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法官朋友,到了退休年限,想圓一下律師夢,搞二次就業。
法官當律師這事兒,上麵出台不少文件,有些規定還是要遵守的,否則辛苦取得的律師證就可能麵臨被注銷。
執業有風險,入坑需謹慎。
二
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司發通〔2021〕61號文件規定:
一、法院離任(開除、辭職、退休)人員在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終身不得在原任職法院代理案件。
二、被開除公職的法院工作人員終身不得在律所從事任何工作。
三、辭去公職或退休的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四級高級及以上法官,四級高級法助以上及相當職級層次的審輔人員在離職3年內。
其他辭去公職或退休的法院工作人員在離職2年內,不得到原任職法院管轄地區的律所幹律師或擔任法顧、行政人員等。
(法官分為十二級:首席大法官、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
四、法官擬在離任後幹律師或擔任律所法顧、行政人員的,應當在離任時向所在法院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
五、法院離任人員向律協申請律師實習登記時,應當主動報告曾在法院工作的情況,並作出遵守從業限製的承諾。
律協應當嚴格審核,就存在不宜幹律師的情形征求法院意見,對不符條件的不予實習登記。
司法局在辦理離任法官申請律師執業核準時,應嚴格把關,對不符條件的不予核準執業。
六、法院退休人員幹律師或擔任律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應當嚴格執行中組部中組發〔2013〕18號文件規定,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出法院,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
三
中組部中組發〔2013〕18號《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
經批準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
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
四
《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相關規定適用問題的通知,律工組〔2021〕19號文件規定:
在申請律師執業或受聘於律所時未嚴格執行“中組發【2013】18號”的規定和審批程序,也未按規定將行政、工資關係等轉出法院,屬於違規幹律師或擔任律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情形。
應當由司法局要求其申請注銷律師律師證、與律所解除勞動勞務關係,或依法注銷其律師證或責令律所與其解除勞動勞務關係,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退休人員原任職法院。
五
該文件一發,就在江湖上曾掀起一股腥風血雨。
廣州省司法廳曾向一位退休法官律師發出關於規範法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通知,要求該律師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供證明已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出原單位,不再保留機關待遇的材料,否則注銷律師證。
濟南市司法局也曾通牒,要求退休法官律師,立即將行政、工資關係轉出法院,否則注銷律師證。
甚至,有退休檢察官直接曬出律師證注銷證明。
六
一石激起千層浪,最出名的浪當屬“72名退休法官檢察官向司法部複議”,72名壯士認為:
一、中組發〔2013〕18號第四條中的“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明顯是針對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任職的情形。
而19號文明顯曲解18號文的精神,將18號文無限擴大並適用於所有法檢退休人員。
二、已執業的法檢退休人員行政、工資等關係怎麽轉,司法局不知道,法院檢察院也不知道。
因為法檢人員退休後,人事檔案須移交組織部門管理,而退休人員每月領取的是養老金,不是工資,且該養老金由社保中心統一發放。
從這方麵看,法檢退休人員的行政、工資關係一退休就移出原單位了,當然不可能再享受任何機關待遇,但19號通知卻罔顧事實,強製要求開具已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出法院檢察院,已不再保留機關各種待遇的證明,否則算違規執業。
總之,這文件曲解法律,擴大打擊範圍,不給退休老人一點活路,雖然72名好漢雖然把事情鬧到部裏,要求撤銷19號文,但最後部裏也是稀裏糊塗,以程序問題為由沒有受理。
七
問題的核心在於,退休法官究竟能不能一邊拿退休工資,一邊當律師,有雙重收入,我們曾就該問題致電北京市司法局,明確答複,必須放棄退休工資。
經向北京法院係統朋友了解,北京地區法院內部要求退休法官不準從事律師行業,也不準放棄退休待遇。當然可能理解不一樣,有些地方,隻要求原單位出具已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出法院,已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的證明即可,至於退休工資是否實際發放,在所不問。
法官當律師這事兒,上麵出台不少文件,有些規定還是要遵守的,否則辛苦取得的律師證就可能麵臨被注銷。
執業有風險,入坑需謹慎。
二
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司發通〔2021〕61號文件規定:
一、法院離任(開除、辭職、退休)人員在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終身不得在原任職法院代理案件。
二、被開除公職的法院工作人員終身不得在律所從事任何工作。
三、辭去公職或退休的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四級高級及以上法官,四級高級法助以上及相當職級層次的審輔人員在離職3年內。
其他辭去公職或退休的法院工作人員在離職2年內,不得到原任職法院管轄地區的律所幹律師或擔任法顧、行政人員等。
(法官分為十二級:首席大法官、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
四、法官擬在離任後幹律師或擔任律所法顧、行政人員的,應當在離任時向所在法院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
五、法院離任人員向律協申請律師實習登記時,應當主動報告曾在法院工作的情況,並作出遵守從業限製的承諾。
律協應當嚴格審核,就存在不宜幹律師的情形征求法院意見,對不符條件的不予實習登記。
司法局在辦理離任法官申請律師執業核準時,應嚴格把關,對不符條件的不予核準執業。
六、法院退休人員幹律師或擔任律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應當嚴格執行中組部中組發〔2013〕18號文件規定,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出法院,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
三
中組部中組發〔2013〕18號《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
經批準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
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
四
《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相關規定適用問題的通知,律工組〔2021〕19號文件規定:
在申請律師執業或受聘於律所時未嚴格執行“中組發【2013】18號”的規定和審批程序,也未按規定將行政、工資關係等轉出法院,屬於違規幹律師或擔任律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情形。
應當由司法局要求其申請注銷律師律師證、與律所解除勞動勞務關係,或依法注銷其律師證或責令律所與其解除勞動勞務關係,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退休人員原任職法院。
五
該文件一發,就在江湖上曾掀起一股腥風血雨。
廣州省司法廳曾向一位退休法官律師發出關於規範法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通知,要求該律師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供證明已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出原單位,不再保留機關待遇的材料,否則注銷律師證。
濟南市司法局也曾通牒,要求退休法官律師,立即將行政、工資關係轉出法院,否則注銷律師證。
甚至,有退休檢察官直接曬出律師證注銷證明。
六
一石激起千層浪,最出名的浪當屬“72名退休法官檢察官向司法部複議”,72名壯士認為:
一、中組發〔2013〕18號第四條中的“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明顯是針對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任職的情形。
而19號文明顯曲解18號文的精神,將18號文無限擴大並適用於所有法檢退休人員。
二、已執業的法檢退休人員行政、工資等關係怎麽轉,司法局不知道,法院檢察院也不知道。
因為法檢人員退休後,人事檔案須移交組織部門管理,而退休人員每月領取的是養老金,不是工資,且該養老金由社保中心統一發放。
從這方麵看,法檢退休人員的行政、工資關係一退休就移出原單位了,當然不可能再享受任何機關待遇,但19號通知卻罔顧事實,強製要求開具已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出法院檢察院,已不再保留機關各種待遇的證明,否則算違規執業。
總之,這文件曲解法律,擴大打擊範圍,不給退休老人一點活路,雖然72名好漢雖然把事情鬧到部裏,要求撤銷19號文,但最後部裏也是稀裏糊塗,以程序問題為由沒有受理。
七
問題的核心在於,退休法官究竟能不能一邊拿退休工資,一邊當律師,有雙重收入,我們曾就該問題致電北京市司法局,明確答複,必須放棄退休工資。
經向北京法院係統朋友了解,北京地區法院內部要求退休法官不準從事律師行業,也不準放棄退休待遇。當然可能理解不一樣,有些地方,隻要求原單位出具已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出法院,已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的證明即可,至於退休工資是否實際發放,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