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擔保?是一種非典型擔保,即?眾所周知?的??”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融資?方式?。具體是指債權人與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或第三方)達成的一種合同安排,其中擔保人事先將擔保財產交付或登記給債權人,使債權人獲得這份擔保財產的所有權。在債務人履行完債務後,債權人將會將該財產的所有權重新返還給擔保人。


    從表麵上看,“讓與擔保”作為一種擔保,似乎與傳統的抵押、質押、保證等典型擔保方式沒有太大差異。然而,在“讓與擔保”中,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務到期時將標的物轉移給債權人,用以擔保債務的清償。這種擔保機製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以確保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能夠優先以拍賣所得的價款進行清償。因此,“讓與擔保”實質上是物的擔保,保障債權的實現,而不是債的擔保。


    讓與擔保的獨特性體現在多個方麵,它不僅為債權人提供了一種強有力的擔保手段,同時也保障了債務人的權益。通過讓與擔保,債務人可以在債務到期前繼續享有標的物的使用效益,而不必像傳統擔保方式那樣在形式上失去了對標的物的權益。這種綜合性擔保方式能夠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益,促進雙方在交易中的信任與合作。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讓與擔保的認可也在逐步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11號裁判觀點明確了讓與擔保的合同效力。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讓與擔保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和解釋。2020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3條?為其提供了司法依據。同時,民法典的實施也對讓與擔保的規則進行了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製度的解釋》的生效?使其在法律上得以合法存在。


    讓與擔保在我國複蘇並盛行,並在法律上得到認可,其主要原因在於其天然的簡捷性。相比於繁瑣的抵押、質押程序,讓與擔保能夠通過物權形式上的轉讓,更加便捷地實現擔保效果。此外,不動產領域傳統的抵押、質押也存在一些限製,而讓與擔保在這方麵具有天然的優勢,更加符合現代社會經濟交易的需求。


    然而,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方式,讓與擔保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引發了一些爭議和挑戰。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在於其與過去法律規定的一些規則存在衝突。例如,讓與擔保是否涉及虛假表示、是否規避了流押(質)禁止之規定、是否違反了物權法定主義等問題都引起了不同的觀點。然而,隨著我國民法典的實施,讓與擔保的擔保效力在法律層麵逐漸明確。


    一方麵,作為一種合同,依法與合同自由原則相符,隻要“讓與擔保”合同本身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其效力應當被認可。然而,對於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也需要在判定其效力時進行嚴格的審查。另一方麵,在物權效力方麵,如果擔保物已經實際交付或已經變更登記至債權人名下,可以認定其在特定情況下產生了一定的物權效力,即使其在擔保物所有權的設立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


    然而,讓與擔保的發展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規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進一步明確讓與擔保與其他擔保方式的界限,防範虛假表示等不當行為的發生。此外,對於讓與擔保合同的約定應當注重合同的真實意圖,避免合同形式化而忽略實質性內容。同時,在法律層麵,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讓與擔保的適用範圍、效力等問題,以確保其在實踐中能夠穩健地運行。


    總結?而言?,讓與擔保作為一種傳統的非典型擔保方式,正逐漸在我國借貸交易中嶄露頭角。其獨特的性質和效力使其在現代經濟環境下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我國民法典的指引下,讓與擔保的地位將逐漸得到明確,同時也需要在實踐中加以規範和完善。未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讓與擔保有望在借貸領域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提供更加靈活和創新的擔保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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