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考察了研究對象近10年來的法官遴選製度運行情況,發現其特點包括:從方式上看,考試遴選總體占優,但考察遴選有重回主導之勢;從流程上看,按部就班;從條件設置上看,存在從重視經驗到重視學曆,從不限年齡到追求年輕化的變化;從熱度上看,總體走低,不同年齡、不同地區的參與熱度懸殊。而該製度麵臨一些困難和問題:遴選法院之間的馬太效應凸顯出來、部分報考者存在功利主義價值觀、參與遴選者存在逆向淘汰的問題、上下級法院盲閑不均一定程度存在、遴選法官與其他法官群體割裂一定程度存在。本文探尋了背後的根源,並提出從回歸遴選製度設計初衷的角度,尤其結合迫近的法官員額製改革,對法官遴選製度進行改革。
關鍵詞:法官遴選實證分析法官員額製
需要指出,本文所探討的遴選法官,僅限於狹義,即在核定的中央政法專項編製和法官員額比例限額內,上級法院麵向下級法院,從具備任職條件和資格的法官中選拔擔任上級法院法官。“遴選”一詞首次由2004年《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正式提出,其第37條有“改革法官遴選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選任機製”的內容。2014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製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以頂層設計的視角為我國的法官選拔和任用製度定調。同時,遴選製度要求上級法院原則上不再直接麵向社會招錄初任法官,從這個意義上看,遴選法官是法官員額製改革後,補充法官的重要途徑。而作為實質上的法官遴選製度,或者說當前法官遴選製度的前身——法官選任製度,從1995年的《法官法》到2014年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經曆了接近20年的曆程。因此,本文選取了一個較為典型的對象,即c中級法院,〔1〕對其近10年來遴選法官的相關情況進行研究,試圖展現法官遴選製度的運行情況,以及麵臨的各種困境,並以回歸製度設計初衷,及法官員額製改革宗旨為指引,完善法官遴選製度。
一、現狀透視:法官遴選製度的概況及特點
(一)就遴選模式而言,考試遴選與考察遴選穿插,考試遴選總體占優,考察遴選近期占據主導
自2006年8月—2015年8月,c中級法院共計開展法官遴選6次,從轄區基層法院遴選法官32人。而遴選的模式主要分為兩種,筆者將其歸納為考試遴選和考察遴選,就考試遴選而言,其核心是通過考試選拔法官,即通過公開麵向轄區法院招考的方式,結合筆試、麵試、政審等結果,最終確定人選;就考察遴選而言,主要是通過考察選調的方式選拔法官,即結合法院實際情況及工作需要,麵向基層法院開展不公開考察,考察依據一般是工作業績、平時表現等,基本確認大致人選後,對有意上派掛職鍛煉的法官給予大約半年至一年的工作考察期,考察合格後,履行手續正式調入。該院10年來,共計開展考試遴選3次,分別是2006年、2010年以及2012年,計劃遴選共計30人,實際遴選22人。而共計開展考察遴選3次,分別是2007年,2008年以及2015年,實際遴選法官10人,可見,無論是施行頻次還是遴選數量,尤其是從數量上看,考試遴選均領先於考察遴選。但近年來,尤其是從最近一次的法官遴選看,考察遴選又開始占據主流之勢。
(二)法官遴選的的流程走向
1.考試遴選的程序設計及流程走向。(1)向高級法院上報遴選計劃;(2)經批準後由高級法院統一發布遴選公告;(3)開展報名及資格審查;(4)進行筆試、麵試、政審等工作;(5)選定對象報高級法院批準並公告;(6)給予3個月左右的試用期進行考察;(7)考察合格後報高級法院批準並辦理調入手續。
2.考察遴選的程序設計及流程走向。(1)等額確定考察對象;(2)征詢所在法院及法官本人意願;(3)經對方同意後上派掛職鍛煉;(4)鍛煉期滿業績考察;(5)考察合格後報高級法院批準;(6)經批準後辦理調入手續。
(三)法官遴選的條件設置趨於變化
1.考試遴選存在從重視經驗到重視學曆,從不限年齡到追求年輕化的趨勢。數次考試遴選其條件設置及報考資格不盡相同。共同之處,主要體現在對政治素養、工作一貫表現、法官職業道德修養方麵的抽象要求,比如均要求政治素養高,工作能力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等。差異之處主要表現在,具體報考資格和要求上差別較大,2006年較為強調法官的審判工作經驗和經曆,如要求其應“擔任審判員及以上職務3年以上,並具有10年以上實際審判工作經曆”,並未對法官年齡和學曆存在硬性限製。而2010年以及2012年開展的兩次考試遴選則與之相反,其對法官年齡要求進行了較為嚴格限製,分別要求“40周歲以下”以及“38周歲以下”,但並未對審判工作經驗做出更高要求,僅僅要求“2年以上”或者“3年以上”,同時又對法官學曆要求較高,分別要求“本科以上”甚至“碩士研究生以上”。
2.考察遴選的條件設置較為寬泛靈活,看重實際工作需要。考察遴選法官與考試遴選法官最大的區別在於遴選法院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如某些部門或者崗位急需用人,但本院無法及時調集,就可以根據具體工作崗位要求,從轄區基層法院中擇優挑選。故相關的條件設置當然就會顯得較為寬泛和靈活。當然,政治素養、法官職業道德要求等仍必不可少,至於學曆、工作業績、法官職級、工作經曆等具體資格,則顯得沒有那樣重要。然而,前期條件設置的寬泛不等於準入門檻降低,實際上,選定對象在上級法院掛職鍛煉期間的實際表現和業務成績是遴選法院關注的重點,也是決定其最終能夠調入的關鍵。換句話說,如果工作業績不盡人意,則無法獲得遴選機會。
(四)報考人員結構、特點
1.法官報考遴選的熱度持續走低。以考試遴選為例,法官參加遴選的熱度持續走低,降幅顯著。同時,考察遴選也呈現出類似情況,如2006年及2008年,該院共計需要人手7人,初次選定7人,征詢法官本人意願時,僅遭到1人拒絕,拒絕比僅為14%,但2015年開展考察遴選時則大不相同,此次該院共計需要人手3人,初次選定3人,但征詢法官本人意願時,遭到2人拒絕,拒絕比達67%,故另行選定2人,方獲同意。
2.報考法官遴選的年齡呈低齡化趨勢。仍然以考試遴選為例,筆者將遴選法官的年齡劃分為3個區間段,即25—30周歲、31—35周歲和36—40周歲。數據顯示,報考法官的年齡層次呈“逆向”變化,即年齡較大的法官占比逐漸減少,而年齡較小的法官占比逐漸增多。考察遴選法官也呈現出類似現象,2007年考察遴選的5名法官均在36-40周歲;2008年1人40周歲,1人33周歲;2015年3人均為31-35周歲,與上述的變化趨勢基本吻合。導致這樣現象的根源主要還是在於遴選法院本身的年輕偏好,也即是他們在條件設置上越來越傾向於年輕人,而限製年長者。
3.報考法官平均學曆水平呈高層次化趨勢。隨著高等教育的普及化,接受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教育的人快速增多,初任法官年輕化、高學曆化的趨勢顯著,同時,遴選法院在年輕化和高學曆化上的偏好也加劇了遴選報考者呈現的這一趨勢。同時,2007年考察遴選的5名法官中,1人為中專,4人為大專;2008年1人為大專,1人為大學本科;2015年1人為碩士研究生,2人為大學本科,學曆水平的總體提升顯而易見。
4.報考主體呈遠郊化趨勢。調查發現,遠郊法院法官是報考遴選的主力軍,而都市區法院法官報考意願顯著不高,這一比例的對比實際跟c中級法院轄區的郊區法院法官總量與都市區法院法官總量之比呈現相反關係,實際都市區法院法官總量大於郊區法院法官總量。而考察遴選的10名法官中,僅有3人為主城區基層法院法官,其餘7人均為遠郊區縣基層法院法官,而且,如前文所述,初次考察遴選對象拒絕上派掛職鍛煉的情形均是發生在都市區法院法官之中,而從未發生在郊區法院法官之中。原因主要在於地區差異造成的工資收入以及其他生活條件等的差異,以c中級法院為例,正科級助理審判員全部工資收入約為4400元,而所轄都市區法院同等級法官也大約為4300元,但郊區法院同等級法院法官則大約為3600元,差距較為顯著。且該市的主要醫療、文化、教育等資源均集中於都市區,可見遴選對於郊區法院法官的吸引力何其大。同時,考慮到“工資收入的邊際效用趨於隨著年齡增長而下降”,〔2〕這也與法官遴選的年齡呈低齡化趨勢不相矛盾。
5.“老手”逐漸淡出,“新手”逐漸成為報考主力軍。如前文所述,受報考條件和資格設置的影響,2006年的法官遴選報考主力主要為“審判老手”,即審判經驗5—10年、11—15年的人群,而其後的2010及2012年情況發生了顛覆性改變,審判經驗5年以內的“審判新手”則成為了報考主力軍。
考察遴選的情況也類似,2007年和2008年遴選的7人中,在原法院擔任助理審判員以上審判職務年限均在5-10年,而2015年計劃遴選的3人均在5年以下,變化顯著。
二、問題透視:當前法官遴選製度麵臨的困境及成因
筆者發現,當前法官遴選製度的推進麵臨一些困境和問題,且出現了某些違背製度初衷的情形。
(一)遴選法院間的“馬太效應”凸顯出來
人民法院的坐落不同,在麵向社會招錄法官及工作人員時,往往是擁有區位優勢的占先機,故其審判工作的總體水平往往一馬當先,反之亦然。同樣,各中級法院轄區區位差別同樣不小,整體較發達的,基層法院法官能力較強,轄區欠發達的則反之。相應地,具有區位優勢的中級法院遴選對象的能力、素養等一般高於區位劣勢的中級法院,進一步看,前者最終遴選到位的法官,其綜合素質一般也會高於後者。故在現有遴選法官製度下,逐漸呈現出“強者恒強,弱者愈弱”的局麵,也就是所謂的“馬太效應”。〔3〕以c中級法院坐落的d市為例,該市設5個中級法院,僅兩個中級法院坐落於較發達地區,本文研究樣本c中級法院便是其中之一,5年來,該院調研工作的排名一直位居全市前兩位。該院為了進一步鞏固調研優勢,5年來從轄區基層法院通過考察遴選和考試遴選共計引進研究法官3名,基本保持每2年引進1人的速度。
(二)某些報考者存在“功利主義”價值觀
法官遴選是法院與法官之間的雙向選擇,也無疑是參與遴選法官實現個人訴求的重要渠道,無可厚非。然而,從價值選擇的角度看,通過遴選應當實現的第一價值當然是事業訴求,即謀求法官職業的發展,進而實現對審判事業的更大貢獻,其次才是生活品質等的提升,如此方能實現遴選初衷。換句話說,遴選如果是手段,那麽正當的目的追求也應該涵蓋職業追求和生活訴求兩方麵。而一旦報考者的目的追求出現偏差,甚至本末倒置,最終舍棄職業追求,或者報考之初,就僅僅以實現生活品質的提升為根本目的,那麽,遴選的價值和意義將被極大弱化。功利主義最早萌芽於培根和霍布斯的倫理學說,由邊沁和密爾發展為一種思想體係,是主張以實際功效或利益為行為準則的倫理思想。〔4〕功利主義與極端個人主義之間並沒有清晰的分界線。功利主義價值觀的流行,如果沒有規範的約束與自我的控製,它的極至就是個人主義恣意妄為,表現的是唯利是圖。〔5〕然而,據筆者觀察,持功利主義價值觀的遴選報考者不在少數。
實踐中,相當數量的遴選報考者實際上並非來自於區位較好的基層法院,他們當中的大多數來自於相對落後地區的法院,因為這些地區的法官往往其實現夫妻團聚,獲取更好的醫療、養老、入學條件等訴求尤其強烈,而對他們而言,參加上級法院法官遴選,顯然是上佳選擇。那麽很有可能出現的情形就是,那些被成功錄取的法官到位後,在很短時期內就產生個人事業追求讓位於個人生活訴求的情形,也就是說他們已經實現了夫妻團聚、子女人學或者照顧父母的目的後,也就不需要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如同參加遴選前那樣兢兢業業了。實踐中,這樣的事例曾經發生過數次。
(三)參與遴選者存在“逆向淘汰”的問題
一般意義而言,被遴選到上級法院開展新的法官職業生涯,既是個人的榮耀,也實實在在地對個人法律職業素養具有極大的提升和促進,因為這樣的提升在下一級的法院平台,限於其工作的局限性、層次性等,是難以實現的。照此推論,參加遴選,到上級法院任法官應當是絕大多數符合條件法官的優先選擇,甚至第一選擇,但事情正在慢慢發生變化,甚至在參加遴選群體中形成“逆向淘汰”。“逆向選擇”最早由經濟學家akerlof提出,他最早針對劣品市場(以舊車市場為例),指出:“壞車驅逐不那麽壞的車,不那麽壞的車驅逐中等的車,中等的車驅逐不那麽好的車,不那麽好的車驅逐好車,最後連市場也不複存在”。〔6〕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
第一,基層法院更為優秀的人才參與遴選的意願更弱。相當數量的優秀基層法院法官,尤其是在經濟社會較為發達的基層法院,他們在麵對本院中層幹部競爭上崗以及上級法院遴選時,可能會毫不猶豫的選擇前者。即使這些優秀法官短期內並沒有獲得提拔的條件或機會,仍不乏願意繼續等待者。其原因是多方麵的,如上級法院的人才競爭通常激烈,通過基層法院上調的人員,並無顯著優勢等。
第二,欠發達地區法院法官參加遴選的意願更強。從目前的工資製度來看,法官工資與地方經濟發展水平掛鉤,經濟越發達地區的法院,法官工資越高,反之亦然。同時,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官還在個人就醫、子女入學以及其他個人生活方麵存在諸多不便,所以,他們參加上級法院遴選,改變現狀的欲望更加強烈。但這些法官由於長期在經濟社會欠發達地區工作,其工作接觸麵和案件數量等均決定了其整體素養低於較發達地區法院法官,那麽,報考遴選的法官主體是來自於偏遠地區的法官,而來自於發達地區的法官卻是非主流,又形成了另一個層麵上的“逆向淘汰”。
(四)上下級法院“忙閑不均”一定程度存在
很多情形下,上級法院的人員編製大於下級法院,如c中級法院則大於其轄區各基層法院,但是審判事務的多寡並非與人員編製的高低完全成正比。加之上級法院法官到下級法院任職的渠道並未完全打通,導致法官遴選某些情形下落入尷尬,即遴選法官到位後,客觀上緩解了“人案矛盾”,但卻使得某些輸送人才的法院陷入“人案矛盾”。如c中級法院,十年來,其受案數量總體上升258.12%,在編人員上升58.06%,從基層法院遴選法官32人,而以c中級法院的轄區,某y區基層法院為例,10年來,其受案總量整體上升310.25%,在編人員僅上升48.65%,其間,陸續輸送遴選法官和工作人員27人。
(五)遴選法官與其他法官的“群體割裂”一定程度存在
從人職門檻看,一般經濟發展較好地區的中基層法院招錄時要求報考者為碩士研究生以上文憑,〔7〕崗位競爭的起點較高;而吸引力較小的區縣基層法院則一般要求本科文憑,崗位競爭的起點相對低一些。兩者在入職上的門檻差異,往往容易“滋生”上級法院入職法官的優越感。當審判年限較短的基層法官通過遴選進入上級法院,亦可能招致其他法官產生“曲線報考”的猜疑。另一方麵,遴選法官素質較高,工作能力較強,為遴選法院稀缺或者急需,也就是說,遴選法官到位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會承擔較多的工作量,即“能者多勞”。故也可能發生總體工作量並未顯著增多的情形下,遴選法官的工作量高於平均值,這個角度看,遴選法官與原有群體之間某種程度上的不和諧甚至割裂就不難理解了。
進一步看,遴選法官到位數年後,其與原有法官群體的割裂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比如在法官晉升時,遴選法官在基層法院任助理審判員的年限,由於法院級別差異,可能無法計入總體任職年限,進而影響他們參與相關晉升。而這樣的割裂又導致了另一個有趣的現象,那就是來自同一個基層法院的法官由於共同的經曆、共同的話題、共同的際遇,從而結成比較緊密的聯係,因為“法官之間通過交往,總會建立一定的聯係方式,形成相對穩定的人際關係”。〔8〕比如在c中級法院內部就自發形成了若幹個y區法院、r區法院、q區法院小組,他們一般會通過開展經常性的私人聚會聯絡感情。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c中級法院原有的法官群體,往往會根據進入法院年限長短不同,自發形成“同年”小組。
三、回歸路徑:以製度初衷為指引
法官遴選製度形式上實現了人才自下而上的流動,實質上,其意在深遠:一方麵,鼓勵優秀人才紮根基層,有所表現,方能獲得提升,故極大的促進了遴選法官來源法院,尤其中基層法院的發展;另一方麵,為遴選法院優化法官結構,提升法官素質,改進審判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供了製度保障。為此,完善法官遴選製度,應以上述價值追求為導向。
(一)對法官遴選模式、條件設置及程序的重新定位
1.以考查遴選為主的模式較為科學。首先,法官遴選一般不麵向社會公眾,而是麵向符合條件的法官,而我國已經執行了若幹年公務員“逢進必考”原則,也即是遴選對象其實早已經過國家嚴格考核,並且勝出,故再次采取此種形式的意義和價值不大;同時,法官職業需要社會和實踐的磨礪,〔9〕其能力和水平並非能夠通過一次或者兩次考試能力得以展現。而且采用考試的方式往往可能掩蓋參選者的真實水平,導致考試勝出者與遴選法院的實際需求錯位。當然,仍然不能完全排斥考試的意義和價值,但不宜將其作為競爭性要件。具體而言,可以設置關於法律基礎方麵的考試,遴選報考人通過考試即可,分數不計入下一輪篩選的成績。
2.以實際需求為導向完善條件設置及程序設計。司法立法顯然不同於先前適用形式邏輯的簡單案件,它要求法官具有相當的水準,而如果沒有長期的司法實踐,法官根本不可能具備“司法立法”和處理複雜疑難案件的能力。〔10〕故在條件設置上,我們建議重點關注法官的審判經驗和審判實績,目前,要求法官從事審判工作5年以上方可參加上級法院遴選,較為適當。在程序設計上,各法院應建立法官業績檔案係統,每隔5年將法官的工作量以及辦案情況進行綜合梳理,形成係統數據和檔案。當上級法院出現法官員額空缺時,向法官遴選委員會提出遴選申請,由遴選委員會發布公告,對符合遴選條件的下級法院法官采取以“考察為主,考試為輔”的模式進行選拔任命。
(二)推進初任法官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任職製度與法官遴選製度的銜接
初任法官由高級法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任職,筆者以為該製度是推進法官遴選製度朝更好方麵發展的基礎和前提。
1.初任法官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任職製度為基層法院提供了源源不斷的人才保證,亦為遴選法官提供了人才基礎。從麵向社會公開招錄的角度看,高中級法院對報考者的分流是顯著的,基層法院尤其是落後地區基層法院能夠吸引到的報考者有限,但他們又是麵臨人才流失問題最嚴峻的法院,一旦優秀人才出走,就隨時可能麵臨法官斷檔、無以為繼的風險。反之,如果加快推進初任法官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任職,則基層法院人才緊缺的憂慮可解,同時,中高級法院遴選法官的人才基礎也同時得到保證。
2.初任法官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任職製度有助於為員額製度改革營造良好氛圍。在法官員額製改革的大背景下,高中級法院入額比例可能會小於基層法院,若仍然兩條腿走路,既麵向社會招錄初任法官,又麵向基層法院遴選法官,則可能導致本身較為緊張的員額顯得更為捉襟見肘。同時,就基層法院而言,其入額比例本身就高於上級法院,甚至符合條件的入額人員大大小於員額上限,一旦他們的法官被遴選至高中級法院,即使麵向社會招錄,仍不能短時間內緩解員額法官不足的態勢。
(三)從人性化層麵完善法官遴選製度相關配套機製
“任何製度的設計必須通過人的自願合作來完成,如果這個製度不能讓人們自願參與到製度內來博弈,那麽任何製度設計就注定失敗。”〔11〕因此,完善法官遴選製度的相關配套製度,使其顯得富有人性化。
1.建議采取措施彌合偏遠地區法院法官與發達地區法院法官的收入及其他方麵的落差,緩解法官遴選製度實施過程中麵臨的“逆向淘汰”問題。既然偏遠地區法官參加遴選的主要目的和動機無外乎改善待遇等,那對他們進行地區補貼合乎情理,而且應當使得補貼後的工資總額與發達地區持平甚至更高。一來可以彌補他們工資待遇,以及個人生活的不便,二來可以緩解他們強烈的脫離欠發達地區的意願,使得法官遴選的實施過程中,較發達地區法官和欠發達地區法官處於同一起跑線,使得更加優秀的人才能夠脫穎而出。
2.建議采取合理措施彌合遴選法官與其他法官之間的裂隙。從管理細節上看,對遴選到位的法官和其他法官應盡量做到一視同仁,根據個人專長,盡可能平均、科學、量化的分配工作任務,避免“忙閑不均”。同時,對於從下級法院遴選到上級法院的法官,尤其是遴選到位的助理審判員,在其參加法官晉升,尤其是法官員額製實施背景下,考察其是否“入額”的過程中,要細化相關方案,使得其曾經在下級法院的任職經曆尤其是助理審判員的經曆得以承認並在法官任職經曆中得以體現。
(四)完善自上而下的法官流動機製,呼應自下而上的法官遴選機製
法官遴選是自下而上的人才流動,如果人才流動的維度被固化為這樣一種模式,很有可能導致上級法院人才繁冗的問題越來越嚴重,下級法院尤其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越來越突出。為此,開辟與之相逆的人才流動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具體而言,基於法官員額製改革的大背景,對於在上級法院表現上佳的法官,也可以通過遴選的方式到基層法院任審委會委員,對於在上級法院表現上佳的法官助理,在本院無法“入額”的,可以通過遴選,到下級法院任法官。
關鍵詞:法官遴選實證分析法官員額製
需要指出,本文所探討的遴選法官,僅限於狹義,即在核定的中央政法專項編製和法官員額比例限額內,上級法院麵向下級法院,從具備任職條件和資格的法官中選拔擔任上級法院法官。“遴選”一詞首次由2004年《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正式提出,其第37條有“改革法官遴選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選任機製”的內容。2014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製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以頂層設計的視角為我國的法官選拔和任用製度定調。同時,遴選製度要求上級法院原則上不再直接麵向社會招錄初任法官,從這個意義上看,遴選法官是法官員額製改革後,補充法官的重要途徑。而作為實質上的法官遴選製度,或者說當前法官遴選製度的前身——法官選任製度,從1995年的《法官法》到2014年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經曆了接近20年的曆程。因此,本文選取了一個較為典型的對象,即c中級法院,〔1〕對其近10年來遴選法官的相關情況進行研究,試圖展現法官遴選製度的運行情況,以及麵臨的各種困境,並以回歸製度設計初衷,及法官員額製改革宗旨為指引,完善法官遴選製度。
一、現狀透視:法官遴選製度的概況及特點
(一)就遴選模式而言,考試遴選與考察遴選穿插,考試遴選總體占優,考察遴選近期占據主導
自2006年8月—2015年8月,c中級法院共計開展法官遴選6次,從轄區基層法院遴選法官32人。而遴選的模式主要分為兩種,筆者將其歸納為考試遴選和考察遴選,就考試遴選而言,其核心是通過考試選拔法官,即通過公開麵向轄區法院招考的方式,結合筆試、麵試、政審等結果,最終確定人選;就考察遴選而言,主要是通過考察選調的方式選拔法官,即結合法院實際情況及工作需要,麵向基層法院開展不公開考察,考察依據一般是工作業績、平時表現等,基本確認大致人選後,對有意上派掛職鍛煉的法官給予大約半年至一年的工作考察期,考察合格後,履行手續正式調入。該院10年來,共計開展考試遴選3次,分別是2006年、2010年以及2012年,計劃遴選共計30人,實際遴選22人。而共計開展考察遴選3次,分別是2007年,2008年以及2015年,實際遴選法官10人,可見,無論是施行頻次還是遴選數量,尤其是從數量上看,考試遴選均領先於考察遴選。但近年來,尤其是從最近一次的法官遴選看,考察遴選又開始占據主流之勢。
(二)法官遴選的的流程走向
1.考試遴選的程序設計及流程走向。(1)向高級法院上報遴選計劃;(2)經批準後由高級法院統一發布遴選公告;(3)開展報名及資格審查;(4)進行筆試、麵試、政審等工作;(5)選定對象報高級法院批準並公告;(6)給予3個月左右的試用期進行考察;(7)考察合格後報高級法院批準並辦理調入手續。
2.考察遴選的程序設計及流程走向。(1)等額確定考察對象;(2)征詢所在法院及法官本人意願;(3)經對方同意後上派掛職鍛煉;(4)鍛煉期滿業績考察;(5)考察合格後報高級法院批準;(6)經批準後辦理調入手續。
(三)法官遴選的條件設置趨於變化
1.考試遴選存在從重視經驗到重視學曆,從不限年齡到追求年輕化的趨勢。數次考試遴選其條件設置及報考資格不盡相同。共同之處,主要體現在對政治素養、工作一貫表現、法官職業道德修養方麵的抽象要求,比如均要求政治素養高,工作能力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等。差異之處主要表現在,具體報考資格和要求上差別較大,2006年較為強調法官的審判工作經驗和經曆,如要求其應“擔任審判員及以上職務3年以上,並具有10年以上實際審判工作經曆”,並未對法官年齡和學曆存在硬性限製。而2010年以及2012年開展的兩次考試遴選則與之相反,其對法官年齡要求進行了較為嚴格限製,分別要求“40周歲以下”以及“38周歲以下”,但並未對審判工作經驗做出更高要求,僅僅要求“2年以上”或者“3年以上”,同時又對法官學曆要求較高,分別要求“本科以上”甚至“碩士研究生以上”。
2.考察遴選的條件設置較為寬泛靈活,看重實際工作需要。考察遴選法官與考試遴選法官最大的區別在於遴選法院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如某些部門或者崗位急需用人,但本院無法及時調集,就可以根據具體工作崗位要求,從轄區基層法院中擇優挑選。故相關的條件設置當然就會顯得較為寬泛和靈活。當然,政治素養、法官職業道德要求等仍必不可少,至於學曆、工作業績、法官職級、工作經曆等具體資格,則顯得沒有那樣重要。然而,前期條件設置的寬泛不等於準入門檻降低,實際上,選定對象在上級法院掛職鍛煉期間的實際表現和業務成績是遴選法院關注的重點,也是決定其最終能夠調入的關鍵。換句話說,如果工作業績不盡人意,則無法獲得遴選機會。
(四)報考人員結構、特點
1.法官報考遴選的熱度持續走低。以考試遴選為例,法官參加遴選的熱度持續走低,降幅顯著。同時,考察遴選也呈現出類似情況,如2006年及2008年,該院共計需要人手7人,初次選定7人,征詢法官本人意願時,僅遭到1人拒絕,拒絕比僅為14%,但2015年開展考察遴選時則大不相同,此次該院共計需要人手3人,初次選定3人,但征詢法官本人意願時,遭到2人拒絕,拒絕比達67%,故另行選定2人,方獲同意。
2.報考法官遴選的年齡呈低齡化趨勢。仍然以考試遴選為例,筆者將遴選法官的年齡劃分為3個區間段,即25—30周歲、31—35周歲和36—40周歲。數據顯示,報考法官的年齡層次呈“逆向”變化,即年齡較大的法官占比逐漸減少,而年齡較小的法官占比逐漸增多。考察遴選法官也呈現出類似現象,2007年考察遴選的5名法官均在36-40周歲;2008年1人40周歲,1人33周歲;2015年3人均為31-35周歲,與上述的變化趨勢基本吻合。導致這樣現象的根源主要還是在於遴選法院本身的年輕偏好,也即是他們在條件設置上越來越傾向於年輕人,而限製年長者。
3.報考法官平均學曆水平呈高層次化趨勢。隨著高等教育的普及化,接受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教育的人快速增多,初任法官年輕化、高學曆化的趨勢顯著,同時,遴選法院在年輕化和高學曆化上的偏好也加劇了遴選報考者呈現的這一趨勢。同時,2007年考察遴選的5名法官中,1人為中專,4人為大專;2008年1人為大專,1人為大學本科;2015年1人為碩士研究生,2人為大學本科,學曆水平的總體提升顯而易見。
4.報考主體呈遠郊化趨勢。調查發現,遠郊法院法官是報考遴選的主力軍,而都市區法院法官報考意願顯著不高,這一比例的對比實際跟c中級法院轄區的郊區法院法官總量與都市區法院法官總量之比呈現相反關係,實際都市區法院法官總量大於郊區法院法官總量。而考察遴選的10名法官中,僅有3人為主城區基層法院法官,其餘7人均為遠郊區縣基層法院法官,而且,如前文所述,初次考察遴選對象拒絕上派掛職鍛煉的情形均是發生在都市區法院法官之中,而從未發生在郊區法院法官之中。原因主要在於地區差異造成的工資收入以及其他生活條件等的差異,以c中級法院為例,正科級助理審判員全部工資收入約為4400元,而所轄都市區法院同等級法官也大約為4300元,但郊區法院同等級法院法官則大約為3600元,差距較為顯著。且該市的主要醫療、文化、教育等資源均集中於都市區,可見遴選對於郊區法院法官的吸引力何其大。同時,考慮到“工資收入的邊際效用趨於隨著年齡增長而下降”,〔2〕這也與法官遴選的年齡呈低齡化趨勢不相矛盾。
5.“老手”逐漸淡出,“新手”逐漸成為報考主力軍。如前文所述,受報考條件和資格設置的影響,2006年的法官遴選報考主力主要為“審判老手”,即審判經驗5—10年、11—15年的人群,而其後的2010及2012年情況發生了顛覆性改變,審判經驗5年以內的“審判新手”則成為了報考主力軍。
考察遴選的情況也類似,2007年和2008年遴選的7人中,在原法院擔任助理審判員以上審判職務年限均在5-10年,而2015年計劃遴選的3人均在5年以下,變化顯著。
二、問題透視:當前法官遴選製度麵臨的困境及成因
筆者發現,當前法官遴選製度的推進麵臨一些困境和問題,且出現了某些違背製度初衷的情形。
(一)遴選法院間的“馬太效應”凸顯出來
人民法院的坐落不同,在麵向社會招錄法官及工作人員時,往往是擁有區位優勢的占先機,故其審判工作的總體水平往往一馬當先,反之亦然。同樣,各中級法院轄區區位差別同樣不小,整體較發達的,基層法院法官能力較強,轄區欠發達的則反之。相應地,具有區位優勢的中級法院遴選對象的能力、素養等一般高於區位劣勢的中級法院,進一步看,前者最終遴選到位的法官,其綜合素質一般也會高於後者。故在現有遴選法官製度下,逐漸呈現出“強者恒強,弱者愈弱”的局麵,也就是所謂的“馬太效應”。〔3〕以c中級法院坐落的d市為例,該市設5個中級法院,僅兩個中級法院坐落於較發達地區,本文研究樣本c中級法院便是其中之一,5年來,該院調研工作的排名一直位居全市前兩位。該院為了進一步鞏固調研優勢,5年來從轄區基層法院通過考察遴選和考試遴選共計引進研究法官3名,基本保持每2年引進1人的速度。
(二)某些報考者存在“功利主義”價值觀
法官遴選是法院與法官之間的雙向選擇,也無疑是參與遴選法官實現個人訴求的重要渠道,無可厚非。然而,從價值選擇的角度看,通過遴選應當實現的第一價值當然是事業訴求,即謀求法官職業的發展,進而實現對審判事業的更大貢獻,其次才是生活品質等的提升,如此方能實現遴選初衷。換句話說,遴選如果是手段,那麽正當的目的追求也應該涵蓋職業追求和生活訴求兩方麵。而一旦報考者的目的追求出現偏差,甚至本末倒置,最終舍棄職業追求,或者報考之初,就僅僅以實現生活品質的提升為根本目的,那麽,遴選的價值和意義將被極大弱化。功利主義最早萌芽於培根和霍布斯的倫理學說,由邊沁和密爾發展為一種思想體係,是主張以實際功效或利益為行為準則的倫理思想。〔4〕功利主義與極端個人主義之間並沒有清晰的分界線。功利主義價值觀的流行,如果沒有規範的約束與自我的控製,它的極至就是個人主義恣意妄為,表現的是唯利是圖。〔5〕然而,據筆者觀察,持功利主義價值觀的遴選報考者不在少數。
實踐中,相當數量的遴選報考者實際上並非來自於區位較好的基層法院,他們當中的大多數來自於相對落後地區的法院,因為這些地區的法官往往其實現夫妻團聚,獲取更好的醫療、養老、入學條件等訴求尤其強烈,而對他們而言,參加上級法院法官遴選,顯然是上佳選擇。那麽很有可能出現的情形就是,那些被成功錄取的法官到位後,在很短時期內就產生個人事業追求讓位於個人生活訴求的情形,也就是說他們已經實現了夫妻團聚、子女人學或者照顧父母的目的後,也就不需要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如同參加遴選前那樣兢兢業業了。實踐中,這樣的事例曾經發生過數次。
(三)參與遴選者存在“逆向淘汰”的問題
一般意義而言,被遴選到上級法院開展新的法官職業生涯,既是個人的榮耀,也實實在在地對個人法律職業素養具有極大的提升和促進,因為這樣的提升在下一級的法院平台,限於其工作的局限性、層次性等,是難以實現的。照此推論,參加遴選,到上級法院任法官應當是絕大多數符合條件法官的優先選擇,甚至第一選擇,但事情正在慢慢發生變化,甚至在參加遴選群體中形成“逆向淘汰”。“逆向選擇”最早由經濟學家akerlof提出,他最早針對劣品市場(以舊車市場為例),指出:“壞車驅逐不那麽壞的車,不那麽壞的車驅逐中等的車,中等的車驅逐不那麽好的車,不那麽好的車驅逐好車,最後連市場也不複存在”。〔6〕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
第一,基層法院更為優秀的人才參與遴選的意願更弱。相當數量的優秀基層法院法官,尤其是在經濟社會較為發達的基層法院,他們在麵對本院中層幹部競爭上崗以及上級法院遴選時,可能會毫不猶豫的選擇前者。即使這些優秀法官短期內並沒有獲得提拔的條件或機會,仍不乏願意繼續等待者。其原因是多方麵的,如上級法院的人才競爭通常激烈,通過基層法院上調的人員,並無顯著優勢等。
第二,欠發達地區法院法官參加遴選的意願更強。從目前的工資製度來看,法官工資與地方經濟發展水平掛鉤,經濟越發達地區的法院,法官工資越高,反之亦然。同時,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官還在個人就醫、子女入學以及其他個人生活方麵存在諸多不便,所以,他們參加上級法院遴選,改變現狀的欲望更加強烈。但這些法官由於長期在經濟社會欠發達地區工作,其工作接觸麵和案件數量等均決定了其整體素養低於較發達地區法院法官,那麽,報考遴選的法官主體是來自於偏遠地區的法官,而來自於發達地區的法官卻是非主流,又形成了另一個層麵上的“逆向淘汰”。
(四)上下級法院“忙閑不均”一定程度存在
很多情形下,上級法院的人員編製大於下級法院,如c中級法院則大於其轄區各基層法院,但是審判事務的多寡並非與人員編製的高低完全成正比。加之上級法院法官到下級法院任職的渠道並未完全打通,導致法官遴選某些情形下落入尷尬,即遴選法官到位後,客觀上緩解了“人案矛盾”,但卻使得某些輸送人才的法院陷入“人案矛盾”。如c中級法院,十年來,其受案數量總體上升258.12%,在編人員上升58.06%,從基層法院遴選法官32人,而以c中級法院的轄區,某y區基層法院為例,10年來,其受案總量整體上升310.25%,在編人員僅上升48.65%,其間,陸續輸送遴選法官和工作人員27人。
(五)遴選法官與其他法官的“群體割裂”一定程度存在
從人職門檻看,一般經濟發展較好地區的中基層法院招錄時要求報考者為碩士研究生以上文憑,〔7〕崗位競爭的起點較高;而吸引力較小的區縣基層法院則一般要求本科文憑,崗位競爭的起點相對低一些。兩者在入職上的門檻差異,往往容易“滋生”上級法院入職法官的優越感。當審判年限較短的基層法官通過遴選進入上級法院,亦可能招致其他法官產生“曲線報考”的猜疑。另一方麵,遴選法官素質較高,工作能力較強,為遴選法院稀缺或者急需,也就是說,遴選法官到位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會承擔較多的工作量,即“能者多勞”。故也可能發生總體工作量並未顯著增多的情形下,遴選法官的工作量高於平均值,這個角度看,遴選法官與原有群體之間某種程度上的不和諧甚至割裂就不難理解了。
進一步看,遴選法官到位數年後,其與原有法官群體的割裂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比如在法官晉升時,遴選法官在基層法院任助理審判員的年限,由於法院級別差異,可能無法計入總體任職年限,進而影響他們參與相關晉升。而這樣的割裂又導致了另一個有趣的現象,那就是來自同一個基層法院的法官由於共同的經曆、共同的話題、共同的際遇,從而結成比較緊密的聯係,因為“法官之間通過交往,總會建立一定的聯係方式,形成相對穩定的人際關係”。〔8〕比如在c中級法院內部就自發形成了若幹個y區法院、r區法院、q區法院小組,他們一般會通過開展經常性的私人聚會聯絡感情。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c中級法院原有的法官群體,往往會根據進入法院年限長短不同,自發形成“同年”小組。
三、回歸路徑:以製度初衷為指引
法官遴選製度形式上實現了人才自下而上的流動,實質上,其意在深遠:一方麵,鼓勵優秀人才紮根基層,有所表現,方能獲得提升,故極大的促進了遴選法官來源法院,尤其中基層法院的發展;另一方麵,為遴選法院優化法官結構,提升法官素質,改進審判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供了製度保障。為此,完善法官遴選製度,應以上述價值追求為導向。
(一)對法官遴選模式、條件設置及程序的重新定位
1.以考查遴選為主的模式較為科學。首先,法官遴選一般不麵向社會公眾,而是麵向符合條件的法官,而我國已經執行了若幹年公務員“逢進必考”原則,也即是遴選對象其實早已經過國家嚴格考核,並且勝出,故再次采取此種形式的意義和價值不大;同時,法官職業需要社會和實踐的磨礪,〔9〕其能力和水平並非能夠通過一次或者兩次考試能力得以展現。而且采用考試的方式往往可能掩蓋參選者的真實水平,導致考試勝出者與遴選法院的實際需求錯位。當然,仍然不能完全排斥考試的意義和價值,但不宜將其作為競爭性要件。具體而言,可以設置關於法律基礎方麵的考試,遴選報考人通過考試即可,分數不計入下一輪篩選的成績。
2.以實際需求為導向完善條件設置及程序設計。司法立法顯然不同於先前適用形式邏輯的簡單案件,它要求法官具有相當的水準,而如果沒有長期的司法實踐,法官根本不可能具備“司法立法”和處理複雜疑難案件的能力。〔10〕故在條件設置上,我們建議重點關注法官的審判經驗和審判實績,目前,要求法官從事審判工作5年以上方可參加上級法院遴選,較為適當。在程序設計上,各法院應建立法官業績檔案係統,每隔5年將法官的工作量以及辦案情況進行綜合梳理,形成係統數據和檔案。當上級法院出現法官員額空缺時,向法官遴選委員會提出遴選申請,由遴選委員會發布公告,對符合遴選條件的下級法院法官采取以“考察為主,考試為輔”的模式進行選拔任命。
(二)推進初任法官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任職製度與法官遴選製度的銜接
初任法官由高級法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任職,筆者以為該製度是推進法官遴選製度朝更好方麵發展的基礎和前提。
1.初任法官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任職製度為基層法院提供了源源不斷的人才保證,亦為遴選法官提供了人才基礎。從麵向社會公開招錄的角度看,高中級法院對報考者的分流是顯著的,基層法院尤其是落後地區基層法院能夠吸引到的報考者有限,但他們又是麵臨人才流失問題最嚴峻的法院,一旦優秀人才出走,就隨時可能麵臨法官斷檔、無以為繼的風險。反之,如果加快推進初任法官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任職,則基層法院人才緊缺的憂慮可解,同時,中高級法院遴選法官的人才基礎也同時得到保證。
2.初任法官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任職製度有助於為員額製度改革營造良好氛圍。在法官員額製改革的大背景下,高中級法院入額比例可能會小於基層法院,若仍然兩條腿走路,既麵向社會招錄初任法官,又麵向基層法院遴選法官,則可能導致本身較為緊張的員額顯得更為捉襟見肘。同時,就基層法院而言,其入額比例本身就高於上級法院,甚至符合條件的入額人員大大小於員額上限,一旦他們的法官被遴選至高中級法院,即使麵向社會招錄,仍不能短時間內緩解員額法官不足的態勢。
(三)從人性化層麵完善法官遴選製度相關配套機製
“任何製度的設計必須通過人的自願合作來完成,如果這個製度不能讓人們自願參與到製度內來博弈,那麽任何製度設計就注定失敗。”〔11〕因此,完善法官遴選製度的相關配套製度,使其顯得富有人性化。
1.建議采取措施彌合偏遠地區法院法官與發達地區法院法官的收入及其他方麵的落差,緩解法官遴選製度實施過程中麵臨的“逆向淘汰”問題。既然偏遠地區法官參加遴選的主要目的和動機無外乎改善待遇等,那對他們進行地區補貼合乎情理,而且應當使得補貼後的工資總額與發達地區持平甚至更高。一來可以彌補他們工資待遇,以及個人生活的不便,二來可以緩解他們強烈的脫離欠發達地區的意願,使得法官遴選的實施過程中,較發達地區法官和欠發達地區法官處於同一起跑線,使得更加優秀的人才能夠脫穎而出。
2.建議采取合理措施彌合遴選法官與其他法官之間的裂隙。從管理細節上看,對遴選到位的法官和其他法官應盡量做到一視同仁,根據個人專長,盡可能平均、科學、量化的分配工作任務,避免“忙閑不均”。同時,對於從下級法院遴選到上級法院的法官,尤其是遴選到位的助理審判員,在其參加法官晉升,尤其是法官員額製實施背景下,考察其是否“入額”的過程中,要細化相關方案,使得其曾經在下級法院的任職經曆尤其是助理審判員的經曆得以承認並在法官任職經曆中得以體現。
(四)完善自上而下的法官流動機製,呼應自下而上的法官遴選機製
法官遴選是自下而上的人才流動,如果人才流動的維度被固化為這樣一種模式,很有可能導致上級法院人才繁冗的問題越來越嚴重,下級法院尤其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越來越突出。為此,開辟與之相逆的人才流動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具體而言,基於法官員額製改革的大背景,對於在上級法院表現上佳的法官,也可以通過遴選的方式到基層法院任審委會委員,對於在上級法院表現上佳的法官助理,在本院無法“入額”的,可以通過遴選,到下級法院任法官。