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工作也有六七年光景了,正好借著一位前輩的提議,總結一下這幾年的工作經曆,算不上經驗豐富,僅僅是一家之言而已。
一、民事審判不等於寫寫判決、開開庭
實話實說,雖然在民庭工作了將近五年,但一直從事家事審判工作,除了離婚、繼承還能說上兩句以外,談起其他類型的案子心裏確實沒底,這也是我一直以來畏懼入額的原因之一,但無論什麽案件,程序問題還是萬變不離其宗的。上大學時,有些人會跟我們講:“法官這個工作好,開個庭,把當事人說的話記錄下來,總結總結,攢個判決,隻要法律適用別錯了就行!”這樣聽起來會給人一種錯覺,感覺法官這個工作找個做過編程的機器人也能幹,輕鬆地很,這也讓我在那時對法官這個工作十分向往。但如果工作幾年再有人對我這樣講,我會毫不留情的把口中的粘稠物想法設法附著在對方的臉上,並伴有“呸”的動作和聲音。
我想無論什麽案件,都需要調解這樣一個可能愉快,也可能大部分時間處於痛苦和悲傷的過程。有人會問:“為什麽要調解呢?”原因有很多,總結起來就是三個,一者寫判決更費時間,再者判決以後可能雙方誰也不滿意,還有可能就是法律關係太亂,判決真的不會寫。而作為助理的我每天最開心的事情就是結案歸檔,看著係統裏的案件逐漸減少。當然,就像萬事萬物永遠都會趨於一個平衡點一樣,係統裏的案子也是如此,當你結了幾個就會陸續再上幾個,“子子孫孫無窮盡也”。
二、執行簡單?你來試試。
我一直覺得執行工作就是“萬事俱備隻欠東風”中的那個“東風”,由於大部分法官不是諸葛亮的原因,所以這波“借東風”的劇情有時很難上演,加之法院並不具備“印鈔”功能,導致相當一部分申請執行人的要求也難以滿足,這讓我不禁想起有些法院執行局門口會貼著類似於“執行有風險,借錢需謹慎”的提示標語。
到了執行局以後,突然我發現了一些奇怪的現象,有很多申請執行人會把自己口袋中的錢借給一些與自己相識不久的“朋友”,而且一借就是十幾萬、幾十萬,更有甚者無需對方提供任何擔保或者抵押,當看到這種情況時我的第一反應就是“利益”在作祟,深思熟慮後可能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自己囊中羞澀,難以理解這種借貸關係吧。
大部分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有三種,總結起來就是皆大歡喜(執行完畢)、估計有戲(終結執行)、基本夠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能不太準確,僅僅是我個人的一點理解。執行完畢無需多做解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其實也好理解,說起來也簡單,基本就是被執行人啥也沒有,執行工作暫時告一段落,但這並不意味著執行就結束了,而是這個案子要成為執行法官“永遠的牽掛”,一但發現財產線索立即恢複執行,直到徹底執行完畢。終結執行在一般情況下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是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的,還有少部分情況是因為人沒了或者是文書沒了,此處不再一一舉例,後麵還會簡單提及。(參見《民訴法》二百六十四條)
三、民事和執行哪家強?
先回答這個問題,總有人問是民庭好幹還是執行好幹,我想告訴你的是隻要是在法院工作就沒有好幹的,不存在哪家強的問題。在我看來,一個案件就如同一盤菜,如何讓他美味可口就需要立、審、執每一位法官的智慧和汗水,民事審判就像摘菜、切墩、配料等等前期工作,而執行就如同最後顛勺那麽一“哆嗦”,二者之間的相互配合也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審判與執行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需要判斷誰對誰錯,而後者基本不用,這也導致了對於當事人的態度也存在差別,倒不是說執行法官對待被執行人就必須橫眉立目,像預留生活費、租房費什麽的還是要搞起來的,去執行局之前我可能受傳統的“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觀念影響較深,不太理解這樣做的原因,後來工作了一段時間才明白了“文明執行”的道理,畢竟“人”才是最重要的!當然遇到老賴,就沒必要這麽客氣了,既然限高失信滿足不了你們,那隻能罰款拘留了。
但民事審判中,在判決沒有生效前,所謂的對錯還難以辨別,對待雙方當事人的態度還是要客氣一些,尤其在家事審判庭,對錯更是相對的,每個人都是家庭中的一員,除非存在家暴、吸毒等等原則性錯誤,對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事實,法官確實很難判斷,與其用冷冰冰的法條解決問題,還不如選擇調解更好一些。除非遇到極特殊的情況,民事法官對於不聽話當事人的懲戒手段也是少的可憐,常常采取肉嗓子幹嚎和法槌重敲兩種方式。
四、“調解”是個好東西。
調解幾乎被每個法官視為“掌上明珠”,可以說是除了撤訴結案之外的最佳選擇,有時撤訴並不意味著真正的案結事了,而調解可以做到這一點,雙方當事人找到一個平衡點,從而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到了執行階段,調解也很必要,隻是結案時的“稱呼”發生了一點點變化,第一種叫做和解長期履行,第二種被稱為和解並撤回,都不難理解,字麵意思而已,不同的是民事案件調解以後會出具民事調解書,而執行會出具執行裁定書,結案方式統一稱為終結執行,看似簡單,可被執行人也常用這種方式作為緩兵之計,達成協議不履行的情況比比皆是,到時申請執行人沒見到錢,可以向法院要求恢複執行,原承辦法官還得吭哧吭哧接著幹,心中的失落感可想而知。
但總而言之,無論從事審判還是執行,法官心中不變的就是保有一顆公正和善良之心,維護的都是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隻有先後之別,沒有輕重之分,如果有機會真的可以兩個部門都去鍛煉鍛煉,這樣可以培養兩種思維,並掌握兩種工作方法,在辦案過程中拓寬思路,尤其像我這種不是特別喜歡看理論的新人,兩個部門的經曆更是讓我受益匪淺,所以小夥伴們,不要為了換部門而焦慮,有時魚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這二者你都值得擁有!
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一、民事審判不等於寫寫判決、開開庭
實話實說,雖然在民庭工作了將近五年,但一直從事家事審判工作,除了離婚、繼承還能說上兩句以外,談起其他類型的案子心裏確實沒底,這也是我一直以來畏懼入額的原因之一,但無論什麽案件,程序問題還是萬變不離其宗的。上大學時,有些人會跟我們講:“法官這個工作好,開個庭,把當事人說的話記錄下來,總結總結,攢個判決,隻要法律適用別錯了就行!”這樣聽起來會給人一種錯覺,感覺法官這個工作找個做過編程的機器人也能幹,輕鬆地很,這也讓我在那時對法官這個工作十分向往。但如果工作幾年再有人對我這樣講,我會毫不留情的把口中的粘稠物想法設法附著在對方的臉上,並伴有“呸”的動作和聲音。
我想無論什麽案件,都需要調解這樣一個可能愉快,也可能大部分時間處於痛苦和悲傷的過程。有人會問:“為什麽要調解呢?”原因有很多,總結起來就是三個,一者寫判決更費時間,再者判決以後可能雙方誰也不滿意,還有可能就是法律關係太亂,判決真的不會寫。而作為助理的我每天最開心的事情就是結案歸檔,看著係統裏的案件逐漸減少。當然,就像萬事萬物永遠都會趨於一個平衡點一樣,係統裏的案子也是如此,當你結了幾個就會陸續再上幾個,“子子孫孫無窮盡也”。
二、執行簡單?你來試試。
我一直覺得執行工作就是“萬事俱備隻欠東風”中的那個“東風”,由於大部分法官不是諸葛亮的原因,所以這波“借東風”的劇情有時很難上演,加之法院並不具備“印鈔”功能,導致相當一部分申請執行人的要求也難以滿足,這讓我不禁想起有些法院執行局門口會貼著類似於“執行有風險,借錢需謹慎”的提示標語。
到了執行局以後,突然我發現了一些奇怪的現象,有很多申請執行人會把自己口袋中的錢借給一些與自己相識不久的“朋友”,而且一借就是十幾萬、幾十萬,更有甚者無需對方提供任何擔保或者抵押,當看到這種情況時我的第一反應就是“利益”在作祟,深思熟慮後可能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自己囊中羞澀,難以理解這種借貸關係吧。
大部分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有三種,總結起來就是皆大歡喜(執行完畢)、估計有戲(終結執行)、基本夠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能不太準確,僅僅是我個人的一點理解。執行完畢無需多做解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其實也好理解,說起來也簡單,基本就是被執行人啥也沒有,執行工作暫時告一段落,但這並不意味著執行就結束了,而是這個案子要成為執行法官“永遠的牽掛”,一但發現財產線索立即恢複執行,直到徹底執行完畢。終結執行在一般情況下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是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的,還有少部分情況是因為人沒了或者是文書沒了,此處不再一一舉例,後麵還會簡單提及。(參見《民訴法》二百六十四條)
三、民事和執行哪家強?
先回答這個問題,總有人問是民庭好幹還是執行好幹,我想告訴你的是隻要是在法院工作就沒有好幹的,不存在哪家強的問題。在我看來,一個案件就如同一盤菜,如何讓他美味可口就需要立、審、執每一位法官的智慧和汗水,民事審判就像摘菜、切墩、配料等等前期工作,而執行就如同最後顛勺那麽一“哆嗦”,二者之間的相互配合也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審判與執行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需要判斷誰對誰錯,而後者基本不用,這也導致了對於當事人的態度也存在差別,倒不是說執行法官對待被執行人就必須橫眉立目,像預留生活費、租房費什麽的還是要搞起來的,去執行局之前我可能受傳統的“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觀念影響較深,不太理解這樣做的原因,後來工作了一段時間才明白了“文明執行”的道理,畢竟“人”才是最重要的!當然遇到老賴,就沒必要這麽客氣了,既然限高失信滿足不了你們,那隻能罰款拘留了。
但民事審判中,在判決沒有生效前,所謂的對錯還難以辨別,對待雙方當事人的態度還是要客氣一些,尤其在家事審判庭,對錯更是相對的,每個人都是家庭中的一員,除非存在家暴、吸毒等等原則性錯誤,對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事實,法官確實很難判斷,與其用冷冰冰的法條解決問題,還不如選擇調解更好一些。除非遇到極特殊的情況,民事法官對於不聽話當事人的懲戒手段也是少的可憐,常常采取肉嗓子幹嚎和法槌重敲兩種方式。
四、“調解”是個好東西。
調解幾乎被每個法官視為“掌上明珠”,可以說是除了撤訴結案之外的最佳選擇,有時撤訴並不意味著真正的案結事了,而調解可以做到這一點,雙方當事人找到一個平衡點,從而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到了執行階段,調解也很必要,隻是結案時的“稱呼”發生了一點點變化,第一種叫做和解長期履行,第二種被稱為和解並撤回,都不難理解,字麵意思而已,不同的是民事案件調解以後會出具民事調解書,而執行會出具執行裁定書,結案方式統一稱為終結執行,看似簡單,可被執行人也常用這種方式作為緩兵之計,達成協議不履行的情況比比皆是,到時申請執行人沒見到錢,可以向法院要求恢複執行,原承辦法官還得吭哧吭哧接著幹,心中的失落感可想而知。
但總而言之,無論從事審判還是執行,法官心中不變的就是保有一顆公正和善良之心,維護的都是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隻有先後之別,沒有輕重之分,如果有機會真的可以兩個部門都去鍛煉鍛煉,這樣可以培養兩種思維,並掌握兩種工作方法,在辦案過程中拓寬思路,尤其像我這種不是特別喜歡看理論的新人,兩個部門的經曆更是讓我受益匪淺,所以小夥伴們,不要為了換部門而焦慮,有時魚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這二者你都值得擁有!
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