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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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105-1
所有權製度
一、基本概念
所有權製度,是指由製度物權法係為主、由普通物權法係和擔保物權法係為輔而統一規定的財產所有權製度,包括專屬所有權製度、專有所有權製度、專控所有權製度、一般所有權製度和信托所有權製度、製度信托所有權製度,由定向的和競爭的兩大板塊組成,成為整個社會政治經濟製度與人身權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的所有權製度仍然是等級財產權製度,不同性質的所有權具有不同的功能作用。
所有製可以部分地決定所有權,某些所有權可以為所有製服務。國家、集體等所有製擁有某些優先的定向的特種所有權,這種特殊的所有製製度與所有權製度是基本平行的財產權加人身權製度。運用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製訂和實行所有權製度,正確規範與調整各種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至關重要,對於抓綱治國、安居樂業、和諧發展、共同致富等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所有權製度,是每種經濟社會中最基本的經濟製度與財產權製度,對於每個人的生產生活產生一生的影響。成文法的所有權製度充分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與決心,習慣法的所有權製度體現了民眾約定俗成的意義與做法。
動產的所有權製度基本上可以由經濟法來調整與規範,故在物權法中規定的對象較少一些。不動產的所有權製度在物權法中規定得比較多一些,特別是土地的所有權製度,與所有製製度關係密切,且其物權關係相當複雜,故有向公共所有製傾斜和向私有製傾斜兩種旗幟鮮明的所有權製度,社會主義國家選擇的是前一種所有權製度,資本主義國家選擇的是後一種所有權製度。
物權法基本上從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製度來規定的,可以稱之為生產關係的所有權製度,這種製度與所有製製度有一定的淵源。生活資料的所有權製度,除了土地所有權製度以外,可以認為是最開放的財產權製度,人們可以在一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各種所有製分配中取得私有財產,如一次分配中的勞動所得、二次分配中的福利所得等,盡管各國物權法中規定得很少,卻是客觀存在的事物。
所有權製度主要是從憲法、行政法等特別法中集中規定的,物權法和財產法可以將所有權製度具體化,並且在實際應用中大行其道。所有權製度是所有製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前者主要是從私法上或者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中進行調整與規範的,後者主要是從公法上或者製度物權法中進行調整與規範的;前者是具體化、對象化的規定,後者是抽象化、總體化的規定;所有製製度是個框架性的規定,為所有權製度提供基本原則、基本方針,所有權製度在參照所有權製度基礎上有一個相對彈性的空間。因此,所有權製度與所有製製度是一個交叉性的概念,並不是完全統一的概念。
二、簡述中國的所有權製度
從《中國法製史》上來看,中國古代即清末以前的立法有“重刑輕民”和“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等現象。可以肯定的是,從夏、商、周至元、明、清各個朝代,土地所有權製度與動產所有權製度呈兩極分化狀態,前者以國有製為主體,後者以私有製為主體。《詩?小雅?北山》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就包括了土地國有製和臣民國有製兩個法律要點。實質上,所謂土地所有權王有製,相當於國家的信托土地所有權製度。不過,中國古代幾乎沒有“所有權”這個概念,宋代以前,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均稱之為財主權。宋代以後,不動產主要指田宅,謂之產、業,所有權人為業主;動產包括六畜、奴婢,有時也包括附著於土地的礦物、植物,還有貨幣、有價證券,這些被稱之為物或財物,其所有權稱之為物主權。(張晉藩主編《中國法製史》第189頁)
中國古代的所有權製度有一個明顯的特點之一,是盡管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都是私有製社會,都會不遺餘力地保護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和礦產資源所有權。曆代皇帝更迭幾輪以後,官田包括屯田、官莊田盛行向商人或者有錢的富農出賣的現象比較普遍,特別是明中葉、清中葉以後是如此。
清朝末年,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所有權製度與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所有權製度開始接軌的時期,“破舊”與“立新”在艱難曲折中跚跚而行。宣統三年九月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吸收了近代資本主義民法原則,同時保留了封建殘餘。其中,物權法編規定了所有權以及所有權製度的基本原則。土地所有權以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擔保物權、抵押權、不動產質權等,構成了層次分明的物權關係。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陸續公布的《********民法》,是中國曆史上正式頒布的第一部民法典。第三編是物權,包括通則、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占有等十章。實質上,所有權以及所有權製度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與《大清民律草案》大同小異,並有所補充。《********民法》在中國大陸沿用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被廢除時止,在台灣省則沿用至今。
1927年至1949年,革命根據地民主政權製訂的所有權製度,性質上呈u字形跌宕起伏。上升階段:1927~1936年,因為國共兩黨合作破裂,革命根據地民主政權製訂的所有權製度,多數是“公物權優先,兼顧私物權”。《井岡山土地法》、《興國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等法令,基於製度物權法對於當時最主要的所有權進行原則性規定。參照了蘇聯土地法令的“殺富濟貧法”、“沒收分配法”和中國古代的“新時代的重新洗牌法”、太平天國和孫中山政權的“平均地權法”。但由於經驗不足或者急於求成,或者由於土地改革路線的分歧,對於沒收土地的對象忽左忽右,但總體上是從過緊改變為適當放鬆。總的方針是,打擊封建地主或富農、豪紳、軍閥、官僚及其他大私有者,保護貧農、雇農,團結中農。
1937~1945年,由於國共兩黨再度合作統一抗日,兩種所有權製度不僅在一國之內共存,甚至在人民民主政權管轄範圍內,國民黨政府的某些法律亦與根據地的法律同時並行不悖,當然也包括國民政府製訂的《********民法》在內。就是說,在全國總體上來說,或者在全部的抗日根據地來說,所有權製度弱化了公有製勢力範圍,強化了私有製勢力範圍。為了建立廣泛的抗日民主統一戰線,“減租減息”和“打漢奸,分田地”是此時的所有權製度特點。
1946~1949年,因為國共兩黨合作再次破裂,並打起了大規模的內戰,促使全國各個解放區及時地調整了民主主義的所有權製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權製度。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的《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決定將減租減息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在全國土地會議上製定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製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製度”;沒收地主、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團體及富農按平均分配原則多餘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分配的土地歸個人所有,政府發給土地產權證。這一時期土地改革的偉大意義,使得“平均地權”的理想成為現實,也極大地鼓舞了廣大農民大力支援解放戰爭的積極性,
以上主要參見(張晉藩主編《中國法製史》第320頁、第383頁、400~401頁)
三、中國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製度
2007年3月16日,新中國醞釀13年《物權法》麵世,從而使得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權製度更加明朗,更有條理性和指導性。實際上,是在明確規定了國家所有權製度和集體所有權製度基本範圍基礎上,再行零散地規定私人及其他人的所有權。這是因為全民所有製、集體所有製中有一些資源類的專屬或者專有、專控所有權。
如礦藏、水流、海域、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土地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除了自然資源以外,人造資源之國家的專屬或者專有、專控所有權也有相應的規定,如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另外,國家或者全民所有的專屬或者專有、專控所有權的資產,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動產和動產及其他的方麵的信托所有權。除此之外,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般所有權,也屬於國家所有。
規範屬於國家所有的專屬或者專有、專控所有權,以往是散布在憲法和數十甚至於數百部行政法、資源法或者經濟法之中,《物權法》將幾乎全部的專屬或者專有、專控所有權歸納在一起,便於大家從總體上進行了解與掌握。而對於流通領域內屬於國家所有的一般所有權,則完全適用於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並沒有特別的規定。
集體所有製關於專有、專控和一般所有權,如物權法第58條規定的那樣: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關於集體所有的專有、專控所有權,以往是散布在製度物權法之中,《物權法》將幾乎全部的專有、專控所有權歸納在一起,便於大家從總體上進行了解與掌握。
關於私人、其他人的所有權,《物權法》沒有列舉專控所有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規定了業主的專有權。他們的大多數屬於一般的所有權,是各種經濟領域中各個物權主體普遍通用的所有權。
實際上,除了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所有權以外,應該還有一種主體的所有權,即合有製的所有權。雜交所有製的包括公私合營所有製的、中外合資所有製的,以及上市公司所有製的,或者還包括合夥所有製的,他們應當是另類的所有權,即合有製的所有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9條
相關名詞:【所有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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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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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製度
一、基本概念
所有權製度,是指由製度物權法係為主、由普通物權法係和擔保物權法係為輔而統一規定的財產所有權製度,包括專屬所有權製度、專有所有權製度、專控所有權製度、一般所有權製度和信托所有權製度、製度信托所有權製度,由定向的和競爭的兩大板塊組成,成為整個社會政治經濟製度與人身權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主義的所有權製度仍然是等級財產權製度,不同性質的所有權具有不同的功能作用。
所有製可以部分地決定所有權,某些所有權可以為所有製服務。國家、集體等所有製擁有某些優先的定向的特種所有權,這種特殊的所有製製度與所有權製度是基本平行的財產權加人身權製度。運用係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製訂和實行所有權製度,正確規範與調整各種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至關重要,對於抓綱治國、安居樂業、和諧發展、共同致富等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所有權製度,是每種經濟社會中最基本的經濟製度與財產權製度,對於每個人的生產生活產生一生的影響。成文法的所有權製度充分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與決心,習慣法的所有權製度體現了民眾約定俗成的意義與做法。
動產的所有權製度基本上可以由經濟法來調整與規範,故在物權法中規定的對象較少一些。不動產的所有權製度在物權法中規定得比較多一些,特別是土地的所有權製度,與所有製製度關係密切,且其物權關係相當複雜,故有向公共所有製傾斜和向私有製傾斜兩種旗幟鮮明的所有權製度,社會主義國家選擇的是前一種所有權製度,資本主義國家選擇的是後一種所有權製度。
物權法基本上從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製度來規定的,可以稱之為生產關係的所有權製度,這種製度與所有製製度有一定的淵源。生活資料的所有權製度,除了土地所有權製度以外,可以認為是最開放的財產權製度,人們可以在一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各種所有製分配中取得私有財產,如一次分配中的勞動所得、二次分配中的福利所得等,盡管各國物權法中規定得很少,卻是客觀存在的事物。
所有權製度主要是從憲法、行政法等特別法中集中規定的,物權法和財產法可以將所有權製度具體化,並且在實際應用中大行其道。所有權製度是所有製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前者主要是從私法上或者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中進行調整與規範的,後者主要是從公法上或者製度物權法中進行調整與規範的;前者是具體化、對象化的規定,後者是抽象化、總體化的規定;所有製製度是個框架性的規定,為所有權製度提供基本原則、基本方針,所有權製度在參照所有權製度基礎上有一個相對彈性的空間。因此,所有權製度與所有製製度是一個交叉性的概念,並不是完全統一的概念。
二、簡述中國的所有權製度
從《中國法製史》上來看,中國古代即清末以前的立法有“重刑輕民”和“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等現象。可以肯定的是,從夏、商、周至元、明、清各個朝代,土地所有權製度與動產所有權製度呈兩極分化狀態,前者以國有製為主體,後者以私有製為主體。《詩?小雅?北山》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就包括了土地國有製和臣民國有製兩個法律要點。實質上,所謂土地所有權王有製,相當於國家的信托土地所有權製度。不過,中國古代幾乎沒有“所有權”這個概念,宋代以前,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均稱之為財主權。宋代以後,不動產主要指田宅,謂之產、業,所有權人為業主;動產包括六畜、奴婢,有時也包括附著於土地的礦物、植物,還有貨幣、有價證券,這些被稱之為物或財物,其所有權稱之為物主權。(張晉藩主編《中國法製史》第189頁)
中國古代的所有權製度有一個明顯的特點之一,是盡管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都是私有製社會,都會不遺餘力地保護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和礦產資源所有權。曆代皇帝更迭幾輪以後,官田包括屯田、官莊田盛行向商人或者有錢的富農出賣的現象比較普遍,特別是明中葉、清中葉以後是如此。
清朝末年,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所有權製度與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所有權製度開始接軌的時期,“破舊”與“立新”在艱難曲折中跚跚而行。宣統三年九月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吸收了近代資本主義民法原則,同時保留了封建殘餘。其中,物權法編規定了所有權以及所有權製度的基本原則。土地所有權以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擔保物權、抵押權、不動產質權等,構成了層次分明的物權關係。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陸續公布的《********民法》,是中國曆史上正式頒布的第一部民法典。第三編是物權,包括通則、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占有等十章。實質上,所有權以及所有權製度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與《大清民律草案》大同小異,並有所補充。《********民法》在中國大陸沿用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被廢除時止,在台灣省則沿用至今。
1927年至1949年,革命根據地民主政權製訂的所有權製度,性質上呈u字形跌宕起伏。上升階段:1927~1936年,因為國共兩黨合作破裂,革命根據地民主政權製訂的所有權製度,多數是“公物權優先,兼顧私物權”。《井岡山土地法》、《興國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等法令,基於製度物權法對於當時最主要的所有權進行原則性規定。參照了蘇聯土地法令的“殺富濟貧法”、“沒收分配法”和中國古代的“新時代的重新洗牌法”、太平天國和孫中山政權的“平均地權法”。但由於經驗不足或者急於求成,或者由於土地改革路線的分歧,對於沒收土地的對象忽左忽右,但總體上是從過緊改變為適當放鬆。總的方針是,打擊封建地主或富農、豪紳、軍閥、官僚及其他大私有者,保護貧農、雇農,團結中農。
1937~1945年,由於國共兩黨再度合作統一抗日,兩種所有權製度不僅在一國之內共存,甚至在人民民主政權管轄範圍內,國民黨政府的某些法律亦與根據地的法律同時並行不悖,當然也包括國民政府製訂的《********民法》在內。就是說,在全國總體上來說,或者在全部的抗日根據地來說,所有權製度弱化了公有製勢力範圍,強化了私有製勢力範圍。為了建立廣泛的抗日民主統一戰線,“減租減息”和“打漢奸,分田地”是此時的所有權製度特點。
1946~1949年,因為國共兩黨合作再次破裂,並打起了大規模的內戰,促使全國各個解放區及時地調整了民主主義的所有權製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權製度。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的《關於土地問題的指示》,決定將減租減息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在全國土地會議上製定通過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製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製度”;沒收地主、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團體及富農按平均分配原則多餘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分配的土地歸個人所有,政府發給土地產權證。這一時期土地改革的偉大意義,使得“平均地權”的理想成為現實,也極大地鼓舞了廣大農民大力支援解放戰爭的積極性,
以上主要參見(張晉藩主編《中國法製史》第320頁、第383頁、400~401頁)
三、中國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製度
2007年3月16日,新中國醞釀13年《物權法》麵世,從而使得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權製度更加明朗,更有條理性和指導性。實際上,是在明確規定了國家所有權製度和集體所有權製度基本範圍基礎上,再行零散地規定私人及其他人的所有權。這是因為全民所有製、集體所有製中有一些資源類的專屬或者專有、專控所有權。
如礦藏、水流、海域、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土地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除了自然資源以外,人造資源之國家的專屬或者專有、專控所有權也有相應的規定,如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另外,國家或者全民所有的專屬或者專有、專控所有權的資產,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動產和動產及其他的方麵的信托所有權。除此之外,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般所有權,也屬於國家所有。
規範屬於國家所有的專屬或者專有、專控所有權,以往是散布在憲法和數十甚至於數百部行政法、資源法或者經濟法之中,《物權法》將幾乎全部的專屬或者專有、專控所有權歸納在一起,便於大家從總體上進行了解與掌握。而對於流通領域內屬於國家所有的一般所有權,則完全適用於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並沒有特別的規定。
集體所有製關於專有、專控和一般所有權,如物權法第58條規定的那樣: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關於集體所有的專有、專控所有權,以往是散布在製度物權法之中,《物權法》將幾乎全部的專有、專控所有權歸納在一起,便於大家從總體上進行了解與掌握。
關於私人、其他人的所有權,《物權法》沒有列舉專控所有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規定了業主的專有權。他們的大多數屬於一般的所有權,是各種經濟領域中各個物權主體普遍通用的所有權。
實際上,除了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所有權以外,應該還有一種主體的所有權,即合有製的所有權。雜交所有製的包括公私合營所有製的、中外合資所有製的,以及上市公司所有製的,或者還包括合夥所有製的,他們應當是另類的所有權,即合有製的所有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39條
相關名詞:【所有權】
字數: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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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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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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