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判能力就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能力。司法審判能力的高低對實現司法公正和樹立司法權威有著重要的影響。下麵筆者結合審判實踐,談一下自己對司法審判能力問題的一些看法。


    一、影響審判能力的因素


    1、法律的滯後性及規定的不周到處對司法審判能力的影響


    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法律固有的滯後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這種局限性雖然通過不斷完善成文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但難以完全克服。因為任何實體法的製定都不可能包羅萬象、無所遺漏的羅列、調整和規範世間的一切事務,更何況我國的成文法都以原則性規定為主,與傳統大陸法係用數千條法律規定“試圖對各種特殊而細微的事實情況開列出各種具體的、實際的解決方法,其最終目的在於有效地為法官提供一個完整的辦案依據,以便使法官在審理任何案件時都能得心應手地“引律據典”的立法思想有較大的區別。實踐中,法律條文相互重疊、衝突、矛盾、文字模糊、表述不清、該規定而未規定的情況在所難免。這無疑進一步加劇了法官裁判的任意性,成文法固有的滯後性和規定的不周到處,會使法官對同一法律條文產生不同的理解,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司法尺度不一,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能力。


    2、法官隊伍素質的差異性對司法審判能力的影響


    近些年來,雖然我國的法官隊伍不斷得到壯大,但素質參差不齊,這主要是由於前幾年法官選任製度不規範所致,主要表現為法官的經曆不同、文化素質不同、接受法律教育程度不同,導致法官的司法理念大不相同,這種差異具體反映在審判案件中就出現不同的法官對相同的案件在證據認定、案情判斷和最後裁判的產生不同看法和結果。雖然,他們都遵循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訴訟原則,但法官素質的差異形成了不同的司法理念,影響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能力。


    3、孤立辦案、就案辦案、關門辦案對司法審判能力的影響


    筆者認為,孤立辦案、就案辦案、關門辦案是指不考慮案件事實發展的全過程,把本案事實從相關事實之中割裂開來,孤立片麵地認定本案事實,在適用法律時,不考慮法律規範的基本精神、法理依據、立法背景,簡單化地適用法律規範,在裁判案件時不考慮時間、環境因素以及社會效果,機械地生硬判決。就案辦案、孤立辦案和關門辦案沒有在事實的認定中真正做到法律上的認定,沒有在法律的適用上探求法律的深層含義,個案判決雖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可引,但適用的結果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基本精神的。在當前我們一些法官的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孤立辦案、就案辦案、關門辦案的思想意識,極大地影響人民法院審判能力的提高。


    二、提高審判能力的途徑


    1、依法裁判,克服片麵的機械思維


    依法裁判,要求法官準確、全麵地理解法律,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來適用法律,以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例如,以前法律沒有規定精神賠償,那麽對當事人的民事侵權精神賠償的請求,法官無法予以支持。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那麽對此類案件的訴訟請求就有法可依了。雖然民事侵權精神損害的情況始終是存在的,但以前法律沒有作出規定,法官就不得擅自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法官依法裁判必須克服機械思維。法官必須全麵把握法律的精神,避免機械地運用法律。


    2、不斷提高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適用方法


    法官如何依據法律和事實獲得個案裁判上的正確性,始終是審判的核心問題。法律推理就是主要方法之一。所以法官必須掌握一定的法律推理方式和司法邏輯方法,熟練地運用形式推理和辯證推理的方法,培養自己辯證思維的能力。尤其要注意培養正確運用證據規則來認定和判斷法律事實,不能憑經驗和直覺辦案,也不能為追求絕對真實而犧牲法律的社會正義,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應當根據司法原理或證據規則來進行理性思維,在事實和法律之間進行判斷,依法解決社會糾紛。


    3、合情合理,不能超越時空的概念


    我們許多法官都有這樣的經曆:有些判決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但自己感覺不盡合理,似乎法律和情理之間存在價值上的衝突。為什麽會出現矛盾和衝突?其內在的原因何在?


    這是因為我國的社會改革和經濟發展突飛猛進,同時促進了法製的發展和完善,許多法律在製定時反映了當時社會的客觀要求,但由於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使法律在製定後不久就滯後於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如果法官機械地運用法律來處理目前的案件,就可能出現合法但不盡合理的現象。


    如何克服裁判的這種缺陷,使合法性和合情合理融合起來,體現出司法的公正,公平,這就要求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時,本著貫徹法的價值精神,使得實施法律的結果符合情理。每一個案件發生都有其特定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是生活在這一環境之中的人,當事人的訴請是否合理、能否支持,當然首先看法律的規定,當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和規定不明確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結合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等因素來綜合考慮。


    我們應當用這個社會的一種普遍觀念來約束當事人,因為法律所維護的也是一種符合社會情理的秩序。在司法審判中,一味強調合法不合理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也是非常有害的。立法者在製定法律時,必然要求法律盡可能符合社會生活的情理,符合公眾所普遍認可的公正要求。


    司法審判就是要抽象的法律規範與具體的案件事實相結合,這取決於法官怎樣理解法律,如何把握法的價值。將法律規範適用於處理具體的案件,並不是一個死板、機械的過程,而是一項創造性的活動。真正理解和把握了立法的精神和價值,就能夠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借助於社會生活經驗知識,正確地解釋和運用法律,作出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公正裁判。”


    4、培訓職業道德意識


    一個法官的威望,一個法院的權威,往往來自法官的司法理念,法官的執業理念要求法官忠誠於法律,隻服從於法律,要求法官清正廉明、忠於職守;要求法官從內心牢固樹立公開、公平、公正、中立、文明、高效等現代司法理念。這些理念雖然屬於道德的範疇,但卻直接決定了法官在從事司法活動中的思維方式。道德是法律正常運轉的社會心理基礎,是法律順利實施的有力保障,對於國家機關人員來說,培養樹立良好的個人道德和職業道德,是其正確執法和司法的先決條件。因此,法官必須要努力培養自己的職業道德意識,不斷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素養,以形成正確的職業思維方式。


    5、堅持學習,正確理解和闡釋法律的精神


    這些年來,我國頒布實施了一大批法律、法規和發布了許多司法解釋,同時,許多法學理論亦在不斷更新。過去所形成的職權主義司法理念與市場經濟的矛盾日益突出,經濟主體的權利意識不斷提高,要求尊重當事人的主體權、民事主體地位平等、裁判者的中立性、防止突襲性裁判等思想逐步被接受和強調,當事人主義的司法理念已逐步取代了職權主義的司法理念。在這種情況下,一名法官不加強新的法學理論的學習,不加強新法及其立法思想的學習,他在適用法律時,尤其在法律存在漏洞或法律條文意義不明時,就很難對法律作出適應社會客觀發展的解釋,最終使自己的裁判無法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目標。作為法官,僅有為人民服務的願望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精通法律,抓住時間,忙中抽閑,認真學習,刻苦鑽研,始終保持對法律知識的追求不滿足、不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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