地所有權國有製未同步,土地物權十分紊亂,製訂和執行土地新政遇到了很大阻力。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未使農民得到多少實惠,許多地方許多事情卻適得其反。
1.土地所有權二元化與後現代社會工業化、城市化發展形勢不怎麽合拍
我們知道,農業社會、農村社會的土地物權與工業化社會、城市化社會的土地物權方針有很大區別。主要區別在於:一是前者私益性土地物權占主流,後者公益性土地物權占主流,而統領土地所有權最合適的唯一權利人選隻能是國家;二是前者的土地集約化利用率、節約率、收益率、增長率等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指標遠遠不及後者,農村集體往往承擔不起土地所有權人的責任,而統領土地所有權最合適的唯一權利人選隻能是國家;三是農村閑置、擱荒的土地很多,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利用價值,實行家庭承包製以來,給定了農業生產自由化,農業產值徘徊不前,穀賤傷農,農民們紛紛進城打工,農村閑置、擱荒的土地越來越多。農村集體權力有限,管不住農村閑置、擱荒的土地問題。但是,城市經濟建設和房地產建設、公益事業建設高速發展,土地缺口卻越來越大,形成劇烈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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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八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比民法通則早幾年通過。當時關於所有權是“一項權能製”。
中國社科院語言所1978年編寫、商務印務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對所有權的解釋是這樣的:“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於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占有權。所有權是由所有製形式決定的,它是生產關係上的所有製在立法上的表現。”(《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務館第1版1983年第46次印刷第11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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